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_static/assets/images/user_logo/e9015125dc5162244b551d06b465d59330529983.jpg)
这个是社会热点问题,既包含了法律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到了道德层面,具体如下:
关于“扶不扶”的话题,隔三差五地会热一回,几乎成了检验公众道德指数的“试纸”。不过,最近的一些“测试”似乎有些离谱。 近日,有媒体派记者到不同地点进行现场测试,用“摔倒街头”的体验式采访,看看危难之时到底有多少人、在多长时间里施以援手。无独有偶,某单位主办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走上街头,以 “假摔”来观察市民面对此情况的反应,还对第一个施以援手的人现场送汽车大礼。 此类“假摔”测试,初衷可能是好的,希望鼓励更多人行善举,希望能对社会道德生态作一回实证研究。但是,用“假”来测试道德和爱心,终究不妥,还会带来副作用—今后,人们在面对“扶不扶”的问题时,既要纠结会不会好心反遭讹,还会怀疑“这是不是一个测试”。这样,无疑给道德生态加了一瓢“浑水”。见路人摔倒,有些好心人想扶,却怕成为“试验品”;有些人本不想扶,头脑中却闪过“可能会幸运得大奖”的念头而去扶了。这样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为路人的道德水准来打分呢? “扶?还是不扶?”近年来,人们不断讨论这个话题,每次有新的相关事件发生,这个“经典之问”就会热上一回。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现在的舆论往往就是两极:不扶,你就是见死不救;扶了,你就是道德高尚。一些“假摔测试”也是这样非黑即白的结论。事实并非如此。不扶,有可能是因为不懂急救知识而不敢扶。有人摔倒受伤,遭围观,不能简单加上一句“围观人群无人施以援手”的评注。多数情况下,围观者并不是看热闹,有人在焦急地商量应该怎样施救,有人拿出手机呼叫120救护车,有人自动在伤者周围设立 “警戒线”,以免倒地者受到其他伤害。社会道德生态包含了人们的多种想法、规则、行为,凡此种种,不是一两场测试、不是“扶不扶”的简单选择题可以测试出的。 与其做一些所谓的 “爱心测试”,不如更好地为爱心护航。今年全国两会上,“扶不扶”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有委员提出,“扶不扶”与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 “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等相关联,要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崇德向善的力量,要把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代表委员还呼吁,大众舆论不要跟风炒作事件过程,而应更多地关注结果。如果每次结果都叙述得明朗,是非曲直都讲清,让人们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惩罚,就能给社会建立信心。有人大代表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 “扶不扶”,指出法律要引导善、遏制恶。按照民法的精神,不扶,你不是罪犯;扶,是道德高尚的表现,法律保护你。如果你说扶你的人撞了你,你要举证,而扶的那个人不需要举证。有了这样的鼓励,就会打消人们的担心。 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永不过时。鼓励人们做好事、行善举,要坚守某种“不变”,那就是怀着一颗纯净的心灵去帮助他人,从中得到快乐。但也应该看到,社会环境变了,思想多元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廓清一些观念,健全法律和制度,呵护爱心,保护善举。
近日,有媒体派记者到不同地点进行现场测试,用“摔倒街头”的体验式采访,看看危难之时到底有多少人、在多长时间里施以援手。无独有偶,某单位主办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走上街头,以 “假摔”来观察市民面对此情况的反应,还对第一个施以援手的人现场送汽车大礼。 此类“假摔”测试,初衷可能是好的,希望鼓励更多人行善举,希望能对社会道德生态作一回实证研究。但是,用“假”来测试道德和爱心,终究不妥,还会带来副作用—今后,人们在面对“扶不扶”的问题时,既要纠结会不会好心反遭讹,还会怀疑“这是不是一个测试”。这样,无疑给道德生态加了一瓢“浑水”。见路人摔倒,有些好心人想扶,却怕成为“试验品”;有些人本不想扶,头脑中却闪过“可能会幸运得大奖”的念头而去扶了。这样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为路人的道德水准来打分呢? “扶?还是不扶?”近年来,人们不断讨论这个话题,每次有新的相关事件发生,这个“经典之问”就会热上一回。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现在的舆论往往就是两极:不扶,你就是见死不救;扶了,你就是道德高尚。一些“假摔测试”也是这样非黑即白的结论。事实并非如此。不扶,有可能是因为不懂急救知识而不敢扶。有人摔倒受伤,遭围观,不能简单加上一句“围观人群无人施以援手”的评注。多数情况下,围观者并不是看热闹,有人在焦急地商量应该怎样施救,有人拿出手机呼叫120救护车,有人自动在伤者周围设立 “警戒线”,以免倒地者受到其他伤害。社会道德生态包含了人们的多种想法、规则、行为,凡此种种,不是一两场测试、不是“扶不扶”的简单选择题可以测试出的。 与其做一些所谓的 “爱心测试”,不如更好地为爱心护航。今年全国两会上,“扶不扶”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有委员提出,“扶不扶”与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 “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等相关联,要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积极向上、崇德向善的力量,要把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代表委员还呼吁,大众舆论不要跟风炒作事件过程,而应更多地关注结果。如果每次结果都叙述得明朗,是非曲直都讲清,让人们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惩罚,就能给社会建立信心。有人大代表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 “扶不扶”,指出法律要引导善、遏制恶。按照民法的精神,不扶,你不是罪犯;扶,是道德高尚的表现,法律保护你。如果你说扶你的人撞了你,你要举证,而扶的那个人不需要举证。有了这样的鼓励,就会打消人们的担心。 助人为乐的雷锋精神永不过时。鼓励人们做好事、行善举,要坚守某种“不变”,那就是怀着一颗纯净的心灵去帮助他人,从中得到快乐。但也应该看到,社会环境变了,思想多元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廓清一些观念,健全法律和制度,呵护爱心,保护善举。
这个问题呀,很多人都很纠结。一定要扶,但是,一定要有第三者第四者。让他们做好证明,然后让他们用手机拍下来。做好备注,
" The old man to help"? Please from an ethical and legal perspective should help cause 老人摔倒要不要扶也体现了一个社会道德、价值观的问题。中国有助人为乐的传统,遇到老人摔倒,每个人都应该想办法帮助他,而不是当个冷漠的看客。即使不上前搀扶,也要及时帮着叫救护车或者报警,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弱势群体,以免耽误了最佳的施救时间。 跌倒的老人理应相扶,这是道义,同时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出台法律条文,给那些善意搀扶摔倒的老人而导致意外事故的予以免除责任,引领并促使公民回归向善的道德境界。
