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第五条公司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第六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第八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第九条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支付手续。(四)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第十三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四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第十五条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第十六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八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第十九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第二十二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六)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七)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现金盘点的方式方法见财物盘点制度。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第二十七条公司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一)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根据需要提出,报总经理复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二)公司只开设一个基本户,不得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三)公司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三十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第三十二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第三十四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第三十五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第六章资金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及各副总经理每天上报资金流量日报表。(一)资金流量日报表,分现金和不同银行账户报告前日余额、本日收入、本日支出、本日余额等资料(附表一)。(二)银行存款支出日报表,分部门报告不同银行账号的前日累计未报销余额、本日新开额、本日报销额和本日累计未报销额,对于累计五个工作日没有报销的已开支票,要注明原因(附表二)。(三)大额收支日报表,按部门,报告银行账户、对方单位名称、收付款金额、收付款原因(附表三)。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及各副总经理每月上报费用开支表。(一)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部门和各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与月度资金预算差异超过20%的,要注明并说明原因(附表四)。(三)基建费用月报表,按不同项目,分费用类别,上报月初累计、本月发生和月末累计。(四)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按部门分析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超出20%的差异,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