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意识的觉醒是伴随着青春期到来的重要心理变化,大学生处于青年期的最后一个阶段,需要在解决自我意识发展矛盾中形成健康的自我结构,完成人格成熟和个人成长。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自我意识和心理健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健康发展的策略分析》
摘要:大学阶段是青年期自我意识逐渐走向成熟和稳定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正确处理自我意识发展中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自我展示和自我封闭的矛盾,形成独立自信的自我,对大学生获得健康人格,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自我意识;现实自我;理想自我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的认识、体验和监控。自我意识的觉醒是伴随着青春期到来的重要心理变化,大学生处于青年期的最后一个阶段,需要在解决自我意识发展矛盾中形成健康的自我结构,完成人格成熟和个人成长。
一、正确处理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的矛盾
现实自我是个体对当前自我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理想自我则是个体期望达到的自我状况。二者之间的差距,既是个体进步和完善的动力,也是青少年烦恼的重要根源。大学生是一个抱负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之间的差距短时间难以弥补,导致一部分大学生产生自卑和自责情绪,或者沉湎于好高骛远,难以踏实做事的虚幻自信中。合理解决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的矛盾,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三种可能的调整策略:
(一)努力改善现实自我,使其逐渐接近理想自我
这是最为积极同时也是最有难度的协调策略,要求学生基于对现实自我的客观认识,确立切实可以达到的理想自我,并具体化为可操作的目标,通过顽强的意志努力使现实自我走向完善。
(二)基本放弃理想自我而迁就现实自我
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到,大学生群体是有着巨大的个别差异的,其中有些个体既没有过人的才能,也没有其他突出的优点,他们是大学校园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受到整个大学生群体较高的理想自我的影响,这些人的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且由于其自身能力的局限,很难达到理想自我。他们所能做的,是基本放弃理想自我,接纳现实自我,尽自己所能做得更好,学会与自己的过去作“纵向比较”中来确立自我信心,摆脱与他人进行“横向比较”而带来的自我伤害感,获得平常心,平静而踏实地面对生活应该成为这部分大学生健康的自我观念。
二、展示自我和封闭自我的矛盾
大学文化是一种多元化的文化,给学生展示个人风采提供了许多机会,同时展示自我和封闭自我的矛盾也凸现出来:成功的个人展示可以使大学生在他人的赞赏中获得个人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但展示中的挫折和失败也可能伤及自尊和自信;而封闭自我,深居简出,默默无闻,自我是安全的,同时也是孤独的,自我的无价值感常常困扰着试图封闭自我的大学生。面对着两难情境,大学生往往无所适从。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要求大学生完成由关注“他人评价”模式向关注“自我评价”模式的转化,形成正确的理念:参与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是为了对自我的发现和发展,寻找成功和愉快体验,而不是为了得到别人的喝彩。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可让大学生更加放松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并在一系列失败和成功的尝试中获得个人成长。
三、确立独立自信的自我,摆脱成长中的烦恼
根本解决现实自我和理想自我的矛盾,展示自我和封闭自我的冲突,需要摆脱自我形成过程中的外部依赖,确立独立自信的自我。
(一)独立于他人评价,接纳现实自我
大学生常常把他人评价作为自我的标准,过多关注是否符合别人的评价标准导致的自我不确定性是烦恼的重要来源,而健康和成熟的自我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于他人评价,能够基于个人经验完成对现实自我的客观评价和认识,坦然地接纳自己。因此,实现由外在评价标准向内心评价标准的转化,才能获得对自我的信心和个人成长的愉快体验。
(二)独立于社会压力,完成自我与社会的协调
学校教育以正面引导为主流,社会对大学生群体在才学、品德、能力等方面都有着较高期望,这些期望与大学生的实际行为往往形成一定的反差,大学生自我发展中的部分焦虑来源于这种社会压力,常常感觉自己的所作所为不符合大学生的形象,因此产生自责和罪恶感。摆脱这种困扰,需要大学生在社会要求和个人能力之间学会灵活和折衷,接受自己个性中某些不为社会赞赏和肯定的方面,扬长避短,不勉强自己屈从社会压力,应该认识到,在不妨碍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成熟和独立的自我应该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一个人也不需要在所有方面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赏。本着这样独立于社会压力的理念,大学生可以更好地张扬个性中积极的方面,淡化消极个性因素带来的心理困扰,完成自我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郑日昌主编.大学生心理卫生[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2]王登峰,张伯源主编.大学生心理卫生与咨询[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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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生理、心理和社会性方面达到协调一致,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功能状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篇一
《自我意识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摘 要: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取决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和心理健康的自我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 心理健康 自我意识的发展