文章摘编如下: 跌倒老人扶不扶?这是个争论经年的话题。今年5月发生在四川达州的“三名儿童扶老人后被索赔”事件,终在5个多月后经警方调查确认,老人系自行 摔倒。老人也因涉嫌敲诈被处以行拘。而还在近期,广东汕头高中生也因扶老人反被索赔,终在报警找到目击证人后,还己清白,老人上门道歉。 在大陆的社会道德问题屡被讨论之时,不少道德缺失事件中的主角老年人群体也进入公众视野。在西安,一位老人索座不成,坐在少女腿上;还有在楼道里乱堆东西、在公共花园开菜圃等不文明现象,似乎给人一种印象:一些老人道德水准偏低。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展示出的特征为:法制观念淡漠,对个人权利的边界没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导致公共意识的缺乏。正如已故社会学者费孝通所指出, 在个人权利伸张的社会,是有如一捆捆筷子组成的,整齐有序而人人平等,有着个人权利还有对等的公共义务。而当个人对自身权益缺乏约束,就只剩下人性中的自 私,不顾他者。再在各种运动驱使之下,法制观念的缺失,社会的无序,又使得人们的恶性缺乏约束,敲诈、好占便宜、以怨报德,等等。 个人道德与体制机制不是相互隔绝的,人类发展史证明,从生态系统到社会系统,每一个要素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是互生共生的关系。以一些老年人为例,缺乏法纪约束导致了非理性,乃至社会失范。而司法执行机构的判断失误,又误导了社会心理和行为。 今日大陆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欠缺,加上某些地方法律机构的判处失当,给社会道德投下阴影。“跌倒老人扶不扶”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更是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钟海之)
这个话题批判性太强,不是扶起跌倒的道德,是扶起社会的责任,到了现在这个时间,应该有人可以意识到,老人扶了被讹诈不是个案,撞了老人不承认也不是新鲜事,有人被讹自杀了,有人被长期的压力整的生活昏暗,有人花钱了事。 先说老人为啥要讹人,是道德问题吗?这是社会责任问题,他要是不努力讹诈你,他家可能就完了,高额的医药费承担不起啊,这个时候既然事情都曝光出来了,是不是 *** ,这个社会也要尽一些应尽的责任,这么多年缴税,福利呢?看不到,养老金,拿不着,这个时候 *** 不管,谁管、
这在中国是一个普遍认可的既成事实的道德价值观,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沿袭着这样一种价值体系,并把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观念视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是面临社会形态的商业化,类似这样被我们称之为优良美德的精神品质越来越被边缘化,在社会上,确实存在出于好心帮人却吃亏的现象,因而总会暴露出一些负面舆论,所以可能这类高贵的东西在某些人看来越来越不值钱。但即使是这样,学校就能因此找借口讨论说老人摔倒了就不用扶了?讨论的结果又是什么呢?如果要扶一把那还有讨论的必要性吗? 我们要知道助人为乐这是我们倡导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每个人从小学开始就接受了这种思想品德教育,这是既成事实的道理,作为学校而言教给学生的,传播给学生的当然是我们国家几千来优良的思想观念,教育给孩子的当然是积极向上的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教书育人固然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难道今天在社会存在这么一种负面现象就不需要传播学习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之类的优良传统?按照这样逻辑是不是还要讨论一下我们该不该接受那种思想道德教育?我不容否认,当今的社会内确实存在这么一种现象,但也只是少部分的个案,我们不能因为一些个案就不接受那些好的思想,就不去帮助别人,否认我们优良的道德价值观,老人摔倒扶不扶只不过是被社会化了,但学校不应该被这种社会化而影响自己的教育价值观,所以这样的话题只适合在社会中讨论,在大学讨论就是一个悖论。 如果连“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样的基本常识性问题还能在大学去大做文章搞讨论的话,那么难道“坐公交车要不要给老人让座”也要辨论?在公共场所该不该乱扔垃圾也要辨论?在公共场所该不该随地吐痰也要辨论?同学之间该不该讲脏话也要辩论?……按照这样的思维逻辑,那在大学讨论的东西太多了,那么以前所学的思想品德观念有多大意义呢?这种对于“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讨论本身就是对我们中华几千年优秀文化的一种蔑视和颠覆,实质上就是在怀疑我们社会主义道德观是否出了问题,就算别人扶了老人最后自己赔偿损失,虽然于私心理是很不平衡的,但他帮助老人的初衷是好的,并没有违背我们的道德价值观,还是能散发出人性的真善美,相反我们还更能认清社会的复杂性,以及更进一步的去了解社会,因此这就是社会的真实性,但不能因此否认这种帮助的意义,更不能认为这种帮助是错误的,可能在目前这种很不成熟的社会阶段里,这只能说明我们国人的综合素养相比国外还是有所差距的,不容否认这种现象在当下的社会阶段可能还会反应出来,因为国民素质水平还不是很高,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很正常,但我相信随着这种思想教育的深刻认识,人们的思想觉悟会不断提高,以后可能也就不会存在类似于“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样的讨论了。按照理论上来讲,这样的话题是没有必要讨论的,但在社会当中吃哑巴亏的问题频繁发生,越发突出,就变成了一种社会病态,以至于让现在的大学也感冒,并且走火入魔失去了自己基本的事实判别能力和认知能力,一下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可见这种病毒具有非常强的渗透力和传播力的。 说起“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个话题突然让我起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可能我们同学在学校经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假如你在一个同学后面排队打开水,当时就你们两个人,前面那个同学在打开水的过程中突然内急中途离开,但杯子仍然放在那水管下接水,他也没有跟你说,也有可能他忘记说了;但是你看到他杯子就快要装满了,这时候你是会眼睁睁看到他杯子的水溢出来视而不见还是帮他把杯子移走? 正常人的回答都是把杯子移走,这时候把杯子移走就是没有理由的,虽然没有人告诉你需要帮助,但是杯子里的水对你已经形成了条件反射,暗示需要你的帮助,这种暗示不需要声音,不需要语言,只需要大脑的潜意识行为,因为我们知道水溢出来会浪费更多的水资源,所以把杯子移走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每个同学遇到这样情况基本上都会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做的。所以,这样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当作公众话题来辩论来讨论了,那样在外人看来只是一种笑话,成为别人的一个笑柄。
