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内河小型渔船的初次检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一式一份)
(2)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一式一份)
(3)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渔业辅助船舶的准造(购)证(带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渔业船舶建造(改建)合同(一式一份)
(5)船名核准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2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申报渔业船舶船舶初次检验的: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一式一份)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需带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
(3)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一式一份)
(4)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检验记录、营运报告(进口或改造的渔船)
(5)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一式一份)
(6)船名核准书(复印件)。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
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当时领取。窗口受理,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