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后,西方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现代性危机”,这种危机实际就是一种合法性危机,更准确地说,这种合法性危机就是形式合法性形态“一元独大”,并且日益膨胀,极大地弱化了实质合法性形态。这就意味着形式与实质的二元取向的合法性理论的终结,合法性理论本身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之中。为此。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家罗尔斯、哈贝马斯、哈耶克等,都试图构建一种新型的合法性理论,以此来解决合法性理论的困境。
就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内涵来说,它应该有两种形态:一是实质合法性,二是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的是基于实质性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实质性利益主要关涉到一个社会基本的伦理价值或道义原则,例如传统政治社会中的“正义”观、自然法、宗教信仰等,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的富裕与文明、公平与正义、自由与法治等。一般来说。社会中基本的伦理价值和道义原则具有超强的解释力,政治统治一旦获得了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和道义原则的认可。有利于维护政治秩序和稳定政治统治。然而,这种合法性形态往往会致力于寻找一种永恒的或普遍的价值标准,在理论上容易陷入绝对主义的困境,而在实践上则可能导致乌托邦。
形式合法性指的是基于所运用一定形式或手段的合法性,但这种形式并不指向实现特定的实质性利益。也就是说,这种形式主要是从程序或技术层面上来讲的,它意味着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社会契约”、法律制度、投票选举等。可见,形式合法性追求的是一种外在规则的普遍适用,这种合法性形态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工具性的特征。正是基于这种工具性特征的倾向。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社会中形成了诸多形式化、程序化的法律制度、官僚制度、政党制度等比较完善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但是,随着形式合法性形态的膨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实质合法性形态的萎缩,从而弱化了对实质性利益的追求,这又是造成制度僵化、人际关系冷漠、人的片面发展以及各种社会冲突等的重要根源。
一、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困境
(一)现代性的内涵及实质
对于“现代性”的内涵,许多思想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认为,当代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对现代性的解释也许更为合适:现代性就是对人类过度理性化与科学化的彻底反思。
首先,现代性观念自产生起,就与理性结下了不解之缘。康德以其著名的“三大批判”论证了道德的可能性条件,这些条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理性的彰显。黑格尔更使理性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认为理性就是一种“绝对观念”、“绝对精神”,是万物的本原和实体。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也高举“理性”大旗,本意在于批判宗教神学对人类理性的禁锢,然而,对理性的过分强调又导致了现代社会中“理性人”代替了传统社会中上帝的位置而成为新的崇拜对象。就理性的概念。韦伯曾作了这样的分类解释:所谓理性,我认为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它区分为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实质理性)。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中,这两种理性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可以说,现代西方的理性主义更多地体现了工具理性的发展。然而,正是“工具理性行为把功利的目的视为唯一目的,势必会漠视人们的内心情感和精神价值,从而导致人们行为方式的常规化和僵固化。使社会生活丧失多元价值的创造性”。这种工具理性主义反应到政治合法性理论上来。就使合法性概念失去了原初的实质意义的层面,逐渐沦为—个形式性工具概念,这正是近代以来使实质合法性形态逐渐衰微,而形式合法性形态日益彰显的重要原因。所以,西方现代性的过程就是人类理性极度彰显的过程,这里的理性是指工具理性。
其次,现代性的发展过程和“技术理性”休戚相关。近代西方社会,科技革命对许多方面的影响并不逊色于启蒙运动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甚至它的影响更为深远。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曾经这样评价科学的作用:“在我们现代世界中,再没有第二种力量可以与科学思想的力量相匹敌。它被看成是我们全部人类活动的顶点和极至,被看成是人类历史的最后篇章和人的哲学的最重要的主题。由于科学在技术上的广泛应用,使物质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使许多人包括一些政治思想家、社会学家等认为,新哲学(或新的社会学科)只能是使自己变成实证科学或实证科学的附属学科才有出路。从斯宾塞的“政治有机体理论”到孔德的“社会实证主义”,从百科全书派的“机械政治论”,到20世纪初期兴起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就这样,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逐渐渗透到政治社会领域,甚至在一切社会领域形成了一种技术理性。在这样的学术研究氛围下,社会学科和政治学科不断构建“工具性”的理论体系代替传统“价值倾向”的理论体系。正是受这种“技术理性”的强烈冲击,合法性理论中实质合法性形态几乎被边缘化,而同时受此影响的形式合法性形态的发展则日益彰显。