娴熟的文章写作手法,就要多观察,学会观察,观察是写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俄国小说家契诃夫就这样谆谆告诫初学者:“作家务必要把自己锻炼成一个目光敏锐永不罢休的观察家!——要把自己锻炼到观察简直成习惯,仿佛变成第二个天性.”把观察锻炼成习惯,锻炼成第二天性,这是一种很需要时间去磨练的功夫,是很有作用,很了不起的功夫. 要留心观察身边的人、事、景、物,从中猎取你作文时所需要的材料:你要对一些看似不大实则很有意义的事情产生兴趣,注意观察起因、过程和结果;你要留意校园花坛里的植物一年四季如何变化它的颜色,学会刨根问底
Should you help the old when he/she falls down on the street? In current da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ic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are order to *** yze this phenomenon three universities in Beijing jointly distribute an opinion poll about “Should you help the old when he/she falls down on the street?”. From the result of this survey,we know that percent of the people are surveyed think that whether they help the old or not will aording to the people who will help the old are the most ,they aounted for percent of also have percent hold the view that the old shouldn’t be help. Why don’t they help the old falls down on the street? percent of them are lack of medical percent of them think that it’s not related to the major, percent of them are afraid of getting themselves into trouble. Through this result,we can see clearly that crisis of confidence beeen and confidence are replaced by dishonest and and alert are deeply rooted. In my opinion,we all should help each and take good care of the old is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we meet the case,we’d better call health care workers for we lack of medical knowledge may cause more harm to the hope there is less harm and more worm in our life.
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人生价值的思修论文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人生价值基本概念的解读》
摘 要: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它兼有实践问题的现实性和理论问题的复杂性,在正确理解了人生价值的基本概念之后,才能从整体上把握人生价值。
关键词:人生价值、人生价值的含义、人生价值的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1
在哲学中,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的需要与实物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人生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它兼有实践问题的现实性和理论问题的复杂性,在正确理解了人生价值的基本概念之后,才能从整体上把握人生价值。
一、人生价值的含义
人生价值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对社会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人的自身属性满足主体的人的需要,是作为主体的人而存在的标示。作为客体的人是在社会实践中能动的人,他主动的发掘自身或自身外的潜力,不断的将潜在的价值变为现实的价值,以满足主体人的需要。将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是客体的人对主体的人的需要表现出自身能动性的一种完满体现。
人生价值的本质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正向效应和积极意义,如果自设发展的实现是以损害社会进步为代价的,那么必然会形成负价值,最终导致自我价值的无法完全实现或根本不可能实现,自身不能发展。反之,社会进步的实现是以自身发展的实现为基础,自我人生的正价值引向社会的正价值,社会的进步也就有赖于个人自身的发展。人生的价值本质是个人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相统一的现实依据。
二、人生价值的特点
由于人是能动的、自由自觉的社会性存在,人生价值不同于一般物的价值,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首先,人生价值具有客观性,表现为各种人生价值形态的统一。任何人生价值的创造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因此,判断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依据就是他的客观实践活动。一个人如果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贡献。离开这个客观标准,仅凭个人主观认定人生价值的有无和大小事缺乏客观依据的,是无现实意义的、荒谬的。
其次,人生价值具有社会性,反映了个人对自我和社会的效用肯定关系。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不是静止的、孤立的个体,而是与其它事物相联系的存在,即是是人的个性特点,也总会表现出他所处时代和社会环境的特征。这就是人的社会性。当然,个人绝不是社会环境的简单产品,也不是任社会环境随意摆弄的玩偶。
第三,人生价值具有创造性,是目的与手段、奉献与索取的统一体。
人类要生存,首先要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物质财富都是通过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如果没有劳动,人类的生存就很难维持,正是创造性的劳动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食粮。根据自己的需要,人开始有目的地创造、占有和享用价值。因此可以说,人本身就是自己的目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在人生价值体系中,自我价值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人还是价值客体,是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手段,具有为自己和社会服务的手段性价值。对个人主体来说,自我满足时目的,奉献社会是手段;对社会主体来说,社会本身是目的,个人则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人生价值正是在个人与社会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提升与实现的。然而,二者的价值又不是完全等价的,基于社会价值的至上性和社会发展最大价值取向的要求,人生过程中,奉献必须大于索取,手段必须服从目的。
