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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妥协的功能

2016-04-13 15: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妥协一词,在汉语的语境中至少对于采取这一行动的主体来说,经常被认为是软弱、怯懦、甚至背叛、变节的同义语,但这并不是妥协的全部含义或不是其主要含义。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妥协是指通过让步化解冲突从而达成一致,它本身并不带有褒义或贬义的价值判断,其所指陈的是一种解决冲突的策略、方法、过程和结果。在人类活动的诸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中,妥协是最常见的现象之一,是政治的灵魂。

 

  一、政治妥协的重新解读

 

  众所周知,人是全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的基础,一切政治学说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起点都应当是人本身。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

 

  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而是在-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因此,从现实的人的角度出发来观察社会政治现象和政洽生活是进行政治分析的基本理路=社会中的现实的人的一切活动都与其利益相关,追求利益的劣现是现实的人参与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的基本动因=

 

  利益内含的基本矛盾即利益的自我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决定了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任何一种利益关系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主体利益和利益关系的内容。主体是各种利益的具体承担者,包括个人和群体两类。个人是构成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通过个体意志的表达在利益关系中主张自身的利益。但单个人力量总是弱小的,除非其拥有远趄于他人的影响力时其个体意志才能够在利益关系中产生效用,对于大多数普通个人来说,他们试图在利益关系中有效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冇效办法就是结成群体.利用群体的力量实现个人所无法达到的目标,群体由此成为利益主体的重要构成。利益是主体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_切社会存在的物及精神财富,借用伊斯顿的概念即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对于任何社会来说总是呈现出稀缺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利益主体的需求,在现实的社会中经常看到的是某种价值为一个主体所占冇的同时恰为别的主体所需求。于是,人对利益追求的无止境与社会价值的稀缺性成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普遍面临的矛盾,因而针对利益所发生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亦不可避免,这便构成了利益关系的基本内容。

 

  作为人类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政治生活,是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场所,它是由一系列政治互动组成的政治行为系统,在这种互动的系统中,利益主体转化为政治行为主体。政治行为主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无外乎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暴力的非和平方式,一种是协商的和平方式。前者表现为政治对抗,后者表现为政治妥协。在前一种状态下,拥有自主性利益一方的政治行为主体通过斗争与对抗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或否认对方利益的存在,并且不承认双方有着可能的共同利益,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一方利益的剥夺或双方俱损。在后一种状态下,政治行为主体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重视或承认对方利益的存在,并且积极寻求对立双方可能存在的共间利益,最终结果虽然不能完全实现各自原初的利益,但至少避免了相害结果的出现,并有可能创造"合作盈余,从而实现共贏。所以,政治妥协是指相互冲突的政治行为主体,为了某种程度h的共同利益,基于避免直接对抗造成相害后果的共同认识或默契,通过协商谈判做出让步以求得缓和矛盾或解决争端的行为过程及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政治妥协的基本分析框架。

 

  二、政治妥协的分析框架

 

  虽然我们的分析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但我们的分析并不能完全立基于现实的生活。现实政治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无法以一种简化的描述和分析框架对其做出完备的解释,但至少我们可以通过从现实中抽象出的模型提供基本的分析理路。

 

  首先,政治妥协发生于至少存在两方政治行为主体之间,参与妥协过程的政治行为主体既可以是群体性的亦可以是个体性的。虽然群体性政治行为主体,如民族、阶级、政党、利益集团等在行为取向上与个体性政治行为主体有着显著不同,特别是在通过理性的思考确定群体性的利益追求方面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但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群体性政治行为主体可以采取一致的行动,这种一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自于群体的领袖或政治家,了便于分析,我们可以将群体性政治行为主体简化为个体性政治行为主体,这样,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来分析政治妥协参与主体的行为应当是可能的。

 

