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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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一点点就业的门槛和物价一样越来越高了,有的招聘单位居然要求女生乳房要对称了!按此速度发展下去,不久的将来可能要求SIZE36以上的女生才可参加面试了参加过应聘、艰辛地找过工作的人都有体会,没找过工作,逛过街的人也知道。在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就业歧视,理由五花八门,甚至荒唐可笑,略加归纳,列举如下:身高歧视。这是司空见惯的,女营业员身高158厘米,外表秀气,开朗活泼。。。要求类似选美。因为大家太常看到了,以至于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了!姓氏歧视。据报道,有个女孩毕业后,准备当一名营业员。她与一位经营布料的老板面谈。这位老板有意聘她,但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从此,先后十余次求职均被拒之门外,只因女孩姓“裴”。性别歧视。很多企业招用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同等条件下,除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而对男性并没有这个要求,这就是传说中的‘宁要丑男武大郎,不要才女穆桂英’!!经验经历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试问刚跨出高校门槛的大学生怎么会有两年以上的销售经验(不排除个别情况)、*******经验呢?对于应聘者来说,个人经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过犯罪前科或坐过牢的人,他们的就业道路将是处处碰壁、一片荆棘。所以大家一定要理性、冷静的思考自己的人生,不要走上不归之路!!!学历学校歧视。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没有必要高薪聘用硕士、博士,造成无谓的人力资源浪费现象;有的企业则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非名牌毕业生不录用;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龟(归)”,有句话叫:“海龟上岸,土鳖滚蛋”。血型歧视。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高学历、多年在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之外,还有一个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在招聘时对血型有要求实属少见。???难道企业也像女生一样迷恋星座?户籍地域歧视。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也就是户籍歧视。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办公室文秘等,这些工作都不许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此外,地域歧视也相当严重,比如前一段时间炒得相当热的《河南人惹谁了?》、《千万别惹东北人》等书都反映了地域歧视的严重态势。类似的就业歧视现象不胜枚举。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在现实中却不断被阉割。针对上述就业歧视现象,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中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其实,是我国立法滞后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而我国缺乏对个人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同时又促进人们形成理性的理念。如果继续纵容如此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忽视弱势群体,那么法律的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又何以体现。在秉承‘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没有几个人敢如此嚣张的挑衅法律的威力!同样因身高受歧视的案件,在我国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尚未修改时在重庆等地区也发生过,但是正是因为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我认为,为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相貌、身高和学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及其法律界定近年来,随着人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又称职业歧视 )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就现状而言,我国立法上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法学理论上对就业歧视也未能形成合理统一的观点;而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上所存在的歧视壁垒更是比比皆是。因此,亟需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本文仅对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和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展开研究。“歧视”在现在的一般含义是指根据阶层或者群体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特长或优势加以区别对待和考虑 。虽然上述定义过于宽泛,但歧视本身的确是一个中性词汇,在经济学中更是如此。正是基于此,经济学中甚至法学界中一直有着是否应当反歧视的争论。关于其如何渐渐演化为贬义词,有学者这样描述:“歧”指岔道,“视”指看待,即白话文的“分别看待”。可惜“歧”字后来引申为专指若干条岔道中错误的那条,“歧视”一词也跟着添上了贬义。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不合理,因为对于个体的人而言,差异是存在的,这其中有自然属性的差异也有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根据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比如根据技能,恰是促进人发展的动力。而只有以自然属性差异为标准进行的差别对待才是歧视。即便做这样严格的限定,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歧视也远远超出了我们要讨论的范围。本文将仅围绕“法律含义上的歧视”对“就业歧视”进行讨论。一、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一)反对立法禁止就业歧视的理由1、经济学上支持歧视的根据最早关注歧视的是经济学而不是法学。在经济学上,有很多理论支持歧视。经济学家认为“歧视”的根源在于资源的稀缺。由于资源稀缺,进而决定必须有竞争的市场才能最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而竞争必然意味着选择和淘汰,这一过程也必然需要规则。根据竞争的各种规则,人就被分成了不同的群体。经济学家相信,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拥有众多的卖者和买者,所有没有一个买者或者卖者对价格有显著的影响力。在经济学家的眼中,不正确的歧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不可能维持。因此我们可以也总是能够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有钱的可以乘坐豪华轿车、漂亮的女孩可以参加选美大赛、学习好的可以就读名牌大学、个子高的可以打篮球等等。上述种种,本身就是这个竞争的社会的一般规则。“可见,“竞争”和“歧视”,是形影不离的亲兄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同一种现象的两种说法。”因此,自由竞争就必然意味着歧视,只要我们需要竞争,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消灭歧视。2、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将“就业歧视”套在私营或独资企业上,就回到了政府及社会在用人制度上直接干预其自主权的旧体制。企业追求的是赢利上的吹糠见米,而不是理论上的“道德关怀”。因此不能采用立法的方式反就业歧视。而就业歧视在所有企业都转变人才观念的时候,在整个社会对人才的评判标准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在劳动力再不极度过剩的时候,便可自然而然的迎刃而解。