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邮箱的话最好发给你.....第一个:法学学位论文: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探讨摘要:创新特征是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篇优秀的论文必须中心思想明确,论点新、论据新以及论点与论据的有机结合.要求体裁适当,布局合理,文体匀称,具有自已的独特风格。写作过程符合操作规程,认真选题,搜集资料,调查研究,草拟写作提纲,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动手写作,一气呵成,并在定稿前反复修改.关键词:创新特征中心思想独特风格、法学学位论文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论文,反映不同的学术水平,但其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没有多大区别。当然,谈到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必须以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为前提。本文仅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侧重点则为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供写作学位论文的学者参考。一、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创新特征是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折谓创新特征,也就是指论文的创造性。如果没有创新特征,也就不成其为论文,而仅仅是一篇文章。(一)论点新 所谓论点新是指立意新,有新观点和新思想,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也非一般的普法宣传作品。法学学位论文的创造性好比工程师创造的新发明,它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具有新思路和新思想,这一点也正是论文与文章的主要区别所在。①文章不要求有新观点,它只要求就某一观点或某一基本问题写清楚,并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笔流畅,把要说的问题说清楚,就是一篇好文章了。法学学位论文必须要有论点,论点是论文的中心思想。中心思想越深刻,论文越有价值。中心思想不明确,或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这篇论文就没有多少价值。一部电影或电视剧,如果没有主题思想,或者主题思想模糊,那么尽管场面很华丽,但看后即忘,意义不大;一个小短剧,一个小品,一篇短篇小说,如果主题思想深刻,也会给观众(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早年鲁迅先生写过许多杂文,大多数篇幅不大,但主题思想明确,独具风格,几乎篇篇成为举世名作。 法学学位的论点也不一定是题目,有些论文的题目本身就十分明显地体现中心思想,但有不少论文的题目则与中心思想无关。例如您要写一篇关于“安乐死”的论文,论文的题目是“论安乐死”,而其中心思想可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如果你要写一篇论述法治与儒学的关系,既可以认为我国法治应该儒学化,也可以认为儒学思想有害于我国法治进程,等等。由此可见,法学学位论文不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单纯解释,它是作者的新思想、新观点的系统表述。中心思想是作者的世界观、思想情感与论文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的结合,它是任何一篇法学学位论文的统帅和灵魂,它像一根红线,贯串于整篇论文之始终。如果法学学位论文没有中心思想,或中心思想模糊,等于军队没有统帅,人没有灵魂一样,就会作者简介:陈志刚,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显得毫无生气。②确立中心思想过程,也就是立意过程。中心思想不仅与题目不同,也于主题有别。同样的主题,可以有不同的中心思想。中心思想要明确集中,要环绕中心思想来论述,要学会小题大做,大处着眼,小处落笔,切忌大题小做。所谓论文,即论述之文也。《文心雕龙》:论者纶也,纶者条理也。论也者,弥纶群言,而精研一理者也。弥纶即铺开,纶者布也。@ (二)论据新 论点必须以论据加以有说服力的说明,这就是论证,也就是以论据加以证明。所以一篇好的论文,除了中心思想明确,论点具有新意外,论据必须充分,才能使之言之有理,具有说服力。论据通常包括下列几项: 1.数据。数据有绝对数和相对数,不仅要准确,而且要使用适当。有的地方适宜使用“绝对数”,有的地方适用“相对数”,有些场合需要两者兼用。需要以“艳对数”说明之处,一定要用“绝对数”,不应回避。有必要两者兼用说明之处,则不应只以“相对数”表明。2.典型事例。典型事例也是常用的论据之一,但要主意与论点有机的结合,并且要注明出处。3.名家经典引语。名家经典引语也是法学学位论文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除了注明出处外,特别要注意不要过多引用,否则全篇论文就成了别人的了。4.适用比较法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这门学科特有的技巧,也是法学学位论文不可缺少的内容,以求论文形成立体的论述,淡化平面感觉。在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比较时,还要注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通常引用法律条文作对比。但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则应主要引用判例,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论据充分才有可能使论文丰满而有说服力,否则有可能形成空话连篇、言之无物的废品。充分的论据,以广阔的题材为前题,也就是作者为了写论文要占有广泛的材料。我们说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灵魂,那么,题材就是论文的血和肉。没有题材,就没有说服力。题材能否作为论据,要经过作者的“精炼”,典型材料以精为贵,切忌材料堆砌。《文心雕龙》:“举证于中,则酌事以取类”。(三)论据与论点的有机结合这是指论据要围绕论点展开和设置,为了说明论点而层层扣紧。否则,有可能下笔万言,离题千里。论据和论点的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观点和材料的统一。