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借款费用准则的盈余管理研究:【摘 要】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企业盈余管理有了诸多新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可利用的操作空间。本文从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出发,主要就新准则下盈余管理方式受到的制约和尚存的空间进行探讨。 【关键词】盈余管理 新会计准则 限制 空间 一、盈余管理概述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的管理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或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以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前提,通过会计估计的合理变更、会计方法的选择运用、交易事项的时点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的适度调节等方法来达到平衡利润、稳定股价、合理避税等目的。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公司的财务管理技术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是企业管理当局管理水平的体现,但滥用盈余管理则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新准则的颁布使得传统的盈余手段受到限制,对利润的操纵行为有制约作用,提高了盈余数据信息质量。 二、新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限制 1.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原来存货发出时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规定,使企业的存货流转得以真实地反映,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费用,都以客观的历史成本反映,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后进先出法在存货发出计价时,是使用最后一次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计算发出材料成本。先进先出法则是使用最开始购入的原材料价格来计算发出材料成本。在两种同时可供选择的计价方法下,当原材料价格下跌时, 企业就会采用后进先出法扩大公司的利润;当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改用先进先出法,以此达到控制利润的目的。新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 2.部分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计提后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内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遏制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在各会计期间之间调节盈余的企图。 3.扩大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经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转为侧重实体理论。新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衡量标准是基于实质上的“控制”而不再是股权比例。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包括小规模公司、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这一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使得合并报表是对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使企业无法采用以股权比例分离子公司的手段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剔除来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时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再按公允价 值进行调整,也不形成商誉,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操纵利润。 三、新准则下盈余管理的空间 1.新准则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属性,使企业盈余管理弹性增强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现阶段我国并不完全具备采用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并且资产评估市场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显然很难公允。 2.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途径 一是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来仅为允许资本化的只有固定资产,而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这就既包括了固定资产,也包括了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二是扩大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来仅为专门借款,现在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根据规定,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资本化。 3.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局限性给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新会计准则体系扩大了减值使用范围。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不仅局限于原先的八项资产、存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均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相应计减值准备。4.新准则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提供可能 与旧规范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同,新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企业都将会获得利润,财务状况可能会因此而得到明显改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处理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方便 旧规范将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新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的研发划分成两个阶段,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尽管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定义区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较大,很难明确区分研究和开发的阶段,各企业可以利用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的划分操纵利润,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屈欢,杨世勇.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赢余管理的影响.会计之友. 2009,(6)下. [3]汪立,李小晗.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审计要点财会通讯.学术版2009,(11). [4] 郭长慧.从新会计准则看企业盈余管理.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7). [5]李晶波,蒋昌稳.浅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中国工会财会.2009,(9).
大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举例如下: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其会计实务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的范围及开始、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同时,对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借款费用的披露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有些差异,尤其是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上,我国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窄。
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因借款发生的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予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设资产的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已研读的有关文献资料】
孟辛.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N].中国税务报,2006.
陈炳辉、单惟婷.企业财务管理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J].财会月刊,2006.[4]钟国昌.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理财广场,2004-08-15.
安保荣.财务管理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9-17.
