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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需要一个形而上学基础吗?

2015-08-05 09: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引子:在笔者所深深敬爱的老师之一,Burton Dreben(已故)的有关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下简称《政》)的课上,Dreben教授一再强调他的好友罗尔斯和他都认为《政》比罗尔斯的成名作,《正义论》(下简称《正》)更重要。但这与学界的一般意见恰恰相反。在笔者旁听的哈佛教授Richard Tuck(一个知识渊博、不无英式幽默的政治学学者)的有关政治学理论的课上,在阐述了《正》的重要性之后,Tuck认为罗尔斯后来的着作(包括《政》在内)变得越来越随意,从而失去了作为一般政治学理论的重要性。在笔者与其他美国学者的接触中,他们也常常表达类似的意见。在笔者与一位中国学者的闲谈中,笔者试图解释《政》中的一个新颖且深刻的概念。而笔者所得到的反应是:“你说的也许对,但这种(繁琐的)概念(分析)对中国的现实没多大的意义。”笔者下面这篇文章的目的之一就是尝试着展示罗尔斯的《政》的重要性,并用从《政》中得到的一些启发来对有关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些问题作出一个回答。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人们通常认为要接受自由民主,你必须接受例如自身利益,平等,或者个人主义等自由观念。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接受这些观念,你将不能接受自由民主。在这一信条的影响下,一些倾心自由民主的知识分子认为公共利益至上、贤人政治、集体主义等观念乃自由民主的敌人,从而积极或消极地清除这些观念。而心仪这些或其它似乎与自由民主观念相冲突的观念的人也由此而觉得不能接受自由民主。本文将力图展示以上的自由观念和相关信条错(和对)在什么地方;是否一个人能既是一个自由民主派也是一个儒家,一个柏拉图主义者,一个基督徒,一个社会主义者,或者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以及自由民主的真正敌人是谁。我也希望本文可以对自由民主是什么这个普遍问题有一点点启发。

1. 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的问题。[1]

人们通常认为接受自由民主就意味着接受特定的政治观念并反对与之相反的观念,由此人们基于他们是否喜欢这些观念来选择是否喜欢民主。这些单独或联合起来(虽然这些观念之间可能存在内在矛盾)被认为是自由民主的基础的观念(ideas)包括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和个人主义的观念。这三种独立于特定情境(context)的观念(以下简称自由观念)以及相关的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学说(doctrines)可以被回溯到洛克、卢梭和穆勒的政治的和形而上学的学说,但后者的内在复杂性使得这种联系只能是松散和过度简单化的。本文对这三种独立于特定情境的观念及学说的考察并不一定针对这三位哲学家的思想,因此笔者将不使用诸如“洛克的”这样的术语来指称这些观念,而用观念I或学说I、观念II或学说II和观念III或学说III来指称这些观念(个人利益至上、平等和个人主义)和相关学说及其各种简化或庸俗化的版本。

本章的目的之一是要展示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学说的问题。一种达到此目的的方式是展示这些这些学说所基于的观念是有问题的。所以让我们首先独立于他们和自由民主的关系来检查一下这些观念本身。这些观念能独立地被证明是正当的吗?在什么意义上他们是被证明正当的呢?一种常常用于证明观念I和II为正当的方法是诉诸人的本性,也就是说声称人天生(只能)是自利的或者平等的。用以加强证实这一声称的往往是关于自然状态、某一原始部族或者史前人类生活的一个往往仅仅是模糊的、虚构的和非历史的说法,或者一个貌似生物的、心理的或者行为科学的,而实际上在科学上十分可疑的关于人性的描述。科学地和历史地讲,我们并不清楚也从未证实人仅仅是自利的或者平等的。

更重要的是,即使人天生仅仅是自利或平等的,我们是否应该如此呢?在一些论证自由民主的正当性的通常的论辩之中的一个常见的错误是从我们是怎样的来论证我们应该怎样,并进而为此欣喜、欢呼。人类生而蒙昧,但我们通常并不认为我们应该保持这种蒙昧。只有在我们不能超越我们所生而是之的时候,各种各样对人性(我们是什么)的论述才可能有一个决定性的功能。例如,一个建立在人应该不要吃饭的假定的基础上政治哲学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至少直到现在不吃饭对人类来讲还是不可能的事。但人是明显可以利他的或公利的、不平等的、或反个人主义的。当然,如果我们想要把人引导进特定的规范或特定的“应该”,知道人的自然趋向还是很重要的。不管怎样,现在问题变成是否人应该是自私、平等或者个人主义的和为什么我们必须接受这些“应该”。有关于此的正反两方面的论述已经有太多,而笔者这里仅想指出辩护这些有关“应该”的论断要比辩护那些有关“是”的论断还要困难和有争议得多。

