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 ***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引发了一些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不同态度 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般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执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路销售征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占零售业销售额的比例很低。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路销售下降。 另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路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路商家明视讯记忆体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 *** 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 *** 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网际网路征税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征税要有凭证,因特网是无纸化的,较困难,我国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网际网路发展快一点。项怀诚表示,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或 *** 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 *** 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原则,或是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就提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的挑战。首先,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公司可以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公司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将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此外,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二常设机构设立地难以确定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产所等。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固定的办事地点或者是实际经营场所;二是独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某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 *** 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伺服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受到了挑战。此外,电子商务中产品及劳务的提供仅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体来完成。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网际网路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 三课税物件发生混乱 课税物件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形式,使课税物件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商务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资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体、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资料化处理而直接经过网际网路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我国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一套相对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传统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过资讯网路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其次,现行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在网际网路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电子资料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此外,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和地理位置,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在网际网路上没有国界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对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一明确是否征税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趋势,问题只是在于何时开始征税,如何征税。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其在整个贸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飞速上升,在未来电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传统贸易。如果不对其征税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影响到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他单行税务法规也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电子商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先进的交易方式,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交易,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所以对其也应予以征税。 此外,从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上看。国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与因特网”的报告中,也倾向于网路交易进行征税,并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对电子商务征税权的态度,然后鼓励各界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跟踪掌握各国最新动态,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目前规模有限,但是也应该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包括: 1.税收 *** 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 *** 的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现有税收原则相一致。 2.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 *** 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二是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中性原则,要以交易本质为基础课税,避免交易形式的影响。 3.立足现行税制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三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必要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修订和完善税法中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概念。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上。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如“常设机构”、 “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释,对现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删除,并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2.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电子交易都是以资料交换的形式在网路空间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就上述问题先做出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规定。可以考虑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储存的资料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资料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此外,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资料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资料资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际网路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资料化手段来完成商业 *** 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型别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路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路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充套件。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援,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执行提供技术支援,以便有效的进行网路接入、资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路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网际网路络环境,提供资讯连线,资料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路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路内容提供者:网路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资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 *** 的资讯内容和不同的资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路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资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路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执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网际网路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路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资讯,财产资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资讯,还包含着个人资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 *** 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资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路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 *** 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 *** 对网路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资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 经验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三、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工具理性的引导下,社会共治是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导向,即必须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企结合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商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一环节十分困难,现实中出现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现象。本文认为为了消弭“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以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环节为划分标准的权力划分方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从“摇篮到坟墓”均由具体的特定机构管理,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力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国还应明确属地查处监管原则,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二)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商,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③。
