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原告:××,,1963年×月×日生,汉族,xxx人,××公司职工,住××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1969年×月×日生,汉族,xxx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与理由:x年x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写清:1、原告;2、被告;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女方: 因女方已孕,男方决定放弃对其子女的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男女双方自愿签订。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小孩出生后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给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抚养费,直至18岁成年。 在孩子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应付违约金 万元给女方,同时还需支付应付款项2%的滞纳金。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补充协商一致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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