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道德与法律论文篇1:《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 文化 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 范文 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教育 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2:《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 方法 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 法律知识 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 毕业 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 入职 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道德与法律论文篇3:《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 传统文化 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猜你喜欢: 1. 大学思想政治与法律道德心得体会 2. 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心得范文 3. 道德与法律的格言 法律与道德的名言名句 4.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范文 5.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6.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论文
室内设计是人类为了创造并美化自身的生存环境而进行的活动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室内设计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介绍了灯光光源的种类:集中式光源、辅助式光源、普照式光源;架设灯光前应注意的问题:场景的环境类型、灯光的目的、特殊灯光的处理、参考资料;架设时应注意的问题:背景光、关键光、补充光;架设后应思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 方法 是否简单而必要、是否有需要从光源中排除的物体、是否可以使用一些其他技巧是场景更逼真。
【关键字】灯光种类注意的问题架设时因主而异
引言
灯光服务于环境就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故强调用光质量的协调性。
一说视觉,要利用不同的光源的显色特性,对环境颜色判断的正确、误导、强化等功能。如白炽灯和卤钨灯,能强化红、橙、黄等暖色饰物,并使之更鲜艳。但也能误导几乎所有的淡色和冷色,使其变暗及带灰。再如日光色的荧光灯能淡化红、橙、黄等暖色,使一般淡浅色和黄色略带黄绿色,也能使冷色带灰,但能强化其中的绿色成份。
二说意境,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在7米以上,或客厅与餐厅之间由隔栅或博古架形成的区间等。可由近明远暗的亮度对比,创造出深远、莫测、私密、幽静的意境,驻于其中或许都能感受到另一番情趣。
三说流畅,以漫透光的发光顶棚、声光动感壁画、盆栽植物花卉的有机配合,形成流畅和谐和自然境观,让深居大都市的人们仿佛置身于早已期盼的广袤的大自然。
一灯光的种类
按光源的性质可分为三种,即集中式光源、辅助式光源、普照式光源,缺一不可,而且应该交叉组合运用,其亮度比例大约为5∶3∶1。
集中式光源:集中式光源的灯光为直射灯,以集中直射的光线照射在某一限定区域内,让您能更清楚看见正在进行的动作,尤其是在工作、阅读、烹调、用餐时,更需要集中式的光源。由于灯罩的形状和灯的位置决定了光束的大小,所以直射灯通常装有遮盖物或冷却风孔,且灯罩都是不透明的灯,如聚光灯、轨道灯、工作灯。
辅助式光源:集中式光源的照度很大,眼睛长时间处于这种环境下,容易感到疲劳,此时您需要辅助式光源,如立灯、书灯等来调和室内的光差,好让您的双眼感到舒适。辅助式光源的灯光属扩散性光线,其散播到屋内各个角落的光线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具有散性光线的灯宜和直射灯一起使用。
普照式光源:天花板灯即是普照式光源,通常它为屋内的主灯,也称背景灯,它能将室
内的光源提升至一定的亮度,对整个房间提供相同的光线,所以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子,光线照到及没有照到之处也没有严重的对比。但是由于它必须和其他的光线一起运用,因此,它不应该很亮,与家中其他光源比较起来,它的亮度最低。
二灯光架设前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场景中环境的类型是什么?
场景灯光通常分为三种类型:自然光、人工光以及二者的结合。
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光是太阳光。当使用自然光时,有 其它 几个问题需要考虑:现在是一天中的什么时间;天是晴空万里还是阴云密布;还有,在环境中有多少光反射到四周?
人工光几乎可以是任何形式。电灯、炉火或者二者一起照亮的任何类型的环境都可以认为是人工的。人工光可能是三种类型的光源中最普通的。你还需要考虑光线来自哪里,光线的质量如何。如果有几个光源,要弄清除哪一个是主光源?确定是否使用彩色光线也是重要的。几乎所有的光源都有一个彩色的色彩,而不是纯白色。
最后一种灯光类型是自然光和人工光的组合。在明亮的室外拍摄电影时,摄影师和灯光师有时也使用反射镜或者辅助灯来缓和刺目的阴影。
灯光的目的是什么?
