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Interpretation of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of Labor
【英文摘要】Value of labor is a scientific category built up under theguidanc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by Marx. It has beendeveloped on the basis of the heritage of capitalistclassical economics. While pointing out that this theory isrational and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the authorremarks that further studies are necessary to dwell onwhether or not materialized labor can create value withrespect to Marxist theory of value of labor.
【关 键 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价值/劳动
Marx/theory of value of labor/value/labor
【 正 文 】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 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研究价值决定的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这种争议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西方边际学派用价格论取代价值论之后,价值决定不再是西方经济学所探讨的主题,人们普遍认为 价值决定问题不再有探讨的意义;又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电子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又该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呢?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实体
这是劳动价值论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它来源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来源于马克思对劳动大众的关切和重视,与他一贯地以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的阶级立场和思想方法一脉相承。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精华部分。
在人类经济思想发展史上,对什么是“财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供自己消费,产品的具体的、直接的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直接表现,人们既不追究“一般财富”的概念,也不存在一般的、普遍的、抽象的致富欲。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随着人们对原始资本积累渴望的日趋增长,有了“抽象的”以货币为目的的商人,开始把金银货币当做财富的象征,货币主义就是这种观念在理论上的反映。在这之后,又产生了分别把商业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源泉的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和重工主义,他们虽然意识到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起的作用,但都不能从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因而想不到探究如何增长一国财富这样的问题。只有到了斯密,才第一次从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这个范畴,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并以探求一国财富如何增长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经济学。
马克思继承了斯密在“劳动一般”问题上的贡献,并且科学地阐释了这项研究之所以能在斯密那里取得重大进展的原因,即:人们之所以能够对任何种类的劳动予以同样看待,并且确立劳动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并不是聪明的人脑对由各种具体劳动组成的“具体总体”进行了总结和归纳,而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劳动在现实中形成了一个十分发达的“总体”。在社会经济运动过程中,任何一种劳动已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特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只是偶然的形式,因而是无差别的。劳动已经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成了创造财富的一般手段,而不再是与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它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对现代社会开辟财富之门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劳动”、“抽象劳动”这些作为现代经济学的起点的范畴的产生,是与以追求货币为目的的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相联系的,它打开了现代劳动分工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门。因为,当工人可以在现实中,通过直接与货币相交换,把自己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转化为被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的时候,工人就可以不关心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内容”和“活动的特殊方式”,“只要分工没使劳动能力完全片面化”,工人对于使“自身劳动能力”得到发展的和“预示着”向“较好工资”方向的“任何改变,在原则上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有准备的”。因此,这将促进“劳动能力品种的发展”,促进“劳动种类”的形成和“工资方法的划分”,促进新的劳动部门和新的劳动方式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内部的分工和现代劳动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所以,承认劳动价值论,承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就为现代社会打开财富创造之门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这部分主要是理解劳动价值论中“价值”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的和实践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遗产的 基础上得来的,但对价值概念的内涵却给予了极大的丰富和创新。
首先,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同,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这就扬弃了斯密的“劳动一般”在形式上、内涵上的模糊性和局限性,而把一切形式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消耗都算在“劳动”范畴之内,保证了范畴使用的彻底性,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就是:“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其次,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范畴独具特色地说明了他所理解的劳动价值论是如何确定商品的价值、又如何深刻地说明了商品交换中所蕴含的深刻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方法的。在马克思看来,形成价值的劳动不是一般的劳动,也不是一般的抽象劳动,而是经过市场的选择被证明是社会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普通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界定不但说明了商品交换所依据的量的关系的决定、商品交换的性质,而且说明了价值的实现途径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极大地扩展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涵,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和运用推到一个相当高的理论和实践层次。
1.价值量的决定——理论探索及社会实践的需要。
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即价格的决定问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试图在理论上搞清楚却没能搞清楚的东西。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是双重标准和混乱的;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彻底的,却因为没能说明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关系而彻底破产;在马克思之后,效用价值理论不再从生产的供给方面探讨价值的决定,而是改为从商品的需求,也即商品对消费者效用满足程度的角度探讨价值的决定;但边际效用价值论在号称是一场“革命”之后,在西方经济理论发展史上,也被完全不研究价值的均衡价格理论所取代。
因此,直到今天,在西方经济学当中,并没有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说明商品价格的决定以及商品交换关系所体现的社会生产内在矛盾的理论,有的只是对交换以及对价格形成的表面现象加以描述的均衡价格理论。但是,这种说明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必要的。首先,我们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价值的决定,那么,“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从外部飞到商品上面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10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就陷入了不可知论。其次,价值不但在理论上是商品价格的基础,在实践中同样是商品生产者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基础,因为商品所有者在计算各种交换的可能性时,既要考虑到它当做价格波动中心的中等平均价格,也要考虑到价格围绕这个中心上下波动的平均幅度。