展示了与自由观念本身相关的问题后,我下面将讨论一下这些观念和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些观念是否是自由民主的充分条件,即是否接受这些观念必然导致接受自由民主。这里,答案是否定的。为了论辩的目的,假定人是并且应该是自私的。但由此我们并不清楚为什么,如果可能的话,一个人不想建立他或她对他人的暴政。人们可以争辩说因为我们(在全民的相互战争中)有相对平等的能力,因此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统治大多数人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历史上暴政和寡头政治并不罕见,因此这个假定是颇有问题。或许这些政权不是稳定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权呢?统治者总能以一位法国国王的名言自慰:“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 为了论辩的目的,让我们先把这些“吹毛求疵”放到一边而接受这个假定,来看看是否理论上,个人利益加上某种意义上的平等必然导致自由民主。这里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人们仅仅需要想一想教科书版本的霍布斯的《利维坦》来意识到承认这一点。那平等的观念又如何呢?这里,我们只需想想一个事实:(斯大林式的)共产主义也把平等视为它的基本原理和最后目的;也就是说把平等和一些其它观念连在一起能导致非自由民主。至于个人主义,即个体的权利应该被首先和在最高的程度上被尊重,当个体之间有深刻的冲突时,个人主义和自由民主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很复杂,而冲突的解决就有可能导致非自由民主。当然,我这里论证的不是这些观念必然导致非自由民主,而是接受这些观念并不必然导致自由民主。这些自由观念的某些组合或这些观念与其它观念结合可以导致非自由民主。

当然,这些自由观念与一些其它观念结合是可能作为自由民主的充分条件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接受自由民主我们就必须接受这些自由观念。即使我们相信自由民主,我们仍然能接受另外一套观念和学说。所以我们如果想用自由民主的至上性来为这些自由观念和相关学说作辩护,我们就必须声称这些观念是自由民主的必要条件;即如果不接受这些观念,我们就不会相信自由民主。这一声称可能是对这些观念和学说的最常见的和最强的辩护。如果这一声称成立的话,在当今自由民主的几乎普遍的合法性和至上性的条件下,它可以帮助展示这些观念的终极重要性。但是从这一声称我们也可以引出如果不迫使所有人接受这些观念的话,即不使用一些非自由民主的手段,自由民主就不能被建立和被稳定地保持。人总是(尤其是在关于这些自由观念上)有深刻的不同,而不接受这些自由观念的人恐怕永远不会是微不足道的少数。如果接受这些自由观念是接受自由民主的必要条件的话,这些不接受自由观念的人总会对自由民主本身感到很不舒服甚至深怀敌意,而支持自由民主的人也会对这些人怀有戒备并把他们看作自由民主的敌人。对待这些(制造)出来的敌人,洗脑式的宣传这一已经违反自由民主基本原理的手段恐怕不会有决定性的成效,所以为了建立和维持自由民主,我们就不得不对这些在其它方面通常被看作有理智的和守法的、但不接受这些自由观念的并非微不足道的少数的人使用更为明显的违背自由民主原则的其它压迫手段。不然的话,他们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反对建立自由民主或****它。因为不喜欢自由观念的人不是极少数,这种情况并非不太可能。对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希望保持它的人和在非自由民主政权下想要建立自由民主的人来讲,这一结论似乎是很黑暗的。但这一切是必然的吗?

