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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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对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学院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办学、管理等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对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是否与学院现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致、协调、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学院办公室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法学专家、法律顾问或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院决策会议或制发文件。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长办公会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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