法学学位论文是通过概念、判235Legal System And Society断、推理的方法,阐明作者对某一事物的基本看法,运用抽象思维实施议论并表明自己的观点,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其中论点是论文的灵魂,这个灵魂的形成,决不是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论点的形成过程,是作者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社会现实中存的问题,经过艰苦的思维过程,经过演绎和归纳,从中构思出新意。它是对某一问题有了深刻的研究,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形成的一种新思想。这种新思想形成过程,是论据和论点有机结合过程,也是分析过程。“论如析薪,贵能破理”。“凡欲明意,必举事证;一证未足,再举而成”。法学学位论文与文学作品不同,他要通过论据和论点的有机结合,而且要讲究道理虽深,但浅显易懂。不能像小说那样,言己尽而意无穷。二、法学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论文的形式结构有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格式。如果加以简单归纳,大致可分为基本结构、整体结构、体式结构等几种。当然这种归类仅仅是为了学习,并不十分却当。。 所谓荃本结构,是指法学学位论文通常使用的“三段论”,即写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也是每一篇法学学位论文必备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人写论文约定俗成的惯例。“是什么”通常指的就是荃本概念,基本概念一定要清楚。如果基本概念不清楚,这篇论文肯定失败。尽管英美法系的学家者们常常以此讥为“概念法学”。但对中国人来说,一篇优秀论文,概念清楚是其基本要求。“是什么”以后就要展开论述,写清楚“为什么”,对论题进们全面的系统的有序的论述。最后一定要提出解决办法,这就是“怎么办”的具体内容。所谓整体结构,是指全篇论文从整体安排达到“凤头、猪肚、豹尾”的要求。开头要开门见山,语言简洁而又引人入胜,有的甚至直接点明中心思想,切忌在开头部分渲染不涉及主题的词语。中间部分的内容要丰满,不惜笔墨。最后的结尾要简明有力,切忌冗长。所谓体式结构是指体裁适当,布局合理,文体匀称。法学学位论文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具体结构,有如下多种形式:(一)并列式结构并列式结构也就是横向结构。全文层次主要以横向形式展开,论述的几个问题之间属于并列关系。例如论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的法典法特点,不妨一、二、三、四等依次排列叙述,各层次之间无隶属关系,形成并列式结构体例。 (二)递进式结构递进式结构也就是纵式结构,即论文层次主要以纵向深入的形式展开,步步深入,逐层论述。三段论也可以从某一角度归入递进式结构。(三)混合式结构混合式结构是指并列式和递进式结构的混合,这是法学学位论文最常见最通用的主要结构形式。要想把论文写得有一定深度,学者们普遍认为并列式结构呈横向趋势,显得平铺直叙,结构呆板。而递进式结构呈现纵向的三段论形式,也觉单调。所以大多数法学学位论文的作者选用混合式结构。综上所述,可见所谓法学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实际也就是谋篇布局。谋篇布局说到底无一定格式,它主要取决于论文内容和个人的写作风格,以及各民族各类群体的习俗。不过中华民族的传统,与西方人的写作习惯不一样,历来注重形式结构,尤其是法学学位论文,特别讲究体例和形式。此外,按照中国人的写作习惯,还讲究大小段落和层次基本匀称,以求美观,切忌头重脚轻,或头轻脚重。三、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步骤 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大致包括选题、搜集资料、草拟写作提纲、动手写作、修改和定稿等六个步骤。(一)选题 法学学位论文的创作过程是作者构思的形成和表达过程,所以头一个步骤是选题。好的选题,成功的一半。选题要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和外部环境,综合考虑。首先是选法学领域存在的急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或热门活题,而且它又是个人感兴趣,或平时有所关注的问题,这可以说是第一要素。其次要选小题,也就是小题大做,或小题小做。切忌大题小做,大题小做一定失败。当然法学学位论文也有大题大做的,尤其是专题研究,或是博士学位论文之类的选题,也可以或有必要大题大做。不过这类论文,也不排除小题大做。但对硕士学位论文来说,以小题小做或小题大做为宜。题目选得很大,而内容不多,就成了空洞无物的空话了,因为一篇论文不可能写成宏篇巨作。(二)搜集资料论题选好以后,就可开始搜集资料。搜集资料包括收集书面资料,调查访问等,查找阅读有关他人的论文、著作和案例等获得第一手资料,也就是环绕论文选题及其中心思想占有资料。在此过程中还要经常对资料加以归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21世纪信息化时代,从电脑中获取资料息,又快捷又方便,不费多少精力,就可以得到很多信息,这当然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进步,也是必要的途径。但是如果要创作一篇高水平的具有创新的法学学位论文,从电脑中获取信息资料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因为综合即创造的理念,它的重点是“创造”,它就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来源于作者艰苦的思维过程。如果一味依赖于电脑资料,那就很难有真正的犷创造”了。(三)草拟写作提纲第三步是草拟写作提纲,这是撰写法学学位论文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是重要的一环。草拟写作提纲过程实际也是对收集来的材料进一步消化,进一步构思过程,以求不断深化自己的观点。(四)动手写作第四步是动手写作,一定要根据写作提纲沉下心来,重新构思,做到胸有成竹,然后集中精力,一气呵成。切忌边写边翻资料,边翻资料边动笔。如果是这样写出来的论文,一定是拖泥带水,就会使论文感到缺少了某种“神韵”。边写边翻资料的不良写作习惯,主要是由于没有写作提纲或写作提纲过于粗糙造成的。没有写作大纲边写边翻资料的写作方法,就很难写成一篇优秀的论文。(五)修改第五步是修改,论文一气呵成后属于初稿,一定要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定稿。鲁迅说过,好文章是修改得来的。修改过程也就是精炼过程,修辞过程,简洁过程,不断提高过校院(系)两级学生干部所处的环境不相同,面临的对象也不同。