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元代朝廷通过与高丽皇室联姻方式控制和统治朝鲜半岛。元朝是高丽的宗主国,元朝公主嫁到高丽成为王后,往往王后的权利比国王大的多。 《元代高丽贡女制度研究》评介 杨青 高丽贡女制度是元代特殊的文化现象,是高丽王国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大量向元帝国献纳本国女子供通婚或役使的国家行为,是元代统治者强权政治、实施民族压迫的一种手段。由于资料匮乏,此前国内没有学者做过专门研究,更未见一篇论文;就是朝、韩学者也很少谈及。2003年8月由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喜蕾博士的专著《元代高丽贡女制度研究》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该书钩沉历史,发凡疏证,在学术探讨和研究方法上都有独特的价值。 在学术探讨方面:第一,该书综合分析了元代初期的社会历史,还原了大批高丽贡女出现及高丽贡女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以联姻关系构建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古来如此。蒙古汗国在实现了对中亚、西亚的军事攻掠后,把视线转向东方。为了集中力量与占据江南富庶地区的南宋政权较量,必须建立庞大的后方基地。在北方,蒙古在灭亡了金、西夏以后,朝鲜半岛的稳定对其至关重要。高丽王国虽小,但依山傍海,蒙古曾对其用兵二十余年仍未能将其占领。为了发动对南宋的战争,忽必烈对高丽采取怀柔政策。至元十一年(1274)忽必烈将亲生女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嫁给高丽元宗子�。同年,�即位为忠烈王,元公主为高丽王妃。自13世纪中晚期起至14世纪中后期八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有八位蒙古公主下嫁到高丽。而高丽元宗借助蒙古势力平息了王室内乱,重掌了王权,为了不使高丽成为蒙古新的行省,元宗也被迫接受了政治联姻。该书认为,高丽贡女制度是在蒙古对高丽久取不得,高丽王室为避免亡国灭种而不得不做出决断的情况下产生的。第二,该书廓清了高丽贡女制度确立、发展、转折、衰落的过程,揭示了贡女制度的实质。自1275年起的六十余年里,高丽王国向元帝国献纳宗室女、贵族之女乃至贫民之女仅高丽正史记载就有五十多次,人数众多,形成一种献纳本国女子的“贡女制度”。除了蒙古汗廷与高丽王室的联姻,元朝整个统治集团内部乃至民间都在大规模求娶高丽女,原因是蒙古连年发动战争,人口缺乏,为了安抚南宋归附的军人急需大量妇女,而高丽女性由于具备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又深受汉文化影响,成为蒙古统治者索取的首选对象。起初,高丽向元朝献纳的女性多为闾井、逆贼之女,后来献纳的高丽女性的出身、地位不断提升,变为寡妇、处女。自元代权臣阿合马求娶高丽美女并且“非名族,不受”开始,高丽王公大臣显贵之女进入元朝上层社会。随着元朝对高丽掠夺和政治控制的步步加深,高丽也被迫设“结婚都监”,专门负责向元朝贡女事务,以后又下“始嫁的禁令”,搜索寡妇、处女为元归附军之妻,并把“寡妇处女推考别监”改为“归附军行聘别监”,把专管贡女事宜的机构职能化、制度化。高丽贡女制度推行了百余年,1335年,元朝御使台“申赐禁之”,然而,贡女制度的余波一直延续到明朝。该书通过大量史实概括出高丽贡女制度的实质是元王朝控制高丽王朝的一种措施和强权政治,是实行民族压迫政策的手段。第三,该书揭示了贡女制度对朝鲜半岛及元朝社会的影响。近百年的贡女制度给高丽和元朝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使高丽“生女或不欲举,年长者不敢适,人愤怨感伤,无所申诉”。而带给元朝社会的不仅是在民间出现了“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北人女使,必得高丽女童”的现象,而且,在朝廷内形成了高丽宦官与高丽贡女两股势力结合并左右朝政的局面。该书不仅大量反映了进入元朝上层社会和平民社会的高丽女性的身世、地位,还专辟一章,论述元朝宫廷中的高丽宫女与后妃及元宫中高丽贡女群的后援———高丽宦官。在中国历史上宦官专权的现象十分突出,然而正史中有关元代宦官政治势力的影响却很少有记载。该书的研究表明,元朝宫廷之中不仅存在着人数众多、实力强大的宦官政治集团,而且,这股势力还延伸到海外。高丽贡奉入元的宦官们,不仅直接参与元朝的政治活动,大权在握,而且为“汉、南阉人所未及”,形成一股盘踞在元朝中央、无所不在的强大政治势力,高丽国“每有奏请,必赖其力”,势力之大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第四,该书汇集了大量有关研究元代高丽贡女制度及其元代与朝鲜半岛交往的历史资料,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作者精心编制的几个表格可以说是该书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作者以《高丽史》、《高丽史节要》、《元史》为主要依据,广泛搜集史料,编制了《元代高丽贡女年表》。该表汇总了1231-1362年记载高丽贡女的资料、贡女人数并进行了一些统计分析。据该表保守的统计,元朝向高丽提出贡女要求25次,高丽主动献纳贡女32次,贡女达1479人,而出身高丽显贵人家的贡女还要带来随侍、婢女,其数量之多可想而知。该书对入元时间存在疑问的高丽贡女以“高丽贡女入元疑年考”的形式加以考辨,附录于正文后。这两部分内容使分散在各种史书间的关于高丽贡女的资料形成了较为可信的历史脉络。另外,其《高丽贡宦活动与在元高丽宦官活动览要表》收录了1300-1391年间有明确时间记载的高丽贡宦与在元高丽宦官活动的史料,为人们了解元代高丽宦官的情况提供了直接、可信的资料。书中还有《蒙古公主与高丽王、高丽沈王联姻关系表》、《蒙古诸王与高丽贡女联姻表》、《高丽贡女与元朝各民族官僚婚姻关系一览表》等。通过这些表格,读者便可通览百余年间高丽贡女制度的基本脉络。