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6楼605室,在拿到判决书后,胡庆刚用一柄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审判员刘坦。
胡庆刚接连几次败诉,原因都是证据不足。他提供的材料都是复印件,法院不予采纳。“基本上把法官当律师用,查得特别细。这种保姆式的法官虽然很累,也不符合制度初衷。不过现在来看,关键时候能保命啊。”二审再次败诉,43岁的胡庆刚将怒火发向了法院。2015年9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6楼605室,在拿到判决书后,胡庆刚用一柄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审判员刘坦。事发突然,刘坦完全没有防备——此前的十来分钟时间内,她和胡庆刚的交流还算正常,没有太多情绪波动。刀长22公分,先入左胸,拔出后又朝右胸补了一刀,几乎贯穿。坐在一旁的法官郑飞起身想要夺刀,却被胡庆刚连捅了七刀:刀伤贯穿右胸和后背,刺穿肺部,伤及肋骨,全身失血量达到三分之二。隔壁办公室的三名法官听到声响后跑来查看,发现郑飞的身子正顺着桌子滑落,瘫倒在地上。为首的刘占省上前抓胡的肩膀,一抬手,才发现他右手的刀,“那时候刀都是黑色的,上面有血,一下就给我捅进去了。”病床上的刘占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道刀伤深10厘米,因为戳到胸骨,得以保住性命。据他回忆,胡庆刚本来想捅的是另外一名瘦小的女法官,但自己站在最前面,他才转移了目标。刘占省本想看看桌子上有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防护一下,但是什么也没有摸到。后来陆续有人过来,胡庆刚开始往门口撤,拿着刀子乱挥。对着刘占省又刺了一下,被他用胳膊挡住。接着,庭长胡韧赶到,想要拦阻,又被他往肚子上捅了一刀。胡庆刚跑了出去,在地下一层被法警制服。法警陈锦敏介绍,他发现胡庆刚时,胡正在拐角的角落。陈锦敏喊他把刀放下,他不为所动。陈锦敏用防暴叉把胡叉到墙上,将刀打落,然后按到地上将其制服。目前,胡庆刚已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十堰市看守所。被刺的四名法官所幸性命无碍。伤势最重的郑飞已经从ICU病房转出,其他三人则被转入心外科病房。除胡韧外,其他三名法官都刚刚成家立业,孩子才一两岁大,最小的刘坦还不到30岁,孩子尚在哺乳期。9月11日,面对央视镜头,胡庆刚仍愤怒不已,“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接连败诉惨案的导火索是一件劳动争议案。胡庆刚起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十堰方鼎”),要求赔偿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等共计六万五千余元及社会保险。2015年3月23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审裁决胡庆刚败诉。胡上诉至十堰市中级法院,还是败诉。此前,胡庆刚也曾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4年8月,胡庆刚败诉,理由同样是证据不足。仲裁委调查后认为,胡庆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他曾在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方鼎”)、东风模冲等公司做电焊工、烤漆工等,不能证明他也在十堰方鼎工作过。十堰方鼎是独立的法人,仅凭上述事实,不能认定他和十堰方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胡庆刚的弟弟胡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胡庆刚2013年8月进入十堰方鼎,一两个月后被调去了武汉方鼎,2014年2月辞职。两个企业是一个老板,胡庆刚认为属于调动,因此只起诉了十堰方鼎。十堰方鼎的前员工李从学确认胡庆刚曾在这里工作过,并为他写了书面证词。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胡庆刚没签劳动合同并不稀罕。自己在十堰方鼎工作过七八年,待了几年后才签的合同。此前,厂里也是一直拖欠工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另据胡庆刚的朋友张华介绍,胡庆刚没签合同的原因,除了年龄较大且工龄较短外,他在厂里的人缘并不好。胡庆刚调到武汉去,是被挤兑走的。而在武汉方鼎,他又与车间主任起了冲突,最后是被开除的。而在劳动仲裁之前,胡庆刚曾有过维权行动。2014年3月,他向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十堰方鼎拖欠工资,十堰方鼎向该部门出示了已为胡庆刚结清工资的单据复印件。“我们去了以后给他结清了。但是,他又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不是我们管的,我们只管劳动报酬的事,经济补偿要去找劳动仲裁。”该支队执法一科科长向阳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在他出示的卷宗中,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胡庆刚的名字确实在盖有红章的十堰方鼎员工花名册上,并标明“转运工”。此外,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记录也在其中。另有两份企业负责人易新华签字的出勤证明和工资结算清单,为复印件。胡庆刚据此认为自己证据充分,信心满满地去法院起诉。他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了一张员工请假单,一份考勤证明,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还有一份银行账户明细。