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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几点说明

2015-08-18 13: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作者认为,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是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及相关活动的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这种经济基本单位在工业社会主要是以企业法人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基本组织。本文就有关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概念理解的相关问题给予了具体说明。
  关键词:马克思学说; 出发点; 人的概念; 说明
  笔者认为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是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及相关活动的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这种经济基本单位在工业社会主要是以企业法人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基本组织。现就有关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概念理解的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一、 马克思学说出发点是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理论依据
  我们之所以认为社会经济基本单位,在工业社会主要是以企业法人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基本组织是马克思学说的出发点,是基于对马克思学说的创立、前提、条件,以及构建的基础的分析。
  (一) 马克思学说创立的过程是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概念确立的过程
  马克思学说创立的过程可以说是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概念确立的过程。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是以自我意识为主体,《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已把客观现实作为主体,《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中开始突出劳动主体的地位,把生产中的个人作为主体。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开始了社会主体——人的范畴的变革,提出了新哲学的社会主体——人的范畴不是直观的,不是孤立的、个体的人,指出了主体的活动是实践,指出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但是,《提纲》并没有具体指出这一主体——人是什么,实践又具体是什么实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示了社会主体——人的范畴的内涵,提出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现实的个人”是自己学说的出发点,实现了社会主体的理论转向。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指出:“机器只是一种生产力。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才是经济范畴。”[1]明确了生产关系这一范畴,也就明确了马克思学说的出发点——人的范畴。马克思学说中人的概念的确立,特别是人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概念的提出是马克思学说得以创立的关键。它使马克思找到了解开“历史之谜”之钥匙,找到了创建自己学说的基础和出发点。学说的出发点——人的范畴不仅是新哲学与旧哲学的主要区别,也是青年马克思与成熟的马克思的根本区别。
  (二) 马克思从社会生产主体——人出发构建了自己学说的体系
  马克思是如何构建自己学说体系的呢?马克思从社会生产主体出发,把社会生产主体——社会生产基本经济单位或组织的多重矛盾关系归纳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列宁认为通过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马克思指明了社会的基本关系,明确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生产关系,在一切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支配的地位,一定历史阶段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马克思学说区别于以往社会历史学说,马克思实现人类思想史上的变革,最重要的是马克思在提出社会生产主体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范畴的基础上,揭示了社会有机结构内在的关系,透过变幻纷纭的社会历史现象,抓住其中根本的、决定的、主要的,即实质性的东西。正是因为对于社会生产主体——人内在关系及其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关系的正确认识,马克思才揭示了社会历史的真实关系,第一次把社会历史学说提到科学的水平。
  马克思通过对生产主体的内在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及其规律。马克思学说从社会生产主体出发,通过对社会生产主体——人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揭示了社会生产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随生产力变化而改变着自己的社会形式,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决定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生产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社会生产主体或社会经济基本单位构成社会的基础,决定社会政治的、思想的方面,社会生产主体或社会经济基本单位发展的趋势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共产主义是社会生产主体运动的必然结果。
  (三) 马克思构建其学说的方法和条件
  在理论方法上,把生产的主体作为前提,把握住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解剖“现实的个人”这种主体,从这样的主体出发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这就是马克思构建自己学说最基本的方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这两篇马克思概述性论述自己学说的代表作中,马克思运用的方法都是把社会生产主体看作多重矛盾关系的统一体,同时,把社会生产主体的多重矛盾关系归纳为两种基本关系:生产中的自然关系与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生产力是生产主体的客观物质基础或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主体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构建其学说体系的方法就是从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社会生产基本经济单位——人出发,把社会生产主体——人的多重矛盾关系归纳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通过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揭示社会历史的规律,而矛盾解决的方式“是由建立新关系来解决”,即建立新的社会生产主体来解决。
  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典型形态分析社会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内在矛盾及其关系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主体——“现实的个人”的分析是有一定的假设条件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我们假定,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这样一个假定,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的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因此它的下列条件,如资本的自由竞争、资本由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个生产部门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等,都已经十分成熟。”这段话表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研究是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统治生产的和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部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即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经济基本单位主要是高度工业化的企业法人生产组织,这些企业法人生产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包括农业也高度工业化,“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工业部门,完全由资本支配”,个体生产者作为生产的基本单位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