三、人生价值的内容
由于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因此人生价值除了具有一般物的价值特点之外,在价值关系中还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区分了人生价值与一般物的价值的不同之处,决定了人生价值的内容十分丰富。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的自在价值与自为价值的统一。
人生的自在价值,是人作为客观存在对周围世界的积极效用,是人生主观努力与客观实践活动的结晶,其内在规定既有先天的因素,又有后天的成分,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生自在价值中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是“人对自身生活价值的自我肯定。”人生自在价值的提出,在目前人类价值取向混乱、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的条件下,对于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与生存危机感,提升人生的历史使命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生的自在价值是人生自为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人生的自为价值是人生自在价值的外显和社会化。
其次,人生价值是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人生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意义,是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它主要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做出的贡献。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3每个人利益的满足都同他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4所以,“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5因此,“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6
但是,强调个人的社会价值,并不是要否认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自我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个体对自己生命存在的肯定。人的生命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生命的存在是一切价值产生的基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努力,但个人更离不开社会,个体生命的意义必须通过他对社会的意义来体现和实现。因此,一个人不可能只有自我价值而没有社会价值。
第三,人生价值是人生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内外两个方面一样,人生价值也必然包含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内在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做出贡献之前所具有的潜在创造力和劳动能力。人生的外在价值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和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显化,是现实化、对象化的人生的内在价值。人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既相互促进又相互转化。人生的内在价值,通过实践发挥出来,不断转化为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又反过来丰富、充实、提高人生的内在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85
[2]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3]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10
[4]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2-103
[5]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6] 《马克思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7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人生价值的思修论文范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进入大学阶段接触到的第一门思想政治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2017大一思修课程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作为法治理念与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针对性。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试着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入手,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认识,探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与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对其概念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目前学术界关于其概念的理解主要集中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根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二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客观事物的理想态的本质性、关键性要素的认识表述,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的精神范式。