2. 罗尔斯的答案。

现在我们应该很清楚地看到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对建立和保持自由民主都是很重要的,而对这个问题的一个答案或对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启示可以在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着作(例如《政》)中找到。在《政》中,罗尔斯甚至批评了他自己的的早期哲学(比如在其可能着名得多的《正》中的一些思想)。在《政》中,他指出“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一个由被合理的(reasonable)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深深地分开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和正义的社会如何可能?” 罗尔斯的回答,简单地讲,就是将自由民主的理论当作独立的政治概念(freestanding political conception):独立于任何已知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形而上学的“学说”,或者(用我的术语)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这一策略使得各种不同的合理的(不论自由或非自由的)学说可以接受一个共同的核心,从而使得一个不必然预先排除这些学说中的基本观念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可能。根据罗尔斯的想法,自由民主的内容不是被预先确定或由任何先天的观念导出的,而是被每一个合理的和无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学说努力达成的(work out)。它是所有这些合理的学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并且只要这些学说接受的概念属于同一家族的自由民主概念,这个重叠共识甚至并不需要是绝对同一的概念。另外,这里每一个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任务不必然是要从自身的概念体系中导出自由民主的概念,而只需要背书或赞成它(endorse)。每一学说背书这个自由民主的概念的方式可以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通过努力以达成这一重叠共识是每一个合理的学说的任务,而遵守他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的角色,他仅仅基于所谓政治(即非形而上学)自由主义的基本想法展示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当然他用了一些例子,但这不应被误作系统性的学说)。换句话说,他仅仅展示了解决把多元性视为一个不可避免和令人向往的事实的自由民主之基本问题的可能性。

在我们用从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得来的启示做任何事情之前,让我首先澄清一点:我下面想论述的自由民主的重叠原则可能和罗尔斯的不尽相同。对罗尔斯来讲,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平等、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和相互尊重(reciprocity)的基础上,是不容妥协的。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想要的不是现有的学说之间的妥协[10]。例如,罗尔斯仔细区别了重叠共识与权宜之计之间的不同[11]。也就是说持有不同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人应该欣喜于多元性的事实,并根据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来对待持不同学说的人。换句话说,他们不应该把多元性当作一个政治妥协和一个偶发事件加上政治策略可以令人高兴地打破的暂时停火。虽然我认为一些特定的政治策略应该被排除,但我将不过分注意罗尔斯的这些要求并且将不努力保持每一个罗尔斯认为是本质的自由原则。我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可能比罗尔斯的“更薄”些。或许这里实质的差异并不像想象的那样严重,但是我将不在这里进一步讨论它,而是用心关注这篇文章中笔者自己的问题。在这里的另一个重要差别是罗尔斯关心的是如何维持一个合理的多元的自由民主,但是我在分享罗尔斯的关心的同时,我也试图通过展示人们可以在珍视他们的非自由观念的同时接受自由民主和他们不喜欢某个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的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不想要自由民主这一点,来帮助非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众去接受自由民主。

3. 国家利益至上、道德至上、等级区分与精英统治与自由民主可以相容吗?(或:一个(文化、道德)保守主义者或者一个左派可以同时是一个自由民主派吗?)

象我们从对罗尔斯理论的短暂讨论中已经注意到的,如果自由民主被当作是一个独立的政治概念,独立于各种各样的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从而就可能与各种合理的学说与观念相容),也就是说如果自由民主被理解为这样一个“最低限度的”或“最薄的”版本,那么对标题中问题的答案就是肯定的。但是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一些不接受自由观念的学说如何能赞同自由民主。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的讨论不是全面细致的(“不全面细致”是指:虽然作者相信它能被做到,但下面的讨论不包括所有的有理智的学说与观念;它不讨论每一个学说的每一个观念如何与自由民主的观念相容;它也不讨论一个现实的自由民主制度中的所有的公民自由和所有的民主程序是如何被每一个学说背书的);它也不是给予了有理智的非自由的学说与自由民主兼容的可能性的唯一的和排他的论说。它仅仅是一般的和简单化的、展示这种兼容性之可能性的一个尝试。以下的讨论将仅仅覆盖几个通常被看作与自由民主概念(的家族)不相容的、但很可能是对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很重要的观念,而它也仅仅是一个启发性的、非常粗略和初级的样品。很明显,这里将要谈到的有理智的非自由学说的观念可能仅仅基于笔者自己的解释。

