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财产刑以罚金刑居多,而多数罚金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小。对于罚金金额较小的刑事财产刑一般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还是具备清偿的能力,但存在被执行人家属思想观念落后,拒不配合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情形,还存在着“不能既赔人(坐牢)又赔钱”的观念。有些家属认为,家里有被执行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所以急于与其撇清关系,对于罚金即使有能力代为偿还,也不予理睬,怕惹祸上身。这反映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钱袋子”虽然“鼓了”,但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还很欠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