2.理解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起作用的方式是理解劳动价值论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的关键。
当我们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对概念,在理论上说明了价值量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之后,并不等于我们在实践中真正地解决了价值量的决定问题。“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一对在现实操作中看来非常含混不清的概念。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赋予它们的内涵及作用方式呢?笔者认为,这恰恰是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所在。这样一对在现实中难以把握和含混不清的概念,恰恰能够说明市场经济、交换机制产生的历史根源及其意义,能够在提出商品交换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在社会分工发展和深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劳动由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向必须通过分工和交换而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过程。在商品经济产生的早期阶段,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生产结构比较简单,社会似乎能够像马克思曾举例说明的那样,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中等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者所耗费的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和本意。它的本质特征是变化、发展、求新、图变,而决不是为了寻找中等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超越这种变动缓慢的低水平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必然会日趋复杂,社会劳动的供需关系、生产结构、产品结构也会日益复杂,供需链条会不断拉长。这时,由社会分工和交换所产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社会劳动交换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决定的问题,就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任何人都无从知晓并确切地说出他生产的商品中凝结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知道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产品,需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他提供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才能构成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个部分。更明确地说,就是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他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他的产品一定能够卖得出去。这是一个无法人为计算、人为控制的问题,同时又是人类获得发展和进步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以私人劳动为特征的个人能否使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因此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其生存、发展的资料这一重大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提出这一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因为它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了,形成了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它找到了一种能够容纳更广泛的社会分工,容纳更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保证全社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样的、更复杂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满足,同时刺激全社会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激发更高的社会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的经济机制。而这种机制是能够通过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及价值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明的。
我们说,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由市场过程来抽象的量,是通过无数买者和无数卖者进行无数次的交换这一社会性的活动,通过“社会”的过程抽象出来的“社会性”的劳动时间。它是把供给、需求、科技水平、生产力变化等一切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能使供求达到平衡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劳动时间”。这样,它就有了事后决定的含义,是对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之结果的肯定和总结。它既是人力所难以衡量和计算的——人类社会正是通过市场机制、交换机制,来解决人类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完全问题、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途径问题,也是不可模拟和复制的。它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劳动量,与现实的用小时、分钟、秒表示的时间不同,它是抽象的、社会性的概念,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需要,是一个用于理论分析的范畴,既无法量化,又不能用于具体的国民经济体系核算。
3.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以他对市场经济较高阶段发展运行规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基础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确立及其对社会必要劳动的说明是建立在对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资本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确立了统治地位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以普遍的交换为目的的资本式的、社会化的生产,才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把一切生产变成商品生产,使使用价值普遍地以交换价值为媒介。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通过货币所进行的交换行为成为一种有规则的、重复性的活动,才能在高频率的交换过程中抽象出价值这一范畴,来反映社会必要劳动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才能真正地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决定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内在尺度。从而排除商品交换初期那种由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偏好,即主观效用决定价格的现象,让生产费用成为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内在尺度。
对于这个过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被计量的交换价值——来规定,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是逐渐发展的,是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的,因此是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53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所以,只有有了“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这样一个科学真理: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分支而互相交错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54— 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因此,马克思认为, 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所研究的商品、价值关系并不是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商品、价值关系,而是在充分认识了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作为一般抽象的商品、价值关系,它必须以普遍的、发达的商品交换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在论述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时指出,与其说在这个过程中“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因此,“价值概念的纯粹发展……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5页。)“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 这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这种货币流通导致资本”,它“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所以,“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99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了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性质、转化的途径以及转化过程中量的决定,说明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交换关系的本质。
