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过少。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实践操作中,有法不依,无据可参。所以首要的方法就是,加快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具体化详细化的角度开展制度的建设。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并且使其具体化,这样才能使得权利义务达到统一。我国宪法中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在环境法的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一方面要以环境权为基础,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另一方面要以实践为基础,确立实践操作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立法,所以有必要按照这一方法加快立法建设。尤其是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加入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2、完善环境程序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这也表现在环境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以至于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公众参与的渠道受到阻滞。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实体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变化,内容更加详细、严谨,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不过有关程序的问题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内容上欠缺环境程序法的规定,现有的内容也不完善、具体,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环境程序法或环境程序法方面的实施条例,如果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制定有关的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程序中除规定政府行政的一般性程序外,还应当包括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进行环境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以及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相关程序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环境信息的公开化
公众 参与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要体现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就像前面所说的,有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我国目前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特别是公开程度不够,力度小,公众没有什么方法来获得环境信息。公众了解的手段单一,途径单一。所以,国家应该更多地公开环境保护的信息,特别是要给予公众更多地知情权,丰富信息公开的渠道,扩大公众信息取得的方式。由于我国同时也是里约宣言的缔约国,所以为了履行国际义务,也为了完善我国的法规,将环境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是义不容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4、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参与机制
参与机制分为好几个部分,主要包括预算参与和过程参与,以及末端参与,还有行为参与。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又有这各自的侧重点:所谓预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这一过程要求国家在进行环境管理与决策前征求公众意见;所谓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这一过程是公众对环境管理行为和执行环境决策行为的监督;所谓末端参与,是公众参与的保障,这一过程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检举、控告,可以看做是救济性的参与;所谓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这一过程是公民自觉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和意识。全过程参与机制,一是要应当明确公 众在各个阶段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享受权利,二是要明确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三是要确定有关人员侵犯公众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全过程参与机制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各阶段中公民意见的征求方式,二是公民意见的表现形式,三是意见的反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