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唯一能伤我的射手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24]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5]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26]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方言与中国现代文学初论【内容提要】 普通话写作建构了现代文学的特定语言模式和思维方式,方言作为规范之外的文学话语形式,具备特殊的审美品质,是对汉语写作特定性和普遍性的消解。它从非意识形态的、经验的、生命的角度与世界对话,更强调存在的本真性和个体性。然而随着民族共同语的普及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入,方言可能终将会蜕变为民族“共语”而不是“独语”。 “五四”白话文运动及20世纪50年代普通话的确立,使汉语的现代化写作被纳入特定的轨道,同时也反射出言说方式与汉语写作可能性的彼此限定又互相丰富的联系。方言作为此种规范之外的话语形式和文学语言资源,是对汉语写作特定性和普遍性的消解。它以语言的自由态势对逻辑语法权势及各种语言定规以冲击,为我们带来耳目一新的审美感觉;同时它作为人类最鲜活最本己的声音,是对遮蔽存在本真的所谓“文明之音”的解蔽。以方言为语言形式,无疑是文学倾听大地、回到本原的一条便捷之径。 一 海德格尔把“因地而异的说话方式称为方言”①。方言作为文学语言形式具备特殊的审美品质,已有众多学者作家对此有明确认识,如胡适就认为它是最自然的语言,最能表现“人的神理”②;刘半农认为它有“地域的神味”③,张爱玲认为它有“语气的神韵”④。但这些都仅是从方言的外部特质来说的,就其本质而言,方言不加修饰,最接近人类存在之本真。经由政治、伦理、逻辑、技术严密修整过的书面语,即所谓的“文明”“文化”之音,容易造成对生存本真的遮蔽,而方言作为自然之声音,是解构“文明之音”的赤裸之声,它与地域、时间、人贯通于一。 方言是人类直接面对大地、山川的语言。在德语中,表示方言的词是mundarden,字面意思是“口型”,而口以及我们整个的有机体,都联系着大地,方言是来自大地的自然原始之声。正如海德格尔所说:“在方言中各各不同地说话的是地方,也就是大地。而口不光是在某个被表象为有机体的身体上的一个器官,倒是身体和口都归属于大地的涌动与生长——我们终有一死的人就成长于这大地的涌动和生长中,我们从大地那里获得了我们的根基的稳靠性。”⑤大地、地母是西方哲学中常见的意象,大地的语言就是生存的语言,是自然涌现的语言,是呈现存在本身的语言,是对技术架构的批判语言,是对于一切非存在的消解,对一切非本真的解蔽。方言是地域、大地上开出的口之花朵,方言的大地之音让世界显现,并随之生长而互相协调。方言还是终有一死者的人的生命与大地的自然联系,地域以方言直达人的血脉灵魂之中,渗透到人类存在的方方面面。以方言为文学语言形式,地域在文学作品中就不再是普通话文学中的背景要素,而是决定性的因子。它以一种强大的地域文化力量影响着文学的主题和灵魂,决定着文学的讲述方式、叙述腔调,它全面渗透到人物的行为、生存方式和精神状态中,它召唤出形象、思想、氛围与色调,是使一切生长并丰富起来的催化剂。反过来,地域如果不以方言的形式呈现,它的形色声音就要逊色许多。因而可以说,地域及方言共同携带着一个文学主题,如川籍作家沙汀用四川方言展现四川西北情状而一举成名。老舍也主要以北京方言描述老北平风貌,而当他写一个年轻女人的内心独白如《月牙儿》时,他就不好再使用北京方言而运用普通话。 一方面,地域通过方言说话,地域在语言里传达自身,呈现风土人情;另一方面,方言诉说着土地、地方,而且每一次都以不同的方式诉说着。地域在这里不完全是一个地理学意义上的人类文化空间意义的组合,它带有鲜明的历史时间意义。这里的时间具备双重指向性。首先是一种即时性时间,是人物、社会、民族在其中浸沉、在其中变易的时间。方言是如此紧密地与人群之口相联,而人群之口归属于大地的流动和生长,因而方言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具有即时性、当下性的特点。