但是前述材料都是复印件,十堰方鼎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法院没有采纳。因为对方是现金存入,银行明细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是十堰方鼎支付的,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胡败诉。胡庆刚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叶直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审过程中,他曾当庭要求法院调取之前胡庆刚在劳动监察支队投诉时的相关证据。他和一审法院的审判员李润青一起去了监察支队。但是有单位领导签字的两份材料都是复印件,监察支队的领导认为不严谨,拒绝给这两份材料盖公章或签字,以证明材料的出处,还当场批评了办案人员。后来,一审法官认为复印件没有效力,就没有调取。二审期间,叶直根再次申请法院调取劳动监察证据。刘坦打电话给他,说向一审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调取复印件没有意义,于是也没调取。叶直根回忆,当时他们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支队的案卷中还有一份有胡庆刚名字的盖章的花名册,就没有申请调取这份证据。判决下来的时候,叶直根正在外地。本想回来后自己去拿,但事发前一两天胡庆刚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去拿判决,在法院门口进不去。叶直根告诉他可以直接和刘坦联系,没料发生了惨案。“边缘人群”9月9日早上,9点33分,胡庆刚给刘坦打电话后来到十堰中院法官通道大厅。刘坦下来,将他带到6楼办公室答疑,并没有发现他已随身携带刀具。据张华回忆,大约在一个月前,胡庆刚就开始经常将“急了,恨不得拿个刀子捅了他们”这样的话挂在嘴边,把怨恨归于工厂老板勾结法院的猜测。“他一根筋就说他们老板有钱,肯定是买通法院的人。”张华说,胡庆刚曾多次对他说,“我证据啥都有了,为什么不行?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工厂给他们送钱了,肯定是贪官。”在胡庆刚周围的邻居朋友们眼中,胡庆刚确实算不上个“老实人”。胡家四兄弟上世纪90年代,跟随父母从四川迁至湖北十堰,住在铁路职工家属院中。因为贫困,兄弟们都没读完小学,胡庆刚只念到三年级就辍学了。因在家里排行老三,被相熟的人称为“胡老三”。四兄弟中,只有老大胡庆祝在武汉铁路局做维修工作,常年在外。他和老四胡林就住铁路系统分给父辈的福利房内。至于老二,“有一次喝酒喝死了”。而他们的父母,也在2011年前后双双病逝。由于生活拮据,他们没能像其他邻居一样花上几万块钱购得福利房的产权,每月还要上缴租金。最近院子在改造燃气,每户需要交三千多元,还是向别人借的。据张华介绍,进入十堰方鼎是胡庆刚的第一份固定工作。在这之前,他主要在铁路上倒煤、黄牛、跑火车、架子工。“那时候他在铁路上卖凉粉,火车上很多人都认识他。”胡庆刚并非没有过钱,但那些年“挣得多花得也多”。在他的印象中,胡庆刚的最大爱好就是买彩票。每个月几乎百分之六七十的支出都在彩票上。“多的时候几百,最低也是几十块。”而距离张家巷20号院不远的体育彩票店女老板,似乎并不喜欢胡庆刚的光顾。因为,他经常让女老板的孩子喊他“爸爸”。张华说,胡庆刚这么大年纪,从没认真找过对象。七八年前,他还看到胡庆刚带过一个女人回家,但是胡庆刚嫌女人还带着孩子累赘,就没有后文了。在弟弟胡林看来,胡庆刚这次的行为是“形势所迫”。但对法官们来说,这样的边缘人群也是他们经常接触的对象。十堰的惨案,让他们不免回想起之前的很多“威胁”,想起来往往心有余悸。“在我们法院,虽然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恶性案件,但法官被跟踪、口头威胁,家里被按门铃,多次寄信威胁,还有向领导不实举报的,都有过。2008年左右,院里曾经出台过一个保护法官权益的文件。但是涉及和公安机关的协调,有效手段并不多。”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刘成说。因为上述威胁大多没有进入实质侵害阶段,甚至够不上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最多找当事人谈话,警告一下,起不到太多实际作用。“法院的法警是有限的,总不能天天跟着你,公安的资源也有限,其实是防不胜防。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们的精神压力很大,特别是女法官。”被刺法官刘坦的同事胡平就被跟踪过。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那位当事人甚至还对他和怀孕的妻子说:“我跟过你们好几次了,你跟一个大肚子女人一起。”一笔糊涂账看到胡庆刚案的一审判决和上诉状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就这些材料来说,法院、当事人、律师、劳动监察和仲裁都有一定的责任。胡庆刚几乎没有提供具体的依据,解释他所要求的那些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甚至没有提供入职和离职的具体时间。至于复印件的证据效力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案件二审的时候,新的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了,法院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文书提出命令,要求他们提供原件。”王亚新说。他进一步解释,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存疑很正常,确实有些复印件是拼凑的。