心理健康指的是持续的心理状态,心理健康标准是心理健康概念的具体化。马斯洛从成功名人的人生历程中归纳出来的心理健康标准是一种“精英标准”,他认为,具有自我实现者的人格特征就是心理健康的人。精神科医生认为,凡无心理症状的人都为心理健康的人,这是“临界标准”——一种衡量健康状况的低水平。正视现实和自我,自知、自尊与自我接纳,自我调控能力,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对心理健康标准的共识。
一、自我意识的含义及划分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自我意识可划分为物质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三个方面。物质自我是自己的身体、衣着、金钱等物质方面意识;社会自我是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角色意识;精神自我是对自己心理活动的意识。按自我意识的作用划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自我意识,包括自信心、自尊心、责任感、义务感;二是消极的自我意识,包括自卑、自我否定等。按自我意识的观念划分,可分为实现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三类。
二、大学生的心理特征
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可为成长和发展奠定基础,也会成为困扰大学生心理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智力发展显著
大学生抽象思维能力占据主导地位,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创造性显著提高,开始思考人生和世界,喜欢质疑和争论,因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所以,他们常对此感到迷茫和不安。这种心理压力既可成为发展的动力,同时也可成为学习进步中的阻力。
2.自我意识增强
学生开始对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个性品质进行关注。但由于处于自我意识发展的初期,评价自己和别人常带有片面性、情绪性和波动性,对周围的人给予的评价非常敏感,因自我意识的发展不成熟而易产生心理易损性。因此,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自信而强大、自我调控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关键。
3.情感的发展与现实的矛盾
由于大学生自尊心强,思想感情和个人秘密不愿向他人吐露,自我封闭有时会产生孤独感;他们渴望独立,有极强的“断乳”愿望,但阅历不够丰富,环境复杂陌生导致缺乏信心;情绪不稳定,容易感情用事,不善于调控感情和理智之间的关系;他们富于幻想,对未来充满美好的向往,但对现实的困难和阻力估计不足,常因学业、就业、恋爱、不正之风而困惑,会有挫折感,易悲观失望。这些矛盾若持续得不到解决,将会使大学生心理失去平衡。
在大学生的成长和发现过程中,这些心理特征是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冲突的根本原因,这些矛盾和压力将伴着大学生的心理特征逐渐成熟,逐步得到缓解。其调节的有效性依赖于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或者说是对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解自我的准确把握;其心理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大学生人生观的定位和价值观的形成。心理健康反映出一个人健康的人生态度。心理健康的人对生活抱开放乐观的态度,心理健康的人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世界,心理健康的人富于利他精神,心理健康的人追求高尚的生活目标,正视现实,放弃做“完人”“超人”的念头。归根结底,心理健康是一种人生态度的映射。
人们通常把平衡和适应作为心理健康的特征,但“适应”不等于“顺从”,“平衡”不等于内心无“冲突”。积极、健康的心理应是渴望生活的挑战,寻求生活的充实与人生的意义,并不是永久性的无压力、无冲突、无痛苦。大学生心理健康应突出表现在个体与现实保持动态平衡,以实现高尚的人生目标为目的,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整,求得内心平衡、和谐、正常发展。
面对矛盾重重的日常生活,以人生目标为指向,有效的自我调整是维护心理健康标准的重要条件。因此,自知、自尊、自我接纳,不仅是心理健康的标准,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提高自我意识,有利于自己对主体产生比较科学明确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能力,用积极的心态解决心理矛盾和冲突,实现积极的心理平衡。心理健康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自我意识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面镜子,自我意识的健康发展是心理健康的前提条件,自我意识的发展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自我意识与心理健康的论文篇二
《自我意识与自我发展》
摘 要:关于人的主体性问题已经成了当前哲学研究的“热点”。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人们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人为什么能够成为主体?人作为主体的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在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中,人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迥避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人的自我意识的研究,忽视了自我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a征之一。然而正是由于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识,人才成其为人,成其为自觉认识的实践的主体,成其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如果离开人的自我意识,人的主体性的地位将因失去其内在的本质规定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说明。
关键词:心理学;自我意识;个性发展
一、 “自我”的内涵分析
