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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以山东为例2009-8-19摘 要: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走势看,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刺激我国出口、改善贸易收支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外贸结构优化促进作用明显。虽然近期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有所减缓,但由于未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动能仍将存在,根据人民币汇率面临长期升值趋势(巴拉萨—萨缪尔逊效应),其对贸易结构的优化促进作用也将是长期的。本文就人民币汇率升值对山东省涉外经济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并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涉外经济发展等提出政策建议。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出口商品结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一、引言汇率作为国内货币与其它货币之间的比价,与涉外经济发展关系十分紧密,而贸易结构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受汇率变动影响显著。从改革开放至2005年7月21日汇改前,人民币汇率基本处于贬值通道,贬值幅度在82%左右,通过汇率贬值,我国在二十世纪90年代前期基本结束了贸易收支长期逆差的局面,并完成了从资源密集型产品占主导地位向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导地位的出口商品结构转变,这也是适应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变动幅度加大,升值趋势明显。这期间由于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相对不断提高,减弱了部分初级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力,相应提高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占比,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虽然近期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有所减缓,但由于未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动能仍将存在,根据“巴拉萨—萨缪尔逊效应”,人民币汇率面临长期升值趋势,对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促进作用也将是长期渐进的。可见,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现实角度出发,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进出口影响的研究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人民币升值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理论机理分析汇率变动对涉外经济影响的研究一直是金融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尤其是汇改前后,学术界的目光主要集中于人民币汇率升值对进出口总量、就业等总量效应的分析。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汇率升值步伐的加快,人们将焦点转向升值对外贸结构影响的研究上。管涛、尹祖宁(2006)等通过对汇改前后我国出口商品变动情况的分析认为,人民币升值导致我国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升,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降,从而抑制那些低附加值、低效益的产品出口,而那些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则因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价格的上升并不会影响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人民币的升值会激励这些产品的生产者进一步从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设计方面进一步提高其竞争力。人民币的稳步、适度升值有利于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魏巍贤,2006)。实证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引入贸易竞争优势指数这一变量进行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指商品进出口差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是用以分析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冯正强、杨晓霞(2007)计算了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我国三类商品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结果显示,随着人民币汇率爬行式缓慢升值,大部分资源密集型商品的净出口减少,而劳动密集型商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的净出口则在增加,竞争力不断增强,贸易结构得到优化。一般来说,出口商品结构变动取决于经济体内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变动,而产出水平受制于贸易竞争力,若汇率变动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不同影响,那么它也一定会带来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动。在汇率非中性的条件下,各种产品的价格反应是不同的。而且由于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组织以及需求弹性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汇率变动之后各种贸易产品的价格反应就会不同。在长期内,不同的价格变动将产生不同的价格压力和盈利差异,这会对社会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并最终决定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资源配置和产出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通常是不能实现的,它取决于可变要素累积状况和经济结构的灵活程度,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汇率对出口商品结构的长期影响。同时,随着汇率变动,经济体内部由于各个产业或产品的投入品来源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成本变化,进而产生不同的价格压力变化。一般来说,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需要更多非进口投入,汇率变动导致其更大幅度的进出口变化,而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对进口投入的依赖性较强,因而汇率变动仅导致其较小幅度的变化。三、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山东省涉外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进程,山东省对外贸易获得了迅猛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8年的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底的亿美元,增长了9倍,其中出口额从亿美元增长到亿美元。同时,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成为推动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机电产品出口额占比达到42%,成为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为充分反映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山东省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我们借助《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将贸易结构分为初级产品、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三类。通过分类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计算(见图1),可以发现山东省出口商品结构的几个显著特征:(一)以食品、饮料为代表的初级产品逐步失去竞争优势2008年,以食品、饮料为代表的初级产品在全省出口额中的占比为,较1998年下降个百分点,其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而1998年这一指数为,初级产品出口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二)以机械及运输设备为代表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竞争优势不断增强2008年,以机械及运输设备为代表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而1998年这一指数为,近年来竞争优势不断扩大。(三)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出口商品结构中仍占较大比重2008年,全省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为,在三类产品中竞争优势最强,其出口额占全省比重为53%,这一指数较2006年下降,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加快,竞争优势在降低。