  正是在上述假定的条件下,马克思在论及社会经济基本单位时往往用生产主体——生产单位——生产组织的概念,甚至直接用企业或工厂来表示。马克思在他的着作中许多地方都把工厂或企业与社会主体——人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在同一意义上表述。在《资本论》以及其他许多地方,在指工厂或企业的地方也用“劳动组织”、“社会劳动组织”,或“劳动的组织”概念代替。在《哲学的贫困》中明确指出现代工厂,这种生产主体的社会形式才是社会关系,“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才是经济范畴。”
  二、 生产关系范畴是理解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概念的关键
   在马克思之前已有学者提出生产力概念,这些学者看到了生产中物的关系,生产力——生产中物的因素是可以计算的。生产关系概念则是马克思提出的,是马克思学说中特有的概念。马克思不仅看到了生产中物的因素,而且看到了生产中人的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作为有生命的生产主要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关系应是社会生产主体中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更是明确地指出“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体——人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客观物质基础或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社会形式。可见,在马克思学说中生产关系与生产主体、人、生产组织这几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既然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主体、人、生产组织这几个概念是有区别的,那么,为什么马克思又说“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呢?马克思的说法不错。如果我们不能理解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基本单位——人的社会形式,就不能理解马克思学说中人的概念。如果我们理解了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主体的社会形式,理解了工厂或企业就是社会生产主体的一种社会形式,就能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就能理解马克思学说中人的概念,才能理解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真实意蕴。
  三、 马克思学说中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关系
  笔者认为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是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及相关活动的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这种经济基本单位在工业社会主要是以企业法人为主导的社会经济基本组织。但是,我们并不否认马克思学说中有自然人主体的存在,笔者认为自然人也在马克思研究的视域之内,马克思在自己的着作中不仅明确区分了自然人主体与法人主体这两个不同的范畴,与前人比较,马克思从全新的视角研究这一问题。
  (一) 马克思提出了法人主体这一范畴,但并不否认自然人主体的存在
  马克思以前的学者看到了个体主体在历史中的作用,甚至在物质生产中的作用,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了资本家个人在生产中的作用,但他们所说的主体——人仅仅是指自然人主体。马克思超出了他的前人,明确提出了生产中不同于自然人主体作为组织的人格人主体的存在。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自然人不同。对此我们反复强调马克思着作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的那一段话,“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格化的人,法人的人格与个人不同,法人的权力和利益与自然人的权力和利益有关联但仍不同,所以马克思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
  (二) 马克思学说中的法人主体不是脱离自然人主体而存在的
  马克思学说中的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两种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而达到自己生命的生产”或“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笔者认为“通过劳动而达到自己生命的生产”不仅仅指自然的人的生产,还包括作为社会生产主体“人格化”的人的生产,即资本主义社会法人的生产。马克思讲法人,并没有脱离自然人,马克思讲“生命的生产”,不仅讲“通过劳动而达到自己生命的生产”,还讲“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法人生命的生产不仅仅是“通过劳动而达到”,也离不开“通过生育而达到”的自然人生命的生产,法人也离不开自然人。
  法人虽然是基于物——财产关系建立起来的,法人离不开自然人。马克思以前的学者们只看到了物的关系,只看到财产的作用,如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资本是资本家获得财富的源泉。与以往的学者不同,马克思透过物的关系看到了物背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揭示了生产中自然人主体间的真实关系。正像列宁所指出的:“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商品)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社会生产主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微观上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主体进行研究,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主体中自然人主体——之间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形式上等价交换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交换关系,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主体——社会生产组织中,真正起作用的自然人主体,不是资本家,而是工人,揭示了资本家剥削的秘密,这才产生了马克思的第二个伟大发现——剩余价值规律。
  与以往的学者不同,马克思不是仅就自然人研究自然人,而是联系社会整体、社会组织研究个体,联系群众、阶级,包括政党、政府、企业这些社会组织研究自然人主体,特别是基于企业这种社会生产主体,研究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马克思也研究个人,包括普通的个人和在历史上起重大作用的人物,但这种研究是联系这些个人所在的阶级、政党,以及生产组织进行的,而不是把人仅仅作为生物学、人类学中个体的、自然的人进行研究。
  (三) 在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关系上,马克思强调法人主体的作用
  马克思学说之所以区别以往的学说,不仅在于明确提出了生产中不同于自然人主体的法人主体的存在,还在于马克思充分肯定并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基本组织法人主体的作用,马克思洞察到社会生产主体发展的趋势。
  近代以来,前人对个体主体、自然人主体已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已很多。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社会物质生产中法人主体的作用已显现出来,马克思突破前人的视域,看到了物质生产中不同于自然人主体的法人主体的存在和作用。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称赞法人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说它们创造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形态里不可能“料想到”的“社会劳动里蕴藏”的“生产力”。
  在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关系上,马克思不仅肯定并强调法人主体的作用,而且科学地预见了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发展的趋势。通过对社会生产基本组织的内在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考察,马克思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产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生产中个体主体的作用越来越小,甚至达到微不足道的情况。这一点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新的生产方式越是在一切有决定意义的生产部门和一切在经济上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里占统治地位,并从而把个体生产排挤到无足轻重的残余地位”。[10]《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被马克思称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入门”之作,马克思还亲自为恩格斯的这篇文章作了序,马克思显然是同意恩格斯文中的观点的。