左春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出版社,2006.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内容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范围及确定条件
(2)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
(二)预期目标
(1)具体分析我国借款费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策
四、【拟采用的方法、步骤】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现状,找出了其发展的意义和存在弊端,为提出解决方案积攒资料。
本文同时采用了归纳分析法,从国内外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对比中,分析归纳出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对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基本理论综述。阐明与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关的概念、确定的条件及实施的范围等,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探讨,其中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探讨,来分析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成因。
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层次挖掘,进一步借鉴国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验和成果,并辅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五、【总体安排与进度】
第一阶段:2月23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3月底完成论文大纲
第三阶段:4月份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阶段:5月份彻底完成初稿
第五阶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阶段:6月份答辩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借款费用答应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还要具体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假如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假如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假如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假如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文章出处: 作者:刘科 张会娟 2008-4-25 23:25:47 浏览:论文中国网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论文中国!中美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期间的比较研究财政研究论文【摘要】由于国情的不同, 我国借救费用准的某些规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其的规定又有些不同。本丈将其中的内容与美国借款费用准则一山盯中对资本化期间的规定作一比较。【关锐词】准则 借款费用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2001 年1月颁布的准则中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就不能开始资本化。例如, 企业为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借人的专门借款已经划人企业的账户,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由于为建造该项资产所购买的工程物资款均未支付, 而且这些款项都是不带息债务。另外, 也没有发生其他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支出, 因而已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 尽管是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所发生的,也不能计人该项资产的成本, 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一个条件又如, 企业已经使用银行存款购买了建造某固定资产所需的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但为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还没有到位, 因此, 没有发生相应的借款费用, 此时, 也不能开始资本化, 因为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二个条件。再比如, 企业为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人的款项已经开始计息, 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但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还没有开始, 不符合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也不能开始资本化。SFAS-34及一SFAS-42规定利息费用开始资本化期间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基本相同,而另一个条件是“ 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需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我国准则考虑我国会计实务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资产予以资本化的条件规定得相当具体硬于操作。“ 购建活动开始”作为资本化期间开始的必要条件,避免了因职业判断的差异而导致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借款费用准则的质量是比较高的。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的条件中所讲的“ 准备活动”则涵盖了很广泛的内容,除了实物的建造以外还包含了在预算建造阶段的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 如计划的制定或从政府当局取得许可的过程也包含了建造开始之后,为了克服意外的困难而从事的活动,如解决技术问题、劳动力争端或诉讼。显然, SFAS-34及一SFAS-42所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包括了预备建造阶段、正在建造阶段和建造之后阶段的全过程,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更符合客观性原则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多濡要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判断, 才能使会计信息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第三个条件修改为“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这就意味着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比以前要扩大些, 但是与SFAS-34和SFAS-42相比, 我国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仍要严格些, 范围仍较小些。二、借欲费用哲停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中, 如果购建活动发生了非正常的中断, 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1.中断原因是非正常, 不是正常中断, 例如,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 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 或者工程用料没有及时供应, 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 或者施工安全发生了事故,或者发生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 导致固定资产购建活动所发生的中断, 均属于工程的非正常中断, 它通常是由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至于固定资产购里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中断则仅限于该中断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的情况或者事先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情况。2.中断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如果中断时间小于3个月, 即使是非正常中断, 也不应该暂停资本化。而SFAS-34及一SFAS-42规定, 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 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 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可能予以中止。二者相比可以看出, 美国准则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 而美国准则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比较我国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是运行, 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时, 或是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因此, 企业并不一定要等到试生产或是运行结束时才能停止资本化, 关键是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断试生产或试运行是否已经表明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注意的是,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职业判断, 至于资产验收日、资产移交日、竣工决算日、投人使用日等, 一般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之后, 因此不能把这些日期作为停止资本化的标准。对于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资产, 企业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 来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1)在资产分别建造, 分别完工的情况下, 其任何一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期间可以独立使用。对于这种情况, 即使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也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才停止资本化。(2)已经完工部分的借款费用仍应继续资本化。例如, 涉及几项工程的钢铁厂, 只有每项工程都建造完成后, 整个钢铁厂才能正常运转, 因而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部停止资本化, 须等到整个钢铁厂完工,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才停止资本化。同我国准则相比, 美国准则认为, 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 实质上完成” 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 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 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其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 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人当期损益, 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四、资本化金倾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对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我国2001年1月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第8条、第9条规定,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里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而在确定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需要确定资产支出数, 我国借款费用准则规定, 资产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然而问题是2001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所发生借款费用, 但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却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的支出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存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的矛盾。针对上述问题, 2006年2月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将专门借款的范围扩大了, 从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本化金额范围的确定在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存在矛盾, 但矛盾依然存在。不过笔者认为如果将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其他资金也计人资产支出, 但当期资本化的金额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为限, 问题就迎刃而解。理由是,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费用部分资本化、部分费用化,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它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着相互占用的情形也就是说专门借款可能部分参与了流动资金的流通, 那么这部分借款费用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应予以剔除这是因为, 既然承认专门借款与流动资金之间存在相互占用, 也就是说流动资金也可能参与资本支出,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实质上就是这种悄形。那么, 将参与资本性支出而动用的其他借欲列人资本化范围也就有了合理依据但考虑到谨懊性原则, 应规定资本化金额不超过专门借款的利息。【今考文献】(1)刘永泽, 傅荣,高级则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杜2001(3)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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