但是,当劳动者已经履行了证据提出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做出回应。或者申请鉴定,或者拿出原件,证明和复印件不一样。如果完全不回应,不解释为什么真实性有问题,法院不该直接认定无效。根据胡平的经验,法院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都是能多判就多判。对于胡庆刚的案子,他相信自己的同事不是因为收了钱,“都是复印件,确实很难认定”。在王亚新看来,由于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往往比较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很多劳动者都难以胜诉。一些其它因素掺杂进来后,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习惯了偏向劳动者一方,很多律师也不像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般尽责。结果就是,在专业规范层面,劳动案件成了业内洼地,很多案件最后都成了糊涂账。“这个案子瑕疵很多,但也说不上有什么严重的硬伤。他们平时就是这么干的。很多案子都不清楚,不出事还好,其实隐患很大。我们的法律实务不能只停留在这个水平上。”王亚新说。刘成的观点也与之类似。他认为法官的很多职业风险短时间内都没办法解决,首先还是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至少可以避免那些因为错案导致的愤恨。有些时候,你判的没问题,当事人也可能有意见。那就没办法了。我们能做的,就是更认真一点。”据他介绍,民诉法修改后,上海市高院针对证据规则出台了很详细的文件,复印件的效力、具体责任等问题都有涉及。“但有些法官对于证据规则的理解可能还是比较粗疏,停留在十几年前。新的法律和规则学习的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问题。但这种因为能力或者懈怠导致的错案,和故意徇私枉法的那种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有所区分。”北京市曾在劳动庭工作过的法官李磊则表示,他们面对劳动案件时反而会特别细致,“基本上把法官当律师用,查得特别细。这种保姆式的法官虽然很累,也不符合制度初衷,不过现在来看,关键时候能保命啊。”截至南方周末记者发稿,医院的病床上,刘坦身上还插着管子,伤口因为奶水浸润难以愈合,她现在开始禁食,为了断奶让伤口愈合。是夜,幸而拣回一条命的她总被噩梦侵蚀。她已经换掉了自己的手机。按照她的说法,因为最后一通电话是“坏人”打来的。(应受访者要求,张华、胡平、刘成、李磊为化名)【编后】陕西安康法官被围攻、浙江金华法官被威胁、湖北十堰法官被刺伤,近期发生的几起事件显示,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依然严峻。法谚说:“法官是以人的身份从事神的职业。”作为公平正义守护者,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遇袭一定是不正常现象,法官被刺更不可容忍。然而,我们听到的,为何不是一致的谴责,而是各说各话的争吵?每个事件背后都有不同的具体原因,但至少反映了这样的现实:法官职业没有得到基本的理解与尊重,而司法的功能与民众的期待有较大的差距。个别法官素质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这些问题都客观存在。强化安检、配足警力,从立法上加大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等等,这些举措势在必行,但远远不够。症结在于,基本的认知都没解决:法院和法官,该做什么,能做什么?金华事件中,法官接待那位当事人家属十余次。我问一位法官朋友:法院为何不能将其拒之门外?他很无奈,领导觉得这是你的责任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当然是司法的理想追求,但如果司法的功能被无限放大,甚至要让每个当事人都满意,而与司法责任相应的职业保障跟不上,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改革的目标,说白了,就是回归司法规律。法官要实现职业化,除了提高业务素质,更核心的是:司法的目标与责任要明晰,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干预。法官不是官员,不是街道大妈;他们是裁判者,只对法律负责。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老大// 你不是吧...这种东西你是要听真的还是假的?要听假的 我想你也没有必要这麼大费周章/....那麼你就是要听真的.... 但是我告诉你,这种带有政治性的真话 你别想在百度发出来....所以你还是补充一下你的邮箱比较好....这是常识.
1、监督。这里所讨论的监督问题,指的是对于每一个法官个体也就是对人的监督的问题,因为归属在法官制度的范畴内,所以并不涉及包括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等其他意义上的监督问题。从监督主体来划分,对法官的监督不外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在我国,外部监督一般是指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与社会团体的监督,最主要的方式是党内监督,除党内监督之外的监督方式基本被虚化。党内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领导形式,实践证明这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客观的说,它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同时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监督职能和作用又一直得不到切实的贯彻,这样就造成了法院平时没人管,出了事情谁都管的局面。