灯光的目的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场景的基调和气氛是什么?在灯光中表达出一种基调,对于整个图像的外观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些情况下,唯一的目标是清晰地看到一个或几个物体,但通常并非如此,实际目标是相当复杂的。
灯光有助于表达一种情感,或引导观众的眼睛到特定的位置。可以为场景提供更大的深度,展现丰富的层次。因此,在为场景创建灯光时,你可以自问,要表达什么基调?你所设置的灯光是否增进了 故事 的情节?
如果场景中有特殊灯光效果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场景中有特殊灯光效果,是应该用灯呢还是通过其他特殊途径创建
除了通常类型的灯光外,很多三维动画软件以白炽灯、立体光源和特殊材料属性的形式提供许多特殊效果。虽然严格说来,一些并不属于灯的类型,在场景中,它们通常在可见光效果的外观上再添加进来。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可见光源的闪耀或发光。由于这些效果在3d中不能自动产生,你需要在渲染中专门把它们包括进来,并且考虑他们的外观和长处。
是否有创作来源的参考资料
在创作逼真的场景时,应当养成从实际照片和电影中取材的习惯。好的参考资料可以提供一些线索,让你知道特定物体和环境在一天内不同时间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看起来是怎样的。
通过认真分析一张照片中高光和阴影的位置,通常可以重新构造对图像起作用的光线的基本位置和强度。通过使用现有的原始资料来重建灯光布置,也可以学到很多知识。
三灯光架设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光
在一个场景中,其主要光源通常称为关键光。关键光不一定只是一个光源,但它一定是照明的主要光源。同样,关键光未必像点光源一样固定于一个地方。
虽然点光源通常放在四分之三的位置上(从物体的正面转45度,并从中心线向上转45度,这一位置很多时候被当作定势使用),但根据具体场景的需要,也可来自物体的下面或后面,或者其他任何位置。关键光通常是首先放置的光源,并且使用它在场景中创建初步的灯光效果。
虽然最初的放置为照亮物体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但是,得到的结果确实是单调而无趣的图像。阴影通常很粗糙且十分明显。同样,场景看起来总是太暗,因为没有自然的环境光来加亮阴影区域。这种情况在特定的场景中是很有用的,例如夜晚场景,但是,对大多数画面来说,就显得有些不合适了。
补充光
补充光用来填充场景的黑暗和阴影区域。关键光在场景中是最引人注意的光源,但补充光的光线可以提供景深和逼真的感觉。
比较重要的补充光来自天然漫反射,这种类型的灯光通常称为环境光。这种类型的光线之所以重要,部分原因是它提高了整个场景的亮度。不幸的是,大多数渲染器的环境光统一地应用于整个场景。减低了场景的整体黑暗程度,它淘汰掉了一些可能的特性,不能对照亮的物体上的任何光亮和阴影进行造型,这是使场景看起来不逼真的主要原因。
模拟环境光的更好的方法是,在场景中把低强度的聚光灯或泛光灯放置在合理的位置上。这种类型的辅助光应当减少阴影区域,并向不能被关键光直接照射的下边和角落补充一些光线。
除了场景中的天然散射光或者环境光之外,补充光用来照亮太暗的区域或者强调场景的一些部位。它们可以放置在关键光相对的位置,用以柔化阴影。
背景光
背景光通常作为“边缘光”,通过照亮对象的边缘将目标对象从背景中分开。它经常放置在四分之三关键光的正对面,它对物体的边缘起作用,引起很小的反射高光区。如果3d场景中的模型由很多小的圆角边缘组成,这种高光可能会增加场景的可信性。
四架设灯光后要思考的问题
应用的解决方法简单而且必要吗
场景中的灯光与真正的灯光不同,它需要在渲染时间上多花功夫,灯光设置越复杂,渲染所花费的时间越多,灯光管理也会变得越难。你应当自问,每一种灯光对正在制作的外观是否十分必要。
当增加光源时,自然会减少反射点。在一些点,增加光源不会对场景的外观有所改善,并且将变得很难区分所增加光源的价值。你可以尝试独立察看每一个光源,来衡量它对场景的相对价值。如果对它的作用有所怀疑,就删除它。
有些物体是否需要从光源中排除
从一些光源中排除一个物体,在渲染的时候,便可以节约时间。
这个原则对于制作阴影也是正确的。场景中的每一个光源都用来制作阴影,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制作阴影可能是十分昂贵的(尤其是光线跟踪阴影的情况下),并且有时对最终图像是有害的。
用贴图效果而不用实际光源能够模拟任何灯光
建筑物光源、照亮的 显示器 和其他独立的小组合光源,有时可以用贴图创建,而不使用实际光源。
是否可以使用一些技巧使场景更真实
比如,为光源添加颜色或贴图,可能可以很简单的使场景取得较好的气氛。
五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光的理解和认识已经非常深刻。光和影已构成现代美学中的核心元素。合理布局的室内灯光,使灯光与墙壁、地板构成完美和谐的统一。就人类的视觉而言,没有光就没有一切。在家装室内设计中,光不仅仅只为满足人们视觉功能的需要,更是一个重要的美学因素。光可以形成空间、改变空间或者破坏空间,它直接影响到人对物体的大小、形状、质地和色彩的感知。近几年来的研究证明,光还能影响细胞的再生长、激素的产生、腺体的分泌以及体温、身体的活动和食物的消耗等生理节奏。因此,室内照明是家装室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设计之初就应该加以考虑。
室内灯光的布置,有普通照明、局部照明、间接照明和直接照明等多种形式。这样说似乎有点千篇一律,但实际上一间房子个性化灯光造型的重要性,犹如舞台灯光对情节的烘托,可以为你的私密空间营造出别样的“灯语”,增添你对生活的感味,抚慰着你内心最柔和的部分。试想一下,夜色四合之际,屋中一盏明灯便可延续白昼的活力;夜深人静之时,床头或案前那抹桔黄,正迎合你放松的心情。
既如此,作用于自我空间的室内灯光,如何才能灵活巧妙地组合搭配呢?关键在于设计师与屋主之间的交流互动及共同商讨。设计师应按照屋主的个性需求与情绪变化,营造出不同的空间氛围,提升和加强设计空间的诉求与质感。除了普通照明灯光之外,在室内设计中更要特别留心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部位,因为往往是这些局部的细节,会无形中影响到生活环境以及人情绪上的变化。
