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必须补办合法手续,才会退还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2013年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除了闯黄灯扣6分引起热议外,涉牌违法行为也是倍受人民群众的关注。在2013年修订版交规之前,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扣6分并罚款200元,伪造和变造号牌将被处以扣0分、罚款5000元并拘留15天。而新规中,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扣12分并罚款200元。新交规规定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