从以上分析可以理解,尽管不同思想家对西方现代性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从现代性在西方社会展开的历程来看,其实质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与技术化过程,更确切地说。就是一种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兴起和发展的过程。
(二)现代性危机的实质及合法性理论的困境
伴随着现代性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社会的一切领域都取得了典型成果。“社会结构的分化”、“文化的世俗化”、“政治的民主化”,尤其是带来了无与伦比的物质文明。然而。这一切成就并不能掩盖现代性给现代人带来的无法抗拒的“孤独的心灵”的折磨,那就是以“工具理性”为表征的现代性危机。
自近代卢梭发出“人的理性趋于完善,同时却使整个人类败坏下去”的声音开始,一直到尼采和海德格尔及其后现代徒子徒孙们。这样的声音就从未间断过。人们在享受着现代文明的同时,也毫不留情地展开了对现代性的深刻批判与反思。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文化批判思潮和社会批判理论。对当今“技术理性”的过度膨胀而造成的人性异化现象的批判,几乎成为人们舆论关注的中心、哲学理论和社会思潮的主流。但是,无论是卢梭还是尼采和海德格尔及其后现代徒子徒孙们,他们对现代性的批判,实际上都是站在现代性的方向上对现代性进行批判,即立基于理性之上而对“理性的滥用”所造成的弊端进行批判和反思,其结果实际都是进一步推进了现代性,从而进一步暴露了“现代性危机”和“西方文明的危机”。“由此,施特劳斯强调,要对西方现代性进行真正的批判。必须基于不同于现代性的视野。而这个“不同于现代性的视野”就是古典思想,他坚持必须从西方古典的视野来全面审视和批判西方现代性。施特劳斯所理解的现代性危机就是,西方现代性及其带来的“历史观念”最终导致了“彻底的虚无主义”,即从根本上否认世界上还有可能存在任何“好坏”、“善恶”、“是非”的标准。同时,这种“历史观念”导致了人类社会再没有任何永恒之事。因为一切转瞬即逝。这种“历史观念’侵蚀着人心原有的深度、厚度和浓度,导致人类生活日益平面化、稀释化和空洞化。简言之,现代性危机实际就是,现代人遗忘并抛弃传统价值规范体系以及对“历史进步”的盲目信从。∞
观照着施特劳斯对现代性及现代性危机的理解,不难发现,近代以来正是马基亚维利以人的眼光观察人类社会现象开始。直到当代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实质,毋宁说就是一种工具理性日益泛滥和价值理性日渐衰微而造成的二者之间的紧张。一方面。工具理性的泛滥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最终形成所谓自然环境危机,事实上这是人类自身存在的危机。另一方面,价值理性的衰微使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了无处不在的制度牢笼,导致社会生活趋向单一化和停滞化,使人们感觉自己的自由正在逐步丧失。这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反映在合法性场域,就表现为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矛盾,或者更准确地说,这种矛盾实际上就是,西方政治统治的实质合法性缺失而形式合法性膨胀导致的合法性理论自身的困境。
当代许多政治思想家已经普遍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若仍然强行推广这种形式合法性的思维方式,将会从根本上消解、置换政治合法性的原初概念。也就是说,形式合法性形态发展到极至,合法性理论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工具性、形式性的考量剔除了合法性的实质内容,从而宣告了形式与实质的二元取向的合法性理论的终结。
二、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困境的解决方案
形式与实质二元取向合法性的理论终结,从而直接诱发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则直接引起民众的批判、质疑、反思: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还有存在的合法性吗?面对这一政治合法性理论困境,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写出了举世瞩目的《正义论》,以此书的出版为序,西方政治学界开始对政治学的“形式化”与“技术化’,展开批判。接着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相继发表了《合法性危机》与《交往行动理论》,英国思想家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发表了《法律、立法与自由》等。与此背景相应,形式合法性形态越来越受到众多政治思想家的质疑和诘难,而实质合法性形态逐渐被扫落浮尘。进人他们的理论研究视野。罗尔斯、啥贝马斯、哈耶克等。都分别提出了自己解决合法性理论困境的方案。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当然,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为此目标,他通过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得出两个正义原则,即实现由条件的公平(“原初状态”)转变为结果的公平(两个正义原则)。但是,可以看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一种正义的程序比结果更重要,正义的结果都是由正义的程序推导的,因此,他所谓的正义并不是实质的正义,只是一种形式正义而已。所以,罗尔斯不但受到坚持形式合法性理论形态的学派的劫难,因为他们认为,致力于实质上的平等将会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受到了坚持实质合法性理论形态的学派的责问,因为他们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将会影响平等和正义的实现。