更有学者进一步主张,人的一切选择行为都是歧视的。而就业歧视行为都只是企业们在“取己所需”而已,这么做怎么不会“增加社会的就业成本,降低社会福利水平”。甚至认为,正是“歧视行为”把人们配置到了他们各自最能胜任的职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并总结性的主张,“就业歧视”行为是没有感情色彩的,是必需的,只有实行“就业歧视”企业才能找到合适的员工,才能发展,因此不应该立法反对就业歧视。3、合同自由和保持立法权威有学者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签约的权利,择优录取是行使这一权利的必然,因此“歧视”是双向“择优录取”的特殊表现形式。况且合同自由决定了,只有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会签约,所以不能认为这是歧视。再者“立法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不能因事立法。而且有法不依、有法不执就相当于没有法。这也不是立法就能解决和杜绝的事,因为隐形标准难以约束”。(二)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理由尽管,对于是否立法禁止就业歧视尚存在争议,但是多数学者都是持赞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前述反对观点并不成熟也缺乏依据,在总结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四点立法理由。1、 实现人类基本价值的需要自由和公正是基本的人类价值,为了实现它们有多种制度可以选择。传统的经济学鼓吹自由的竞争市场,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就能产生平等。权势的个人或者集团的强制总是能够打破竞争的自由。而这正是我们需要政府的一个主要理由:即要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所有个人都能得到保护。既然自由和公正是基本的人类价值,我们就必须确定公正的标准,在“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之间做出选择。所谓程序公正意味着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人一视同仁;而社会公正指结果平等,即社会地位和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显然社会公正与自由和繁荣的实现水火不相容,因此并非现代社会的适当选择。而程序公正必然要求不分种族、宗教、贫富或亲疏地保护同等的基本权利,换言之,程序公正就意味着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必须克服甚至消除歧视。2、 “和谐社会”的诉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第一个特征就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正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如果不能够在程序上保证各群体的包括平等就业在内的劳动权利,很有可能会造成某种社会动荡和不安。仅以受歧视的乙肝患者为例,除了已经爆发的周一超杀人案等恶性事件外,我们注意到种种激烈的言词出现:比如“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因遭乙肝歧视杀人,周一超能否成为孙志刚” 等报道。而在著名的“肝胆相照网”论坛注册的网民就已多达87,424人。 这些现象无一不在提醒着我们必须正视社会上存在的歧视问题,而就业歧视涉及人的生存权更是首当其冲。3、 立法反歧视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途径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我国近年来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和文献也已多达21个。而劳动权就是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单位应当有自由的用人自主权,但是以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况且“不歧视加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不加歧视给予平等保护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有必要进行国家干预、通过立法以指引和矫正就业歧视的存在,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4、 完善现行法的必然选择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在我国并不是不存在,但是却失之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两条结合起来是禁止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宪法渊源。而具体到部门法,虽然《劳动法》也明确禁止就业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并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民事责任。事实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而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是不仅要进一步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而且更要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二、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一)、国际条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为实现反歧视的目的,在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得以订立,力图为在国家和地区内反歧视设定最低的标准和范例。这包括:反种族歧视方面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性别歧视方面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劳动权利方面的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等。在这些公约里都对具体的歧视作了某种界定,虽然每个公约都限于其所旨在消除的具体歧视类型,但这些定义对于我们在法律上清楚界定就业歧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除或者限制,其作用是为了妨碍或者破坏妇女基于男女平等、无论已婚还是未婚……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认为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劳动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但是,对于一项特定工作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不构成歧视。“劳动”和“职业”包括获得业务培训、获得工作和特别职业,以及劳动条款和条件。111号公约所提供的定义从歧视的原因、存在的领域、侵害的权利三个角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界定。同时又排除了正当的不平等对待。这种定义方式尤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不过,在借鉴国际公约对于歧视的界定时,我们不能忽略另外一个被视作是歧视的例外的相关概念,即积极行为(有时又称为平权行动)。积极行为(affirmative action,positive action)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存在的歧视行为,法律强制或者用人单位自愿给予某些法定人群优惠的行为。积极行为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工具。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将联合国各级女性官员的男女比例提高到50/50的行政指示就是典型的例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了这样的特别措施“专为使若干必须予以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或基本自由的,不得视为种族歧视”。(二)、其他地区和国家对反就业歧视的界定1、欧盟在介绍欧盟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时,我们首先要注意,欧盟在进行成文法化之前,判例法已经预先对于歧视的含义作了限定。