研究自我意识,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自我”,“自我意识”也就是认识主体对自身的反省和认识,对自我意识的研究要求我们,有必要对“自我”这一概念首先作一基本分析。
“自我”一词在英文里的对应词是self或ego。在现实的自我认识过程中,“自我”表现为双重身份,即具有整体统一性的“自我”分裂为两部分:“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在《自我意识的原初确立》一文里,主客体的分化使人类有了自身与外界的最初区别,有了自我感与朦胧的自我意识。但应该指出,这种自我意识是很原始的,极度抽象的。要使自我意识真正深化拓展下去,还有赖于主体在意识中进一步把“自我”分化为意识主客体。因此,如果说主客体的分离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一基础的话,那么“主体我”与“客体我”在观念上的分开则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二、也即最为现实的前提。因为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是人类走向自我觉醒的第一步,但当时还只是极抽象地将我与外界的一切(作为整体)对立起来,这是人类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要从这种抽象的主客体分离对立,发展到生动具体的自我意识,就必须有“自我”本身的二重分裂:“主体我”与“客体我”的分离。所以,发称这种自我本身的二重分化为自我意识产生的第二步亦即现实条件。在这里,我们看到主客体的矛盾运动与变化发展构成自我意识内在运动的基本骨架。
所谓“主体我”也就是自身活动与行为觉察者的我,“客体我”则是被观察被认识到的自我的身心活动的状况。美国人类学家米德把前者称为I,把后者称为me。
二、 影响自我意识的因素
影响自我意识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研究较多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年龄、性别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年龄影响学生的自我意识。首先,自我意识是随着年龄和阅历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Marsh和Shavelson、Hater假设,在青少年时期的中段是自我意识最不稳定的阶段。Piers和Harris(1964)的研究证实,三年级和五年级学生在自我意识量表中的得分大大高于六年级。我国学者杨善堂的研究表明,初中二年级是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期。杨心德的研究发现,初中二年级可能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性别差异方面,Piers和Harris在年级相同的学生中,没有发现性别不同对自我概念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Wylier的评述论文包括年龄跨度从6岁到50岁的研究对象。她说在她读到的论文中,没有找到切实可靠的证据,说明年龄和性别对整体自我意识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我国学者杨心德的研究表明,初中生自我意识的发展存在着性别差异,男学生略高于女学生。杨善堂的研究也发现初中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差异。但韩进之等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小学生中女生自我意识发展水平较高于男生,男女之差异并未达到显著水平。
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Davish和Greenberg在下层社会的学生中做过一项研究。他们发现成绩优良的学生在评估有关自我的三个方面――个人能力、学业能力和社会能力时,都比成绩落后的学生给自己打的分高。Taliuliag和Gama也在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中主持过一项研究。结果表明,成绩优良的学生有着较高的自我意识得分。我国杨善堂的研究表明,自我意识的发展在初中学生中存在着显著的城乡差异。但韩进之等的研究发现,我国城市儿童自我意识发展水平与乡村儿童基本上吻合,不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上三方面,但自我意识发展的水平是否存在性别、城乡差异仍有争议,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探讨。此外,地区差异、民族文化、环境等方面,对自我意识发展的影响研究也有涉及到,但为数不多。
三、 自我的发展
自我的发展就是自我的不同层面的协调发展。自我的发展是没有固定限制的,而影响自我发展的实际水平的是不同层次发展中的协调。决定发展中的协调性的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影响本身。社会生活有很多不同的领域,它们对人的生存、发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它们对自我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并不是单一的的,而是综合地起作用的。及时、正确、有效地接受这些影响,就会有助于诸层次在发展中的协调。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不同层面之间的转化。自我的不同层面在其发展中都会发生困难、矛盾和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驱使人根据各个层面间相互关联的逻辑到其他层次中去探求障碍的原因。一旦这些起因被发现或排除,该层发展中的困难就得到排除。由于社会自我的现实性的品格,故困难和障碍最多,最经常地出现在社会自我中。这时,人就感到在人际关系、人群活动中的矛盾和困难。这时,人就会在除了从社会生活本身,还从人的物质与精神的自我中寻找矛盾的起因,从而使问题和困难得到解决,使正常的发展得以继续。这种转化,也就是自我意识的对象两个领域间的的移动和转变。我们常常从改变对待别人的态度和原则做起,最终达到人际关系和活动效果的改善,这就是从一种自我向另一种自我转化的最典型、最常见的事例。
结语
总之,学者们对于自我意识问题的研究,从单纯的理论上的探讨和描述到理论探讨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从大规模的协作研究与心理学家的个人探索相结合,为自我意识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自我意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周晓虹. 现代社会心理学[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2] 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引论新编[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 左其沛. 自我意识的发展与少年期的特点[J].心理学报,1985.