(三)明确交易平台谨慎质量信息审查义务
在电商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选择的例子――柠檬问题”④,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要将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告诉消费者。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赋予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质量信息审查并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在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由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平台监督站内经营者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系统。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与政府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有更深厚的专业能力,更完整的测试条件,更积极的执行 措施 ,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量认证,把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添加至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商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三方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因素有关”⑥,为了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介入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以进行认证后监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监管法律机制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要实现质量监管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就必须建立多方合力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商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商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发展出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就是给定最优的防预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以实现之”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回应层面,欠缺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对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转移,完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将交易平台的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汇总,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预警与行业质量分析,从而从源头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能。
四、结语
传统商务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商领域同样存在,但植根于传统实体商务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则祥”,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商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商发展环境,引导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黄培东.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②徐晓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县域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④__德.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国台湾地区的SOSA(台北市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设立有优良电子商店标章和资讯透明化电子商店信赖标章,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 总结 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 网络技术 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 报告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 渠道 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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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安全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安全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初探
【摘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需要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能够实现加密、验证和保护等功能。本文主要从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PKI体系、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几个方面论述了保护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安全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电子商务安全性需求
对于电子商务系统而言,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网上交易安全顺利的进行,电子商务 系统安全 性要求可归纳为:(1)机密性要求。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而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Internet)上,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保障交易信息在存取和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给非授权的人或实体。(2)完整性要求。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因此电子交易的双方数据的完整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因此需防止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并保障信息传送的次序差的统一。(3)真实性要求。真实性是指网上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从电子商务的形式上看,电子交易中参加交易的各方是不见面的,他们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场所进行活动,因此需要对参加交易的人或实体的身份进行检验,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使参加交易的各方能够在相互不见面的情况下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4)不可抵赖性要求。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电子商务也需要建立相关的责任机制,防止交易双方交易过程出现的相互抵赖行为。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需要为参加交易各方的对象(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5)有效性要求。电子商务的是指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要保证在网络上传输的交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电子商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交易活动的成败与否,它是能否开展电子交易活动的前提,直接影响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网络故障、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相关的应用程序运行时出现的错误、硬件系统可能出现的故障、系统软件产生的错误结果,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攻击和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
2电子商务涉及的几种安全技术
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通过对数据进行重新编码,隐藏真实信息的内容,当非法用户截获该数据时,无法得到信息真实内容的一种技术,主要有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种形式。加密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手段,除了实现传统信息保密之外,在网络鉴别、认证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应用,加密算法是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基础。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所有信息都是电子数据形式,如商业合同,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需要实现具有手写签名功能的签名即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技术的基础是加密技术为。认证技术认证实现网络中对某个实体的身份加以鉴别、确认,以证明其是否是名副其实或是否是有效的过程。认证系统常用的验证 方法 可分为以下两类:“基于密码”的认证和“基于生理特征身份”的认证。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在企业的内部网络和Internet之间置竖的一道安全屏障,通过预先设定的策略对数据对进出网络的数据进行过滤、分析和审计,可以防止非法用户进入内部网络,并能有效防范各种攻击行为,从而保护内部网免受非法用户的侵入。技术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PrivateNet)是以公用开放的网络(如Internet)作为基本的传输媒介,通过相关网络安全协议和隧道技术等多种技术在开放的公共网络建立一个临时的、安全的连接,是一条穿过混乱的公用网络的安全的、稳定的隧道,为用户提供类似于具有专用网络安全性的网络服务技术。通过VPN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和远程用户、公司分支机构、商业伙伴及供应商与公司的内部网建立可信的安全通信连接,保护企业和个人敏感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的的安全,使得企业和个人利益得到保护。公钥基础设施PKIPKI即“公钥基础设施”,是一种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基础设施平台,负责创建、管理、存储、分发和作废证书的软件、硬件、人员、策略和过程的集合。通过权威认证机构(CA)提供的数字证书为用户建立起一个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用户可以在多种应用环境下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提供认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等安全服务。安全电子交易协议1)安全套阶层协议(SSL)SSL协议(SecureSocketLayer)提供三种安全连接服务:数据保密;身份真实性认证;数据的完整性。2)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提供了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之间的认证,确保交易的保密性、可靠性和不可否认性,保证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购物的安全。其他技术其他技术如入侵检测技术、智能卡技术和安全审计/日志技术等。
3 总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步意识到,安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安全专家的重视,因而安全技术不断的得到发展应用,如:加密技术,防火墙,安全认证协议等。这些技术的应用极大的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少忠,郝莉萍等.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2]屈武江,陈晴光.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前景