在日常生活中,灯光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灯光才会使人类的生活更趋完美。我们能够利用灯光在室内看清房间的界限,知道身处空间的边际而产生安全感。有了灯光,我们可以看见眼前是否有障碍物阻挡,同时光线能驱走人类对黑暗的恐惧。不同的空间有不同的灯光需求。因此,不能只利用一种灯光。不同的空间,除光线的强弱对空间造成重大影响外,灯光的款式也同样重要。比如在书房内装设华丽的水晶灯,会给人一种格格不入的感觉。
灯光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是能将空间面积扩大或缩小,这当然是在视觉上形成的效果。灯光将墙壁照亮,具有扩大空间的功能;低矮灯光的运用,容易产生阴暗感,同时形成降低天花板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室内设计交流论坛》
[2].《印象超写实室内家装效果图表现技法》李斌 朱立银 编著 人民邮电出版社
[3].《将3d max效果图进行到底》李金明 等 著兵器工业出版社 北京希望电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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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做完了,感谢我的导师 ,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是我工作、学习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让我在学习中受益匪浅。
室内设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室内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是连接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桥梁,人类寄希望于通过设计来改造世界,改善环境,提高人类生存的生活质量。
从构成世界之三大要素的自然——人——社会这三个座标体系出发,现代设计已从产品设计拓展到环境设计,由“生存意识”进展到“环境意识”,正如加拿大建筑阿瑟?埃利克森所说的:“环境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美国建筑师们认为:八十年代的重要发展并不是这个主义或者那个运动,而是对环境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普遍认同。
环境艺术设计,包括了城规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园林广场设计、雕塑与壁画等环境艺术品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所进行的理想的内容环境设计,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以至于迅速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十分实用的新兴边缘科学。记者近期采访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绮曼教授,请她对室内设计的发展新趋势进行分析。张教授认为现代室内设计大致可归纳为七个新趋势。
回归自然化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长,人们向往自然,和天然饮料,用自然材料,渴望住在天然绿色环境中。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设计的流派由此兴起,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在住宅中创造田园的舒适气氛,强调自然色彩和天然材料的应用,采用许多民间艺术手法和风格。在此基础上设计师不断在“回归自然”上下功夫,创造新的肌理效果,运用具象的抽象的设计手法来使人们联想自然。
整体艺术化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人们要求从“物的堆积”中解放出来,要求室内各种物件之间存在统一整体之美。室内环境设计是整体艺术,它应是空间、形体、色彩以及虚实关系的把握,功能组合关系的把握,意境创造的把握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协调。许多成功的室内设计实例都是艺术上强调整体统一的作品。
高度现代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室内设计中采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设计中达到最佳声、光、色、形的匹配效果,实现高速度、高效率、高功能,创造出理想的值得人们赞叹的空间环境来。
高度民族化
只强调高度现代化,人们虽然提高了生活质量,却又感到失去了传统、失去了过去。因此,室内设计的发展趋势就是既讲现代化,又讲传统。我们在日本考察时,看到许多新的环境设计反映了日本设计人员致力于高度现代化与高度民族化结合的设计体现。去年落成的东京雅叙园饭店及办公大楼的室内设计,传统风格浓重而又新颖,设备、材质、工艺高度现代化,室内空间处理及装饰细部处处引人入胜,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并深受启发。日本各地的大、小餐厅、菜室及商店装饰食器均进行了配套设计,人们即使在很小的餐馆用餐,也同样感受到设计者的精心安排。因此,“处处环境美,处处有设计”给每个考察团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个性化
大工业化生产给社会留下了千篇一律的同一化问题。相同楼房,相同房间,相同的室内设备。为了打破同一化,人们追求个性化。一种设计手法是把自然引进室内,室内外通透或连成一片。另一种设计手法是打破水泥方盒子,斜面、斜线、或曲线装饰,以此来打破水平垂直线求得变化。还可以利用色彩、图画、图案,利用玻璃镜面的反射来扩展空间等等,打破千人一面的冷漠感,通过精心设计,给每个家庭居室以个性化的特性。
服务方便化
城市人口集中,为了高效方便,国外十分重视发展现代化服务设施。在日本采用高科技成果发展城乡自动服务设施,自动售货设备越来越多,交通系统中电脑问询、解答、向导系统的使用,自动售票检票、自动开启、关闭进出站口通道等设施,给人们带来高效率和方便,从而使室内设计更强调以“人”这个主体,让消费者满意,方便为目的。
高技术高情感化