试抄一文,仅供参考:浅谈公民法律意识摘要: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首先阐述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并全面分析了法律意识的功能,最后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意识 功能 措施 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否则,先进的法律制度也起不到人们期待的作用。
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属于主观的范畴。
就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而言,法和法律现象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
从法律意识的产生来看,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各种各样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没有法律和社会法律现象,就不会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和法律现象是被反映物,法律意识是反映的结果。
与此同时,已经产生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意识,在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又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
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
法律意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
人是既有感性又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情感、态度等,即:人类的自然意识和社会意识。
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
第二,法律意识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
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法律意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①]因此,一般的讲,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
当然,法律意识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的关系也十分紧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现行法律制度、道德、文化乃至宗教都会对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体相联系,总是表现为一定主体的法律意识。
意识总是一定主体的意识。
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所受的法律熏陶、教育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因之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同时,人又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一定社会集团、阶层、阶级、民族的法律意识,即社会法律意识。
个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个体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没有抽象的离开了个体法律意识的社会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意识是个体法律意识的有机总和。
第四,法律意识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
法律意识是一个历史文化范畴,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法律意识不可能在与过去相割裂的状态下产生和发展,它必然要承继某些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
同时,法律意识还具有民族性。
法律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形成自己民族法和法律的独有精神和风格,并积淀和渗透在本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律意识就是对这种绵延千百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在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功能在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条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前提和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首先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惟此才能有效地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在法的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载体来实现的。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显示了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功能。
(1)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直接根据和动力。
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都不可能离开其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或认可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经济关系中自发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
社会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
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在法的需要与法的创制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即法意识。
”[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
(2)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观价值基础。
立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如果社会主体不能正确认知现实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真实法权要求,特别是立法者不能正确认知或全面认知的情况下,所创制的法律必然难以反映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可见,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特别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至关重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法律价值观,严格意义上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法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法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立法。
立法如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所致的恶果比没有法还要大,没有法只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自发的阻滞,有法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能动的阻碍。
(3)法律意识在特定时期具有“准法律”功能。
法律具有滞后性,它自身的稳定性要求使其常常跟不上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需要。
特别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变革己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与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漏洞还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常常能够发挥一种“准法律”的功能,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法律意识的这种“准法律”功能无疑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现实意义。
2、法律意识政治功能(1)法律意识是政治建构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也与民族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在政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意识,特别是建国者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和中介。
政治建构的方式和基础是政治立法,在现代社会它主要表现为宪法、组织法和行政法的制定,这些政治立法是在社会主体尤其是立法者的政治法律意识支配下完成的。
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要求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法律观点,然后通过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家形成政治法律思想,最后通过政治家们的自觉立法活动和政治建构实践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
法律意识还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
在现代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法律使政治统治权力具有合法性,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忠诚和服从。
这种合法性从根源上来自政治统治对现实社会经济结构的适应,但其直接依据是普遍的社会主体对它的心理认同,主要是对其法律制度的认同。
(2)法律意识引导、推动、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从理论上讲,政治改革是占统治地位阶级中的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制,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过程。
与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政治改革往往都伴随着法的运作。
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大都被称为“变法”,这是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进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了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的作用。
(3)执政党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执政党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其能否肩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任的关键。
首先,法治意识是执政党选择治国方式的观念前提。
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 *** 曾在延安与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先生有过一段关于“周期率”的著名谈话。
当黄先生问及中国 *** 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支配时, *** 充满信心的回答:“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
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③] *** 继承了 *** 科学的人民民主思想,同时还纠正了 *** 在民主问题上的失误,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