先让我们来看看(文化或道德)保守主义[12]。保守主义的一个普遍观念是当在对一座城邦或国家极为重要的事情中有公私利益冲突时,公共的和国家的利益应该优先于个人利益,而一些特定的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具有的[13]。尽管细节上的解释有所不同,但左派实际上也分享这一观念。关于这一观念的一个问题是:对公共利益和道德强调是否必然意味着保守主义者总是倾向对个人使用无限制的[14]压迫性的力量(很明显,后者与自由民主的最低限度的版本也是很难相容的)。一个仔细的考究将展示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首先,保守主义者通常相信道德应该通过习惯和教育、通过每个人灵魂中内在的对理智和至善的爱来逐渐地灌输给每个社会成员。这种培养出来的对道德的热爱可能只是意见而不是真正的知识,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在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每一个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个简单粗暴的强制的一致。一个保守主义者可能想要国家对公民的道德教育负责,但这远远不是倡导用为自由民主中所不能接受的政治上的压迫性力量。那么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对待那些已经得到可能的最好的教育,但仍不能或拒绝分担他们所应分担的公民道德,或者持不同意见的人呢?保守主义者的答案可能是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对那些真正地不能履行他们的公民道德的人应该用国家支持的压迫性的政治力量进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包括:关押、公众舆论谴责、或在所涉及的事情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情形下放任自流。关押和公众谴责可能听起来很暴虐,但即使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制度中,诸如将叛国犯关进监狱或用公众舆论谴责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来占公众便宜的公司经理们也被看作是正当的。之所以这些压迫性手段听起来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可怕的是因为象诸如道德这样的事情常常极为复杂的,因此人常常会作错误判断或被想煽动公众以满足他们自己的卑鄙的或疯狂目标的蛊惑民心的政客所欺骗。历史上常常是错误的人在惩治他人,而人们被错误地惩治。但这仅仅意味着当不得不作出这种判断时,人们应该非常负责和小心,不要被用他们自己或者蛊惑民心的政客所欺骗。人们也应该给他们自己的判决和被审判的人一个合理的、有益的怀疑。我们应该有一个公平的过程,比如一个对有关事件的有教养的、知识信息充足的、公开的讨论,在必要知识缺乏下对不同意见的容忍,和一个能纠正错误和补偿被误判的人之痛苦的尽可能的最好的程序。

但是所有这些可能导致对自由民主的支持的谨慎考虑至少是可能被保守主义者高兴地接受的。毕竟保守主义者必然具有的品质绝不是对道德的教条式的追求,而是对道德的较真式的追求。一个有怀疑态度的保守主义者和一个其自由主义是基于道德怀疑论的自由民主主义者之间的差别是前者的怀疑是指向他或她在对道德的追求中所能做到的,但不是怀疑道德自身的存在,不是怀疑是非高下的存在,而后者对这一切都持怀疑态度。所以保守主义者需要的是一种理智的、审慎的怀疑与谦逊,而这一点是一直被或至少可能被一些保守主义哲学家所接受的。考虑到保守主义者对道德的热爱和人的理智的不可避免的不完美,保守主义者甚至应该必然要求有一个在有理智的人之间的基于理智的和把道德作为最终目标的自由交流。

我们现在应该清楚地看到保守主义者的这一观念是可能和自由民主的一个“薄版本”相容的。但是我们应该同时清楚地看到保守主义者很难接受一些激进的、“厚”版本的自由主义的一个主张。这个主张是基于理智不能在有关道德和对公众和国家的热爱等复杂事情上真正地帮助人们做出非主观的、不带偏见的、不自以为是的判断的假设,人们因此应该彻底停止判断,容忍一切或顺应公众的习俗。诚然,人总是不完美的,无论是我们怎样有理智和谨慎,我们总是有在判断中犯错误的风险。但是因为我们不得不在一些特定的处境下采取行动,所以这可能是我们必须要承担的负担。作为人的我们没有诸如上帝之眼这样的选择,因此我们不得不使用有缺陷的理智来判断基于有缺陷的理智的判断是否是有缺陷的和追求超越理智的至善。用蒯因(纽拉特(Neurath))的一个比喻:“我们只能飘浮在船上重建(我们坐的这只船)。”[15]人类在追求道德上不得不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我们犯错误,但对一个保守主义者来讲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加倍小心,但决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停止判断。