最近,国际上工艺先进国家的室内设计正在向高技术、高情感方向发展,这两者相结合,既重视科技,又强调人情味。在艺术风格上追求频繁变化,新手法,新理论层出不穷,呈现五彩缤纷,不断探索创新的局面。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球化所引起的国际关系中的诸多问题日益引起政界、学界的重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希望大家喜欢!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一 《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摘 要: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通过语义学对道德的分析,可以看 出国 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国际关系 道德 国际伦理 气候变化 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无”与“有”是学界争论通常的焦点。一种颇为流行的分析方式是把“非道德”(amoral,或译无涉道德或超道德)标签贴在现实主义身上,将其与“道德主义”作为对峙的两端加以比较,哈里斯(Own Harries)采取的就是这种 方法 [1],国内学者石斌也认为,以“非道德”著称的现实主义与法理-道德主义双峰对峙,是影响最大的两大国际伦理传统[2]。在注重科学方法和价值中立的美国,也有很多学者把理性主义同道德主义对立起来,作为不可调和的矛盾[3]。更多的中国学者则强调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复杂性与伦理传统的多样性,并认为应对此采取更加灵活和宽容的态度[4]。 本文首先列举有关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的流行观点,然后从语义学角度即道德概念的内涵与作为这一概念外延的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入手,对上述争论进行分析,认为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并非牵涉“有”、“无”的“道德存在”问题,而是如何看待与应用的“道德选择”问题。第三部分将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案例,简要说明这一观点。 文章 的结论是:道德选择,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 1.争论的观点 在谈到国际关系中道德时,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观点迥异,同一理论流派内部也存在分歧,但大概有六种观点,可以被学界普遍接受。下面简要列出的观点,前四种通常被视为包含在现实主义框架之内,后两者可以被归纳为理想主义的论点。 最极端的立场可以定义为“非道德主义”。这一立场认为,在国际政治中根本没有道德的位置,国家考虑道德义务非但不必要,甚至很危险,这还意味着“不道德”的行为有时也是必要的[5];“在国家外交政策中没有道德可言”,“外交政策与国际政治本质上是非道德的活动”[6]。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道德相对”论。该观点怀疑道德原则的普世性,或者虽不赞成道德相对论,但仍然认为具有普世性质的道德原则较之国内政治领域极为有限,也殊少约束力。例如卡尔认为:“这些所谓的绝对和普世原则根本就不是原则,它们只不过是在特定时期、根据对国家利益的特定解读而制定的国家政策的下意识反应而已”[7]。凯南则指出:“不能认为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任何地方的人都必定正确有效”[8]。 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国家理由”。它强调“个人道德”与“国家道德”的区别,把国家作为道德诉求的对象,使国家人格化,并赋予国家利益以道德内涵[9];认为国家本身乃价值之源泉,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必要手段。国家本身就是道德力量和高层次的善[10]。从这一观点看,“不战而屈人之兵”并非是从“不打仗”或“不杀人”的道德观念出发,而是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国家利益需要。 较温和的观点可以称之为“有限道德”。该观点认为国家及其政治代理人可以充当有限道义角色,但必须有利于增进国家利益,或者至少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度 [11]。 第五种观点是“形势伦理”(situational ethics) 或非完美主义。从坚持道德原则出发,该观点既讲求实际、又坚持道德伦理的适当指导作用, 并且按照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政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具体决定道德伦理态度。 最后一种立场可以被称作理想主义或道德主义。“坚持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政治手段都必须符合根本的道德伦理”[12]。“应用于个人道德的共同原则――同情、慷慨、宽恕、仁慈、容忍――同样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13]。康德缔造永久和平的思想就是以普世道德作为基础,受其影响发展至今的“民主和平论”,也是把民主视为可以推广至全球的一种价值取向。 在图1中,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各执一端,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两大派别,是国际关系中道德问题争论的焦点。在其间的广阔范围内,存在着各种温和的、偏左或偏右的派别。为了不被繁杂的标签所迷惑,从语义学角度开始厘清国际关系的道德概念,是有必要的。 2.道德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概念内涵与外延 道德(Morality),在《柯林斯英语词典》(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中的解释有三,a.