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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的自我观探析

2015-09-22 09: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自我观在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的自我观经历了从无我论到唯我论,再到科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嬗变,表现了一个伟大人物的早期成熟过程,深入探讨和研究毛泽东的早期伦理思想中的自我观,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伦理思想;自我

  毛泽东伦理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我观在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的自我观经历了从无我论到唯我论,再到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嬗变,这充分表现了一个伟大人物的早期成熟过程。
                       一
  对于个人在宇宙中的位置,青年毛泽东最初主张无我论,后来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思潮的影响,他抛弃了无我论的观念,主张唯我论。正如他在《伦理学原理》批注中所指出的:“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在这本共约10万余字的着作中,毛泽东一共作了12100余字的批注,可见当时毛泽东对哲学伦理学问题思考之多。青年毛泽东阅读了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后,确立了唯我论原则,认为“以我立说,乃有起点,乃有本位,人我并称,无起点,失却本位。”这种以自我为本位的观点,认为没有自我就没有社会国家,因而与社会国家相比,自我是道德的出发点。从自我论立场出发,青年毛泽东抛弃了自己以前的无我论思想,他指出:“国民实际连合而生存固也,至谓个人由国民而发生,各人之有生命由于国民之有生命,犹躯干之于四肢然,予以为不然国民之生命即各人之总生命,乃合各人之生命而成,非各人之生命由国民之生命所派生也。至国家社会之组织既成,各人住于其中,不可离解。”

  青年毛泽东唯我论思想的一个重要层面是道德的主体性。在他看来,自我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因此,一切道德律都应该从“我”出发,由“我”立论。青年毛泽东主张“主观之道德律”,提出了道德是人类精神生活的自律的命题,他说:“道德非必待人而有,待人而有者客观之道德律;独立所有者主观之道德律也。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他说的“最可宝贵之道德律”是指相对于客观之道德律而言的主观之道德律。他说的“道德非必待人而有”是说,道德不可能是他人愿望和意志的反映而与我无关。凭借他人的意志而产生的道德律是客观之道德律,即道德生活的他律。他律道德是一种权威道德、外在道德,青年毛泽东主张的是一种人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原则的自律道德,即主体化、内在化的道德,自律以我为道德律令的主体,强诃自由选择和自我实现。在青年毛泽东看来,道德律必须建立在个体自我的基础之上,不能建立在任何客观外在的事物上。道德是人们自我完善或自我实现的必要形式和内在要求。因此它同人们的主动精神、主体意识和自主自为的行为品格有密切关系,它要求主体有一种明确的精神意向和行为目的,如果人们缺乏精神意向和行为目的,即使他们做了一些“如修桥补路之类”的好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盲目的道德,他们只是凭一种良能办事。“良能乃祖先以来多代相传之经验,其始固有意识存乎其间,及其行之以已久,成为社会之习惯,在个人脑筋中成为一种不假思索脱然而出之反射运动。”良能是自发的而非自觉的,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因此良能之诚并非真诚,良能之善亦非真善。

  道德的推广只能以培养道德主体的自主意识、自为人格为主,而不能以良能为主。他指出,“道德之实行,固赖感情与意志,而其前必于此将实行之道德,有明判然之意识,而后此行为乃为自动的。若盲目之道德,固毫无价值也。”可以看出,青年毛泽东主张主观道德律的进步意义,他反对客观之道德律实际上是反对封建社会束缚人性的他律性道德,以唤醒人民意识到自己的价值,担当起改造社会的重任。青年毛泽东的主观道德律是一种同行为相关的主体意识和主体人格,是一种合感性的欲望与理性的良知于一体的生命冲动。他指出,“盖意志本源于冲动,意志中之良心何独不然。良心既亦本源于冲动,在理本应与冲动一致要之,二者原为一物,吾人各种之动作,固处处须冲动,处出系冲动之所驱。良心之明,亦处处承认之故良心与冲动理应一致,乃调和的而非冲突的。”因此可以说,青年毛泽东的主观道德律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的理性意义,而且它的理性主义并不排斥感性,魏英敏先生深刻地分析了毛泽东主观之道德律的这一特点,指出:“它包含有理性与感性,知识与情欲,良心与冲动相互统一的因素,具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和独创性。”


                       二
  由于在青年毛泽东的自我观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唯我论,因而,他以自我实现为目的,他认为,“我”就是一切,“我”就是目的,他指出:“人类之目的在实现自我而已,实现自我者,即充分发达吾人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从哲学思想发展史看,“自我实现”的命题是19世纪下半叶英国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提出的。他所认为的自我是人类共同主体精神的自我,自我实现便是人类主体精神在其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价值实现。毛泽东在建构以自我实现为主要内容的伦理观时.吸收了许多传统伦理学说,从而使其自我实现论具有民族特色和个性特征。自我实现是人的价值的确证和人类生活的目的,所以人人都应该奉行自我实现的伦理价值目标和生活准则。毛泽东指出,“圣贤豪杰之所以称,乃其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之谓。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谓圣贤豪杰独可为全身为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是谓圣贤豪杰之身心能力发达最高而普通人不必于是也,岂为合乎伦理之言哉?””)发达身体就是满足来自感性生命的欲望,发达精神就是完成自己本乎自然冲动的义务,一句话,确立自己的人格,充分发掘自己的潜能和完善自己的身心就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既含有个体自我的实现中求得整体自我的完善,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中的主体自我。因此,自我实现含有把他人和社会置于自己义务中来考虑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吾则以为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之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义务也,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作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以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能力而已。至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救人,亦并不在义务之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设见人之危难而不救,虽亦可以委为无罪,而吾心究果以此见难不救为当然乎?不以为当然,则是吾有救之义务也。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实现自我是人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其他的义务都可以纳入此义务之中。自己对自己的义务说到底即是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能力而已。因而毛泽东说:“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程度中止之理。吾人须以实践之善为义务,即以发达吾人身心及能力至于极高为义务也,即以实践具足之生活为义务也。”

