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本科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可向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 5.必修课程平均绩点在及以上或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在及以上(学位课程是指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违反校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者且不符合下列第七条者。 第七条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再次违纪行为,毕业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1.获院级及以上优秀大学生(三好学生)称号者; 2.达到当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者;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各类比赛三等以上奖励者; 4.通过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根据本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通过后,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上报并注册已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