研究者往往可以借助小说中的方言,来考证作者的地域和年代,如《金瓶梅》。又如在沙汀小说中,大量特殊的方言词汇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特定社会的产物。其次,方言又与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根生即原生性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方言联系着人古老的传统性以及当下时代的遥远历史,在方言的深处沉淀着时间,居留不前的时间。正如海德格尔所宣称,真实的时间乃是曾在者之到达,曾在者并不是过去之物,而是本质现身者的聚集。人类对世界的原初体验、认识通达无数时光经由方言而至,更能深刻揭示人的本质性的存在。韩少功的《马桥词典》就记录了方言的这种特征,如马桥方言中的“醒”指的是“蠢”,而“醒”字源于屈原的“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而举世独醒的屈原作为楚的忠臣,却在曾被楚国无情杀戮的汩罗江地区投水自杀,他是“醒者”还是“觉者”?当地人的智慧创造了这个独特的“醒”的含义,并延用至今。可见由于方言语词在不同时间中的重叠和延用,地域封闭性的沉静不变,人类便仿似在时间和历史中占有了一种无限度延续的影子,而这正是沉潜着的人性,由地域文化和历史所书写出的所谓民族根性就沉淀在语言和时间之中。语言、地域、时间都离不开人,语言的创造与人的生存体验应该是一回事,方言本质论最终归结于人的生存本体论。标志着意识形态统一的普通话使人生活在按标准秩序严格编码的符号世界中,具有某种抽象性和一般性。方言以其对语言规范的破坏彰显人的本真自由,恢复人的生存常态;方言作为日常语言形式,呈现出语言的多种可能性和极其多样性,它与人类日常感性的或经验的生活形态紧密相连,因而能表达人的具体性、自然性及个体性。最经常被引用的维特根斯坦的话是:想象一种语言就等于想象一种生活方式,任何特定的人生总会有特定的语言表现,方言正是以特定的语言形式呈现出具体的人的存在,而认识人类正是从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人群开始的。在方言文学中,人物不仅没有失掉普遍意义,而且能长久地刻在读者的心扉。譬如提起《海上花列传》,我们就会想起那些持着吴侬软语、能言善辩的上海倌人如沈小红、黄翠凤、周双珠、周双玉;提起老舍会令我们想到京腔京韵的落魄旗人和下层百姓,如《正红旗下》的大姐婆婆、二哥福海;而提到沙汀则令人想起那些操着川腔辣语,开着粗鲁的玩笑,隐身于社会阴暗角落的小人物如丁跛公、龚老法团等。 二 我国在周代就出现了方言的概念,即“殊方异语”。西周的金文铜器铭辞是我国最早的正式的文学语言,周时“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周以王畿一带方言为标准,确定“雅言”,其铭辞作为官方史录用的是“雅言”。春秋战国时期,文学典籍中开始有方言词汇的出现,但并不多,主要还是以北方周秦洛通语为主,如《诗经》和《楚辞》。秦代形成文言文,以秦小篆和秦语词汇来取代六国的东土文字和各地方言,做到了书面语的统一,文学语言就开始与口语分开。今《史记》载李斯的《谏逐客书》和《上二世书》,以及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都是当时文言文的范例,当时的方言作品却很少记载和留存。汉代刘向《说苑?善说》中记载的《越人歌》,是用当时越地方言所唱的民歌,可能是最早的方言作品,但已有论者指出《越人歌》也可能是非汉民族语言,并不是方言。随着唐宋变文、说唱、平话小说等民间通俗文学的发展,方言于明清之际开始大量进入文学创作中,如《醒世姻缘传》用了鲁东方言,《水浒传》、《金瓶梅》人物对话杂用山东方言,《西游记》和《儒林外史》分别有淮安方言和安徽全椒方言,《红楼梦》则主要是下江官话(南京方言)和北京话的综合,《何典》、《海上花列传》和《九尾龟》大量运用吴语方言和民间谣谚。清末还产生了方言《圣经》以及方言白话报。 明清白话小说多用方言土语这个传统在“五四”白话文运动中随着传统文学形式的取消而中断了,经过欧化改革的白话和以北方方言为主的语言共同体的确立,使文学语言形式有了一种共同的标准。这种标准一方面给文学带来新气象,另一方面又无形中压抑了文学语言的创造与生长。