首先,它揭示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的本质,这就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生活、生产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当做商品销售的产品。每个人的私人劳动本质上是社会劳动,但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它必须通过交换过程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作为商品交换出去,必须由别人来购买和消费。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反映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说明了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不同的市场经济的本质。
在这一点上,现代的西方经济学抛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开创的价值理论,转向由供需决定的价格理论,虽然省却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析上的麻烦,却不能揭示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社会劳动交换这一本质问题,不能说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方式上的本质差别,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历史性,暴露了其理论分析上的狭隘性。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社会必要劳动”界定“价值”,虽然在表面上貌似“不可知”,但用无数次现实社会中的交换后果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却恰恰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坚持了理论分析的彻底性和有效性,揭示了价值是通过市场关系这一社会过程,来确定社会劳动的分工体系和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方式。通过社会的交换过程,它告诉人们,哪种私人劳动是社会所需要的?它在怎样的程度上、在多大的量上为社会所承认?所以,市场、价值、价格等机制,正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社会过程来确定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手段。这正是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优点,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
可见,“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概念,在说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的区别,说明商品交换过程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为商品交换过程的实际运作和人类劳动分工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这个问题是说,在明确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更明确地说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前提下,在一个具体的生产环节和阶段,如在企业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物化劳动还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众所周知,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是比前期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即生产成本大。其中,前期投入的要素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人力成本主要指购买劳动力商品花费的成本,即对工人支出的工资;物力成本主要指采购生产所需的物质要素花费的成本,如在厂房、机器、设备等上的花费;生产出来的商品增大的价值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通常称为剩余价值。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理解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就变为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
更进一步,我们知道,任何商品都是人的活劳动作用在一定的物质实体上生产出来的。由于人类社会现有的物质财富都可以还原为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劳动一层一层叠加在最初的原始资料上形成的,因此,可以把这些物质资本要素看成是人类劳动的物化,称为物化劳动。这样,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刚才提到的具体生产过程中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就转化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分别起怎样的作用的问题,更直接地说,就是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表明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不同理解。
传统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仅仅是指活劳动创造价值。在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这一点通过对商品价值构成及形成的说明而具体化。投入了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的商品,在生产出来之后,其价值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的:第一个部分与投入的人力资本相对应,即劳动力商品的工资部分,它通过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属于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的一部分。第二个部分与投入的物力资本相对应,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厂房、机器、原料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它本身不创造新价值,只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把它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称为物化劳动的转移,这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具体表现。新产品价值的第三个部分,即比投入成本增大的剩余价值部分,因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以及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只能是由工人创造的了。顺理成章,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就彻底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但近年来,在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上,出现了一些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应该认为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反对者们更进一步认为,因为物化劳动归根结底也是由活劳动创造的,所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坚持了劳动价值论,从而保证了劳动价值论的彻底性、连贯性,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钱伯海、王莉霞:《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载《经济评论》,1999(2)。 )是对劳动价值论正确的、科学的理解。
笔者认为,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是理解和坚持劳动价值论不可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劳动价值论应该能够说明在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商品的价值是由谁来创造和决定的;另一方面,如果说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那么,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应该能够说明科学技术在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的作用,说明在劳动过程这一系统工程中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而如果说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一起创造价值是对的,那么,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理论、平均利润率形成理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等等,就全部都要改写,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认识和看待。这就成了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课题,是不能轻易下结论的。因此,本文仅仅提出这一问题,留待大家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