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宣示了我们党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发展和根本转变。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义是: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或组织。
在当代中国,中国 *** 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确定无疑的。
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 和宪法都明确宣示了这一点。
作为执政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生活,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
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3、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 从精神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法律意识是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 “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④]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的创造物,或者进一步而言的人类的精神创造物,那么,法律无疑是这种人类精神创造物之一。
探讨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必然要提及一个与法律意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法律文化。
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意识,二是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
前者为观念性法律文化,后者为制度性法律文化。
显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构成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同时也是决定法律文化本质的部分。
法律意识正是通过它对法律文化的决定意义而成为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挥功效和作用。
(2)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
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相互包含的,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反过来,精神文明的诸多内容如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科学文化教育等均己渗透在法制之中,成为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从精神文明的建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
其次,法律意识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观念和制度支持。
精神文明与法律意识虽然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但两者并非始终同步发展,这种非同步化在社会经济急剧变革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原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传统价值体系往往具有较大的惯性,对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阻滞。
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教育的方式来建设精神文明,同时对变革来说教化的过程也显得过于缓慢,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尤其需要法律意识提供强大的观念和制度支撑,需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再次,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的功能还体现在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国家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推进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作用。
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律意识为这些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观念意识基础。
通过法律意识的立法功能,将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并通过法律的实施为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使最基本的精神文明得到及时实现,并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来说,法律意识的形成主要来自先行认知法精神的主体的启蒙与教导,特别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只能是法律教育的结果。
本文所称法律教育是指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培养、法律精神熏陶等知识传授与思想启蒙过程。
法律教育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
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
在我国,法律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
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
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
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
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
”[⑤]被赞喻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其“社会医生”的特殊使命过程中,不仅自身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而且还肩负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提高、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的任务。
法律关系越发达,法律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越大,对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要求就越高,社会责任也越多,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意义也就越大。
此外,法学教育还与法律理论研究密切相关。
一个国家的法律理论研究状况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标志,也是评判社会法律意识状况的一个标准。
法律理论研究通过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向社会输送法律文化信息和营养,是提高和促进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越来越离不开法学理论家的参与和指导,可以预见,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普法教育至今己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计划实施阶段,这项开始于1986年的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可视为中国特有的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方式,成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
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大范围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
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从普法的目的来说,应进一步明确全民普法的战略目标,明确把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塑造公民现代法律精神,树立公民现代法律信仰作为普法教育的根本任务。
因为教育目标是否明确、科学、富有远见,直接关系到普法教育的成败,当前我国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尽管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对于这一目标的理解却不够全面,还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这体现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多个方面,显然是与现代法律教育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
从普法教育的内容来看,当前普法教育主要以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教育内容,这使得普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现行实在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仅从条文本身是难以把握的;其二,现行法律是国家在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立法表现,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权要求,还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三,仅仅进行实在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的形成,失却对现行法律价值指向是否正确的评判能力,弱化人们对法的哲理思考和文化反思,难以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
3、学校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
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
学校法制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日常法制教育活动,对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学校法制教育体系中,高校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
因为,作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如果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不能称其为合格人才,更不能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状况如何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高校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引导,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教育,它的标准应高于对一般公民的普法教育,应是在公民意识基础之上的,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培育。
进一步提高和改革高校法制教育是当前高校“两课”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此外,各种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活动、法律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大众传媒都能够传播一定的法律信息,成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
但是,在当代中国,有组织、有系统的法律教育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其重要地位是任何其他途径都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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