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理念下德育工作在教育方式上,注重增强自我教育为进一步增强自律教育,我们全面推行“班级规范化建立”和“学华诞常行为自律量化考评”计划,大胆放手让学生参与管理。以学生会、班委会为龙头,从学习、纪律、卫生、生活等诸方面动手,先管好本人,再带动他人;先管好本班,再为全校效劳。人人争做管理好学校的小主人。 在教育要点上,增强分年级分类分层教育高一年级的目的是偏重他律教育,主题是:守纪律、明道理,互帮互学,做老实、上进的中学生。高二偏重于他律向自律转化,注重自我开展和完善,主题是:诚信、团结、自强、协作创新,做合格中学生。高三偏重于他律向道德人格构成过渡,主题是:爱国、违法、友善、立志,争做德才兼备的中学生。在教育途径上,增强德育的浸透性和开放性各学科分离本身的特性,浸透德育。政治课要发扬时期主旋律,历史课要培育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和民族优秀传统,自然学科则应突出辩证唯物主义、科学思想……。同时还应注重社会环境影响和家庭教育,构成德育网,从而使德育工作克制了方式主义,加强了时效性和针对性。在教育资源上,增强校内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应用校园的自然、人文都会构成德育场。学校的开展史和荣誉成果、校训学训、板报专栏、规章制度、典范示范等都是良好的德育资源,校园电视台和校园网、文体活动等都是德育阵地,学校以这些阵地为载体,使德育工作潜移默化,绘声绘色。 学校无小事,处处有教育,德育工作更是如此。只需我们积极探究,认真理论,就一定会使学校德育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义务编辑周虹艳-乡村职业教育招生难之缘由初析近几年来,西部职业技术学校特别是乡村职校招生难已成为职业学校办学的一大难题,如何处理这一难题,是我们职业教育工作者火烧眉毛的焦点议题。经过几年的考虑和察看,笔者以为形成乡村职校招生难的缘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学生本身问题: 乡村职业教育的特性决议了其生源以中考掉队这一群体为主。而关于刚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就其承受教育的环境、学问范围及认知才能而言,不可能理解国度教育整体构成、就业状况等政策内涵,关于初等职业教育的性质,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去向、课程设置、专业开设等仅仅局限于相关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教育师的说教与发动,其局限性不言自明,一句话,学生不理解职业教育,不理解职业学校。 市场经济的转轨运用人机制呈现多元化趋向,由于本地域乃至大多数用人单位,大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产业,对工人的技术程度、学问程度请求低,大多数学生包括其家长眼光短浅,被蝇头小利所惑,加之本地经济条件欠兴旺,误以为连上大学都不包分配。如何写出一篇具有较高水平的德育论文,是我们德育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在德育工作中如只重视感性认识而不注重总结将其上升为理性认识用以指导实践,那德育工作将停滞不前,如不对德育工作中产生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探索和实践,那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德育论文。所以作为德育工作重要队伍——班主任应既努力做好各项工作,重实践,但也要重视对德育工作的总结。 一、 基本功的准备工作,是撰写德育论文的前提 1、理论准备。我们应经常学习教育学、德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品德心理学,尤其是要注意最新的德育研究成果。 2、实践准备。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探索、创新,善于积累,班级管理上要想点子、出主意,善于学习他人长处以及各种先进经验。总之一句话,在工作中要做有心人。 3、写作能力。有人肚子中有货,但总是倒不出。这说明没有一定的文学表达水平以及不能掌握写作论文的一些基本常识和格式,终究不可能写出一篇好的德育论文。 4、研究态度。我们有人认为写德育论文就是写一篇德育工作总结,只要想写就能写出来。其实做学问先学做人,要谦虚谨慎,不狂不骄,踏踏实实,不浮不躁,不急功近利,虚心学习。写德育论文不同于写总结,工作总结无需创造性,而论文是研究成果的文字描述,任何闭门造车或绞尽脑汁的“造文章”,只会浪费时间。作为反映研究成果的论文,应该体现创造性、现实性、前瞻性、科学性等特征。我校现已举办了两次德育论文评比,少数同志为应付评比,全部“借鉴”他人文章或“借鉴”内容过多,没有自己的思想、内容。 二、掌握德育基本理论,是写好德育论文的基础 首先,对德育范畴的认识。它包括道德、思想、政治、心理、法制、国防等。 其次,对德育本质的把握。德育究竟是什么?