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3:《试论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 相学 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 想象力 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 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 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 田径运动 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 措施 ,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卓泽渊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编著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版 《契约正义论》胡启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猜你喜欢: 1. 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英语美文 2. 关于奥运会高中议论文精选 3. 奥运会政治论文 4. 关于奥林匹克精神演讲稿
西北政法大学2008年自考本科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报名须知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一、报名时间、地点1.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秋季:9月13、14、20、21日。2.报名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行政楼二楼南段教务处联合办公室 (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3.联系电话: 长安校区:88182273(正常工作日) 雁塔校区:85385252(仅限报名当日) 联系人:苏老师、李老师二、工作流程1.考生在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后即可报名撰写毕业论文。报名时须带齐以下证件及材料:(1)准考证、身份证、专科毕业证、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均为原件);(2)接考证明(如有)、免考证明(如有);(3)独立撰写的毕业论文提纲(不少于1000字)一份。2.校自考办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考生撰写论文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指定一名专业教师作为该考生论文指导老师,同时提供该指导老师的联系方式。3.考生领取“西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档案袋”(内附《西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手册》及空白的“论文封皮”、“答辩表”、“诚信承诺书”各1份)。4.考生及时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约定指导时间,接受指导(不少于3次),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具体指导方式包括当面、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等,由考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与指导教师协商后确定。5.考生应于4月25日(春季)、10月24日(秋季)前向指导老师提交定稿论文(不少于5000字);逾期不交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提交时须将指导老师已签署评语的“论文封皮”和定稿论文按要求装订好并复印2份,连同“答辩表”和考生签字确认的“诚信承诺书”一并装入“档案袋”,并将“档案袋”封面表格内各项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其中“报名编号”不填)。6.指导老师收齐所指导学生的定稿论文后,于4月26、27日(春季)、10月25、26日(秋季)交至教务处联合办公室(即雁塔校区原教务处教务科)。7.校自考办组织答辩老师和答辩秘书报名、答辩分组及答辩前论文审阅等事宜。论文审阅的重点是有无抄袭;确属抄袭的,取消答辩资格,下次重新报名参加论文指导、答辩。8.校自考办组织答辩。答辩时间预计安排在5月17、18日(春季)、11月15、16日(秋季)(具体“答辩分组安排”请考生提前3日登陆“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查询)。9.考生按照“答辩分组安排”上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辩。10.校自考办于答辩结束15日内在“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答辩成绩及“论文答辩合格证”领取等事宜。三、注意事项1.撰写论文的基本要求:(1)撰写论文必须独立完成;如有抄袭,取消答辩资格。(2)论文的题目由考生在法学学科范围内自行拟订。(3)论文的格式必须遵守《西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见附件)的规定;法学学术论文的样式可参考《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4)论文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等均应为打印件。2.包括报名、指导、答辩在内的各环节均要求由考生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3.信息发布:所有工作安排及具体要求均通过“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网站发布(网址:);由于人力和资源有限,建议尽可能不采用电话咨询方式,请考生谅解、配合。附:《西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西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7年12月附:西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一、论文构成: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通常由题目(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致谢等几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具体要求是:1、题目:即标题,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要尽可能确切、恰当、鲜明、简短,精炼;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2、摘要:是论文的高度概括,须独立成篇;字数一般为100—300字。3、关键词:一般应有3—5个关键词。4、正文:是论文的主体, 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观点论证及结论三部分内容。5、致谢:用于表达考生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放在论文的最后。二、打印、排版要求:论文字数要求不少于5000字,要求用A4版面,双面打印,页码在下方,居中,左订。打印、排版的具体要求是:1、题目:上下各空一行,居中,三号黑体;如有副标题用小4号宋体打印。2、作者姓名:用小4号宋体,居中(姓名若为两个字,姓与名之间空一个字的位置,即姓名占三个字的位置)。3、括号内的作者单位、地址、邮编:用小4号宋体,且用逗号分开,居中。4、摘要:“摘要”两个字用小4号黑体,摘要的具体内容用5号宋体。5、关键词:“关键词”三个字用小4号黑体,关键词用5号宋体,两个关键词之间空出一个字的位置。6、正文:(1)论文一级标题:4号宋体、加粗,左边空两个字的位置;(2)论文若有二、三、四级标题,可用小4号宋体,加粗,左边空两个字的位置;(3)除分级标题外,全部用小4号宋体。7、致谢:另起一页;“致谢”两个字,用4号黑体,两个字可以间隔一定的距离,居中;具体内容用5号宋体。三、关于引文的注释体例(参照《法学研究》、《美国研究》等刊物制定):(一)注释的目的1、标明作者在文章中所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任何其他人的语句出处。2、标明文章中不常见的史实或事实的出处。如系众所周知的事实则不必作注。3、标明文章中借用他人的理论、论断、思想、观点或意见的出处。不标明出处或来源便借用、甚或大段录用上述内容,不仅违反学术道德,而且可能触犯《著作权法》。上述三类注释如系转引自第二手材料,出处应注明为转引的第二手材料,而不能根据第二手材料中的注释,将出处注为原材料(第一手材料),除非作者亲自查阅并核对了原材料。4、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这种补充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使文章脉络不清。5、对文章中的某些观点、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做必要的解释,这种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二)一般规定 1、以页下脚注形式连续编排。2、注码放在标点符号之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3、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使用“○”或者“[ ]”。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4、引征可不使用引导词或加引导词,支持性或背景性的引用根据可使用“参见”、“例如”、“例见”、“又见”、“参照”、“一般参见”、“一般参照”等;对立性引征的引导词为“相反”、“不同的见解,参见”、“但见”等。5、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6、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7、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8、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 等。9、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0、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 “××××年印行”。 11、鉴于网上文献载体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可引用互联网资料。可根据网上文献提供的线索,查找有形出版物的出处后注释;该方法无效而又确需引用的,应注明资料所在站点详细地址,并将该页面打印后附于论文最后,以备查阅。(三)注释例1、著作类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 ②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①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①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②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4、译作类①〔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5、报纸类①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6、古籍类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②[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①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②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9、外文类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10、互联网资料类①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参见《正来学堂》网站“中国研究”栏:,2007年12月10日访问。
论文编辑格式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二、标题:(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 2. 3.”,标题五用“(1) (2) (3)”。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五、脚注及参考书目: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法学研究》注释体例(一)一般规定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2.连续注码。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二)注释例1.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2.论文类〔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3.文集、教材类〔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4.译作类〔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5.报纸类〔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6.古籍类〔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7.辞书类〔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8.港台著作〔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9.外文类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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