  其次,政治妥协表现为相冲突的政治行为主体的博弈过程。伴随对政治行为主体的个体性假设,我们自然进一步假设了政治行为主体都能够通过理性的思考确知自身之利益所在,并且确知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所在。分析这种冲突的潜在可能以及解决这种冲突的潜在手段的最佳方式,大概就是经典的囚徒困境J3](P4)在下述图表中,每个方格中的数字代表AB两个博弈者中每一位的正值支付,左边的数字是A的支付,右边的数字是B的支付如果仅是一次博弈,在行之间进行选择的A将选择第二行,因为这时他的支付最大,这与他对B将做出何种选择的预测无关。同理,在列之间进行选择的B也将选择第二列。结果是他们各自的独立选择行为产生一个在方格IV中的解,从而形成纳什均衡。从矩阵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如果AB双方都做出一定的妥协,他们将分别选择第一行和第一列,即以方格I作为解,这时他们的所得利益将会同时增大,从而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但要实现从方格IV到方格I的帕累托改进,必须具备某些基本条件。再次,政治妥协通过政治行为主体协商谈判的方式来实现政治合作,合作目标的达成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政治行为主体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够确知如果不合作将会造成的相害后果(方格IV),并且为避免这一后果的出现而形成某种默契。第二,双方在各自排他性的利益之上能够达成对超越于各自利益的共同利益的共识性认知,并且愿意为此做出必要的让步。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我们并不强调冲突双方对对方利益的利他性考量,虽然我们并不排除在政治妥协过程中出现利他性行为的可能。®第三,政治行为主体双方的谈判力对比差距不大或者至少不能悬殊,这取决于双方所掌握的政治资源3如果其中一方所掌握的政治资源远多于另一方,则前者做出让步的可能性就很小,合作结果出现的概率也就较小。当然,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政治妥协也可能表现为拥有极少政治资源的一方主体的单方面行为,但这种政治妥协在我们的研究框架中没有意义3第四,双方所能做出的让步程度取决于妥协成本和妥协收益的比较。如果一方为妥协所付出的成本小于收益,那么他便愿意让步;反之,合作的结果便不能发生^但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成本与收益的量化可能性较小,这便造成了理性计算的复杂性,在此意义上说,让步可能达到的程度更多地受到博弈者的战略眼光的影响。

 

  最后,政治妥协所产生的合作后果需要一定的规则约束。在前述的矩阵中,虽然存在着达至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可能性,但这一状态并非是稳定的均衡,因为它的维持完全依赖于双方对协议规则的遵守=而在这一矩阵中,双方都希望对方能够遵守规则而自己获得更多的好处。因此,任何规则只要受到所有当事人的尊重就可以得到较高的总回报,但规则也是脆弱的,因为一部分乃至全部当事人都会在自己的利益的驱使下受到违反协议的激励。”[3KK)所以,除非有着某种外在的强制性规则的存在,使得参与博弈的政治行为主体在违反规则时所受到的制裁超过其获得的利益,才会促使双方遵守先前的协议但现在的问题是,通过政治妥协所形成的合作性规则本身就是政治行为主体双方共同让步的结果,其所缺乏的恰恰就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力量,于是,合作状态的维系本身就是不稳定的。如果在规则受到其中某一方的破坏,相对一方采取单方行动来维护规则时,政治妥协便会转化为政治对抗。当双方都采取对抗的方式时,妥协随即也就不存在了,此时产生的仍然是相害后果,从而为着下一次的政治妥协提供可能。这种妥协一对抗一再妥协一再对抗的多重动态博弈过程,成为政治行为主体互动行为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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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治妥协的功能

 

  第一,政治妥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从时可以避免最坏结果的出现。由前文的论述可知,趋利避害是政治行为主体最为典型的行为方式,当自身最大利益的实现受到对方利益需求的制约时,如果做出决不妥协的对抗方式的行为选择,最终结果将是两败俱伤,与其一无所有,不如退而求其次,求得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益均衡。因此,政治妥协并不欲求政治行为主体各方最大利益的实现,而是避免各方最大损害的出现。在此过程中,政治妥协蕴含着一种求和的精神,即和平、和谐进而促成合作,这是政治妥协的根本价值所在。妥协精神表现出对现实政治生活的乐观主义态度,认为现实政治生活存在着完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可能性很小,不同的利益诉求吋以在妥协的原则下和平共处,矛盾的解决无需依靠暴力方式,通过思想的宽容和理性的说服可以获得最大的社会福利。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政治妥协存在的边界,如果政治行为主体为了妥协时放弃根本利益——除非它在对方的说服之下主动臣服井放弃自己原先的主张一-其结果也将是一无所获。对于妥协的一方来说,仍然是一种最坏的结果,这便违背r政治妥协的精神。所以,和平的合作总是建立在政治主体行为互动的基础之上,是对对方的尊重和对合作利益的追求,任何一方都不能试图以完全剥夺对方的利益为行为目标,否则,便失去了政治妥协的前提。