对于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法院的监督是关乎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头等大事,岂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规范。还有内部监督,其实质是党内监督系统在法院内部的派出机构,名为监督,很多却流于形式,远没有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之,我国关于对法官的监督,意识上始终还停留在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管理的层面,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被监督的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整体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对这个群体的监督的制度有效与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2、考评。如果说监督是针对法官的职业操守,目的是约束个人行为的话,那么法官的考评则是针对法官的业绩而言,目的是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我国现行法官考评机制主要仍然是行政化的考评方式,对法官的考评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总体来说,“德、能、勤、绩”目前真正能够较客观衡量的只有“绩”,标准就是结案数和结案率。根据法社会学中的“撒夫尔定理”,诉讼发生系数与经济发展指数是成正比的。你不能说一个经济较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很多的法院的法官,他的工作成绩就一定比另外一个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的法官要好。结案率的标准虽然可以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忽视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年底控制收案,虚报审结数字,违反法定程序突击结案,这样的情况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总体来说,当前的法官考评基本没有摆脱群众评议加领导拍板的模式,行政领导的个人好恶往往左右考评的结果,主观性色彩过于浓厚,人际关系和利益纠葛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既不客观,也不公正。3、惩戒。惩戒是监督和考评的结果,监督和考评是惩戒的目的,惩戒与它们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虽然我国《法官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部分的内容,但仍然缺乏必要的实质要件。不管是惩戒、监督还是考评,首先都必须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即一个固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世界各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基本都遵循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施行的原则,建立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其他人士组成的惩戒组织;建立司法式或准司法式的惩戒程序;侧重保护被惩戒法官在程序中的各种权利,公平地听取双方证据和陈述等,大致有三种具体形式:一种是法院自己作为法官的惩戒机构,上一级法院负责审理下级法院的惩戒案件,像日本和德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他们在最高法院内部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德国的“纪律惩戒法庭”。一种是美国联邦所采取的司法系统的管理机构(司法行政决策机构)行使法官惩戒权,其在各巡回区上诉法院依法设立“司法委员会”,成员是地区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的法官。还有一种就是法国的模式,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委员会,兼管法官惩戒事务,组成人员由总统、司法部长、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构成。可以看出,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由一个独立于当事法院的机构来处理法官惩戒事务。在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是从我国党政机关统一实行的“纪检监察制度”基础上照搬过来的,法院内部设立纪检或监察机构,隶属于政治部(处),其主要职能仅仅是负责对举报揭发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不具备惩戒的决定权。其他包括对象的区分、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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