院(系)学生干部组织活动往往只是面向本院系,直接与学生接触,对外交流多限于院系之间,同时也对校级学生组织负责,而校级学生干部组织的活动多是面向全校学生的,对外交流以校际交流为主.所以在学生干部培养时应该注意区别校院(系)不同级别学生干部的活动开展方式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二)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性别平街近年来,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高校在选拔学生干部时,不仅要注意男女数量的平衡,更应该特别加强对女性学生干部的培养,从而提高她们今后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一方面高校应该一视同仁的为女学生干部创造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同时也应该照顾到女学生干部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培养女性大学生的能力,使她们在某些方面更加突出,以利于其在将来的就业竞争中胜出.(三)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城乡籍大学生的异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农村生源的大学生在城市校园生活中诸多方面都处于劣势。他们在经济基础、知识积累、才艺训练和现代文化素养等方面都无法与来自城市的大学生相提并论。由此导致了校园生活的一系列矛盾和不和谐因素,不利于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个体发展。在高校学生干部队伍中同时存在着城市籍和农村籍学生,城市籍学生干部往往更加多才多艺,表现更加活泼,更加有创造性,在这时一些农村籍学生干部往往会产生自卑心理,这不利于高校学生干部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所以高校在学生千部培养时应该注意到城乡籍学生干部的差异,有所侧重的培养这些学生千部。(四)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以市场为导向,以利于学生干部今后就业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迅猛增长,2009年毕业生达600多万,但同时适合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并没有相应增加,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市场的影响,大学生就业更是雪上加霜,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连续数年成为“两会”关注的焦点。前文已经提到了大学生选择担任学生干部从事学生工作很大程度上是想增加就业祛码,使自己在就业时更加有优势。因此,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就要求高校学生干部培养与社会需求接轨,使学生干部在毕业后能够更加适合企业、公司的要求。(五)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大学教育多是一种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不同于中学纯知识性的教育,所以大学时期学生发展的状况往往对他们踏入社会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大学生群体所表现出的知识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大学生群体在社会中的中枢地位,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是影响了其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利与弊,大与小。所以,在学生干部培养时,一定要注重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1李兴才.高校学生干部的作用及其培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2).2程为民,丁洁.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干部的角色扮演.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截梅红.试论高校学生千部工作的育人功能.江苏高教.2004(2) (4)4吕鹏,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学生干部群体及学生干部制度.当代青年研究.2001(4).5余小波.当前我国社会分层与高等教育机会探析—对某所高校2000级学生的实证研究.现代大学教育2002(2).6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7刘妞.关于城乡大学生差异性的思考与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9(2).8王建辉.建立激励机制优化学生干部队伍.河南社会科学.2006(6).9胡志华.浅析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中国成人教育.2007(20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法文+心理学=2000字分给我吧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应该从医生的行业来考虑如果家属或病人不同意治疗的话,医生没有给病人继续治疗的权利。这个问题表面上是一种安乐死,但是医生并没有违背他的职业道德和规则。2.律师这个行业是为当事人辩护的,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否则就失去了律师的意义了,
如果是注重刑法方向的法学建议从犯罪行为心理学着手,这样可以加强法学与心理学的联系,参考资料有《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英)布莱克本著(中)吴宗宪等译;如果是注重法理方向建议先看看《社会心理学》.侯玉波,本人认识法学研究的就是社会现象问题,如果想直接要现成的论文建议从中国知网上下载,但我尝试了一下,没有直接以此命题的论文,建议对方选一个明确方向再深入研究,负责很难,电驴与中国知网上有很多法学与心理学方面的论文与著作。个人陋见,仅参考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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