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出现的合法性危机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认同危机,由此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只要改变人们交往行为的不合理性,重新创造一种通过主体间的自由、平等的对话机制。这种理想的交往可以扩展到政治价值的商谈领域,从而达到一种基于相互理解的有合理动机的共识,这就恢复了民众在公共领域的价值反思和批判功能,从而可以解除民众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不满和质疑。但是,哈贝马斯这种所谓的交往理论和商谈伦理,倡导的基于达成合意的程序合法性,不但含有太多乌托邦成分而无法实现,并且实际上仍然主要关怀的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形态。
哈耶克认为,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最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法治,但这种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之制,政府如果遵循仅凭立法机构的意志或利益制定的法律而统治,则仅仅具有形式合法性。真正的法治之“法”,是那种以维护个人自由为要旨的正义之法律——也即在社会自生地产生或由人为制定的旨在否定性维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哈耶克称之为正当行为规则。如果立法机构能够遵循正当行为规则而制定法律,政府遵循此种法律而统治,它就不但具有了形式合法性,而且也有了实质合法性。但是,由于哈耶克所谓的自由概念和法治概念的“不可知性”,从而使其的合法性理论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建制中,成为又一个乌托邦。
可以看出,当今西方学术界包括罗尔斯、哈贝马斯、哈耶克等在内的思想大师。都没有真正把西方合法性理论挽救出自身的困境。但是,他们努力的方向是明确的。在思想界已经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并继续成为众多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话题。而且,从当今西方学术界和思想界对合法性理论研究的整体状况来看,虽然形式合法性形态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是实质合法性已经开始大大地融入到合法性理论中去,从而出现了一种形式合法性实质化的趋势。
三、西方合法性二元取向分析
从上述对西方合法性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偏至思维”现象在合法性理论中普遍存在。“偏至思维”就是极端性思维,其特点是强调对解决某个问题、某些问题或者某个问题层面的思考方法,强烈追求并达到极端的地步。以致于对其他方法不屑一顾。实际上,“偏至思维”是西方文化中的一种普遍主义传统,具有一种极强的惯性力量,即使在解决一个看起来非常理性的具体问题时,也总是以极端的思维表现出来。在构建西方合法性理论上就是如此,要么把实质合法性形态推向极端,要么把形式合法性形态推向极端。例如,西方传统社会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把实质合法性形态推向极端,总是寻求一种永恒的、不变的合法性标准或原则。而对形式合法性形态几乎无人探究,结果导致中世纪基督教发展到后期,对人性极端压抑和对人的暴虐惨杀。终于引起人们的激烈反抗。这一反抗发现了人性,并开始尊重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这本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偏至思维”作祟。这一反抗又走到另—个极端。从西方进入近代社会,人及人的理性的自负。使合法性理论又把形式合法性形态推向了极端,以致于合法性理论体系演变为不折不扣的以选举为论证方式的极端的形式合法性理论体系,在这种意义上,实际上也就宣告了形式与实质的二元取向的合法性理论的终结。当代西方思想家们构建的合法性理论。虽然朝向构建实质合法性理论形态努力,但仍然具有“偏至思维”的倾向,即虽高举实质合法性形态的旗帜,但时时又表现出对形式合法性形态的青睐。
由此可见,如果要真正构建出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保持适度二元张力的合法性理论,那就必须要扬弃。“偏至思维”而坚持总体性的思考方法。总体性的思考方法就是强调坚持唯物辩证法思想,就是促使一元性和多元性的统一,使对立、矛盾的事物之间有机地融合和互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差异都会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会经过中间环节互相转移……辩证法同样不知道什么僵硬的和固定的界限,不知道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对立互相联系;这样的辩证法是唯一在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科学哲学中关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的思想,为总体性思考的方法提供了范例。”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张力理论要求在合法性形态的选择中,应把冲突或对立的形式与实质联系起来,不断促进它们的融合和平衡,使合法性形态维持在理想与现实的张力范围内。追求二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不是寻求绝对的“非此即彼”的确定性和普遍性。
当然,由于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会有不同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形态。所以,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当与原来社会条件相符合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形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某种不适应时。就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相对突出地或更加彰显另一种合法性形态,从而促成合法性形态的主导地位的转移。因此,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即在任何历史条件下和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形态是不存在的。
作者:王宝林 来源:理论月刊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