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五统一”结出统筹硕果——河南省新乡市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1 2 从保障生活到促进就业——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综述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1 3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经济师 2007/02 4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解决途径 会计之友(上) 2007/02 5 国外改革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措施 中国劳动 2007/01 6 论转型期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 2007/02 7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北方经贸 2007/01 8 美国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1 9 论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完善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1 10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上海保险 2007/02 11 从福利到工作: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理性选择 沈阳大学学报 2007/01 12 失业保险递减支付与固定支付模式的比较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13 西方失业保险理论:评述与启示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02 14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农业知识 2007/08 15 国外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人口与经济 2007/S1 16 试论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合并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7/03 17 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07/01 18 大处着眼 小处着手——试论当前失业保险工作需要破解的问题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4 19 高新科技管理 “四化”开路——湖南省平江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改革创新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4 20 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保障理论研究论文选集(第四辑) 200521 中国现阶段失业保险问题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2006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 厦门大学 2006 23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研究参考 2007/24 24 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了望 2007/23 25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企业技术开发 2007/05 26 失业保险基金缴费低的成因及其对策 审计月刊 2007/02 27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综合评价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7/04 28 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6 29 改革终结收支倒挂——江苏省兴化市失业保险改革纪实 中国劳动保障 2007/06 30 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科技 2007/05 31 美国失业保险的最新改革举措 红旗文稿 2007/09 32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 2007/04 33 我国流动人口的失业保险问题探讨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03 34 农四师农牧团场职工失业保险问题研究 新疆农业科学 2007/S2 35 失业保险混合策略模型与政策建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13 36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海门市实施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 2007/06 37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人才资源开发 2007/05 38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佳木斯政报 2007/03 39 失业保险法律关系概念探析 社会科学家 2007/03 40 对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天府新论 2007/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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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已达到亿。大规模人口流动为我国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繁荣的同时,传统的严重滞后的流动人口社会服务与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语境下探索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对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与社会融合流动人口社区化服务管理是指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和配合下,政府、社区居委会、其他公共组织及个人利用社区资源,依托社区组织和机构,面向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过程。社区化管理是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基本途径。当前流动人口就业、社保、医疗、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还存在供给不足、重管理轻服务等问题,各地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着力推进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在现实而急迫的外来人口管理的社会需求面前,在大量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的功能下移到社区的体制现实面前,社区已成为社会管理的前沿,也是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的主阵地。①社区化管理是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基本途径,将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借助社区平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职业培训、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努力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逐步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居民基本相同的均等化政策待遇,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社区化管理是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单位制影响的逐渐式微和社区建设运动的兴起,原有的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汇聚到城市社区,伴随而来的是更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沉淀到社区,社区日益成为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社区化管理模式的运行让流动人口进入到城市社区中成为社区居民的一员,享受流入地市民待遇,在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帮助下参与社区生活,参加社区活动,融入社区组织,最终实现流动人口组织化管理。社区化管理是实现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重要途径。社会融合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并以构筑良性和谐社会为目标。②在当前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体制下,流动人口面临着制度上的社会排斥,主要是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实现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应从制度和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赋予社区基层组织更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增进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之间的沟通与了解,才能使城市流动人口实现与原有的社会心理逐渐分割,逐渐被城市化或市民化。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阻碍因素分析当前我国社区发展并不完善,导致我国流动人口难以享受到流入地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社区行政化趋势明显:社区基层组织定位不准。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浓的行政色彩。当前社区基层组织实际上是政府的准下属机构,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社区事实上是被视为一种行政执行工具,它从组织、人员到工作、项目以及资金筹募和资源配置,统统由政府机构说了算。③基层政府将社区自治组织当成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是社区基层组织定位不准的具体体现,是导致社区组织行政化的根本原因。社区归属感差:流动人口社区参与不足。社区基层组织是居民的自治组织,由居民选举产生,并对居民负责。但是,当前的现状是流动人口在社区中的归属感差。社区工作按照管理的对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范和管理,以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主。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被人为地置于对立状态。社区作为本地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居住和相互交往的场所,未能形成一种非制度化的、具有社会情感支持和特殊主义取向的互动关系,反而因制度的区别对待和本地居民的排斥而演变为“二元社区”,④从而为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非制度性鸿沟。社区经费投入不足:流动人口所需公共服务短缺。按照我国财税制度,当前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因此,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地方政府往往将公共服务地方化,由此导致了公共服务的地方保护主义。从整体上而言,我国当前政府公共服务整体呈现出“总体水平偏低、发展不平衡、效率低水平趋同”的基本特征。流动人口由于其分散性和组织化程度低,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其利益要求往往得不到流入地政府的重视。因此,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区中迫切需要享有的诸如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劳动保障、医疗等公共服务十分短缺,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社区教育缺失:流动人口素质提升缺乏渠道。当前大多数流动人口来自于经济社会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在进入城市务工中面临着职业、生活方式、社会交往关系等一系列的转变和适应。很多进入城市中工作生活的流动人口,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社会生活圈子相对较为封闭,其人际关系大多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方面,日常交往的人群主要是老乡、亲戚等。社区教育的缺失,使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缺乏提升自身文化素质,改变原有生活方式及重构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社会关系网络的渠道,阻碍了流动人口对于城市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培育。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对策研究重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构建社区层面的属地化管理体系。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中的缺位。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突出社区的主体性地位,重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构建社区层面的属地化管理体系。一是要强化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登记、证件的发放、核查等,对证件办理不齐的流动人口进行劝导,并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二是重构流动人口的社区服务职能。流动人口在“社会人”向“社区人”转变过程中,政府应改变观念,强化属地服务意识,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以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出发,社区应积极整合就业、社会保障、民政、计生、工商等部门资源,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创新社区管理体制,积极推动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活动。一方面政府应转变职能,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使政府行政和社区民主自治有效结合、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社区自治组织应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切实承担起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核心是参与。社区组织应赋予流动人口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日常服务和管理范围,做到与本社区居民同对待、同服务、同管理。完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社区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的经费投入,是完善社区服务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的基本保障。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充足、保障的原则,将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信息化网络建设等社区专项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划分相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区工作需要相应增加。另外,应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社区教育,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素质。由于流动人口突出的流动性特点,居住地点的不固定使他们在传统正规教育框架内难于接受教育。社区教育应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多样的教育课程,开设内容灵活多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以科学文化知识、法律常识、劳动技能、生活常识为主,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并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区流动人口参加社区教育。(作者单位: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本文系公安部软科学课题“中部崛起背景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创新”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1LLYJJXST095)注释①王志强,郝安振:“社区已成社会管理前沿,服务均等化维护社区稳定”,《半月谈》,2011年第6期。②任远,邬民乐:“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述评”,《人口研究》,2006年第3期。③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论析》,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页。④罗黎:“基于社区参与的外来人口管理模式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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