第三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评判的集合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应然模式、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法律现象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是指导建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原理。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总的来说包括四个方面内涵:一是知识层面。它体现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二是感情层面。指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所持的态度及所作的价值评判,是肯定还是否定,是认同还是反对。三是意志层面。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制度是否有遵从的意愿,是否养成了严格守法,依法作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四是信念层面。指人们对法治、法律是否建立一种明确、坚定的信仰、坚持和追求。这四个层面相互联系,彼此影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针对性
(一)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的社会中,我国主要奉行的是人治和专制理念,它以君权神授、专制独裁和权大于法为核心,强点国家至上、君本位和官本位,漠视个人利益及权利;主张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丝毫不重视法的客观存在及作用。
(二)针对党和国家的“左”的政治理念
党和国家“左”的变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阶级斗争的作用,依靠群众运动解决社会矛盾,而无视法律程序;把政法机关简单的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重视法律的 强制和惩罚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功能;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请其他证据;重实体,轻程序。二是领导人凌驾于法律和法律机关之上的特权思想,无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紧把法律作为办事的参考,当个人意志与法律冲突时往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甚至到后期还出现了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错误主张。“左”的错位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针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是针对西方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理念具有一定文明意义的上历史进步性,例如,提倡依法而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承认私人劳动成果,保护私有财产等。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指引意义
法治建设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大厦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没有正确的理念,或者理念不清、定位不准,都将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变得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甚至有法律而无法治,有法制而无正义的状况。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并在其指导下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必须具体化为若干的理念,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将其付诸实践。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化必将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未来的立法,审视既有的立法,加快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进程,我们才能确保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发展,直至相对完备和不断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的话语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它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
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其中有一点就是就是针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提出来的。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有关领导部门,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系统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内容,而民主法治居于和谐社会之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这种社会必然是一个讲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形成的指导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法治工作进一步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人与自然生活,都必须以民主法治为由,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精髓,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思考问题,正确行使行政权、司法权,防止公权的滥用和失控,使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落实。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珍贵的精神和政治财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其中,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它标志着党中央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吉林:法学家.2006年第5期.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2017大一思修课程论文2000字
240 浏览 2 回答
308 浏览 3 回答
342 浏览 4 回答
221 浏览 6 回答
177 浏览 4 回答
249 浏览 3 回答
111 浏览 5 回答
223 浏览 3 回答
81 浏览 2 回答
237 浏览 5 回答
259 浏览 3 回答
311 浏览 4 回答
118 浏览 6 回答
86 浏览 3 回答
303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