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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时代的发展使得营销理念不断进步,由最早的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发展到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最终发展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而真正能够体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战略和策略的实施必将促进企业和消费者道德需求的满足,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键词:
营销;营销理念;演进;道德营销
营销理念也叫营销观念是指导企业营销活动的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和哲学。其本质是如何处理企业、消费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如果在营销活动中,看重企业自身的利益,那就是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如果看重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则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同样,如果看重的是社会长远利益,那就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三种营销理念呈现出以下的演进过程。
1、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这种观念包括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三种观念。
生产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当时处于“卖方市场”的大背景下,产品是供不应求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根本不担心销路,企业只要安心搞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就可以了。企业在营销中遵循“我们生产出什么产品,就卖什么产品”的理念,企业只重视生产效率的提升而不在意消费者的需求。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态势下这种观念是能够行得通的,但是一旦市场供求形势发生变化出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观念就无法顺利地实现产品的销售了。
产品观念同样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发现,有时候,产品质量高的商品更容易卖出去,只要产品的质量有保障,肯定就能够获利。所以,企业营销的核心在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并在经营中遵循“我们只卖高质量的产品”这样的理念。这种理念看到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但是营销者没有发现产品最终是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求,帮助消费者解决某种问题的这种本质,一旦消费者的偏好发生转移,自己的产品质量再高,消费者也不会去购买。特别是对产品供应非常充足的今天来说。
推销观念
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了经济危机,很多产品不能够顺利地销售出去。此时,很多商家在实践中发现,产品的销售是企业努力地采取一些推销和促销手段的结果,企业营销的重心在于推销,并坚定了“我们生产什么就努力推销什么”的营销理念。这种理念看到了推销和促销对产品销售的重要作用,但是还是没有认识到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是因为存在某种需求这一点。还是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待问题,没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问题。
2、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到了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一方面,很多军用技术陆陆续续民用化,使得企业生产效率大大提升,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能够生产满足顾客需要的各种产品。另一方面,人们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高福利、高待遇”的政策,人们手头有钱了,购买力大大提高,并开始更加重视自身个性化的需求,能够在众多商品中挑选自己喜欢的商品。满足自己个性需求的商品就购买,不能够满足的就不去购买。
消费者主导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商家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生产产品,遵循“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提供什么”的营销理念,消费者的需求是决定产品供给的根本性因素。营销成了通过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来获利的过程。
这种理念肯定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但是这种理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味地满足顾客需求会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消费者暂时利益的满足可能是以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为代价的。另外,消费者的需求有正当的、正面的,也有不正当的、负面的,企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任何需求。所以,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一种新的营销理念诞生了,那就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3、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这种观念强调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要首先关注社会的长远利益,然后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再考虑企业的利益。企业在经营中的获利是建立在满足社会长远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什么样的营销才是真正满足社会长远利益的呢?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是对“道德”的营销,是弘扬道德,倡导奉献和付出的一种营销理念。只有人人讲道德,人人爱奉献,社会财富才会增加,社会才会和谐,才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方向。
21世纪,道德是最为稀缺的资源,基于道德素养的提升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满足和社会的发展就是道德营销的职责。我们知道,绿色营销是一种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企业在营销中强调绿色、生态这种导向,满足社会环境保护的需求,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采用绿色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但是什么的企业才会采用绿色营销呢?那肯定是关爱社会、爱护环境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企业,也就是说绿色营销也是道德营销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最终体现在道德营销上。
4、道德营销的理念
道德营销是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消费是通过消耗商品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过程,而需要是消费者内心存在的一种匮乏状态、匮乏感,那么消费就是通过消耗商品来消除消费者的匮乏状态匮乏感的过程。如果把消费者内心中存在的匮乏状态、匮乏感比作一个“坑儿”的话,商品就是这个“坑儿”的“填埋物”,消费就变成了通过购买商品这个“填埋物”来填埋消费者心中存在的“坑儿”的过程。营销是通过消费者的消费来获利的一个过程,就是通过让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商品“填埋物”来埋“坑儿”从而获利的过程。
