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作为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发展阶段,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公安教育及其立法的探索发展时期。我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教育及立法工作,不仅为我党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教育培训及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而且对新时期我国公安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启迪。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教育立法公安教育
中国共产党一直都非常重视人民公安教育培训及立法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与日寇和国民党反共、反人民阴谋进行坚决斗争的过程中,在逐步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公安管理体制的同时,对人民公安教育培训及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研究和总结这一时期人民公安教育培训及立法的特点与经验,对加强新时期人民公安教育培训及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业务工作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立法之保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公安保卫工作继承了土地革命时期我党的优良传统,建立了各级人民公安机构,创造性地执行了党的公安保卫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锄奸、肃特、警卫、侦审、治安管理、干部培训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公安、政法干部和业务骨干。在抗战各个时期,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的安全保卫工作各有侧重[1]。
抗战初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锄奸反特、保卫抗日民主政权、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中心任务。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保卫抗日民主政权,我党锄奸保卫工作的重心是动员民众集中主要力量,严厉镇压日本特务和汉奸分子,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巩固抗日根据地,保卫党和根据地军民的安全。同时,配合抗日武装力量,维护根据地的治安。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锄奸保卫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考验。各抗日根据地的锄奸保卫机关和广大锄奸保卫干部,在党政军一元化的领导下,根据当时军事形势的变化,把锄奸保卫工作同军事斗争紧密结合,粉碎敌人武装进攻,保卫根据地,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抗战后期的各项公安业务建设都有强化,明确了工作原则,健全了工作制度,改进了工作方法。在侦察、情报工作上,加强了深入敌人内部的工作,推动了侦察破案,进一步掌握了敌情;在治安工作上,随着一些大城市的收复,进行了城市治安管理的探索;在预审、看守工作上,贯彻“九条方针”,纠正刑讯逼供现象,有了长足的进步等。
总之,抗战期间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公安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前进,为人民公安教育及其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锄奸保卫教育的开展: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立法之基础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锄奸保卫机构,中共中央社会部、各级中共党委社会部和各根据地锄奸保卫机关,普遍开办锄奸保卫训练班,吸收、培训大批锄奸保卫干部,壮大锄奸保卫队伍。这不仅是锄奸保卫部门自身建设的需要,而且是建设抗日民主政权的需要。
1936年12月,八路军总部在山西辽县麻田开办了锄奸保卫干部训练班,学员主要充实部队的锄奸保卫组织。次年12月初,八路军总部又在麻田开办了第一期锄奸保卫干部培训班,不久,又先后在此地开办了保卫干部培训班,在长治县的莲花池开办了政治训练队,主要是为地方培训锄奸保卫干部,有些学员就是由地方选送的。这种训练持续约两年时间,为地方培训了锄奸保卫干部500余名[2]。
中共中央社会部先后办了9期锄奸保卫干部培训班,另外还举办了情报人员训练班。这些训练班既吸收了一批老红军老干部,又吸收了大批的青年知识分子,学员经过训练,参加锄奸保卫工作。这些培训班的学习时间一般半年左右。一是学习政治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二是学习业务,掌握锄奸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三是到实践中学习,把理性认识同感性认识结合。培训班吸收的学员,都经过严格挑选,要求历史清白,政治坚定,机警灵活,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培训班教师除由保卫战线的老同志担任外,还请中共中央及地方党、政领导同志讲课,刘少奇、陈云、彭真等都给培训干部训练班讲过课。1941年4月,中共中央中原局书记刘少奇在华中地区的盐城保卫人员训练班作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不仅对盐城报训班的学员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对华中地区的锄奸保卫建设也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3]。
各抗日根据地开办的这些培训班,培训了成百上千名锄奸保卫干部,在当时的锄奸保卫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许多同志成为人民公安战线的骨干力量。这些教育培训同时也为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立法的特点及评价
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没有建立全国性的根据地政权,因此,这一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立法活动具有新特点,即关于全国性的人民公安教育方针和政策不是由国家政权发布的,而是由中共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发出,通过党内文件下达或通过党的机关报向全国人民宣传,包括《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实行国防教育政策,使教育为民族自卫战争服务》等党的重要文件。
这一时期,各抗日民主政权根据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对土地革命时期颁行的各种公安教育法制进行了修改,使之适应全民族抗战的需要。同时,结合各地抗日斗争的实际,开展了新立法活动,制定了新的规范。这些活动与规范所提出的各项立法原则,从各边区的实际出发,符合抗日战争和人民公安教育的需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和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主张。抗日战争时期是人民公安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时期[4]。
应当看到,人民公安教育为革命战争和政治斗争服务的中心任务是高于一切的,与苏区公安教育方针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此外,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大政策导向,也对边区乃至新中国的人民公安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而言之,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教育的法制建设继承和发扬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公安教育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并在革命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经验,使人民民主政权的公安教育法制更加成熟,这一时期是人民民主政权公安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作者:柳卫民,本文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