摘要: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取得良好成绩,贸易影响力逐渐提升、贸易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电子商务作为“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角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重大影响作用,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提升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贸易中介;物流
中国通过4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首先需要承认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良好成就,尤其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独树一帜的贡献。但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距离,中国能否保持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还有待回答。基于此,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机制,对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贸易发展提出可行建议。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进程
(一)电子商务模式简析
电子商务的出现提升了国内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的数据传递效率,降低了国内外贸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也规范了国内外贸企业业务的管理(赵武,2016)。国际贸易的扩张和贸易中介功能的发挥得益于电子商务在全球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促使交易费用率下降,改变生产组织方式和交易模式,并重构了贸易模式以及全球生产模式(茹玉骢、李燕,2014)。电子商务作为国内企业走向世界的一条“高速公路”,为中国企业发展国际贸易创造了良好的途径。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手段,它将分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实现产品和资金的双向流通。当前,具有跨境属性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B2C和C2C三种。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改变了生产方式,使得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迅速增加。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有效提高消费者搜寻次数、降低市场搜寻成本,对市场价格产生显著黄昊(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401331)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取得良好成绩,贸易影响力逐渐提升、贸易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电子商务作为“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角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重大影响作用,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提升等方面进行改进。,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拉近,降低信息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同时也极大改变了电商企业的发展方式。
(二)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国际电子商务以欧美国家为主流,其中欧洲大约5%的GDP由电商贡献。2012年B2C贸易额达到亿欧元,其中为欧盟所创造。2016年欧洲电商销售额增长近15%,达到5300亿欧元,占全球电商销售额30%。美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约占全球的1/3,亚马逊净销售额由2001年的25亿美元增加到2016年的437亿美金。
电子商务在非洲同样发展迅速,埃及2012年已经有超过20%的网民在进行网购,同年尼日尼亚已经建立了一个被称之为“非洲亚马逊”的购物网站Jumia,2013年“非洲版阿里”Kaymu开启运营,2014年由中国人创建的非洲第二大电子商务平台Kilimall正式上线。
环顾全球,电子商务已经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生根发芽,触及到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生活的各个方面,世界正在建立起一张由电子商务搭建的巨型的网,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少不了中国的身影,某种程度上中国已经在引领电商市场,中国企业向世界提供的产品和中国消费者对世界范围内产品的消费都形成了巨大规模。中国十几亿人口中互联网用户于2017年6月份达到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017年上半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亿,较上年增长。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到万亿元,其中零售方面以天猫国际(占比)、京东全球购(占比)、唯品国际(占比)、聚美优品(占比)、网易考拉(占比)、小红书(占比)等为主要代表。2017年“双11”期间,网易考拉海购对外宣布其当年“双11”销售额达到2016年的4倍,28分钟之内就已经达到2016年“双11”全天的销售额。
因此可以认为,电子商务大发展背景下的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中国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消费者能够及时便捷购买海外产品,而国际消费者也能及时获得来自中国的产品。一方面,电子商务背景下,信息搜索成本大幅度降低,消费者能够及时从网络 渠道 获得相应的产品信息和商业信息,进而快速做出决策;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虽非中国首创,但却在中国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国际的引领者,这对中国而言是一次重大的机遇。
二、电子商务是新时代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
(一)电子商务成为一种“贸易中介”
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低、成本高,很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风险,交易对手之间的信任感不高。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作为硬件的计算机和作为软件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设施,成为这个时代乃至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路径。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方式、贸易主体等都产生了重大冲击,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交易结构及主体结构等内部结构(王丹丹,2016)。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技术化、虚拟化、智能化、全球化的特点(樊茂勇、王海东,2001),能够实现对超大量信息的高速处理和计算,能够在极端复杂的环境中迅速寻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使得交易效率大幅度提升。因此会发现,在跨境的两个交易主体之间,电子商务就如同一座“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乃至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作用,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贸易中介这一角色。
(二)贸易中介与信用中介
电子商务不仅扮演了贸易中介角色,更重要的是基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起了一个系统性的商业生态环境。电子商务将生产者到消费者全流程进行资源整合,融合了商业和金融,既有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又融入了新兴的金融科技技术。在生态化的电商系统中,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不仅是产品和服务,同时提供金融服务,甚至形成了闭环的信用交易系统,深度契合了当前的区块链概念。
传统金融思维中,货币或者代表产品价值的等价物脱离产品和服务而存在,具备价值储藏等功能,随着现代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逐渐回归本质,摆脱对货币的依赖。电子商务将会成为构建新型信用交易的重要场景,闭环下的交易建立在具有实力保障的电商平台基础之上,衍生出一系列的信用交易方式,也即意味着贸易中介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信用中介,市场中此种模式已经有所实践。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国际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其中物流发挥着重要作用(张环宇,2013)。中国各类B2B、B2C模式之所以能够发展越发成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物流基础设施,具备系统化的物流配送网络。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产品流通和服务供给的流程再造,是对传统贸易的颠覆式改革,不仅是流通模式的变革,更是贸易思维的革新。
对于具有海量制造型企业的中国而言,市场打不开永远是发展痛点,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是传统贸易模式无法及时满足的,而电子商务恰好解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向痛点。其核心就在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中介”将两者的信息进行快速匹配,然后借助其强大的物流网络迅速进行资金结算,快速完成交易,这是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大发展的内在机理,也是中国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契机。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关键在物流。图2展示的是中国跨境贸易的两种物流模式,其中保税模式相对较为厚重,仓储、资金压力大,但国内物流效率极高;直邮模式相对轻型化,中间环节相对较少,但缺点在于物流时间较长,无法满足即时消费需求。
相比较而言,两种物流模式各有所长,适合不同的贸易需求,对于具有稳定消费周期的产品而言,保税模式更为合适,而对于不具备长时间存储且消费规律性不强的产品则直邮模式更为合适。两种模式存在的前提就在于企业具备一站式操作的能力,具备强大物流体系。结论与建议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可以看到中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取得突破。但是,在法律制度、人文环境、跨境服务专业性、通关效率等方面还存在各类较为明显的问题,对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阻碍。此外,电子商务在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企业缺乏现代电子商务理念、电子商务环境不完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物流网络优化等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主要从国内国际两个角度展开,国内需要继续完善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法规制定,明确厂商、消费者、政府管理者等各个主体的定位,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划分,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国际层面,一方面积极争取国际规范制定的话语权,为保护本国利益进行努力,另一方面则是企业层面、消费者层面对国际贸易法规的掌握与应用,避免各类贸易摩擦的出现。
第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对具备跨境贸易背景的人才需求很大。特别是在当前科学技术与商业活动日渐融合的大背景下,具备优秀的跨界能力的人才将会是未来人才竞争的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方面依靠企业的自主培养,依赖于市场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则需要改变中国现有的高等 教育 模式,设置更加贴合实际的现代教育体系,从师资配备、设备引进到课程设置,资源配置应当更加注重 社会实践 。
第三,提升企业国际贸易服务的专业性。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涌现出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一批优秀商贸型企业,但更多的则是规模较小、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小型企业,使得中国电子商务整体服务专业性较差。如果要实现中国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中国跨境贸易在国际竞争中不断进步,就必须提升企业跨境服务的专业水准,包括物流配送、资金结算、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 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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