道德是关于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和可以接受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一种信念;b.道德是被某一社会或特殊人群所普遍接受的有关人行为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道德指某行为正确或可以接受的程度。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道德概念的三种内涵:第一,道德是一种信念,此信念认为凡事或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有善恶美丑之别,人们必须以道德的眼光看待事物和行为,必须在各种价值判断中做出选择。第二,道德是信念的体系,当一个群体(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中出现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某种或某些信念时,就形成普世或一定程度上普世的道德观。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群体与道德认同互为条件:群体中的互动既形成又调整个体的道德信念,道德认同又为群体的维系提供基础。第三,道德是评价标准,个人或群体根据自己的道德观或普世道德观对某一社会行为作以评价。从历史唯物论看,不同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不同个人或群体的评价标准必然不同,从辩证唯物论看,同一个人或群体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其评价标准也可能不同。 我们再把这一概念延展到国际关系领域。根据道德的内涵,我们可以这样延展出这样的道德定义,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是:a.关于国际行为的是非与可否接受的信念;b.一些国家或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和价值体系;c.对国际行为作出的道德评价。 首先,凡是承认国际行为是可以评价的,即是承认国际关系中有道德存在。从这一点说,即使是“非道德主义”,也是有道德观的,实际亦是如此。马基雅维利在否定君主该受道德约束的同时,同时就是积极地对君主(国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只不过他对国家道德评价的标准与个人道德不同而已。同时,他也不曾忘记普世道德观的影响力,他认为“仁慈、守信、诚实、人道、虔诚”等品质,君主没有必要具备,但却“很有必要显得具备”[14],为什么要“显得具备”? 显然是因为人们都认同这些品质,认为其是好的,是对的,是应该具备的事情。上文列出的所有观点实际上都是不同程度地承认行为有是非对错之分。“道德相对论”怀疑的是道德原则的普世性,但并不否认有道德;“国家理由”所强调的“国家利益”本身就是一项道德原则,相信只要坚持“国家理由”就是好的,是正确的事情;“有限道德”及“形势伦理”原则也肯定了道德的存在。总之,同个人行为相比,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行为也是有是非对错之分的。 其次,国际关系中的普世道德。国内道德规范依据的是国内大多数人的认同,因而成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取向,而如果存在国际道德规范,它所依据的也应该是国际社会大多数行为体的认同。那么实际上存在这样的道德规范吗?哈里斯在其文章中列举“国家道德”观点时讲道,“国家存在本质上是为了提高和保护自身及国民的利益,它的道德必须与那个目标协调一致。” “实施外交政策的人其首要责任不是阐释自己的道德观点或偏好,而是要确保其服务对象的利益。” “一个政治领袖的责任就是他的人民的福利、国家健康发展,而非纯洁他自己的灵魂,这两者并不必然一致”。“道德主义”立场则与其有本质不同,“国家行为没有什么不好判断的,因为应用于个人的道德判断标准同样适用于国家”[15]。可见,他们列举的或阐释的都只是某一部分群体的价值体系,而非“普世”的被大多数所认同的价值体系。从这一方面考察国际关系中的道德,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尽管国际上存在着由一些国家、甚至大多数国家认同而形成的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但严格意义上的普世道德,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尚不存在。不仅如此,不同国家对不同道德原则和价值体系的认同,还有可能相互冲突,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基于认同导致的冲突,远比基于利益所导致的冲突更难和解。比如“人权高于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这两种道德观念产生的冲突,还有以宗教认同为基础的种族冲突等等。第二,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随着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国家供给个人道德认同的能力逐渐削弱,逐渐受到更为广大的群体(国际社会或世界社会)的挑战,这个更广大群体有机会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道德认同,而更广泛的道德认同又将会为真正的普世道德观念的形成创造条件,人类就有可能建筑一个道德的“巴别塔”。 再次,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评价,是国际关系主体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国际行为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这种评价是主观行为,不同国家做出的判断会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样是持“国家理由”观,但对国家利益的定义和国家需要的价值取向,可能在不同的时期有很大差异,那么国家在对国际行为的评价也会相应变化(如美国在不同时期对待阿富汗政府和伊拉克政府行为的评价)。