虽然新文学伊始,胡适、陈独秀等人提倡的“言文一致”的文学语言观也从理论上着重于民间口语的发掘,胡适因注意到黄遵宪对民间文学的关注而竭力想提倡方言文学,要求作家在使用白话时不避俗字俗语,充分采纳各地的土话以及大胆的方言化,周作人1923年提出“乡土艺术”也倡导把土气息泥滋味表现在文字上,但新文学的理论倡导与实际创作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新文学第一个十年(1917—1927年),以方言为语言形式的文学作品并不多见,方言俗语只是点缀式的出现在部分乡土小说的对话语言中。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方言从古代文学中的自然使用到新文学有意识地提倡,它作为一种文学语言的特殊审美性和合理性已得到充分的理论铺垫,方言写作成为正式的书写方式得到认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不仅仅作为一种语言形态与写作策略,更是作为思维方式与文学精神被强调的。这种理论倡导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得到呼应,并在中国文坛烙下了一种影响深远的创作思维方式和语言模式。它是以老北京方言、四川方言文学为代表的,其成就卓著的作家有老舍、沙汀、李人等。这些作家对方言的运用不再是原声原字不加修改的记录如《海上花列传》中的吴地方言,令外地读者一筹莫展,也不是新文学伊始为增添小说乡土气息或增强人物乡土性的语言点缀;而是以方言来思维并贯穿整个文学叙事结构,方言经过书面语的加工却又不失原味,保留了方言原有的语法规则和思维逻辑,收拢地域的声色气味化为某种独特的“腔调”,成为不单单是字词语法排列的特定方言模式。这一文学样式成果显著,有《我这一辈子》、《正红旗下》、《淘金记》、《死水微澜》等众多脍炙人口的作品。在这种成绩的鼓舞下,各地方言创作不断得到提倡。如1947年华南地区兴起方言文学运动,1948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文艺协会香港分会方言文学研究会,次年模仿“五四”新文学运动的样式发起关于方言文学的讨论与推广的运动,并发表了一些粤语小说及诗歌、杂文。此时方言的意识形态功能被茅盾、郭沫若等人空前强调,方言上升为文学大众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⑥。 建国后文坛以方言入文者不乏其人,较著名的有京味文学的后继者邓友梅、刘绍棠、王朔,及带有山西方言的赵树理。方言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一般的文学作品中都能寻出几个方言词汇来。但语言不仅仅是语言,它还是一种思维方式。以方言来思维,以方言来作为文学作品特定“腔调”的作家作品却愈来愈不多见。80年代中后期的作家大都将方言作为一种寻根的语言和文化的语言,他们对大众语包括方言土语的运用有这样的自觉,即“试图从大众的语言中寻找到中国文化的原始面貌和发展过程,怀有人类史社会学意义上的用心,并力图将此反映出来”⑦。但他们似乎更愿意在作品文化品格的内涵上下功夫,却很少能从语言本身着手,将一种语言深入骨髓并自由地表达出来。一直致力于发掘民族性和民间精神的莫言、贾平凹等声称能将所谓的民间“声音”与现代形式相结合,如莫言自称《檀香刑》采用秦地“猫腔”的形式,颠覆了“五四”对民间话本小说、戏曲语言的拒绝,但实际上《檀香刑》在语言内容上都不能表达“猫腔”的内涵。在这一点上我们赞同郜元宝先生的意见,他认为《檀香刑》刻意依赖一种非欧化非启蒙的语言,以牺牲文字来简单化的模仿所谓的“民间声音”,因而它所标榜的“民间气息”和“纯粹中国风格”是有某种误区的⑧。贾平凹的《秦腔》也同样如此。相比较而言,韩少功的《马桥词典》出色地转化了传统方言小说的形式,方言成为韩少功进入个体内心世界和讲解社会变迁图景的维度,通过对湖南马桥方言的阐释,透射出语言、历史、人的一体化。诗人于坚也曾撰文提倡口语或方言写作,他认为当代诗歌分为两个向度即普通话写作和受方言影响的口语写作,只有后者才能够真正实现陈独秀的“三推倒三建设”的主张和胡适的文学“八议”,以方言为血脉的口语复苏了以普通话为中心的现代汉语与传统相连接的灵活性、人间性及个体性,恢复了汉语与日常事物的本真联系,使文学作为特殊的语言艺术具有自在的本体地位。