另一个我想在这里讨论的保守主义者的观点是:在现实世界中人是有等级高下的,而其中最有能力的和最有道德的应该统治国家。这里问题仍然是我们怎样可能肯定地知道谁是最有能力和最有道德的人。我们可以进行一个与上面的讨论类似的讨论,我将不在这里完全地重复它。这里问题仍然是在做出好的选择和防止可能的坏的结果之间的平衡。如果我们喜欢赌博,甘愿冒着在圣王之前和之后可能有三百年混乱的风险,我们当然可以让大概是有道德的一小撮人或一个人来做一切重大的政治决定,而不管这拨人是被谁和怎样地被选择出来的,不管最初第一拨作选择的人没有上帝之眼从而可能犯错误,也不管在这个长长的选择序列中有很多人们犯错误和作出基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选择的大量机会的风险。但是如果保守主义者喜欢有一个选择统治者的可持续的过程,他或她就可能接受一个表面上的民主过程,认为它最好地权衡了选择最好和防止最坏这两方面考虑。当然,保守主义者可能把这个“民主“过程解释成一个避免了可能的错误选择的可能的坏结果的合理地谨慎的选择贤人的过程。也就是说,自由民主的本质还是贤人统治,而自由民主只不过是实现贤人统治的一个相对的不坏的手段。如果我们想想在现实的自由民主国家中所实际上发生的事情,这个解释可能并不太匪夷所思。更重要的是,这一解释可以和一个自由民主的薄版本相容。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展示了保守主义的观念能变得和自由民主相容。

有几点必须在这里澄清一下。首先,持有某一无所不包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如此反驳:这里谈到的保守主义能赞同的个人自由比个人主义声称的要有限一些。笔者承认这一差异:保守主义者对自由原则的赞同毕竟不是基于个人自由的神圣性,不是基于每一个意愿或臆想都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和人人平等这样的无所不包的观念,而是一个基于现实的有理智的考虑。当政治与哲学和艺术的自由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一差异确实会变得很明显。在这样一个冲突中,作为政治学说的保守主义和政治站在一边,而最好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哲学与艺术的自由站在一边。这一差异可能是根本的,并且要求我们进一步地考虑。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由民主的薄版本视为可同时为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所共同接受的政治上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把这一冲突放在这个核心之上,而以这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作为进一步讨论的起点呢?当然,根据罗尔斯的自由民主概念,这里的自由民主的薄版本可能是不能接受的,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罗尔斯想要的[16],但是如前所述,这里的讨论仅仅是部分地受到罗尔斯的启发,而不必然是对其忠诚的追随。

其次,在本文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想法是把自由民主的观念视为一个独立于形而上学基础的政治概念,而这可能被保守主义思想家贬抑为源于当今占统治地位的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的一个观念。但是这里可以有一个对这一观念的保守解释:作为政治概念的自由民主不配有一个形而上学的或者哲学的基础。自由民主是基于人类的可能是永恒的不完美的一个政治妥协。如果有一天所有人都彻底地变得有道德(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变成上帝或变成尧舜都作不到的仁者),这个中途歇脚的客栈当然可以被毁掉。但不管怎样,至善仍然被定作人类社会的最高目标,所以这种悲观主义不会导致对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的赞同的。此外,虽然人皆(超)舜尧的最好的社会可能永不可及,保守主义者仍可在自由民主的框架中向第二好的社会不断努力。

现在,让我们来非常简要地讨论一下关于左派的问题。如上所示,左派的公共利益应该优先于个****益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些特定的道德的想法是可能与自由民主的薄版本相容的。类似地,左派的其它观念同样可能被显示赞同这个自由民主的薄版本。我将不再这里对此详细地描述。这里笔者只想指出一点。在中国的所谓自由主义和新左派[17]之间的激烈辩论中,有一点可能被大家忽视。在中国情境下的“自由主义者”和“新左派”可能在一点上是有一致意见的:在各种各样政治、社会、经济事务中应该有一个公平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两派人可能会赞同一个自由民主的共同的薄版本。左派想要政府控制特定事物,自由民主的薄版本对此并不必然反对,而它仅仅要求一个公平过程。类似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是可以甚至应该接受和欢迎这个自由主义的薄版本的。因此,左派(或“新左派”),包括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员并不(应该)必然反对自由民主的薄版本,他们只(应该)是反对一些“自由主义者”的自由民主的“厚版本”。意识到这样一个共同渴望的基础(自由民主的薄版本),并意识到中国在这一点上还大大地有待发展,“自由主义者”、“新左派”、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应首先在于中国建立起一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事业上相互合作。并且在双方认识到辩论的错误焦点后,大家反而可能关注真正的问题并展开确实有意义的辩论:这些真正的问题包括:政府应怎样和在何种程度上控制何种事情,在中国的改革发展中,在实践意义上(改革的各种工作)孰先孰后。

