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对方,弄虚作假,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