但这种真知灼见在时下文坛由于种种因素难以得到呼应⑨。三 《圣经?创世纪》讲述道:挪亚的后代形成了人类的三大支系,他们决定在巴比伦建一座通天塔,因为语言、口音相通所以进展很快。但上帝认为语言一致使人类有了接近自己的狂妄,于是变乱了人们的语言。人类因而分裂成不同的部族,通天塔因为纷争而停止。巴比伦在希伯来语中即“变乱”的意思。这个故事似乎昭示了某种潜在的寓意,即作为一种言语动物,人本身的宿命是具有各各不同的个体性和特殊性的,人类的语言也只能是种族性和区域性的,似乎这样才是人和语言的本质,而不是相反。 方言正是以其永不消竭的内在生命力捍卫着文学语言的某种独特性和个体性。如果说普通话创作能体现文学的公共性、广泛性及流通性,那么方言创作则倾向于文学创作的独特个性(包括区域个性、文化个性、主题个性、形象个性、思维及行为个性等)。方言的“私密性”令特定地域的人对之感到亲切与甜蜜,将之应用得丰韵传神,对此外的人群而言,又会带来陌生的惊喜和意外的生动。因此从某种角度而言,方言作为语言形式与文学的现代性意义背道而驰。现代文学是要体现人性的永恒,表达人生的抽象意义,而方言所要提倡与强调的正是人生的特定性、民族性。这似乎表明方言也具有某种局限性,例如它在增加文本意蕴及鲜活性的同时,限制了文本的现代性内涵。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殊途同归,因为文学的最终本质就是以其个体性和不可复制性来实现恒久性目的。因而方言作为一种鲜活的文学语言形式,是文学个体化、民族化和本土化的体现。 在地域性和民族性文化逐渐走向大一统的整合性文化的趋势中,这种极端个性化、民族化的方言创作如果不刻意为之,就有渐趋消亡的威胁。方言在一定历史时间内是不会消亡的,方言作为一种对话语也会经常出现在文学作品中(文学作品为增强其生动及生活性会常常采用方言),但整体性的方言叙述在现在看来,是有生产的危机。民族共同语的普及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入,使文化和文学逐渐走向一种一体化的大同世界。从“五四”至今的中国现代语文运动,目的就是要创造和规范一种“普遍的民族共同语”,文言和方言土语都是要被超越的对象,所谓的“言文一致”的语言乌托邦最终只是以建立欧化普通语的主体地位了事。同时方言作为一种文学语言形式的纯粹意义在文学理论界从未被真正理解过,它受到意识形态的理论包装,承载了较多的政治、文化内涵。而建国以来,普通话的强制推广,无形中又挤压了方言的话语空间。胡适曾指出:“除了京语文学之外,吴语文学要算最有势力最有希望的方言文学了。”⑩但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吴语文学遭到了最为严重的打击。上海除了允许沪剧、越剧等戏曲存在外,报刊不准刊登上海方言文章,上海方言的广播、电影电视、话剧、歌曲磁带一度也不获允许,因此上海方言还停留在不见书面语的状态。遭受这种待遇的方言还有很多。这种人为的强制措施必然使方言文学和地方文化同时萎缩。另一方面,“全球化”浪潮的席卷而来也使方言以及整个民族文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地界的消失及民族国家单一性和完整性的丧失、新的电子通讯的发展以及超空间的团体如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一个消除差异性、个体性和民族性的“地球村”在逐渐形成,这对于自成一体的民族文化、扎根于一片特殊的文化土壤的方言创作有着极大的威胁。但一个引人惊奇的现象是:在方言文学衰落的同时,方言艺术如方言影视、小品、戏曲说唱之类却频频出现,例如赵本山的方言小品和影视的流行几乎使得东北话成为一种时髦。这一方面证实了方言能表达地域和人物的神韵,另一方面在文化商业大潮中对方言的浅尝辄止的运用某种程度上也使方言艺术成为一种噱头,使之因为陌生化、乡土化而成为都市文化的参照物,并由于这两种文化间潜在的互相嘲讽而增添了某种喜剧化效果,方言因为“奇货可居”而成为卖点。 除开外界的冲击和影响,方言文学自身也面临着操作的困难和创作者自身条件的不足。如何以一种“乡气”、“土气”的方言形式来达到文学性的审美效果,如何将随意性较强的方言转化成一种有序的文学形式,如何将不具备广泛流传性的地方语言转化为大众都能读懂的文学语言,需要的是一种熟练驾驭语言的能力。