4. 自由民主的政治概念及其应用范围。

我们一直在谈论的自由民主的薄版本是持有不同政治观念或理想的人所共同赞同的一个公平过程。这一过程的细节特征应该是由每一个有理智的政治学派的政治思想家基于理智与常识进行自由讨论而得来的。现实中自由民主国家的很多公民自由应该能经由这种讨论作为自由民主的薄版本的一部分被重新介绍进来。在不详细地描述这些细节的情况下,笔者想在这里指出这一自由民主概念的一些普遍特征。那些不赞同自由观念的人之所以把自由民主过程看成是公平的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在人类理智不完善的条件下,在特定的政治情况下政治[18]判断的风险太大。例如,即使在很简单的政治问题上,由信息和知识闭塞的人构成的人数众多的人群也很可能被各种邪恶操纵。这是为什么一些早期民主思想家(并非自由民主思想家)认为一个人们彼此认识的小城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19],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论及当今的政治实体时(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太大以至于不适合于早期的民主模式)总在“民主”前加上“自由”的原因之一。一般说来,即使在有知识的和开明的人中间意见一致也是不太可能的(一种好的多元主义),而判断的风险也很大,这两点在人们背书自由民主的薄版本中起了重要作用。那么,当这些因素在特定的政治情形中并不存在、无关紧要、或不据优先权的时候,政治自由主义的概念就将不扮演一个重要角色。例如,这个概念在成员极为有限的政治[20]实体中(比如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集合)就不象在一个人口众多的自由民主政权中一样重要。因此在国际事务中不同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其它政治原则就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一般来讲,自由民主的薄版本对于努力保持多元的自由民主的稳定和建立自由民主都很重要。在后一种情况下,如上面关于中国的特例中已经涉及的,意识到他们可以即使基于他们所钟爱的非自由观念也可以赞同自由民主的薄版本可以帮助保守主义者和左派接受自由民主或至少不排斥它。类似的,这一认识也帮助有自由观念的人更好地理解在建立薄版本的自由民主制度上的真正障碍和敌人,并可以与一个潜在的朋友一起与共同的敌人斗争,至少直到作为不同政治思想之间严肃辩论的前提的公平过程被建立起来的时候。但是应该澄清的是,本文并不处理现实的民主化进程。的确,给出特殊的实践上的建议和作出正确的实际行动是在现实的民主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但这里恐怕不会有关于这些的一般性理论。另外,民主化的实际进程通常是充满了与特定的国家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处境中的特定事件相关的偶然性的,这就常常使一国的民主化经验很难变得对另外一个国家有用。由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对民主化的实际进程的思考不应该是哲学家的恰当工作。这里的一个特殊的推论是在以上讨论中有关我们应该赞同自由民主的论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赞同一个自由民主的民主化进程。这意味着一个接受自由民主的最低原则的人可以默认甚至支持一个非民主的民主化过程。实际上,历史上很多民主化的过程并不是民主的。当然,这种默认与支持止于民主化完成或这个过程变质之时。

这里有一点问题与上一段的讨论相关。一些人指出现代自由民主源于英国,而这一起源是与那时英国政权和政治处境上很多偶然和特殊的因素相关的。比如,它与英国君主在全面控制贵族的失败是有关的。这一“民主”过程始于贵族和君主之间的妥协。那么,人们会问:我们为什么非要接受虽然表面上似乎代表了放之四海皆准的永恒价值,但事实上只是英国人的一个偶然事故造成的自由民主呢?但如上所示,对自由民主的赞同并不必须与民主化进程相关,而一个特殊的民主化进程或对民主和民主化的理解并不在我们理解和接受民主的问题上起唯一的、决定性的作用。

5.进一步的讨论。

1)自由观念和自由的意识形态对在什么地方?

如上所示,与一些人的想法相反,一方面,尽管自由观念和作为政治概念的自由民主可以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非自由观念和作为政治概念的自由民主可以是分离对立的,但这也不是必然的。形而上学的或哲学的观念享有与通常的、显而易见的、似乎是先天的的理解不同的方向上引申的自由。当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一些观念之间的联系要比其它观念之间的联系要紧密得多。事实上,思想观念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被介绍进来,并经常是有意地向特定方向上引申的。这样,摆脱了上下文的思想观念所享有的自由又被历史条件限制住,因此思想观念间的一些联系就有了一种决定性与必然性。但是这种必然性是依赖于上下文的,而不是一些形而上学家们常声称的先天的或先验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些观念和学说比其它观念和学说与自由民主的概念有更紧密的联系,因而更有力地鼓舞人们追求和保卫自由民主。例如当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被扭曲或滥用以保护一小撮人的利益,或被用来帮助一小撮人将他们的疯狂观念强加给他人时,对个人自由的强调、证明其正当、乃至歌颂每一个公民的私利就变成了一个重要的现实策略,在推进自由民主的过程中它就要比其它观念起着更大的作用。因此,本文并不否认在特定历史情境下自由观念的重要性,实际上,它通过理清困惑更好地展示了这些自由观念的真正的重要性。

2)只有疯子才对自由民主不满吗? 