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理念注重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获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基于消费者内心中的“坑儿”的填埋来获利?商家的营销是不是希望消费者发现还没有填埋的“坑儿”,甚至不断挖掘心中的“坑儿”来达到获利的目的的呢?是不是在客观上造成让消费者不断追求“填埋物”来填埋“坑儿”,通过不断占有和索取来获得暂时快乐的不良影响呢?这是不是与追求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背道而驰呢?所以,真正的营销,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应该是道德营销。
道德营销就是改变消费者以占有和索取商品“填埋物”来获得暂时快乐和平衡的游戏规则,倡导通过奉献和付出来获得更长久更真实快乐的游戏规范。道德营销着力于提升企业和消费者的道德素养,并以此来实现社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是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体现。
道德营销的实施
道德营销的实施需要通过道德营销战略和道德营销策略来体现。
道德营销战略道德营销战略体现在目标市场营销战略和竞争战略两个方面。在目标市场营销战略方面,企业需要根据消费者道德需求的差异,对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选择道德需求明显的细分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然后再通过市场定位来塑造自身独特的道德形象,为道德营销活动的开展指明进行的方向和目标。竞争战略方面,面对企业的竞争对手,商家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更好地帮助消费者提升自身的道德需求方面,而不是着力于如何与竞争对手竞争,将竞争对手打败。强调与竞争对手的合作,共同将本行业做大做强,共同致力于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业务素养。
道德营销策略道德营销策略也可以体现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四个方面。
(1)道德的产品策略。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认为产品是满足顾客需求,解决消费者面临的某项问题的,而道德营销则强调产品是道德的载体。消费者选择某产品,不仅仅在于该产品能够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也是因为该产品是自身道德素养提升的一种象征物,代表着对自身道德信念的一种认同。道德营销企业除了明确产品的本质,还要在产品包装、产品品牌和产品服务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道德需求。
(2)道德的价格策略。价格反映了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过程中付出的成本。道德的价格策略一定是避免虚高、实实在在的.一种价格展示。避免通过人为的高价来塑造高端的形象,让消费者为自身的面子来买单,也避免实施不能够反映实际成本差异的搞嘘头的差异定价。
(3)道德的分销策略。分销策略反映产品在何处销售更能够方便顾客购买的本质。在确定分销方式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偏好来确定,尽可能地为消费者的购物提供方便。在与中间商或者分销商合作的过程中,也讲究道德的原则,选择道德素养高的中间商或者分销商,努力和中间商、分销商一起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价值,共同满足消费者的道德需求。
(4)道德的促销策略。促销的本质在于与消费者间的沟通。道德的促销策略要在广告、人员推销、公关和销售促进等方面塑造和弘扬良好的道德形象。特别是在促销策略的实施过程中,不要千方百计利用人们的贪心、攀比心和炫耀心等来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而是努力让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因为触及到了内心的道德良心而去接收我们的产品。
5、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营销理念不断向前演进,从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到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再到最先进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但是真正能够体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提倡满足人们的道德需求,强调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奉献和付出来获得快乐。人人讲奉献,人人爱付出,必将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真正实现社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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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峰.道德营销浅析[J].商,2015(10):109.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样灿若星辰、熠熠生辉,如传承数千年的和谐思想;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及其具体规范;印证古代廉政建设的监察制度以及“五听”诉讼制度等,另外还有“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慎刑恤狱”的人道主义等。由此可见,我国是一个有着礼法合一传统、道德和法律长期同一化的国家,众多非法律的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迩来已久,直至今天仍然纠缠不清。如,习惯、惯例,他们作为传统的民间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已经并将继续潜移默化地影响、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这种民间法律规范都普遍地存在着。作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律”,习惯、惯例像一种人文景观一样,从南到北,自东泊西。它们虽形态各异,但却能深深扎根于民间社会。对民间来说,长期受习惯、惯例氛围的熏陶,似乎天生就对其有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情结。严格说来,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并不是“法律”,但是却无法否认它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日常生活领域的实际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观,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首选模式。强世功老师曾在陕北做过一个关于讨债案件的调查。强老师坦言:在调查过程中,能时时感受到民间规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决不能对民间规则视而不见,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之中,如果能把它们当作一种资源运用起来,是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笔者来自农村,有一次回家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我家要出卖一处不动产,父亲让我起草一个文件,我就联系自己所学知识首先拟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当事人包括我父亲在内均不认可。他们认为在农村应当用另一种形式——文约。于是,我就按照他们认可的方式把合同改成了文约。由此,笔者隐约感觉到了作为民间规范的习惯、惯例在民间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正如苏力教授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应当认识到,在司法审判中对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要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既要发挥其对法律的补缺作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法律正义;又要防止法官的主观肆意对司法公正的侵害。
