明朝时期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体制建立的巅峰,这种完善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明朝官员的言行举止,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反腐体系。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是农民出生,见惯了社会底层百姓悲惨的生活,且他还亲身经历过元朝末年各地混乱的起义战争,深刻的认识到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要维护百姓的利益,杜绝朝廷腐败的隐患。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权初期就颁布了严格的反腐制度,对于腐败官员的惩处十分严酷,明朝相关法令规定但凡有朝廷官员受贿贪污的数额达到六十两白银以上,一律格杀勿论,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朝廷官员,无论涉案的官员官职有多高多重要,哪怕是帮助朱元璋开拓疆土的开国功臣也无一例外。反腐作为明朝的一项国策在实际执行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明朝也为此建立了一套完善详备的反腐监察体制。
一、明朝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
明朝建国初期的监察制度建设是沿袭于前朝,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罢免了丞相一职,沿袭中国古代数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止了,这一重大政治制度的变革对于明朝的监察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明朝初期时,御史台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朝廷百官,由于朱元璋废除了丞相制度,所以六部直接从原先的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中央朝廷最高的行政单位,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强化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时于中央朝廷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承担御史台的职责,同时扩大了都察院的职能范围,都察院不光负责对朝廷百官的监察工作还具有司法的职能,都察院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机构的限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在朝廷内部,皇帝还设立了内阁帮助自己处理政务,在嘉靖帝以后,内阁逐渐独立成为中央朝廷的中枢机构,与宫廷宦官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明朝在地方上还设立了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以及都指挥使司三司,这三司互不隶属,分别掌管地方的民政事务,司法事务以及军事事务,三司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听命的中央朝廷部门也有区别。
明朝政府在地方上还设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用来配合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控制,除了御史巡按制度,在地方上还增设了六科给事中加强与中央监察机构的联系。除此之外,明朝还有个最为特色的监察系统——特务监察机构,明朝的统治者在中央设立了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
作为皇帝的眼线日常监视各级官员,甚至于对市井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有所监控,这些另类的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式掌握国家的日常动态,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进行控制,且这些特务机构的监察人员并不会受到任何机构的制约,拥有的权力也极大,具有调查审问逮捕甚至直接用刑的权利,特务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创新,在中央和地方上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监察系统,具有显著的特征。明朝时期的监察官员虽然在形式上受到都察院的限制,但是在执行实际监察工作时并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并且由于御史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所以这些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用再经由吏部进行任免事由。
这种独立的监察机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监察权,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完成。明朝的监察官员在官职品级上是比较低微的,像六科给事中这种也仅仅只有七品官级,但是这并不妨碍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的大小,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极大,朝廷百官的行为举止,国家各项政治军事事务,祭祀朝会乃至皇帝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监察官员的监督,监察范围广泛,监察权利也很大。
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谨慎细致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力巨大,并且除了皇帝基本少有限制他们的存在,明朝在对待监察官员的选拔上十分慎重。在人品学识方面要求官员刚正不阿,清廉正直,学富五车,对于明朝各项法令能够熟记于心;在考核方面注重多重考核并举,选拔推任和考试检验缺一不可。由此来保证选拔出来的监察官员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是上乘,构成的监察体制可以更为优秀突出。
明朝监察官员一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他们的行为与职权,明朝的法律规定但凡在监察院任职的各个监察御史和官吏,不允许在其他的衙门吩咐公事以权谋私,发现有监察官员违反相关规定,处以常人的三倍刑罚;一旦发现有人贪污受贿,则从重处罚。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制约监察体制内的官员可以保证监察体制更为清廉,更能客观的对国家进行检查监督。
特务组织作为明朝新增设的监察机构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皇权的集中,明朝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帮助皇帝监视朝廷百官以及对市井百姓的言行也有所监察。特务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法对国家的动态进行监察,方便统治者加强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的控制,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三、明朝廉政监察制度的利与弊
明朝严密的监察体系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明朝建国初期,国家政治经济基础还不够稳定,急需国家实行有效政策作为发展保障。明太祖朱元璋通过建立严格的反腐监察制度来控制中央以及地方的官员,防止他们对朝廷下派的物资进行贪污克扣。
由于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惩处力度极大,所以在早期的明朝这些严酷的反腐制度对于国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明朝监察制度的不断更新发展,到了明朝中期,关于反腐监察的制度建设已经十分完善,还出现了新的监察方式——上访制度。
上访制度规定不论是低级官员还是普通的基层百姓都可以对国家官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上访申诉,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完善了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虽然明朝在地方上设立了分级官员,并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但是中央官员的巡察并不能十分详细的了解当地实际情况。
上访制度的补充让最基层的人民有了诉说民情的机会,更加有利于地方监察体制的建设发展。这种由下而上的监察体系对明朝的官员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朝廷反腐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明朝政治经济的发展。
明朝中后期以后,统治者的昏庸和朝廷内部的腐败让反腐监察制度的发展遭遇了极大的阻碍。例如原先为了加强皇权而设立的特务监察组织反而成为了宫廷内部争权的工具,宦官反而开始专权。尤其到明朝后期,监察机构的分工逐渐模糊不清,监察人员选拔条件放松,机构内官员质量良莠不齐,监察工作敷衍,监察效率低下,还有部分监察官员同贪官污吏相勾结,从监察系统内部开始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整个监察体系逐渐崩坏。
宫廷内有东西厂宦官把持朝政,他们通过监视官员的日常行为判断阵营分立,原先为了反腐而给予特务机构的职权反而成为了这些宦官除去敌对官员,排除异己的一种便利手段。这种病态的监察制度发展不光造成了朝廷的政治黑暗,还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皇权,导致了明朝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