我们使非自由观念变得和自由民主相容的一个重要策略是强调人的理智的不完善性和对(政治)稳定性的关切。如果持有自由观念或非自由观念的人不接受这一策略,他们就可能拒绝背书自由民主的这个薄版本。一个可能的情形是这些人相信他们自己的关于完美社会的观念是超出任何怀疑和考量的,并且他们相信现实社会可以通过激进的变革(“激进”是同时在“完美社会可以一夜之间达到”和在“任何力量与手段都是正当的”两种意义上用的)变成他们想象中的完美社会。他们同时可能也相信第二或第三好的政权是和平稳定的但却是有如死水般的陈腐;与此相比,他们更渴望(即使在此之前与之后都可能有长时间混乱)最好的政体的转瞬即逝的花朵。今天我们通常把这些人叫作“疯子”。撇开他们的想法是否象听起来的那么疯狂不谈,那些不疯的、不激进的、不是动不动就要革命的人又如何呢?他们似乎应该满意于现实中的自由民主,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并不是。为什么呢?

如上所示,不“疯狂”的持有非自由观念的人能背书自由民主的一个薄版本,对他们来讲,自由民主的薄版本本身是不坏的。他们在现实的自由民主制度中表面上的抱怨并不意味着他们反对自由民主的薄版本,而大概意味着他们反对自由民主的各种各样的“厚”版本或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但如果事实是在现实世界的所谓自由民主社会中,这些意识形态变得如此占主导以至于其它含有非自由的但却是有理智的观念的学说被实际上剥夺了表达的权力而进入了一种强制性的沉默,他们又会如何呢?在苏联垮台之前,这种强制沉默的危险可能被认为更多地来自斯大林式的、某种意义上也是基于一些自由观念的共产主义。现在随着这一危险的逐渐消失,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的危险就变得越来越明显。现实中,自由民主社会是随着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诞生的。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对无限制的平等的歌颂可能已毁灭了几乎所有的权威,而只有意地或更可能无意地完好无损地留下了每一个人的原始的个人利益的暴虐力量。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硕果仅存”的真正的和“看不见”的权威,老上帝(们)死了以后的新上帝便是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自由市场或者大写的金钱;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基于一些大概是卖家为买家创造出来的需要来创造出来的产品的可被创造的(“潜在的”)购买者,每个人从自由市场的观点来看都是平等。那么在现实的所谓自由民主社会中,公民真正享有的平等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或“市场面前人人平等!”;而自由是使人们从所有其它事物中自由出来而只关心金钱的自由。对那些对一个美好社会和美好人生可能是本质重要的、赞同一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观念与学说来讲,大写的市场与金钱的暴政可能已经把他们窒息了。这种装扮成自由民主的暴政可能是一些非自由学说、自由学说、以及罗尔斯在他的《政》中主张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共同的真正的敌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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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ls, 1996,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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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1964, The First and Second Discourses, ed. by R. Masters and tr. by R. and J. Master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Rousseau, 1978, On the Social Contract with Geneva Manuscript and Political Economy. ed. by R. D. Rogers, tr. by J. R. Roger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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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者将发现本文不会给出自由民主是什么的详细图景。的确,正如下面所展示的,本文的一个重要策略是对自由民主的具体内容采取一种开放态度,而让各种各样无所不包的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 承担努力达成(work out)对自由民主的内容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任务。本文的目的是要展示完成这一任务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讨论是理论的;它不涉及对自由民主制度的现实架构的全面描述:例如是否应该有和怎样保持一个权力的平衡;是否应该一人一票;一个政府应该做和不该做什么等等。但是本文确实应该给读者一些对自由民主这一观念的基本澄清。最重要的,这里“自由”这一限制词是很重要的:自由民主与“数脑袋”的民主(counting-head democracy)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认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是不能无限制地由投票、由多数决定来解决。比如:即使多数同意仅仅为改进他们已经令人满意的生活标准而杀死流浪汉,自由民主也不会认为这一行动合法。一个现实的例子是,根据自由民主的概念,多数并不能给希特勒以及他的党为所欲为的权力。

