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第六条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学校概况 ★地理环境 学校坐落于美丽的沿海开放城市青岛,位于道教名山崂山的西麓;北邻青岛世博园、青岛电大,东邻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南邻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大学,处于青岛东部高校园区核心区位;距青岛黄金海岸景点石老人观光园仅10分钟车程,门前有6路次公交车站点,交通便利。 ★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008亩,建有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国际交流中心、讲学厅和能容纳万人的体育场,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学校建有电子电工、计算机、网络、汽车、印刷、护理、航空、机械、服装等18个实验实训中心,114个实验实训室和101家大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提供了有利条件。学校图书馆有纸质图书万册,电子图书1680GB,各种期刊656种;7个大型书库,3个期刊阅览区,8个电子阅览室,阅览座位1757个,校园网与国家教育科研网络相连接,可直接在网上进行电子信息文献检索和阅读。学校有教学科研计算机2699台,语音实验室座位1200个,网络多媒体教室108间;有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舞蹈房等设施和餐饮、购物等各类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校园环境优美,休读点、恒星大道、雕塑广场文化氛围浓郁,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充足条件和良好环境。 ★专业设置 学校设汽车学院、印刷学院、信息学院、传媒学院、建筑学院、物流学院、经济学院、商务学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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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是2008-12-01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21层。
青岛宏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云,注册资本6,6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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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第三条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第二章政治立场坚定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持怀疑态度,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四)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五)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七)印刷、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八)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九)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按辞退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确保政令畅通第六条公务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或阳奉阴违、另搞一套;(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不执行;(二)变相消极抵制;(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公务员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半个月内不到任。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予以辞退。第四章忠于职守讲究效率第十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二)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四)工作消极,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章忠诚老实作风正派第十一条公务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做到:(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申请、报告不符合办文要求,应当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超过一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二)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在5日内转报有关部门,15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三)法律法规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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