中国对非洲的援助采取不附加条件、不干涉其内政的政策,这在中国和非洲等大多数国家看来,是正确的、道德的国际行为,然而让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评判,就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国际道德的行为。道德评价上的主观性,不仅存在见仁见智的层次,甚至会导致严重分歧、对立与对抗。 综上所述,从其涵义的第一个方面来看,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存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关于道德认同即普世道德的存在,以及道德评价方面,由于国际关系的国家中心特性以及道德标准的主观化等原因,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甚至冲突的观点也有合理性。因此,关于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争论,不是简单的存在或不存在问题,而是更加复杂的“道德选择”问题。正如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而言,这“并非是对与错之间的争论,而是对与对(rights and rights)之间的争论,而这就使问题的解决变得无比复杂[16]。 不能否认的是,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其存在的痕迹总是若有若无、若隐若现的,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道德与价值、经济与利益、政治与权力常常作为国际行为的多种属性混杂一起,很难区分。当小布什宣布对伊拉克的战争时,很多人认为他是为了石油,也有人认为这是美国全球争霸的重要一步,而小布什公开的理由之一,则是“自由”。国际关系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很难对一种国际行为做一定论。比如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各国分歧,很多学者都从国家利益等非道德角度入手研究,当事国家的所作所为,也让人感觉在此问题上很难找到道德解释的立足之地。本文接下来将简要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关系道德的实在性加以说明,并应用上文所列六种观点对该问题加以解释。 3.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看国际关系中的道德 人类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的关注,源于温室效应理论,而该理论在近200年前便已经由法国科学家提了出来,1908年,瑞典科学家阿兰纽斯出版专著,首次提出人类活动将会极大影响地球气候,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比重将在未来几个世纪增加到引人注目的程度[17]。但此后半个多世纪,人们对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仍然采取“可接受”的态度,甚至给予“道德”的评价[18]。 相比之下,减排在当今世界几乎成为一种普世道德,就连一向对此无所作为的美国也于2008年4月17日发起第三次“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并提出在2025年前使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不再增加的目标。 尽管国际上对减排问题几乎形成共识,但是谁在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定论。原因很简单:各个国际行为体都有自己难以割舍的利益。此时的“国际道德”让位给国家利益。欧盟在世界排量中的份额总共只占15%并且从趋势上还将减少,而门槛国家所占份额自然会有所增加。也就是说,谁也不能躲避开这个全球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建立在“形势伦理”的基础之上,因为欧盟的排放量本身就比较少(15%),加上今后新能源的使用,减排对欧盟国家自身利益的影响并不算大,提出“共同责任”,既不削弱自身利益,又坚持了道德伦理,这是欧盟国家积极倡导减排的原因之一。 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则采取了“有限道德”的态度。提出“算总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算总帐”基于排放时间和总量的计算,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这样的原则,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履行道德责任1。 各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反映出国际关系中道德的实在性与道德选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共同的道德压力下,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价值判断、观念与原则,在“责任”、“义务”与“利益”间作出不同的道德选择,它们的国际行为从根本上讲只有观点分歧而不存在绝对的是非对错,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者“优中取优”而非绝对的善恶比较。减排问题上是如此,其他的国际行为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1]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Orbis, Fall, 2005, pp. 599-612. [2]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载于《欧洲》2002年第1期,第1-11页。 [3]Fred M. Frohock,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Impossibility Theorem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74, No. 2, 1980, pp. 373-384, and Viktor J. Vanberg and Roger D. Congleton, “Rationality, Morality, and Exi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6, No. 2, 1992, pp. 418-431. [4]何怀宏:《国际伦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5-7页;时殷弘:《民族伦理传统与中国的伦理观》,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3期,第19-20页。 [5][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3-75页。 [6]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7][英]爱德华?卡尔:《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秦亚青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8]George F. Kennan, G. (1954). Realities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4, p. 47. [9]楚树龙,耿秦主编:《世界,美国和中国: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战略理论探索》,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0]Jack Donnelly, “Twentieth-Century Realsim”, in Terry Nardin and David R. Mapel, eds.,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85-111. [11]石斌:《“非道德”政治论的道德诉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伦理思想浅析》,第2页。 [12]时殷弘:《历史?道德?利益?观念――关于国际关系理论思想的谈话》,载于《欧洲研究》2003年第5期,第143-149页。 [13]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0. [14]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第74页,第84-85页。 [15]Own Harries, “Power, Morality, and Foreign Policy”, p. 601-605. [16]Kenneth W. Thompson, “Moral Valu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88, No. 3, 1973, pp. 368-374. [17]徐再荣:《从科学到政治:全球变暖问题的历史演变》,《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第115页。 [18]阿兰纽斯还期待着由二氧化碳比重增加带来的全球变暖会给人类带来更加丰富的作物,并为迅速增加的人类造福,见徐再荣:前引文,第115页。 注 释: 1.秦大河:《气候变化的事实、影响及我国的对策》,载于《 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篇二 《国际关系中的情感》 摘要:国际关系中的情感问题成为当下国际关系理论微观研究的 热点 。目前研究情感基本有两大路径:一是动态的分析,主要包括情感如何生成,生成的机制有哪些,情感如何导致合作与冲突,变量间的因果机制是什么,情感如何建构身份或认同等问题的分析;二是静态的分析,包括情感的类型学分析(即人际间或国际间存在多少种类型的情感)和情感的性质分析。本文认为,存在三种性质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三种情感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关键词:国际关系;情感;交换资源;情感动机;互动结果 一、引言 情感是人际关系的维持者,也是一种能够分裂社会的力量。情感在所有的层面上,从面对面的 人际交往 到构成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的组织系统,都是推动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然而,情感研究并非受到本应有的重视。著名的情感研究者特纳(Jonathan Turner)说:“……对情感的研究一直是隐形的——至少到最近几十年。在这门学科(指社会学)经典的创始人之中,较少研究情感的任何细节。”直到20世纪70年代,情感研究才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之前“情感主题被完全忽视”。[1](1?2)情感研究在国际关系学的境况更为糟糕,直到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00年以来,才有为数不多的学者探讨情感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例如克劳福德(Neta Crawford)、罗斯(Andrew Ross)、麦克德莫特(Rose Mcdermott)、罗森(Stephen Rosen)、利博(Richard Ned Lebow)、郝拓德(Todd Hall)、默瑟(Jonathan Mercer)等。①近几年中国学者也在情感研究方面有所建树[2],归纳起来,已有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具有情感基础,国际关系理论并不排斥情感要素。建构主义的集体身份理论、自由主义的合作命题和民主和平论、现实主义的均势联盟学说等都必然含有情感的成分,因而,用情感分析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具有正当性。[2] 第二,情感有助于而非有害于理性,理性决策需要情感的辅助,甚至在看似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有情感在发挥作用。