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的毕业论文提纲
导语: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下面和我一起来看财务管理的毕业论文提纲,希望有所帮助!
1 绪论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论文研究内容和研宄范围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公司财务特征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公司治理与财务重述的关系
财务重述动因
财务重述经济后果
文献评述与启示
3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概念界定
财务重述概念的界定
债务融资概念的界定
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
行为学理论
研宄假设
融资需求和财务报告重述的关系
财务报告重述对债务融资的影响
4 实证研究设计
融资需求与财务重述相关关系研宄
样本选取
数据搜集
变量定义
模型设定
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Logistic回归分析
财务重述与债务融资相关关系研究
样本选取
变量定义
模型设定
描述性统计与差异分析
自变量相关性检验
线性回归分析
5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研宄结论
政策建议
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赔偿责任制度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研宄展望
本文结论
本文以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现象为研究对象,首先对重述企业按照一定规则设置配比样本,然后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线性回归的方法检验了融资需求与财务报告重述之间的关系以及重述公告的发布对债务融资规模的影响。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频发性。在541家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在六年间有90家上市公司发布过3次以上更正或差错调整公告,其中深中华A、廊坊发展和亚星化学在六年间发布了3次财务重述公告,这充分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频繁发生财务重述,可以看出其重述的动机很可能是进行盈余操纵、粉饰财务报表。
其次,通过对重述企业和配比企业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可以发现,重述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着大于配比企业,以财务重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融资需求作为解释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融资需求与财务重述显着正相关。该实证检验结果证实了本文的假设,即当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企业就有了以低成本进行融资的需求,此时管理层倾向于修改财务数据以粉饰财务报表,当被注册会计师或监管机构发现时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差错更正或追溯调整,因而融资需求显着增加了财务重述的可能性。
再次,己有研究表明财务重述会损害股东价值,造成负的市场反应,因此在控制了公司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之后,预计债权人会对发生财务重述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怀疑,为了规避风险会减少对重述企业的`贷款。实证结果支持了上述假设,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损害了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与债权人与重述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债权人会减少对重述企业的贷款。
最后,从融资需求一财务重述一债务融资规模二者的联动关系上看,融资需求驱动了企业的财务重述行为,但是财务重述后债权人(例如银行)会根据该行为识别出其潜在的风险,从而减少对企业的投资,使得重述企业的后续融资更加困难。可见,投资者通过财务重述行为可以识别出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应慎重考虑财务重述的得与失。
给你一篇完好的论文,按上面的结构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修改吧会计毕业论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 法律责任 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1998年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然而在非会计专业人士眼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时,应如何认定证明文件属虚假文件,常常引起争议。这些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很难断定其重视的是过程的真实还是结果的真实。一些法律界人士将其解释为结果的真实。例如法律专家刘燕认为:“这些条款充分揭示立法者在使用‘虚假报告’等概念时所希望表达的意思,即‘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因此,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中的‘虚假’一词,应该是指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的出资情况不相符。”她是从验资报告来论述这一命题的,因为审计报告与验资报告是类似的,其论述应同样适用于审计报告。她还更进一步阐明:“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 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 ,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1)相关法规的规定间存在着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表所示):一是对公司本身要不要进行处罚,有的法规做出了规定,有的没有;二是这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一致。显然,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公司或某人进行处罚时,到底依据哪一个法规便成为一个大问题。为此,应尽快统一相关法规的规定。(2)有关法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现有法规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财务报告粉饰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中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担便显得十分重要。就刑事责任而言,《刑法》第25条到29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就民事责任来说,如何确定有关法律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结合红光实业案来剖析这一问题。该案中被告除了红光实业原董事外,还包括为红光实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上市推荐人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假定原告胜诉,那么,有关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 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是了解上市公司过去、现在运营的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基本途径,是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和政府都非常关注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参考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参考篇1 浅谈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一、公司基本情况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药业”)是历史悠久的,以中药创新为特色的,分别于1997年在新加坡,2001年在上海两地上市的大型医药集团;拥有40余家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业务涵盖中成药、中药材、化学原料及制剂、生物医药、营养保健品研发制造及医药商业等众多领域,旗下天津隆顺榕、乐仁堂、达仁堂等数家中华老字号企业与中药六厂等现代中药标志性企业同时并存并荣,并与葛兰素史克、以色列泰沃、美国百特、韩国新丰等全球知名药企牵手联营。 