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人权保障研究论文 一、农民工的人权现状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 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不可被他人非法无理剥夺, 也不得由本人转让的权利, 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 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进城务工人员, 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是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现实中农民工的人权普遍受到侵犯。 1、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保障。 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 使得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权无法实现, 其子女也无法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无法同城市居民的子女平等地就学。 2、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受歧视。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日渐明显, 一方面出现就业机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即使就业能平等,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 他们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歧视。 3、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他们无法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的保障。 二、对农民工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1、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但却得不到对等的利益补偿。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消极因素使得他们的人权状况日益恶化。为了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我们必须关爱、保护、救助弱势的农民工群体, 积极保障他们的人权权益。 2、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可以看出党对农民工人权的关怀和重视。比如: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 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发挥非政府人权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障的作用 对农民工的人权保障,要从多方面进行。如加强人权立法,倾斜保护弱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等。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只依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一)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尽管以政府为主体的保障农民工人权的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府的一些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的持续性难以保证。2:政府保障工作难以细致化。政府从事农民工维权的人员是有限的,有限的人力很难保证将工作做到实处,这样容易对工作效果产生负面影响。3:政府机构的层级性特征不仅很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而且妨碍信息流转,容易导致工作 中的信息失真。4:由于腐败的存在,政府机构的效率值得怀疑,很难保证其掌握的资源真正有效的用于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二) 非政府组织在农民工人权保障工作中的优势 非政府组织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 公益性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这种特有的性质,使它们能够在对城市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相对于市场体制中的企业组织和国家体制中的政府组织具有更多优势。 1:价值取向方面的优势。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都是社会公益性的,贯穿的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致力解决的是非主流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或企业的反应式行为模式,非政府组织可以持续不懈地致力于特定问题的解决,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在特定工作中能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组织,从而成为政府或企业在解决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2:可以降低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它们的活动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非政府组织依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从我做起,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以一种社会的方式解决,从而降低行事成本。 3:有利于促进社会融合。由于非政府组织既没有企业那样的营利目标,也不像政府那样需考虑税收、安全等多方面事务,所以可以用主要精力为边缘社会群体服务,将他们带入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主流。 4:承担风险的优势。作为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便于从事一些有风险、前景不明确的活动,在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其方法可以为政府或企业所采纳推广,这种先导作用,使得一些受地方历史、传统、文化以及政治等条件影响和限制,政府不便于推行的活动的开展成为可能。 以上所指出的这些优势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农民工维权中大显身手的有力保证,而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法律环境和组织制度环境。 (三) 非政府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 1: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当前,农民工的人权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会组织、人权研究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农民工人权保护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相应弥补了社会政策的缺位。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所谓"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是指该组织成员由政府委派人员、律师、记者、学者组成, 他们分别代表党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舆论、人权问题研究会对农民工人权保护问题的关注。该组织实行给农民工发放会员证的方式, 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全面的服务。 2:进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 农民工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生病,面对庞大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往往放弃看病, 结果导致病情加重, 直接影响到身体健康。还有, 大量的职业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他们的总体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所以实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是适宜的, 为农民工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 切实帮助他们维护健康权。 总而言之,解决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开辟多种渠道,逐步加以解决。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农民工自我脱贫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伴随着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就业的扩大,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必将得到极大程度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