(四)从企业规模看,“强者衡强,弱者更弱”效应明显中小企业由于转嫁成本的能力有限,且本身利润空间不大,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部分竞争力较弱、依靠退税维持经营的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而对于拥有自主品牌、掌握一定定价话语权的大型企业来说,由于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价格等措施来应对汇率升值,因而不仅未受影响,而且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以纺织业为例,2008年的大型企业利润额占全行业的,其平均利润率为,是全行业平均利润率4%的倍,比上年同期增加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分析贸易竞争优势指数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之间的关系,本文选用1998—2008年山东省进出口年度数据作为研究的样本集合,利用Eviews软件对各类商品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平稳性及协整检验后,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如表1:结果表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是三类商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的Granger原因,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加快,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四、当前需要关注的几点问题及有关建议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大环境下,推动贸易结构升级对全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由于山东独特的经济结构、企业缺乏竞争力、无序竞争等因素的存在,制约了汇率升值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经济结构不合理,贸易结构转型缓慢长期以来,第二产业在山东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原材料加工型行业又占据第二产业的主导,以2008年为例,纺织、机械、食品、化工、冶金、建材六大传统行业的销售收入占第二产业销售收入的70%左右。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机电产品仅占出口总值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也低于广东、江苏、浙江的69%、70%和43%。竞争优势不突出,结构转型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二)传统行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影响较大随着人民币汇率升值步伐的加快,其对企业的影响不断深化,尤其是对农产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产品附加值较低,提价存在一定困难,回旋余地较小,受影响较大。以纺织业为例,2008年全行业利润约在4%左右。部分外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逃逸现象。虽然近期为应对出口下行风险,部分行业出口退税率有所提高,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部分行业的窘境。(三)出口企业中无序竞争、相互倾轧现象严重由于龙头企业竞争力不突出,企业无序竞争、相互倾轧现象严重,出口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价格化解汇率升值带来的压力。据山东海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反映,其主要出口产品纯碱属于高耗能、资源性产品,发达国家基本不生产,其产品国际需求较稳定,但由于国内同类企业相互倾轧现象严重,企业根本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获取更多的收益。(四)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方式亟待升级面对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因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汇率条款的幅度难以把握,只能被动地接受汇率损失。目前大多数企业仍习惯采用提前结汇、延迟付汇等在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下的避险操作方式,缺少自身对未来汇率走势的正确判断,在人民币汇率波动日益扩大的背景下,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方式亟待升级。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优化升级。二是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作用。三是完善有关管理政策,避免部分传统行业过快衰退。四是加大引导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1]戴祖祥.我国贸易收支的弹性分析:1981-1995[J].经济研究,1997,(7).[2]魏巍贤.中国出口与有效汇率的关系分析[J].统计研究,1997,(5).[3]马丹,许少强.中国贸易收支、贸易结构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6).[4]管涛.汇制改革初见成效——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评估[J].国际贸易,2006,(2).[5]尹祖宁.弹性汇制下更应关注和维系人民币汇率稳定[J].经济学动态,2006,(6).[6]胡均民.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中国贸易结构的影响[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济南分行 刘连营;中共山东威海市委党校 邓卫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7期
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贸易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息不对称是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国际贸易海上货物风险为例,在CIF价格属于成交的进口业务中,通常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运输欺诈等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而意外事故则是指船舶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等现象;运输欺诈是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为。 可见,在地球上某一海面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对于一家从事进口的企业来讲,基本上是不能确切掌握的。运输货物的船只会在何时何地搁浅、碰撞、沉没、失踪同样也是难以掌握的信息;而是否船方签发了假提单、是否会无单放货,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卖方是否装运了劣质货物、是否与承运人合谋,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善良的合同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必要的信息。 但是对于卖方和承运人来讲,信息较为充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会了解很多的与航线有关的自然、气候、地理条件、航线状况、船舶性能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通过堆场、运输公司、仓库等渠道了解到货物、装运、船舶行驶状况,卖方会很了解产品的质量、包装、通关、结汇等情况。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而卖方和承运人掌握的信息较多,信息出现了不对称现象,而恰恰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将国际贸易风险从风险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如从本身性质角度,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从产生原因角度,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从表现形态角度,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从作用强度角度,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等等。 还有人将国际贸易风险分为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三个大类;也有从市场风险角度进行深入分类的:国际市场区域选择与进入时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政治局势风险。针对出口业务的经营风险,一般认为应分为:交货风险、收汇风险、付款风险、市场风险、国内客户资信风险、国外客户资信风险等六类。 国际贸易风险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划分。从宏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应包括本国和目标市场国家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文化风险,即营销环境中PEST结构化的风险。从微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则应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方面的风险,后者最为常见,如合同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等。 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管理 1、识别国际贸易风险。首先要通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分析和因素分解,将国际贸易中复杂的现象分解成为构成风险影响的一系列要素,并找出这些要素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风险大小。在识别国际贸易风险过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树、决策树等,还可以采用德菲尔法、专家会议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国际贸易风险。首先使用概率来度量风险可能性,其次度量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当然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观估计来确定的。 3、制定应对措施。国际贸易风险的识别和度量的目的就是为制定应对措施服务的,因此在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后,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制定应对措施。在制定应对措施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效用理论、双因素集成控制方法与多目标决策等方法,还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法。 4、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国际贸易风险控制工作应根据市场和业务的发展与变化的情况,不断重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不断寻找、发现和更新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扩大.