欧盟的判例法清楚地阐明,并非任何区别对待都等于被禁止的歧视,只有那些没有客观或者合理理由的区别对待,即非追求合理目的或者手段和目的不相称的区别对待才是被禁止的歧视。以此为前提,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第12议定书》规定,“鉴于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而不因任何诸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增交、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理由而受到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议定书》的解释报告,这一界定是一种非穷尽的列举。之所以没有将其他的类型,比如身体或者精神残疾、性趋向以及年龄也加以列举的原因,是为了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条保持一致性,以免使成员国误以为不被列举就不属于保护的范围。 而欧盟《建立劳动和职业平等待遇基本框架》指令 的第一条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就业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该指令先规定了歧视的类型限于宗教、或信仰、残障、年龄或者性趋向。接着指出,直接歧视是指因前述的原因对于相似条件给予另外一人较差的待遇。而间接歧视指因为所属群体不同而在适用表面中性的条件、标准或者实践将导致某一类群体处于不利境况时的情形,但是如果有合法目的,并且为实现该目的所必需和恰当的情况除外。2、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歧视的法律调控机制比较分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完善的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建立了独立的机构协助被歧视人、并规定了积极行为来保障平等的实现。在这一目录下的典型国家包括荷兰、爱尔兰、意大利、比利时、英国和瑞典。而其他国家则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且往往没有健全的体制来保障个人诉讼。在此,仅以爱尔兰为例介绍第一类国家的规定。1998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 其第6条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此外,在职场根据以上原因对职员进行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而雇主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出现职场骚扰现象。该法既适用于公共机构也适用于私人部门,包括贸易协会、专业协会、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至于积极行为,在爱尔兰只被允许针对性别、超过50岁的人、残疾人以及外国人采取。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Equality Investigations)和平等事务局(Equality Authority)。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对歧视的补偿裁决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平权行动和起草相关法案。(三)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含义的界定由于对于就业歧视研究的匮乏,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含义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概括来看,国内学者对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将就业歧视限定于狭义的就业过程或就业机会歧视有学者紧紧围绕劳动法的规定指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所谓平等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从而平等地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肤色、国籍、个人身体素质等不同而遭受歧视的权利。” 也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2、采取列举歧视表现的方法进行界定有学者采取列举方式表述了普通观念中对就业歧视的理解,指出,劳动力就业中的歧视包含三种不同的意义:一是表现为心理上的不喜欢,这是以招聘考官的个人喜好而定的;二是不公平对待,即对应聘者以不同的方式对持;三是不公平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它使劳动者在进入市场时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3、根据歧视的类型进行界定有学者根据歧视存在的不同类型,比如是基于性别还是年龄等,对就业歧视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过程,其根源在于社会习俗,并被那些剥夺弱势群体的较好的教育与工作机会的体制所强化。它主要是指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所受教育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给予的不平等待遇。根据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绝对不平等和相对不平等。”(四)对国内学者定义的评价1、定义狭隘概括来看,以上定义具有两个共同点。首先,定义都是以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及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为基础,将劳动法上的歧视限于侵犯就业平等机会,从而就业歧视的定义被限定为就业过程歧视。其次,定义都认为就业歧视是对平等权的侵害。我们认为,尽管以上定义基本上抓住了歧视本质上是对平等权的侵害这一核心,但却囿于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过分的限制了就业歧视的含义。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换言之,我国《劳动法》上的就业权是指“就业机会权”。平等就业机会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但是,平等就业机会权仅是劳动权的直接体现之一,是实现其他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权的内涵远不止于此,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权利。尽管我国《劳动法》在条文中只明文宣示“就业平等”,并且在第二章“促进就业”中明文列举了就业机会歧视的种类,但是,诚如上文所述,抽象劳动权下所有具体化的权利都理应平等获得保障,这是平等权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认为歧视不应被限定在就业机会歧视上,应当涵盖所有的具体劳动权。有的学者意识到了“就业歧视”的广泛含义,在定义“就业歧视”这一概念时指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尽管该学者在定义的最后又错误的把平等就业回归到平等就业机会,但是,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该学者所意指的“就业歧视”不仅限于对劳动法上“平等就业机会”的侵犯,而且包括对于就业安全保障的不平等对待。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区分就业权和就业机会权的基础上,统一“就业歧视”的含义,避免将就业歧视进行不当的限制或者导致对于就业歧视的狭隘误解。2、忽视间接歧视的存在在国内学者的定义中,几乎都将视角限于就业的“直接”歧视上。我们认为,就业歧视不能仅限于直接的不平等对待。事实上,劳动过程中形式上的平等有时候会导致实践或实质的不平等。如果用人单位的招聘测试不恰当,有可能会排除某一类群体的被聘用。比如,在美国著名的Griggs v Duke Power Co一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了高学历的要求,而这个要求对于工作性质而言并非必要,并且在美国黑人这一人群往往学历偏低,因此这种高学历的要求大大降低了黑人的录用比例,被法院认为构成歧视。所谓间接歧视就是指这种对不同人群所采取的表面形式平等的对待。这种现象在我国也相当常见,但却往往被忽视、甚至司空见惯。比如,用人单位追赶潮流式的用书面测试的方式进行招聘,而测试内容却并不科学;还有对不同年龄段的人使用同样的体能测试标准等等。一般而言,如果某人将一种条件或者要求?C
朋友,自己写吧,我也是和你一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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