所以准确地可以表述为: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多种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 再次,认识德育的目标、内容、原则、方法等。 三、论文的选题、审题、拟定提纲、编排结构是写好德育论文的关键 1、选题。有思想火花,就有论文主题,不要走别人的路,要把握朝代脉搏,以小见大,枯树发新芽,选题要有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且切实可写。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许多德育工作者抓住时机,对德育工作的思考和探索。选好题后要搜集相关资料,研究各种德育资料。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一种是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德育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但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另一种是追溯验证法,这是一种先有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这种选题方法必须先有一定想法,即根据自己的积累,初步确定准备研究的题目或选题范围,这种主观拟想绝不是“凭空想象”,必须以客观事实、客观需要作依据。 2、审题。一要把握题目的中心。如“自主教育——个体发展的最佳选择”题目的中心应是自主教育,所以应围绕自主教育内涵、目的'、内容、方式方法来写。二要把握题目深度和宽度,如有的人以“素质教育与班主任工作”为题来撰写德育论文,那么就难以把握其深度和宽度。前两次德育论文评比中,王小敏以“宽容的艺术”为题写的一篇文章,其对题目的深度和宽度把握得很好。这篇文章既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又容易动笔,不容易走题。 3、拟定提纲。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并按照各部分的要求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下面简单说明编写德育论文提纲的方法:①先拟标题;②写出总论点;③考虑全篇总的安排;④再考虑每个项目的下项论点直到段一级;⑤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在写提纲时可使用标题式写法或句子式写法,当然写好后还要推敲和修改。 4、结构。要注意避免如下毛病:①结构不完整、不平衡。如头重脚轻、无头无尾等;②结构松散、缺乏条理。如有的老师写论文时只有两大点;③论证不得力,缺少逻辑性。如使用“由此可见”、“大量事实证明”等语句,而不作深入分析,犯以偏概全、以点代面的错误;④结论不深刻,论证方法单调。如有的论文总是千篇一律,走“三部曲”即现状、原因、对策。所以要学会喻证法、类比法、对比法、反驳法、归缪法等方法。 四、根据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和修改德育论文,形成文字成果。 写作德育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密切关注德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掌握德育理论,认识德育规律。立论要科学,观点要创新。判断一篇论文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首先要看文章观点和内容科学性如何。在写作中所用论据要翔实,论证要严密,文字表达要有较强的逻辑性,忌啰嗦,不能主观或极端,特别是标题要严谨,精炼。 文章初稿出稿后要认真进行修改。文章写好后要虚心征求别人意见,通过朗读,锤炼字句。在修改时可用热改法与冷改法交替使用,并要养成修改文章良好习惯。热改法是指写好后立即修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记忆清晰、印象鲜明,改动及时,避免遗忘。缺点:需要修改的不易看出,难以割舍。所谓冷改法:初稿完成后,放一段时间再修改。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热改法不够冷静、清醒的缺点。当重读初稿时,就容易摆脱原来固有的思路的束缚。 五、论文类型及投稿事宜 1、论文类型。论文类型分一事一得、多事一得,数据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探索等。 2、投稿事宜。要根据所投对象来确定,如报纸以1000字左右为宜,杂志以1500字或3000字左右为宜,并且要分清刊物的类别和级别,是普通刊物还是学术刊物,是省级还是国家级的,为了确保成功率还要看所写论文质量、栏目要求、编辑喜好、稿件数量多少等。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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