  青年毛泽东把实现自我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并认为义务仅仅为对自己而言,这是对格林、泡尔生伦理观的继承和发展,他把自我实现界定为吾人身体及精神发达至于最高,则是吸收了清初王船山“身成与性成”相统一的伦理学说。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的自我实现论既是批判继承中西伦理文化的产物,又是他自己独立地思考伦理问题的结晶。

                        三

  精神个人主义与现实主义是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两大构成要件,也是他所主张的两条基本伦理原则,表明他对人我关系的基本看法。青年毛泽东在阅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时,写了大量批语,肯定了泡尔生对个人主义的坚持,认为:“观此语始知泡氏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此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使无个人(或个体)则无字宙,故谓个人之价值大于字宙之价值可也。故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他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主张,他说:“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日个人主义。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吾有此种爱人之心,即须完成之,如不完成即是于具足生活有缺,即是未达正鹄。”精神之个人主义同弘扬个性和人的个人价值密切相关,因而它是构成自我实现的重要内容,引导人们去寻求个体的理想与人格。因此个人主义要求人们首先在精神上确立起自我本位的观念,并以利己的动机待人接物,实现自我。从根本上说,“盖人有我性,我固万事万念之中心也,故人恒以利我为主,其有利他者,固因与我为同类有关系而利之耳,故谓不可不利他可也。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他与我有关系也。谓毫无已意纯以利他为心不可也,世无从他而起点者也,世无绝然与我无关而我贸然利之者也。果如其说,则‘个人之人格’,‘自律’,‘自由’诸义亦说不去。盖诸义固亦高尚之利己而精神之利己也。吾人苟放大眼光,而日人类一大我也,而日生类一大我也,而日宇宙一大我也,亦何必讳言自利哉?亦何自利之非佳哉?”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是动机与效果、出发点与途径的关系。利他作为一种道德效果,产生于主体的同情心态,而同情者,由我而起也,最终还是为我利己的动机、愿望成为人己两利的核心。利己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根本动机和最初出发点,是不可克服的人的内在天性,只有以利己作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才能使伦理行为真切笃实而不失其本体。这样,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个人主义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具有了全新的涵义与性质。

  泡而生在介绍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利己主义观点时指出,霍布斯主张以小己之安宁为鹄,而非以普及之安宁为鹄。其言日:人皆自求其愉快若利盖耳,其有无损于他人之安宁,殆非所顾也。彼盖谓见他人之不幸而不为之悲,见他人之利福而不为之乐。对于这种观点,毛泽东指出,此为最狭隘之利己主义。可以说,毛泽东主张的精神个人主义,与极端自私、损人利己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是根本不同的,他所主张的精神个人主义,是主张利人、利社会、利国家,自我实现是其精神实质,要求人们活得有价值,能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且,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个人主义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更有超出一筹的地方,正如美国学者本杰明·史华兹所指出的:“这种个人主义是很特殊的,它并不一定相信个人价值的无限性,它认为个人应为集体的目标献身,为思想或言论自由提供支持。”本杰明·史华兹的这种看法是中肯的,青年毛泽东虽然肯定了个人价值具有至上性,但他认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对他人和集体的贡献。

  现实主义是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的又一基本主张。毛泽东指出,他所讲的现实主义,“乃指吾一生所团聚之精神、物质在宇宙中之经历,吾人务须致力于现实者,如一种行为,此客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遂行;一种思想,此主观妥当之实事,所当尽力实现。吾只对吾于吾主观客观之现实者负责,非吾主观客观之现实者,吾盖不负责焉。既往吾不知,未来吾不知,此与吾个人之现实无关也。”可以看出,毛泽东主张的现实主义,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强调现实,立足现实。人要在有限人生中“实现自我”,就不能脱离现实去追求虚幻的永恒价值。其二,行为是外在的客观性东西,思想是内在的主观性东西,人生实现就是二者的统一。其三,“实现自我”的人生目的是强调人生价值,而不是“立名”后世。总之,其基本精神是要人们着眼于现实,通过言行一致的努力,达到理想的人格,提高个人价值。

  毛泽东提出的精神个人主义和现实主义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两大构成要件。个人主义是自我实现的理论基石,离开个人主义,也就无所谓自我实现;现实主义是自我实现的依托,离开现实主义,自我实现只能是一种主观内心的体验和道德上的假设,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我实现论。
                       四

  青年毛泽东由于受俄国十月革命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熏陶,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同时他在革命生涯中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超越了狭隘的精神个人主义和自我实现论,形成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无产阶级道德观。

  人民利益至上在青年毛泽东的伦理思想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至高无上的,社会主义集体代表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如果遇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并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狭隘利益的功利主义者。”毛泽东的为人民利益甘于奉献牺牲的精神在《为人民服务》和《纪念白求恩》等文中被表述为:“‘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这足以表明毛泽东已经超越了狭隘的精神个人主义和自我实现论,而是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为了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又必须具有远见卓识,毛泽东这样说:“因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完成确定的任务;只有远见卓识,才能不失前进的方向。”

  总之,青年毛泽东的自我观经历了从无我论到唯我论,再到科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嬗变,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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