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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

2016-06-02 17: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政治宪法学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理论流派,它的特点是从政治的角度出发研究宪法。中国政治宪法学的提出表面上看是因为宪法规范有效性不足,背后实质隐藏着某种事实价值之争。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的建构中,国外的宪法政治政治法学两大理论已经成为其主要依托的理论资源。因此,对中国政治宪法学进行理论上的溯源,不仅能加深我们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解,也使我们认识到它所具有的价值。

 

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以高全喜、陈端洪和翟小波等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派,他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对中国宪法的时代精神作出了与规范宪法学不同的解释。陈端洪认为,政治宪法学是一种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的理论路径,称之为不过是因循了中文的语言习惯而采用一个方便称谓而已[1]

 

在政治宪法学看来,中国宪法学很难祛除政治,只留下规范之学,相比较规范宪法学强调以人权价值为指引,政治宪法学主张将制宪权作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力求从主权政治正当性的角度来论证宪法的正当。客观地说,中国政治宪法学的提出乃是出于对规范宪法学理论的不满,这种不满表面上看是因为宪法规范有效性的不足,背后实质隐藏着某种事实价值之争。

 

当前,中国政治宪法学正处于理论体系的建构阶段,但它已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视角。当然,中国政治宪法学诸学者的研究进路并不一样,所依托的理论资源也不一样,有学者认为,他们的理论主要是来自于欧美公法思想脉络——一种有别于主流地位的规范主义法学的、具有显著政治意识和民主价值取向的、体现反思性特征的进路”[2]。那么,对中国政治宪法学进行理论上的溯源,明确其在宪法理论中的相位,不仅能加深我们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解,也使我们认识到它所具有的理论价值。

 

  一、宪法的有效性问题

 

有效性是实在法的本质特征,宪法的有效性不仅关乎人们对宪法的根本认识,而且直接关系到宪法分类理论的形成。所以,什么是宪法的有效性?对这个命题的回答,是整个宪法理论逻辑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当宪法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3]而根据罗文斯登的存在论式( ontological)的宪法分类理论,宪法可分为规范(normative)宪法、名义(nominal)宪法和语义(semantic)宪法三种。罗文斯登认为,规范宪法能驾驭政治过程,权力的运作过程能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名义宪法是宪法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但现实中的政治过程的动态并不依照它进行;语义宪法则是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4]

 

与此相类似,意大利宪法学者萨托利认为宪法可分为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和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只要宪法是得到充分实施的、富有活力的、其目的在于为真正掌权者取得排他性收益的,就是保障性宪法;而名义性宪法则在于它的名义性,即徒有虚名之组织性宪法,是组织而非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集合;装饰性宪法则在于其冒充真正宪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保障性特质方面如此,所以它是一纸空文[5]

 

  二、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渊源

 政治宪法

  客观地说,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并不是政治宪法学所特有的思路,在传统的苏俄式的宪法学中,宪法理论往往都包含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是,中国政治宪法学与之有很大的不同,它并没有沿袭传统宪法学的理念与思路,它的雄心乃是要在政治层面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构中,完成一种理性化的原则论证, 并寻觅出中国宪政文明[14]。从表面上看,宪法都是政治性文件,在此意义上,所有的宪法都是政治宪法。然而,宪法与政治毕竟不同,与政治的实践性相比较,宪法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教义学,由于政治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围绕两者形成的各种观点都极富争辩性。

 

  三、中国政治宪法学的选择

 

  对于宪法政治政治法学,中国宪法学过去关注得还不够。中国宪法学界曾经也有宪法政治的提法,但其基本涵义比较单一,对宪法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没有充分考量。例如,张君劢就把宪法政治与议会政治相等同,称所谓宪法政治,或曰议会政治宪政之要点,在乎人民能参加选举,参加会议,能起而组阁。所谓宪政之核心在此”[19]。当前,中国宪法学的主流——规范宪法学关注的是日常政治或常规政治下的宪政主义,而这也是扎根于西方宪政理论的主流。但是,中国政治宪法学并不像规范宪法学那样赓续西方立宪主义的传统,而是对宪法和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作出自己的判断。

 

实际上,在对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分析研究中,我们也能发现政治宪法学在规范主义价值上与宪法政治的联系。有学者借用英国著名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Martin Loughlin)关于英国公法发展的分类方法,将中国宪法学分为规范主义学派功能主义学派这两大阵营,而规范主义学派又分为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三个基本派别,其中,刘大生、陈端洪、翟小波等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属于新保守主义的规范主义学派[28]

 

与马克斯·韦伯一样,中国政治宪法学也需要一种政治成熟。高全喜说:法治的政治之维,或强调宪法政治的非常意义,并不等于国家专制主义,更不等于20世纪以来的极权主义,……宪政之所以成败各异,关键在于自由、权威与民主的平衡,在其中需要一个民族特别是其政治精英的审慎的政治智慧,它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29]可见,中国政治宪法学所追求的是一种宪法政治的成熟。

 

总体上来说,中国政治宪法学仍然是通过西方理论对中国政治和宪政进行诠释的一种理论,宪法政治和政治法学是它依托的两大理论资源。在中国宪法史上,中国政治宪法学第一次站在主权政治的角度上去思考宪政,并以政治的制宪权作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对宪法学进行了基础性的建构。当然,中国政治宪法学在理论的建构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在对主权政治正当性的论证中,政治也没有得到完全令人信服的诠释。

 

但是,中国政治宪法学所论及的政治,是与宪法相关的政治,因为在当今这个时代,政治已经不可能不受宪法的影响,法的思维已经注入到政治的肌体之中,政治的正当性虽然不以合宪性为依据,但是政治的正当性必然以合宪性为导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政治宪法学所追求的也是一种规范主义,只不过这种规范主义不仅仅局限在宪法的规范之中,而且广泛而又深刻地存在于民族与社会的纪律生活中,笔者认为对这种规范价值的追求就是政治宪法学研究的意义。

 

  作者:王少俊 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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