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批判扬弃德国思想界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关于人的科学的思想。其内容包括人的自然本质、类本质、社会本质和个性特征四个层面,前三者构成人的本质结构,个性则是人的本质结构的具体存在方式。人的本质结构呈现为“双重存在”,包含着受动性和能动性、实然性和应然性、科学因素和价值因素的矛盾统一,其内在的张力是推动个人行动以至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关 键 词】人的科学/人的本质结构/科学因素/价值因素
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面前,自然界才显示出对于人类的价值意义。因此,单个人只有在掌握了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以“人类”的眼光审视自然,才能发现自然界对于人的价值意义。“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P122)费尔巴哈把自己的直观唯物主义观点称为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意思是从自然界和人的感性存在出发。马克思借用了费尔巴哈的用语,用“实现了的自然主义”表示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充分认识和利用;用“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表示自然界充分向人类展示其属人的意义。两者在社会中实现其结合和统一。
人的社会属性表现为“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这种“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可能是“直接共同的”活动和享受——即直接通过与别人的实际交往而表现出来和得到确证的形式,也可能是从事科学研究之类的很少同别人交往的活动形式。这后一种活动形式,虽然是个人的活动,但个人是作为社会的人而进行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这就是说,如果我进行科学研究,第一研究所需要的 材料(资料)是社会的;第二进行活动的工具——语言——是社会的;第三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最后我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自觉为社会的,是为社会服务的,是在社会中才能取得其价值的。如果我进行的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其内容是社会的普遍意识,即社会存在形式的理论形态——尽管这种理论抽象在今天“与现实生活相敌对”——它仍然说明我的研究活动“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存在”。这一切都说明了“个人是社会存在物。”[1](P122)
如果说个人是“类存在物”,显示出人的抽象的“类属性”;那么,说“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则显示出不同的人在社会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这一现实特点。一个人的现实特点,是由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交往和联系、职能和作用等等方面所决定的。对于阶级社会中的人来说,“一切社会关系”之中阶级地位和阶级关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趋向于划分为两大阶级,人的阶级性就更加突出出来。但是,那种把社会关系缩小为阶级关系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人的个性特征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属性做了多层面的分析,而最后的落脚点是“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每一个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体存在,都是一个特殊的不可重复的发展过程。每一个现实的人的生命过程,都是由他特有的本质结构所决定,即由其本体论规定(自然属性)、主体性规定(自由自觉的类本质)、客观现实性规定(社会本质)三者如何结合成为统一体所决定,由他受客观条件制约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所决定。这三个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常数,而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变数,共同组成了一个建立在一定历史基础上的函数公式,由此决定了每个人都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
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因此,上面提到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1](P24)《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进一步说:“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地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1](P123)作为“特殊的个体”,他是一个现实的具体存在。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体,在自己的生活实践历程中,首先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掌握社会文化内容、活动和交往的形式的状况,承担社会职能的状况以及自己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等,决定着他能否成长为个性(自为存在)以及成长为怎样的个性。个性的发展既受客观社会条件所制约,又受自己如何发挥独立自主的能动性所决定。
个体存在的形式,才是人的本质结构具体存在的形式。个体的存在形式,必然具有“为我性”、“唯一性”、不可重复性。但是,这种“唯一性”是由上述三个方面所客观规定的,因而是处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被决定的和可以认识的。马克思在批判施蒂纳时曾经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但由于他们相互间不是作为纯粹的我,而是作为处在生产力和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而发生交往的,同时这种交往又决定着生产和需要,所以正是个人相互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的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他们是以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互相交往的,他们是如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从自己’出发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P514-515)
人是受动与能动、实然与应然、科学因素与价值因素的统一
在人学研究中,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在矛盾,就是人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矛盾。马克思说:“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 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1](P167),这种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矛盾,也就是实然性和应然性的矛盾、科学因素和价值因素的矛盾。人的实然性方面,是指人在现实社会中实际上是什么样的:他的感性肉体都有哪一些需要?这些感性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这取决于他处在怎样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和怎样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些现实状况决定了他是一个什么样的现实的人。这是人的被制约的、被规定的客观性方面,而且不管他本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都不能改变这种受动性地位。而人的应然性方面,是指人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在主动地争取生活得更好一些,为了满足不断出现的新的需要而采取新的手段以达到新的目标,这就必须努力发挥自己的主体能动性、创造性,通过对现状的超越而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前一个方面是人的科学因素,其内容是人的现实真理性、受动性、被制约性;后一个方面是人的价值因素,其内容是人的应当性、能动性、超越性。单纯强调人的科学因素方面,就会把人看成是完全被动的“棋子”,教条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和人学研究中的唯科学主义,代表了这种倾向;单纯强调人的价值因素,就会把人看成不受制约的抽象意志的化身,唯意志论、唯我论、存在主义代表了这种倾向。这两种倾向其实都是片面的。现实的人在实践中都是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以科学因素为现实基础、以价值目标为理想和规范,将两者统一起来。这种人的科学因素和价值因素的对立统一,应该视为研究人的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马克思从其关于人的本质结构的基本原则出发,把人看成是在社会实践中的实然与应然、受动与能动、科学因素和价值因素的对立统一,看成是通过创造性实践可以达到统一的过程。人的科学因素和价值因素的对立统一,内在地存在于人的本质结构之中。人的本质结构中的客体性规定,即人的科学因素,是说每一个个体的人一生下来就被框定在一定的客观条件、社会环境之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P43)这些客观条件成为每一个人和每一代人的现实基础。在这个现实基础面前,人是受动的、受制约的、被规定的,而个人则往往会感到身不由己、无可奈何的“不自由”。“环境创造人”的说法的合理性,在于反映了人必然受客观现实条件制约的真理性。但是,如果把这一方面加以夸大,它(客观现实基础)就有可能被视为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神秘力量,影响甚至支配着人的行动和命运,以致使人感到神秘而畏怖。马克思指出,就当时德国思想界的情况来说,这种“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份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而有所削弱。”(P43~44)人的本质结构中的主体性规定,即人的价值因素,是指主体性、目的性、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方面,如果能够充分发挥这一方面,就可能使那些“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为新的一代所改变”,所以“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人创造环境”。(P14、43)所谓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意味着诸多社会关系规定和制约着人的存在,其中也必然集中了社会诸多矛盾所形成的张力,规定着他所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所谓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本质,意味着人通过创造性实践可以改变环境、重塑自己的本质规定。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种“双重存在”。他有一句最为典型的界说性语言:“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P491)在这两者之中,马克思更加看重的是通过实践而改造世界。
《手稿》中既包含着人的科学因素也包含着人的价值因素,它以萌芽的形式蕴涵着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两个方面尚没有达到高度的结合。随后,这一局限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通过对实践的论述而被克服。他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P17、19)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思考人的问题的时候,总是以对人的科学因素的考察作为基础,同时又以对人的价值因素的追求作为目标,是将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的。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着作中,马克思对于个人的发展以及交往条件的发展的历史 过程的描述,还是粗线条的、比较简略的。与私有财产的发展、生产的有限尺度的发展相适应,马克思大体上划分了异化之前(前资本主义社会)、异化(资本主义社会)和扬弃异化之后(共产主义)三个阶段,而着重论述的是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转变。次年在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这一历史过程则有比较详细的阐发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有关论述结合起来,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做一鸟瞰式描述,对这一历史过程则有比较详细的阐发和分析。从而看出“人”发展为全面的自由个性的客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