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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虎”为 何异地审理?

2016-07-11 17: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超过了百人,其中90%都是采用指定管辖办法,也就是被指定到官员曾任职以外的地区提起公诉,接受审判,即异地公诉、审理。

 

  异地公诉、审理的由来?

 

  异地公诉、审理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许多高官在落马前身居要职,人脉深厚,而且高官贪腐案件往往牵连甚广,极有可能干扰案件的办理;二是当地办案机关的政治工作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免、受地方党委领导、办案经费要受到当地财政的制约,有些办案人员可能是犯罪高官在任时提拔的,故由犯罪地管辖会有消极影响;三是当地司法工作人员管辖高官犯罪案件,如果坚持公正办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甚至直接威胁到其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四是基于各种客观干扰因素使犯罪地管辖法院不适宜审理该案件,而异地审判则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

 

  指定管辖是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为的是排除地方的干扰、公平公正侦查和判决。法律规定,只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认为适当的,可以指定任何地方的检察院、法院进行侦查、审判,但是审查起诉部门必须是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且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一般而言,在当地有过任职经历的高官,被起诉都会选择异地,排除干扰,保证公平,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高官案件进行异地审判,始于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中纪委在查办该案时,发现马向东的夫人利用当地关系网干扰办案,遂决定由最高法院指定了七家中院进行异地审判。20011010日,辽宁、江苏两省等七家地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16名贪官进行了一审宣判。此后,对高级官员职务犯罪进行异地起诉、审判,乃至异地侦查,形成惯例。

 

  例如,20046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200512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20084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受贿案;20128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20129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2013725日,薄熙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已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于20138228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对大老虎们实现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掉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切实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

 

  有媒体统计,官方发布的消息显示,中央纪委2016年第一季度已经完成对10名中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其中7名涉嫌犯罪的官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他们是吕锡文、张乐斌、邓崎琳、艾宝俊、周来振、司献民、盖如垠。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一次性列举了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这28名高官的审判安排,将依法公开审判。据此,有媒体将2016年称为审虎年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在侦查、起诉、审判省部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很有必要,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这项制度的运用,总体形势良好,有效惩治了当前频发的省部级高官腐败案。

 

  查办大老虎的程序

 

  在党的制度体系和司法程序中,一名高官(指副部级以上官员)从贪腐被揭发到最终定罪入狱,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第一,中纪委立案调查;

 

  第二,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纪委调查报告,决定对当事人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在上述决定下达之后,正式履行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律程序。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省级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它的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再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有些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般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下达指定前,会告知相关法院;指定下达后,该指定法院不能拒绝指定管辖。根据公开信息,被指定管辖的省份地市,当地检察院、法院通常被业内认为办案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能打硬仗的业务单位。

 

  已经获刑的省部级高官,大体都经历这样相同的被查办轨迹,即由中纪委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立案(或交办)→审查起诉异地受审秦城监狱服刑。例如,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在河北廊坊受审,原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在山东烟台被提起公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大批省部级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或交给省级检察院查办;侦查终结后,再依法指定地方检察机关起诉,最后由同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表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腐败大案要案,一般采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也都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指定管辖的适用。他说:指定管辖,过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而在当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应对高官腐败案的一种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指定管辖适用于腐败案件始于2001年的辽宁省沈阳市慕马大案案。之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的模式逐渐明朗,如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张建伟说: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掉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们通常说的管辖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换言之,侦查管辖、起诉管辖通常是对应审判管辖确定的,但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陈光中认为,从侦查属性上看,司法实践中奉行上命下从、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理论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或交办案件,再由两高指定地方司法机关起诉、审判,这些都没有问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大老虎”为 何异地审理?


  案件管辖的灵活性

 

  案件的管辖范围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立法机关制定优先考虑犯罪地管辖的原则,是出于三便的考虑:便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审查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特别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便于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预防犯罪。

 

  对于这一规定的突破,出自最高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务犯罪的指定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另一种是管辖权不明确、有争议时的指定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成为一种司法惯例,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的级别越高,实行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陈光中说:一般来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案件,最高检察院反贪总局会直接立案侦查,例如周永康案、令计划案、苏荣案等。但是,反贪总局的办案力量毕竟有限,省部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旦多了,最高检察院就只能将侦查权下放指定给省级检察院管辖。对于省级检察院来说,在查办省部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采取成立办案组的模式来完成办案任务。比如,最高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检察院侦办季建业案,山东省检察院从烟台市检察院整建制抽调26名检察官组成了办案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就是由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办案组来侦办的。