  这里需要说明,马克思在自己的着作中并没有给出像后来《德国民法典》中那样一个明确的法人概念,马克思在使用主体这个概念时,并没有像我们今天把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区分的那么清晰。追究这种现象的原因,在马克思的时代,法学上还没有给作为生产主体的企业法人一个明确的概念,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才对企业法人给予明确的界定,才形成了现代民法中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制度。法人主体概念的明确,现代民法中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二元主体制度的确立,是一个浩大的工程,[11]马克思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揭示社会历史的规律,创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马克思没有把精力花费在概念的文法界定上。但是,毋庸讳言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的确存在着法人主体的概念,马克思已经区分了自然人主体与法人主体。
   四、 马克思不同表述的一致性
  马克思是一位治学严肃,思维严谨的学者。但是,马克思对自己学说的出发点和自己学说的基础确实有过不同的表述。如果我们用本文所提出的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观点的含义去分析马克思的不同表述,就会发现马克思的不同表述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在本质上是内在同一的。
  (一) 社会生产主体:人、生产关系、生产组织——马克思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不同概念
  在马克思的着作中主体、人、生产关系、生产组织这些概念的表述具有内在联系。作为生产主体——经济关系人格化的人——生产组织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应该比较容易理解,容易被接受,对于生产关系与这些概念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可能不那么容易理解,这正是长期困扰我们对马克思社会主体——人的理解的关键,也是长期困扰我们对马克思基础和出发点的理解的关键。
  前面我们分析了生产关系是马克思学说中一个最重要的范畴,因为它是理解马克思学说中人的概念的关键。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基本单位(即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形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12]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没有使用生产关系的概念,与生产力对应的交往形式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后来被马克思界定为生产关系的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还说“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13]从社会生产主体的角度分析,马克思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生产的主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机器正像拖犁的牛一样,并不是一个经济范畴。机器只是一种生产力。以应用机器为基础的现代工厂才是社会生产关系,才是经济范畴。”[14]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称生产主体是“现实的个人”,在《资本论》中称现代工厂或企业是社会生产主体,在《哲学的贫困》中说现代工厂或企业是社会生产关系,可见,人、生产关系、生产组织,这是马克思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不同概念。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只能从社会生产单位的社会形式理解。
  (二) 主体与主体的活动——静态与动态的不同表述
  马克思在不同地方,甚至在同一文中既说自己学说的出发点是人,又说自己学说从社会物质生产出发,那么作为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与作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产一定是内在统一的,这种统一不是自然人这一范畴可以实现的。从自然人出发,如果把自然人作为马克思学说的基础和出发点,势必造成出发点与马克思学说理论上的矛盾,因为马克思学说的理论体系确实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生产基础上;如果把社会物质生产作为马克思学说的基础和出发点,又如何解释马克思在自己的着作中反复强调自己学说的出发点是人,这是理论界面临的两难选择。正因为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就造成对马克思学说的逻辑起点到底是人还是物质生产的长期争论。但是,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学说出发点的人的理解为社会经济基本单位,在工业社会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生产组织,理解为人格化的人,这种矛盾就消除了。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自己学说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马克思学说的出发点又是从事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它们的特点是由生产决定的,生产是什么样的,这些人就应当是什么样的。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与从事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出发,这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的表述。从从事生产的人出发是对出发点的静态表述,这个出发点就是从事生产的主体——生产组织——人格化的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这是对出发点的动态表述。出发点可以是静态的,但是,一旦从这个出发点出发对历史进行考察时,就必须从出发点的活动出发,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必须在生产主体的生产活动中,即动态中才能考察历史,揭示历史的规律。所以说,人作为马克思学说的出发点,或者社会物质生产作为马克思学说的出发点,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二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是对主体及其活动的不同表述,是对同一事物静态和动态的不同表述。
  (三) 人与社会经济的基础——微观和宏观的不同表述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5]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马克思又说:“我的这种不是从人出发,而是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出发的分析方法,”[16]马克思学说中的社会主体——人,从微观看是一种社会生产组织,是人格化的人;从宏观看,这种社会生产组织构成社会经济的基础,是决定社会形态的基础,所以马克思在自己的着作中说自己从社会生产出发与说自己的学说是从经济时期出发,是不矛盾的,这是马克思对其学说出发点从微观和宏观视角的不同表述。
  (四) 人的形态与社会形态不同表述的一致性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根据所有制提出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还有“现代的所有制”即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生产的主体,生产的基本单位是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不同的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形式,从而也是所有制的形式。”[17]这些不同的劳动组织形式,或所有制形式,构成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基础。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发展三种形态的理论。马克思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18]马克思对人的形态的划分是依据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社会经济基本单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改变着自己的社会形式。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们主要使用以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受自然界的支配,“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为人的关系”;[19]在人的发展的第二种形态,以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为主,社会生产是建立在联合劳动或协作劳动基础上,“劳动已经失去了任何独立的性质”,[20]“个人”是独立的社会生产主体,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通过货币交换把它们互相联系起来。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劳动的性质将发生变化,不是交换赋予劳动以一般性质,而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生产的共同性一开始就便劳动的产品成为共同的一般的产品。
  总之,不管是五形态说,还是三形态说,马克思都是以社会经济基本单位——人的发展形态为依据的。社会经济主体——社会经济基本单位——人的形态是划分社会形态的基础。社会生产主体——人的特点决定社会所有制的特点,也就是生产关系的特点,也就是决定不同社会形态的特点。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人的发展形态也看作是社会形态的发展,马克思对于人的发展形态的划分与对社会形态划分是一致的。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也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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