首先,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主要是民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做如下解读:首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其次,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外部对之加以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其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对成文法进行了补缺,维护了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对社会生活作详细穷尽的规定,特别是民事行为所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难以预见性。因此引入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对成文法进行补缺显得必要,这在民事领域尤其显得重要。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本身体现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表现出整个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它意味着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还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就民事活动而言,就是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
再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由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该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法官完全可能借公序良俗原则之名违背成文法进行判决而侵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适用做严格的条件限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事实上,须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第二,立法上,须有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第三,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但总的来说,应当是社会的标准而非个人的标准,应当来自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而不只是法官的内心求证。
总而言之,公序良俗原则被引入司法审判,一方面,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了法律正义,另一方面,可能因法官的主观擅断侵犯司法公正,我们应当坚持辨证的态度,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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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的主要因素探究与分析
(一)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因素之市场内部因素
1.众所周知,市场因素是指在相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本条件下,其实质是指企业市场体系发育程度和企业市场机制实际发育程度以及相应企业市场供求状况等市场发展趋势。当企业市场体系逐渐成熟且企业市场机制逐渐完善时,企业市场公平竞争与对应企业产品生产诚信交易原则二者都会拥有一定发展空间。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企业市场成供大于求趋势发展时,此时的企业产品市场的竞争就会日渐激烈,企业产品竞争行为就会收到同行相关企业关注和消费者制约。此时若企业市场因素得到合理优化就会为我国企业市场影响道德基本建设提供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反而言之,企业市场体系不健全和企业市场机制相对不完善等状况也是市场因素中的重点要素之一,产品等价交换和企业公平竞争逐渐被进行含义扭曲和实质颠倒转换。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企业市场成供不应求趋势发展时,企业所生产处的产品都具有销路,此时市场竞争日渐下降,此种劣质企业市场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一些企业会通过产品垄断进行非道德市场产品竞争,其并未考虑到同行经济效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因素之文化因素
应该了解到,我们在进行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建设时要以文化培训和提高企业生产文化素质重点环节。无论何种企业,其在会在具体社会文化生存和发展中都会在一定程度受到相关社会文化制约和社会文化影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一些企业文化素质较高且能有效识别美丑、道德非道德和文明腐朽等,其能够对较为腐朽的文化进行有效抵制和制约,其会在吸纳优秀社会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塑造出优秀文化以致达到提高企业营销道德水平的主要目的。
二、提高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基本水平的主要对策分析和探讨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督机构和检查机构以及执法机构。较为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增强消费者自我消费保护意识,并要加强广大消费者结构团体体系构建力度。因为当前我国大多数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薄弱,同时其产品消费意识也较为缺乏,消费者并不知道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我们应该加大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宣传力度,使其在保护自身群戏的同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此消费过程中发挥出其基本作用。
2.树立广大人民权重群体社会营销实际观念,以此为前提注重营造良好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氛围。此条中宗旨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科学合理社会营销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氛围。现代社会营销基本观念认为,我们要在进行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建设过程中将消费者主要需求和长远利益以及相关企业利益等进行权衡考虑,主要包括人性观念培养和消费者消费观念树立以及对应生态强制观念输入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实质就是协调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基本利益以及对应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综上所述,企业应该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营销道德标准,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以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为主要生产目标和营销目标。
三、结语
广义来讲,我国市场营销活动是我国企业一种基本社会行为,需要了解到,无论是何种企业市场营销类型和企业市场营销行为,具体社会评价标准是否合理都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策略。换个角度而言,评价标准综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述的市场营销道德。本文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现状,对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并探讨出具体实施对策,希望我国市场营销行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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