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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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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 》摘要:国家和政府一直关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参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析,找出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相应地提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影响因素。农民工是我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农民工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尽管农民工“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们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但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于1987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广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岛(2005)等地,这些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一系列问题。(一)参保率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普遍偏低。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实地调研的最新情况显示:深圳全市共有4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农民工约250万人,农民工实际参保率不超过50%。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只有4 942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与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根据2009年9月16日统计局发布的报告,农民工参加保险的人数有所提高,但是参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2 380万人。(二)退保潮来势汹涌,退保率持高不下。据深圳社保中心统计,2008年,深圳近50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2009年,深圳共有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1月份,苏州民工退保也达600多万人。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退保达到2万人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当年2月底,已经有97万农民工退出了养老保险。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困境的原因。(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影响深远,乃至形成二元劳动力市场、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一个后果便是社会公正之理想与现实的脱节,人为地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对城乡居民的区别对待,分别管理,割裂了城乡的联系,虽然现在对户籍的管理适当的放松,但是长期形成的制度影响已经根深蒂固,短期之内很难改变。(二)各地实践模式的差异性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广东和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过“城保”的扩面,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模式也被称为“融入型”。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缴费标准可能会超出农民工的承受范围。第二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仿城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坚持双低标准即“缴费基数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相应有所减轻,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原则;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的群体特征,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形成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该模式只能作为过渡期的权易之策不能作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第三种是以上海和成都为代表的综合保险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之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该模式引入商业化运作机制,虽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但是与城市社会保险制度脱节,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的长期发展。第四种是以山西省为代表将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形成“大账户、小统筹”的特色。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最终会回乡的群体特点,该模式实质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种。该模式只考虑到第一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忽略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们对融入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如果只简单地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不现实。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来,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践探索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个模式之间互相独立,各个省市之间相互分离,导致统筹层次低,从而降低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三)农民工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之所以会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的固有属性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3]1.农民工的收入低与养老保险高费率之间的矛盾。农民工进城务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挣钱,他们进城大都从事一些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市民的平均工资。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4]农民工大都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还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如果让他们拿出工资4%~8%来缴纳并非他们目前最需要的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抵制情绪。2.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之间的矛盾。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一特征短期内不会消失。农民工在城市主要是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工作,但是农民工在餐饮业、工厂企业的平均务工时期是3~5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务工期限是2~3年,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四)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参保意识薄弱农民工和国家政府间信息的不对称极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与农民工对制度认知程度之间的断层,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从制度层面来讲,目前,已经形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对农民工自身的特征考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导致制定的政策法规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农民工思想很单纯,只要干完活能顺利拿到他们的工资就很满足了,很少考虑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养老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对国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影响,他们往往把养老寄托在养儿防老以及依托在土地上的家庭养老保险,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对土地实行补贴,更加深了农民工与土地之间割舍不断的联系。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加之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农民工往往会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对社保的期盼与现实的博弈使他们最终选择放弃养老保险。(五)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提高竞争力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企业为员工缴纳12%的养老保险费势必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意参保,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责任,瞒报参保人数时有发生。[5]三、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和建议。(一)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应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的支持。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证。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1)建立多层次、分类别、低缴费、广覆盖、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1]目前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务农为主,外出打工为辅。这类农民工最终的归属地是农村,可受益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常年在外务工,工作很不稳定,对于最后的归属地并不明确的这类农民工,可以建立暂时过渡性的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是已经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经市民化的群体以及新生代的农民工,这类群体对城市的认同感比较强而且基本已经融入城市,可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和农民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民工游离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能有效地制止参保率低的问题。(2)在解决转移难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号码的做法。在美国,每个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纳税、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存储社会保障号信息的电脑系统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联网,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能通过社会保障号去查核一个人的个人情况。[6]这种社会保障号码跟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有些近似,可以扩大身份证号的功能,除了证明身份外,可以用来当做社会保障号码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的问题。2.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形成的,政府应该担负起转型期的转制成本;另一方面给予那些积极为本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以便于提高企业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3.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农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这就需要政府积极组织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让农民工知道我们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目的、作用以及意义,而且要让他们熟悉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方式以及领取的方式。4.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想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的使用就必须尽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网络化,加快网络的普及范围。加强社会保险金的透明度,让农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钱都到哪里去了,让农民工也参与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中来,以便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二)企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一方主体应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企业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要把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视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应该站在长远的立场上来对待员工。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不仅仅只看重工资,对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加深。(三)农民工作为养老保险的最终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农民工只有在承担前期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到最后的权利,农民工应该改变观念加强认识,提高参保的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政府要负担起农民工养老保险大部分的责任,通过政策和财政的双重支持,企业和农民工积极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终解决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 1999)。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 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 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 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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