 

  第二,政治妥协有助于行为规则的形成,从而提高政治系统的制度化水平3规则对于人类政治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从最基木的层面上说,规则的理由就存在于人们永无休止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共同生活的愿望之屮;在这种生活中+存在持续不断的人人为敌的霍布斯式战争。我们在上述的博弈模型中,已经隐含着规则形成的可能,政治行为主体对合作协议的遵守就是在遵守着共同的行为规则。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获得稳定性,特别是当规则具有了外在的强制力,并得到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时,它便为政治系统中参与各方确立了基本规范,从而在多元的政治格局中提供一种和解的基础。当规则不断起到对政治行为主体的约束作用,日渐获得稳定性,并受到尊重成为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时,规则便演化成了政治系统的制度。由于制度的建立是在政治妥协的互动过程中孕育完成的,因此它并不代表着某些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它能够有效吸纳政治现代化进程中被动员起来的新兴政治力量,成为化解冲突的基本安排,于是政治系统便获得了自主性和凝聚性。与此同时,持续不断的政治妥协和制度的自我强化,可以使政治系统得以生存和延续,因此也就具备了适应性和复杂性。当着政治系统拥有了这样的特性时,它便具有了比较高的制度化水平。

 

  第三,政治妥协培养合作精神,从而维系政治系统的稳定。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说政治妥协是就政治行为主体所认可的普遍利益所达成的规范,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如果规范体现了普遍利益,那么,它们就以一种理性的共识为基础的。”[4KP148)而理性的共识体现的是一种合作精神,因此,没有政治妥协也就没有合作。合作精神在两个向度上影响着政治主体的行为,一方面是在知识论的意义上,合作体现的是理性主义的认同和共识,或更为具体一些应当是进化论理性主义”(哈耶克)的认同和共识。这一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有限性,认为任何政治行为主体的理性都存在着对事实了解和信息掌握上的必然无知,因此,任何主体都不能宣称自己或被其他人Jt称全知、全能地掌握了人类政治生活秩序的全部真理。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政治行为主体就不会将与自身认识相左的认识简单地斥为异端,从而也就倾向于以协商、妥协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另一方面是在行为取向上,合作精神鼓励政治行为主体有序的政治参与。政治妥协意味着政治行为主体的相互认同与合作,政府的前提是合作,没有合作,政府便不会存在。如果一些人愿意与另外一些人合作,这便构成了政府的基础。当政治行为主体意识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得到对方的尊重并且可以通过既定的制度框架加以表达实现合作时,他们便获得了一种遵从现有规则的激励,也更愿以合法有序的方式来参与到政治过程中,从而也使现存的政治系统处于连续与有序的状态,实现政治稳定。

 

  第四,政治妥协可以有效化解合法性危机,从而推进政治系统的健康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在社会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或群体所拥有的资源、财富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其相应的地位也将发生变化。特別是一些新兴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为了能够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与自身地位相适的份额,或者不被拥有价值分配权威的势力所剥夺,就会对政治系统产生新的要求,于是产生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危机中,新旧力量的冲突如果不能以和平的方式化解,现存的政治系统就可能被颠覆,政治系统的健康发展就注定成为空话。在此情况下,政治妥协便成为维系政治系统稳定的首选,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的曲折道路的态度,同它对妥协的态度在实质上是一样的。任何曲折的历史转变就是妥协,是已经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否定新事物的旧事物同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推翻旧事物的新事物之间的妥协。马克思主义并不绝对否定妥协,马克思主义认为必须利用妥协。在政治妥协的基础上,现存的政治系统吸纳了新兴力量的加人,从而也进一步改造了旧有政治系统的面貌,使其获得了新的包容力和生命力,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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