该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不仅是蒙古民族、高丽民族,它还从纷繁的史书记载中搜集了高丽贡女与元朝各民族官僚通婚的个案,通过这些个案分析,提供了民族学信息:大量的高丽贡女进入元朝,除与蒙古族通婚外,还与回回、畏兀儿、吐蕃、钦察等多个民族通婚。书中有一个高丽贡女婚配侨居元朝的印度马八儿王子并由此引发马八儿遣使高丽与之交往的个案,揭示了这种族际婚姻的地域空间的拓展,为民族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内容。该书虽然只是一些个案介绍,但可以启迪后来者循着这一线索进一步探索其中的民族学意义。以上几点,可以彰显《元代高丽贡女制度研究》一书的学术价值。在研究方法方面,该书采用历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相结合的方法,多视角、多层面地阐释了高丽贡女制度的文化内涵,拓宽了文化人类学研究的视野。作者没有把高丽贡女制度研究作为一个纯史学课题来对待,而是从更广阔的视角引入了历史民族学或称历史人类学的概念,即以“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族群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借助阐释人类学(InterpretiveAnthropology)的理论,在大量搜集历史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使研究围绕文化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即特殊的女性群体的文化展开,以占全书六分之一的篇幅对元代高丽贡女制度进行了文化阐释。作者分析了元代高丽贡女制度形成的文化背景, 着重探索了高丽贡女入元后所经历的身份同化、语言同化、生活习俗同化、宗教同化等过程,以及由此给元朝社会带来的观念、制度、宗教、饮食、服饰、艺术、工艺等影响和文化变迁。该书全面展示了以高丽文化为母体文化的高丽贡女群体与蒙古游牧文化、西域伊斯兰文化等各种民族文化的碰撞、对接和融合所产生的新的文化现象,归纳了贡女制度的文化属性。这也是该书最具特色的一点。另外,撇开该书将“贡女制度”作为政治行为的本质所做的研究,它还深入探讨了文化人类学中很少有人涉足的一个分支———女性文化人类学。该书选取了从元代宫廷到市井一群特殊女性并描述了她们的生活图景:高丽贡女一般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恪守“三从四德”,且能歌善舞,有茶艺、烹饪技艺。少数嫁入元贵族官宦家的高丽贡女一般出身高贵,在元朝官宦家庭中也相应受到礼遇。另有个别贡女因机遇与天赋而改变了卑微的地位,如顺帝皇后奇氏因以绝妙的茶艺受到顺帝宠幸从宫女升至皇后。而大部分高丽贡女则作为国家贡品,是元朝蒙古及其他各族官僚享乐的工具。年轻时因“婉媚、善事人”取悦于人而偷生,年老色衰或心灰绝望又不能返回故乡只好皈依佛门,有的在夫死后还要被强迫转房,等等。通过对这些女性命运的关注,运用文化人类学理论,深入研究这些女性的文化特征,作者得出的结论是1)尽管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在女性观、婚姻观上存在差异,但无论蒙古的族外婚、抢婚、收继婚还是农耕民族的媒妁婚,封建社会婚姻中的女性总是处于被动、受伤害的地位。高丽贡女的命运自不必说,忽必烈为了笼络高丽国王,不惜葬送亲生女儿的青春幸福,将16岁的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嫁给年近五旬的高丽王子的事实更能反映封建社会女性的悲剧命运。(2)特殊女性群体在挽救国家、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也能够带来文化上的变革,开展特殊女性群体的研究能拓宽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领域。进入元朝宫廷或官僚家庭中的高丽贡女,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平衡元朝与高丽王国国家关系的政治功能。无论出于个人感情、民族感情还是家族利益,每当高丽面临宗主国的灭国威胁时,她们总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及与帝王朝夕相伴的便利条件,施加有效的政治影响。同时,她们的饮食起居、服饰、语言、歌舞、技艺等异族文化也在宫廷和上流社会形成一种亚文化并逐渐扩散开来。客观地说,高丽贡女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承载的文化含量十分广泛,该书只是做了一些有限的研究,这其中有许多客观原因读者是可以理解的,如没有亲赴朝、韩两国进行调查等。愿这种遗憾能在未来的研究中得以弥补,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对这一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
一、论文的标题部分。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二、论文的摘要。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完成了哪些工作: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结构或结果的意义。三、论文关键词。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四、引言。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研究的理由:研究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作用和意义。五、正文部分。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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