 

  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京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成立办案组也好,异地办案也好,都没有问题,因为检察工作本来就奉行一体化的机制和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成立办案组的实质,就是集中优秀的办案资源突破大案要案。对此,张建伟也有同感。司法实践中,省部级高官的案情往往重大、复杂,仅依靠一两个侦查员的力量,难以完成查明犯罪事实这样一个重任。而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可以集中或者抽调各类侦查人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进而达到顺利侦破案件的目的。

 

  省级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后,最高检察院再依法指定该省的某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季建业案侦查终结后由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郭有明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有一些省部级官员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反贪总局直接立案侦查终结后,再交由地方检察机关起诉。对此,张建伟认为,此种做法也较为合适,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案件一审就会由最高法院审理。被告人的上诉就成了问题,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审理,从司法程序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也可以不一致。陈光中举例说,陈良宇案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后来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案,由最高检察院抽调吉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再依法指定给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办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侦查管辖可以有灵活性

 

  指定管辖的选择标准

 

  不过,什么样的案件可采取异地审理方式,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执行。通常而言,落马官员级别越高,异地审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回溯近年司法实践,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不过,职级不是唯一标准。比如,2009年的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受贿贪污案,其人虽位居正厅,但根据最高法的指定管辖决定,仍采取了跨省异地审理,一审在济南中院,二审是山东省高院。

 

  官员案件是否选择异地审理,不能一概按照官职和职务来区分;行政级别是一个因素,关键在于嫌疑人在当地政法系统的影响。有三类贪腐官员通常要异地审理:一是当地四套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重要岗位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司法官员。

 

  指定管辖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指定管辖都有决定权。陈光中说,无论是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还是交由省级检察院查办,指定地方检察机关起诉,不能一概而论好与坏,指定管辖的价值目标有两点,一是追求司法公正,二是考虑司法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周永康曾经的四位下属皆在湖北受审:蒋洁敏在仙桃受审,李春城在咸宁受审,郭永祥在宜昌受审,王永春在襄阳受审。而周永康本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李东生、冀文林却在天津被起诉。

 

  张建伟说:具体指定哪个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最高司法机关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有办案能力水平、司法环境好坏、司法经验是否丰富、换押时的交通便利条件等。对于最高法院来说,还要考虑审判地法院的法庭场所等软硬件设施。据有关人士透露: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在系统内公认比较强,北京又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因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大案要案数量一直位于全国前列,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王素毅案、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案等。 另有公开报道称,在审判薄熙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过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首都机场原总经理李培英等大案要案,因此,济南市中级法院被称为审判经验丰富。而天津市检察机关在公诉周永康前,曾公诉过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等大案要案,公诉能力较强这里面还有一个地理因素,北京到天津的城际火车只需30分钟,济南到北京高铁也就一个多小时。判决后,无论是从天津还是济南,到秦城监狱距离并不远,交通较为便利,方便换押工作和官员服刑。张建伟进一步分析。

 

  在南方,基于节约司法成本、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一般距离较近的省份可能被指定办理邻近省份高官案件。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案就由相邻的安徽省检察院侦查办理,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案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建伟称,现实中,打老虎适用指定管辖,拍苍蝇未必就需要异地审理,采取何种司法模式,要视个案情况而定。

 

  由谁出任公诉人、审判长

 

  梳理大老虎的案件发现,被指定管辖所在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承办这类案件时都格外重视,多数案件均由副检察长出任第一公诉人,由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有些案件,则直接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中级法院院长任审判长,比如在审理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案时,就是由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南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薛长义出庭支持公诉的。

 

  由谁担任公诉人和审判长,不能光看领导层级的高低。在司法改革的当下,检察长、法院院长都要带头办案,检察机关有许多领导,就是从优秀公诉人成长起来的。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驾驭庭审的能力都比较强,公诉经验、审判经验都比较丰富,善于处理突发情况和复杂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无可厚非。张建伟举例说,当年在审判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案时,站在公诉席上的是有首都第一公诉人美誉的方工,审判长就是后来担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慕平(已退休),这两位是当时北京政法界的精英

 

  公诉是中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公诉人无论是出庭公诉还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责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陈光中相信,随着检察机关承担的办案任务越来越繁重,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也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培养更多的优秀公诉人才骨干是长远大计

 

  作者:锺党 来源:党史文苑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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