在方言的个性与文学的流通性和审美普泛性之间,会产生一个鱼与熊掌难以兼得的悖论,如何解决这个悖论,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皖籍作家吴组缃就在《文字永远追不上语言》一文中列举了方言作为文学语言的诸多困难。同时,经过严格的普通话教育和熏染的个人,已经离方言的故乡很遥远了。方言的气息、韵味对所有生活在都市中的人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带着泥浆的梦。因而在这个时代要求作家深味某一种方言的内蕴并出色地表达出来,是一件过于奢侈的事情。一般来说,文学语言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无论语言风格还是遣词造句,文学语言都可以被成批地“仿制”与借鉴,但方言却较难复制。如韩邦庆的《海上花列传》使外省人几难卒读,张爱玲将书中苏白全部译成普通话,却使小说韵味尽失,台湾导演侯孝贤根据译本把这部小说搬上了银幕,但他还是不得不让所有演员都说苏白,以呈现原著的原味。 可以说,与普通话相比,方言更强调存在的本真性和个体性。然而在飞速前行的时代列车面前,方言最终将蜕变为一个时代的“共语”,而不是“独语”,时下的方言创作与理论研究也正是在这种趋势的压迫下处于一种极度匮乏的状态。卡夫卡曾无比忧心地说过:“建造巴比伦之塔,但不爬上去, 那么也许会得到允许的。”11具有无穷欲望的人类能否做得到这一点,却是个大大的疑问,因而方言作为文学语言形式在将来能否存在,也就成了一个真问题。 注释: ①⑤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第199、200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9月版。 ②⑩胡适:《〈海上花列传〉序》,《国语海上花列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③刘半农:《读〈海上花列传〉》,《半农杂文》,第157页,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版。 ④张爱玲:《〈国语海上花列传〉译者识》,《国语海上花列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⑥见茅盾:《杂谈方言文学》,郭沫若:《当前的文艺诸问题》,转引自静闻《方言文学运动的新阶段》,《方言文学》,新民主出版社(香港)1949年版。 ⑦王安忆:《我读我看?大陆台湾小说语言比较》,第14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⑧郜元宝、葛红兵:《语言、声音、方块字与小说——从莫言、贾平凹、阎连科、李锐等说开去》,《大家》2002年第4期。 ⑨于坚:《诗歌之舌的硬与软——诗歌研究草案:关于当代诗歌的两类语言向度》,《于坚集卷5?拒绝隐喻》,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1卡夫卡:《箴言——对罪愆、苦难、希望和真正的道路的观察》,《卡夫卡文集3》,安徽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方言怎么了~?方言也是中国文化的结晶```
同学,我不清楚你们最近学习的重点,我想还是你自己找资料写的会更好一点~要侧重你们老师最近讲的重点。我能帮你的是,建议你去 中国知网上 搜“中国法制史”有关的已发表论文,找其中的精华为你所用~
1000字的论文我写不出来。但是我想说的是,儒家重视社会等级,重视权力,重视人治,这些必然都对法制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和法制相悖。也正是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儒教影响,使中国现在推行法治很困难,因为人们对权力和人治的崇拜太根深蒂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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