一些“非自由的”(non-liberal)学说常被指责为否认人的自利性,但是这种指控是不很正当的。这些学说常常只否认这一命题的“只能”部分,即只否认人只能是自私的。

这里,“自然趋向”并不必然有普遍和决定的意义,而仅仅指人在没有教化的情况下有较大可能的行为。

即根据自利、能力相对平等的民众的约定,任何政权都可被接受。例如,如果多数投票要一个君主政体,君主政体便会被正当地接受。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霍布斯的真正观点可能远比这个教科书版本复杂。

“合理的”是一个在《政》中被仔细讨论的极为复杂的概念。它有它特殊的、有可能和我们惯常理解不同的含义。在可能和罗尔斯的用法不同的、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时,通常我会使用“有理智的”(“sensible”)。

《政》, xxvii页。

罗尔斯在《政》中非常一致地用“概念”(“concept”或“conception”)指称独立于形而上学的政治的事物,而用“学说”(“doctrine”)指称形而上学的事物。比如,几乎所有已知的、诸如洛克、卢梭、穆勒的自由主义哲学都是这样的“学说”。另外,罗尔斯将“观念”(“idea”)作为一个中性词来用。

《政》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参见《政》170-1页。与“导出”(derive)和“推导”(deduce)相比,"背书"或“赞同”是一个弱得多的概念。顺带指出一点:一些同情儒家的现当代中国学者可能希望从儒家思想中导出自由民主的观念,但是若只为了让儒家思想与自由民主兼容共存,这一做法可能是不必要的。

[10] 参见:《政》xlvii页和39-40页。

[11] 参见:《政》xxxix-xliii页和146-50页。

[12]“保守主义”在这里不指与自由放任相连的财政保守主义(有趣的是一些持这种观点的中国学者常被称作自由主义者)。虽然诸如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的和孔子的等的教导要比下面展示的要复杂太多,但本文中要讨论的所谓保守主义的观念可以在他们的思想中体会到。“保守主义”这个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被如何使用。所以请对这个词持不同意见的读者关注下面具体讨论的观念本身。

[13] 在讨论这些非自由观念的时候,本文采取了一种辩护性的或防御性的口气。也就是说本文主要关心这些观念与自由民主的政治概念之间的兼容性,而不是这些观念的有理性与重要性和一些相反观念的危险与荒唐。仅仅作为这种危险与荒唐的一个例子,请那些以为自由民主能完全被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人想想基于个人利益,他们能真正地说服一个有大量人口的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为国家或其他公民的利益献身吗(如果我们不是过分天真的话,我们应该知道后者是令人悲哀的,但对任何政制中的公民都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即使这能被做到,这样的公民组成的军队能打败一支来自歌颂热爱国家、献身公共利益的国家的军队吗?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421c-423d)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与此相关的有趣的故事。

[14] 即使自由民主制度也会在特定情形下诉诸例如法律和惩罚等压迫性的力量。所以这里的问题不是压迫性的力量的使用而是它的无限制的使用。

[15] 见蒯因的书127页。

[16] 比如,见罗尔斯的文章(Rawls, 1997) 801-2页。

[17] 这里需要澄清地是:中美在这两个词的用法上可能是恰恰相反的。在美国,自由主义者(liberal)通常被看作赞成基于一些规范性的的原则,在政府支持下保持社会和经济上人民的平等的人。因此,如果在中国新左派指那些其主张保护平民百姓的利益免于野蛮残酷的市场经济的伤害的学者,他们恐怕更象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如果在中国自由主义者是那些支持免于受政府干扰的经济自由或自由市场经济的人,他们在美国可能被视为意志坚定的共和党人甚至自由放任主义者(libertarian),但很可能不会被当作自由民主派(liberal democrat)。

[18] 应该清楚的是我们这里关心的是政治。一个要求限制政治自由的学说完全可能在只涉及作为私人的个体的自由上持极为宽容的态度。当然,这里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是到底什么应被算作政治的。

[19] 比如,见卢梭的书78-9页和孟德斯鸠的书131-3页。

[20] 也就是说,非政治性的团体、组织并不是,也不应该是政治自由主义讨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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