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民主主义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过程,阐述民族主义的内部和外部的有机联系及协调。
关键词:民族主义;内部;外部;秩序;主流意识
“民族”一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出现在中国的社会文本中。“民族主义”,简言之,即指将自我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上至尊价值观考虑的思想或运动。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
现代西方学者通常认为:法国教士奥古斯丁·巴洛于1789年首先用“Nationa-lism”(民族主义)这个词,来指称****封建君主政体的一种社会力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西方近代民族主义发生于19世纪初,即在拿破仑对外战争第二阶段的“侵略战争”期间,在法军的铁蹄下,欧洲各国反侵略、反统治的民族主义情绪日益高涨,民族主义思想随之应运而生。进因认为:“nationalism”一词最早在1836年被界定为“民族感情”的一种形式。“民族主义是19世纪初在欧洲被发明的一种说。”“简而言之,这种学说坚持认为人类被自然地划分为民族,而这些民族又通过特定的可确认的特征为人们所熟知,同时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形态是民族自我统治的政府。”这些主张事实上大多掩盖了民族主义本质上排外主义、扩张主义的暴力内涵。笔者认为: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外在扩张主义表现形式,可说最初始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法国,荷兰和瑞典欧洲新三大霸主的崛起,既是经济、军事强盛的结果,又是民族国家身分获得的象征。与此同时,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相继获得了这种民族独立国家的身分。当时西欧形成的这类独立民族国家,大多指“主权国家”,表现为民族与国家同一或国民与民族合体的形态,因而又被称为“民族国家”,体现为一种“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l model of nation)或“国民的民族模式”(a people model of nation)。这些“主权国家”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以基督徒和“民族国家”的双重名义肆无忌惮地带着对自己以外的民族或国家的厌恶与蔑视向世界宣战,用大炮说话,强迫文明古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就是民族主义中的扩张主义最初的外在表现。同样是当今学界一些学者(尤以日本学者为多)将“Nationalism”同时译为或视为“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缘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民族主义内含的进步“民族独立运动”和“民族自治运动”,正是对民族主义中反动的排外主义、扩张主义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正义战胜邪恶”为人类社会的法理,因而各国独立运动取得“节节胜利”自然合天意,符法理,顺民心。民族主义就是要求,不论国家大小、强弱,在国际上都要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或民族权利之上。由于自然地理和政治历史的原因,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现实利益是存在差异的。民族主义要求尊重这种利益差异,维护各个国家或民族的基本权利,如民族生存权、民族发展权。这里之所以在“生存权”、“发展权”前面加上“民族”二字,是为了与****中的“生存权”、“发展权”概念相区别,是强调民族权利的外部特征。民族生存权、民族发展权属于民族主义对外争取的民族权利;而生存权、发展权则属于民主主义对内争取的****。
在19世纪以前,中国并没有类似今天这样的“民族主义”的观念。古代中国人大都是秉持一种天圆地方、“中华”居中、四面皆是低等“夷人”的“天下”观念,主要以文化上的优劣差异、而非种族或生理差异来区别“华”、“夷”。但到近代,情况变了:首先,中国被迫向“西方”逐渐敞开门户,各种欧洲的器物、观念和人员迅速进入中国,从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到1895年的“甲午战争”,西方列强、特别是“维新”成功之后的日本对中国的不断侵犯,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中国即将被“瓜分”的严重的忧虑。这忧虑的一个直接的思想后果,就是文化人普遍从利益冲突的角度来理解“国”与“国”的关系。1907年章太炎作《中华民国解》,从远古时期一路讲下来,以相当强悍的历史叙述,勾勒出“中华”民族及其地理和政治疆域的基本轮廓。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领袖孙中山则干脆将“民族主义”举为他政治理论的三个核心概念之首;直到1921年底,他依然在公开演讲中大声疾呼:“吾人若以救国为己任,则仍当坚持民族主义,实行收回已失之土地与国权,……勿谓满族已倒,种族革命已告成功,民族主义即可束之高阁也。”到这时,无论是作为一些条理分明、但互相之间并不完全协调的主张和观念,还是作为一种宽泛而模糊的集体意识,“民族主义”已经深深嵌入中国社会的精神结构,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枢纽了。
在整个现代时期,这种同时包含着内外两个面向的民族主义的形成和变化过程,既是思想和文化力量推波助澜的过程,也是政治、军事和经济环境反复刺激的过程;单就前一个层面来说,既是文化人不断采集外来思想、着意发挥的过程,也是他们不断挖掘中国传统的思想资源、重新阐释的过程。正是这种心物和内外交错、古今思想汇合的复杂情形,决定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想必然包含多种成分,经常奏响多重的声音。
纵观中国近现代的历史不难发现,我们民族主义之于外,要做世界上的头号强国,要用与西方不同的方式重建世界秩序,要将全球带入“大同”世界。从康有为到毛泽东,中国民族主义对未来的国际和平的这一主流想象,与它那注重现实的国际利益冲突的性格并不矛盾。
中国民族主义必须要回答的另一个“内部”问题,就是“个人”:当“民族”这样的集合体被高高地供奉起来以后,作为这个集合体的无数细小部分的个人,又有什么样的价值?在预想的新的民族国家当中,个人会有怎样的位置呢?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内部”问题已经很难再和“外部”问题截然分开。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内部的等级结构和压抑机制,越来越和国际新秩序相关、相似、甚至直接相联。这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形成了一套对应不同层面、彼此互相支援、但涵义极为笼统的“发展”目标,以及一套以这样的目标来概括社会现实的叙述方法。最近十年来,这套目标及其叙述日益深刻地规范了中国社会对自己的现状的感知,以及对于前景的展望。当20世纪90年代的生活现实尖锐地戳破了这一套目标和叙述、当思想界努力揭示它们所遮蔽的复杂的现实、当这一努力愈益明显地构成社会自救的一条精神干线的时候,中国民族主义的主流意识显然不具有多少正面的价值。相反,惟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吸收入那一套“发展”目标、成为其空洞叙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该成为今日中国思想界重点质疑的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