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我们可以假设存在纯粹理性的人,他们的行为仅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那么新的问题产生了: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而对他人漠不关心的话,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弗兰克认为,情感可以解决行动者对集体目标和社会价值的承诺问题,情感将调整理性,培育助人行为。弗兰克还主张,人们在社会情境中通过多种微妙的线索交流他们的情感,并且这些线索对预测他们将如何行动发挥着重要的符号作用。因此,理性甚至是自我利益都要关注情感方面。[3] 第三,情感对合作与冲突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情感导致合作集中体现在情感促成内群体认同和联盟的研究上。[2]与之相对,情感也往往导致冲突。著名的情感社会学家舍夫(Thomas Scheff)和雷辛格(Suzanne Retzinger)结 以上研究丰富了人们对国际关系中的情感的认识。本文拟从一个静态的视角来认识国际关系中的情感,这个视角便是情感的性质界定,当然这个界定不是罗列国际关系中存在多少种不同的情感,而是从性质判定上概括国际关系中的情感形式。笔者打算首先分析情感和理性的关系,尽管这是情感研究的老问题,但确实是所有情感研究必须明确和肯定的根本性问题;然后分析三种形式的情感,即作为交换资源的情感、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和作为互动结果的情感。 二、理性与情感 尽管国家之间的情感互动十分频繁,但总体上国际关系研究排斥情感关注,深刻的原因在于国际关系的理性统治,情感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情感和欲望、意志一样,被认为是国际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因此唯有依赖国家和领导人的理性及其内含的逻辑、审慎和推理方有可能实现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秩序。不得不说,情感确实具有消极的国际政治效应,比如憎恨往往带来不加思索的战争冲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心理学家和情感社会学家在人类有多少种基本情感的问题上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识是高兴(如愉快、欣悦、满意)、恐惧(恐怖、焦虑)、愤怒(憎恨)和悲伤(忧伤、哀愁)构成人类四大基础情感,[5]可见人类的基本情感中绝大部分都是消极的。但是,消极情感的数量优势不能掩盖情感的积极效应,一方面,消极情感能够带来某种积极动力,如愤怒和悲伤同样可以带来发奋图强;另一方面,积极情感本身具有极大的良性效应,如情绪性信任是维系(内)群体认同、凝聚力以及团结的根本动力。 进一步分析,很容易发现国际关系理论对理性与情感的绝对划分是有问题的。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强调,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它并不需要理由(即理性)的支撑和证实,情感自身具有自在和自足性。换句话说,理性和非理性的区别并非是人们所简单理解的“好的和精明的”与“坏的和愚蠢的”,理性和感情可以各司其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分化的社会为人的理性和感情的分化及其作用提供了前提,由于社会分化为系统与生活世界,因而支配系统的是理性原则,支配生活世界的则是感情,由理性来安排利益和效率,由感情赋予我们协调和平衡[6](138)。 如果以上只是说明感情具有独立的空间和运作过程的话,更为彻底的倾向则是把理性和情感融合起来。实际上,情感和理性绝非泾渭分明,著名的政治心理学家马库斯(G E Marcus)认为:“ 短语 ‘情感与认知’(affective and cognitive)可能给人这么一个印象,即一方或者另一方占统治地位。然而,更为可能的是,不是在情感评价和认知评价之间进行比较,而是在只有情感(affect—only)的评价和认知加情感(cognitive plus affective)的评价之间比较。几乎不可能存在缺失了情感内容或情感影响的思考对象。”[7]马库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不管是行为体的心理(如认知、需要、态度和评价)还是行为,其中都必然包含感情的要素,而且感情的效应还相当重要和明显。这又告诉我们这么一个道理:具有情感能量②的人和国家,并非仅仅严格按照事实或逻辑采取行动,无论在什么情境之下,即使是理性的行动也掺杂着感情因子。实际上,当前的个性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和情感社会学存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情感是行动的动机中很有力的因素,情感发动理性、支撑理性并且帮助理性找出目标,只要有目标行动,就总会伴随相应的情感付出和回报。卢梭认为,人的理性和情感是相互施惠的,一方面,人的理性通过情感的活动才得以完善,因此很难想象“既无所畏惧又没有欲望的人会劳心费神的进行思考”;另一方面,情感的发展又受动于人的知识,对于任何事物,人是有了概念之后才会去希求或畏惧它,“否则就是纯粹出于本能的冲动”。[8](82?83)培根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的理智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情感浸透在里面。” 猜你感兴趣: 1. 关于2016-2017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 3. 2016-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 4. 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 5. 2017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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