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经院长批准、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分析如下: 一。 三、总之,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即为违法。 附件: 1。。,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19910711 ,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 有个案例: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你看可以用不?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我写论文就用这些,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这些都是可以的、根据“一”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