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HOUSE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出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况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使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HOUSE提单联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 (五)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单证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利用无提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 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联合欺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本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发生国外不法买方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造成我国出口商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形式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能力,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常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发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取银行信任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二、海运提单风险的相应防范措施 (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为了预防公司,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目前,中国公司往往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进入误区,即选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相对谨慎,而在与发达地区,如美国等地的公司打交道时却显得过分放心。此外,中方在与一些老客户交易时也常会掉以轻心,然而有时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国内的许多企业常常在资信调查方面力度不够,总是考虑委托费用会使利润减少,但却往往因小失大。 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例如:1996年,法国某公司辽宁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美元,后发现这家法国公司早在两年前就被湖南某公司告到了中国贸促会并且败诉。 (二)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如果卖方没按规定时间交货,违背合同装运期要件条款,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另外,买方应当提交包装良好的清洁货物,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绝收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掩盖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日期这一事实,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掩盖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事实,均属于欺诈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此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均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进行的,因此这三种虚假行为的后果,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从严掌握,积极预防。 对于买方,应充分预见货物装船的时间,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最后装船时间应宽裕,以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宁愿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以修改最迟装船日期(有些案件中不厌其烦地多次修改信用证,就是为了单证相符);或者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银行托收付款。假如协商不成,卖方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不愿意放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然装船交货,则因单证不符,银行拒绝结汇,卖方将收不到货款。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最合适的方法是及时调换货物,如时间不够,可以与收货人协商延展装运期。 对于承运人,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开立清洁提单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记名提单案的增多,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而是在对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分情况谨慎使用。 1,放单前电汇(前T/T) 本来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做法。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记名提单,仍可能出现出口方不付款而凭提单副本提走货物的情况。所以,在未确定对方已付款 前,仍应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进口方要求,可以采取的变通办法是先以非记名提单的方式排载,在收到付款后,再要求承运人签发为记名提单。否则,也有可能出现前TIT名存实亡、丧失收款保障的情况。 2,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 这种情况应坚决拒绝。因为首先通过D/P方式收款银行只是代为托收并代为保管提单,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既然双方选择通过D/P方式,以非记名提单进行托收应是必然的选择。作D/P时主动权在出口方,应坚持只以凭指示提单(空白提单因是对任何提单持有人放货,对于进出口双方安全性都较差所以目前已少用)托收。否则,将可能丧失控制物权的机会。 3,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进口商如果坚持要记名提单,其动机反而是值得怀疑的。如出口商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不得不接受以记名提单交单,应首先通过有关渠道(如国内银行及国内外的业务关系)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证,因为通过提单来控制物权对开证行是同样重要的。资信良好的开证行在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开证条件时,也必然要对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作较为审慎的核查,而且也不会动辄无理拒付。其次,出口商应十分仔细地做好单据,尽可能地避免因“不符点”而被拒付的可能性。最后还要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作一定的了解,如美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是以“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为前提,托运人在托运过程中应通过书面方式强调承运人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并留下证据,一旦无单放货时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当然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四)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案的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它们买货一味追求最低价,往往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子所利用,当然可以轻易地出低价吸引它们,因为这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0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们有可乘之机。(3)信用证本身“纯单据”业务的性质为空头提单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上述三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例如,在信用证中可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公证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证实船舶已按提单上日期装载货物;也可规定卖方提供由国际上有名望的检验机构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验证书证实船舶装载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SGS证书(即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要求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为信誉卓著、管理良好的大型运输企业,这样可大大增加对买方权益的保障。 (五)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订立过程中,作为出口商,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本身的风险。为控制风险,建议出口商最好采用CIF条款,力拒FOB条款,以便由自己控制货物的运输环节,自己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地防止船公司船东的欺诈,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 但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为了交易的达成,出口商可退一步接受使用FOB贸易术语,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退一步讲,卖方出于商务上的考虑不得不接受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入瓮。 (六)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 这一类围绕凭担保无单放货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出担保的开证行成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了。(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以避免。(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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