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政大考研 >> 法学硕士 >> 环保法 肖老师 发表于 2011年7月23日 一、培养目标根据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教学和环境与资源守法、执法的需要,培养政治上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知识面宽广、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环境与资源法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勇于坚持真理的意志和百折不挠的心理素质;2、比较精通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各部门法知识,了解和掌握作为环境与资源法立法基础的环境科学基本知识;3、具有较强的独立进行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环境与资源法教学、科研和法制(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律师)机构与环境和资源管理机关的下作;4、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用外语顺利地阅读和准确地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的外语听说能力;5、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科研、教学或实际部门工作要求。二、研究方向1、环境法学2、自然资源法学3、国际环境法学三、学习年限1、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为三年。2、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3、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离校,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可延长至四年。4、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一)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学时 4学分第一外国语 144学时 4学分专业外语 36学时 2学分(二)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环境法学 54学时 3学分自然资源法学 54学时 3学分外国环境法 54学时 3学分国际环境法 54学时 3学分(三)选修课(计10学分,其中本专业选修课至少6学分)环境资源法前沿课题研究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 学分环境科学概论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 学分环境法律实务 各方向限选 36学时 2学分法理学原理专题研究 36学时 2学分侵权行为法论 36学时 2学分证据法学 36学时 2学分法律逻辑 36学时 2学分海洋法 36学时 2学分国际法专题 36学时 2学分物权法 36学时 2学分行政法专题研究 36学时 2学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36学时 2学分计算机原理与应用第二外国语 非指定选修课(四)读书报告(计2学分)在学期间应在本专业或本学科范围内至少做读书报告2次。(五)补修课(计4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法律本科的骨干课程。民法学 36学时 2学分行政法学 36学时 2学分五、其他教学环节(一)科研论文(2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后计2学分。(二)社会实践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和学院组织落实,共36学时,不计学分。六、培养方式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式:1、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辅以社会调查、参与起草守法和导师主持的专题研究、提供法律咨询、到环境与资源法制机构业务实习等。2、实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采取校内教师授课与聘请校外专家专题授课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参与环境与资源法制实践相结合、导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校内听课与到外校听课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论文写作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3、以导师指导为主的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同时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每个导师应了解和掌握其负责的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并及时地指导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难题。4、导师除布置、监督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外,还要鼓励、指导学生在学习期间撰写研究性专业论文,对水平较高的论文积极推荐发表。七、考核方式学位课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实行考查或者考试方式。考试采取笔试的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试的方法,或者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第一学年提交1篇学年论文,并将论文成绩计入学分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1、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限于环境与资源法的范围内,一般为专题研究,也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实际,站在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法理论发展的前沿,探讨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和健全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制的基本途径和方法。论文选题在第二学年初确定。2、学位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撰写前应认真进行学位论文调研,广泛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拟出写作大纲。征得导师同意后方可正式撰写。撰写论文必须独立思考.严禁抄袭剽窃。指导教师应精心指导,严把质量关。论文应符合规定的格式,字数应控制在3万字左右,最后定稿应征得导师同意。九、答辩及学位授予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国家及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规定条件者方可获准参加论文答辩。2、经过学位论文答辩,对论文水平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十、主要参考文献(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专业基础理论类1、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2、夏光等编著:《中日环境政策比较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3、[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著:《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4、刘文等著:《资源价格》,商务印书馆(北京),1996年版。5、王军 著:《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6、[日] 饭岛伸子 著:《环境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7、林娅 著:《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8、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9、郑少华 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0、张象枢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11、蔡守秋 著:《环境外交概论》,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3月版。12、【英】哈特 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13、刘大椿、岩佐茂 主编:《环境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14、[日]岩佐茂 著:《环境的思想》,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15、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16、[美]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17、[美]利奥波德 著:《沙乡的沉思》,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18、[美]施韦泽 著:《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19、[美]辛格 著:《动物的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20、朱坦 主编:《环境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2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编著:《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12月版。22、杨通进著:《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2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5、王利明 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26、崔建远 著:《准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7、王卫国 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28、王成 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29、 [台] 曾世雄 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0、于敏 著:《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3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32、刘士国 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33、 [德]《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34、叶自强 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35、王名扬 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版36、【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37、陈兴良 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38、王之佳 编著:《中国环境外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专业中文参考书1、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王灿发著:《环境法基本问题新探》,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3、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4、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5、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6、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7、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8、高家伟 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9、陈泉生 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10、吕忠梅 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11、蔡守秋 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12、蔡守秋 著:《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13、金瑞林 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14、金瑞林 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15、程正康 著:《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2月版。16、马骧聪 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4月版。17、肖国兴、肖乾刚 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18、王立 著:《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19、肖剑鸣 著:《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2月版。20、曹明德 著:《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21、周珂 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22、韩德培 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4版。23、曹明德 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2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 主编:《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5、杜群 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22003年9月版。26、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版。27、王曦 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28、[台] 柯泽东 著:《环境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29、[日] 原田尚彦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30、[美] 罗杰·W·芬得利、丹尼尔·A·法伯 著:《环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31、 [台] 叶俊荣 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32、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 编译:《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7年5月版。33、付立忠 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3月版。34、王秀梅、杜澎 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35、[日] 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6、那力、何志鹏 编著:《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37、马骧聪 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2月版。38、林灿铃 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39、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40、[法] 亚历山大·基斯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法学硕士,本科非法学专业的不能报考你可以考法律硕士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下面是关于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与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与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是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222 浏览 4 回答
149 浏览 4 回答
353 浏览 4 回答
95 浏览 3 回答
220 浏览 5 回答
191 浏览 3 回答
115 浏览 4 回答
135 浏览 9 回答
83 浏览 7 回答
265 浏览 4 回答
323 浏览 5 回答
356 浏览 3 回答
271 浏览 6 回答
128 浏览 4 回答
238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