二、中新药业2012~2014年财务指标分析 (一)营运能力指标 中新药业在2012~2014年这3年期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断下降,从降到,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的速度在降低,企业的坏账风险在加大,应收账款收回的效率变低;存货周转率一直上升,从增加到,说明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在提高,效率变高,流动性变强,发展趋势良好;总资产周转率从上升到,增长幅度不大,说明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的速度渐渐加快,资产的利用效率加快。 (二)偿债能力指标 1.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中新药业在2012~2014年期间,营运资金都很充足;流动比率在这3年期间有小幅度上升,但一直低于正常值2;速动比率有小幅的上升,在2014年的时候达到了1,说明速动比率的趋势良好,企业的偿债能力有所改善。总的来说,中新药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不错,流动比率有待提高。 2.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中新药业在2012~2014年这3年期间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这个数值是相对稳定的,既能让债权人满意,也能让投资者满意,说明企业在偿债上是有保证的,处于比较稳健的水平;利息保障倍数很高。整体来说,中新药业近三年来的长期偿债能力强,前景较好。 (三)盈利能力指标 中新药业在2012年~2014年期间销售净利率一直在下降,从降到,表明这段时间公司的每一元销售收入所带来的净利润降低了;与此同时,总资产报酬率从降到,表明这段时间公司在利用整体总资产获利的能力降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幅度明显,从下降至,表明公司利用所有者权益获利的能力大幅降低。中新药业近3年来的盈利能力不太理想,应该调整公司经营战略,积极改善公司的盈利状况。 (四)发展能力指标 中新药业总资产增长率在2012~2013年期间从增长到了,增幅明显,说明资产规模扩张的很快,但是在2013~2014年期间从下降到了,资产规模严重缩水;与总资产增长率类似,营业利润增长率在这3年期间起伏波动明显,在2013年呈现负增长趋势,2014年基本维持2013年的水平。总的来说中新药业总资产增长的幅度波动明显,营业利润明显降低,因此公司需要在未来控制费用,稳定营业利润的发展趋势。 三、财务分析综合结论 通过以上对中新药业2012~2014年的财务指标的分析,发现中新药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并相应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和 措施 : (一)中新药业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应收款占资产比重大,潜在的坏账风险大。 中新药业近3年来营业收入不断扩张,从2012年的51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71亿元,增加了20亿元,业绩表现突出,前景良好。但是与此同时应收账款也随之增加,从2012年的8亿元到2014年的13亿元,而且应收账款周转率也持续走低,企业的坏账风险在加大,应收账款收回的效率变低。 2.流动负债比例高,短期债务风险大。 中新药业近3年的流动负债占负债的比例一直在90%以上,短期偿债压力大,长期的债务相比短期债务明显只占小部分,而对偿债能力我们在前文也分析过,计算出的结果显示流动比率低于正常值,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有待提高,而长期偿债能力良好。 3.成本费用过高,净资产收益率持续降低。 中新药业在2012~2014年的营业收入一直在增长,增长了20亿元,但是营业总成本也跟着增加,由2012年的49亿元增加到了2014年的68亿元,增加了19亿元,导致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都减少,净利润收益率持续降低。 (二)建议及措施 1.提高资金回笼速度,降低坏账风险。 建议中新药业应该提高资金回笼速度,从而降低坏账风险。提高资金回笼速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成:第一,合理的制定一些现金折扣政策,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款是有优惠折扣的,鼓励大家提前还款,这样有利于尽快收回资金;第二,适当提高预收款的比例,在销售一些种类的产品的时候,要求购买方交纳一定的款项才可发出商品;第三,完善内部客户信用等级体系,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如果发现购买方有多次拖欠货款的行为,应该停止继续向他销售商品,以免增加坏账的风险,使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 2.控制债务风险,适当提高长期非流动性负债比例。 中新药业近3年来的短期负债比例占负债比例90%以上,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短期偿债压力,而企业的长期负债很少,因此企业的长期偿债压力不是很大。事实上短期负债比例过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营运也是不利的,因为企业必须必须拿出足够的营运资金来提供偿债,面临巨大的债务风险。建议中新药业适当减少短期负债的比例,比如减少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等,提高长期负债的比例,比如增加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等,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杠杆,改善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过于差异化的局面。 3.控制成本和费用的消耗,资源配置合理化。 中新药业近3年来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一直在增加,其中有的科目增加的幅度甚至超过了营业收入的幅度,造成了净利润持续递减的状态,说明企业在控制成本和费用方面做的不是很好;另外发现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比例过大,两者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0%~40%,影响了资产的流动性,利用效率不是很高。中新药业可以考虑加强技术创新,自主研发一些产品设计,降低采购成本和期间费用,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 (三)中新药业的发展前景 中新药业作为一家在沪市上市并且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管理队伍扩张迅速,管理制度和观念先进,也吸纳了很多国外药品行业的 经验 教训,因此自从创立开始,时刻以一个积极发展的而且有企业责任感的形象出现在我们社会大众的面前。不仅如此,它还参股了很多企业,其中更不乏一些国外公司,市场广阔。当今药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因为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会为了自身考虑去买大量的非处方药和营养保健品,尤其是中老年人更加注重自身健康,这对于中新药业来说是个发展的巨大契机。我认为中新药业的发展现状略有不足,有待改善,但其发展前景良好,发展潜力巨大,期待它在未来继续创造辉煌! 参考文献 [1]苗润生,陈洁.财务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单疵.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 Asset Valuation[M].John Wiley&Sons Inc,2010.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参考篇2 试论农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摘 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农业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其成长性相对农业中的非上市公司较快,但与 其它 行业上市公司还有较大差距,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很有必要对其农业上市公司报表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海大集团的报表运用报表分析 方法 ,得出季节性需求、背农现象以及自然条件都制约着其发展。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背农现象 一、农业上市公司的现状 农业上市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进行农工商综合经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其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主要是以农业上市公司――海大集团为例,分析其财务报表。 当前,由于之前的企业经济发展模式不正确,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挑战着农业上市公司的生存。由于农业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业特征,近年来也享受着国家对农业丰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农业补贴政策等。但是,在分析农业上市公司报表时候,发现有很多的农业上市公司并没有详细披露这些重要的信息。 从农业上市公司数量上看,十多年来,并没有显著的数量增长,早些的四十多家除去像蓝田股份一样或经营业绩不善倒闭的上市公司,至 2011 年也就 53 家,而所有行业平均上市公司数量为 95 家。当然,从构成比例上,有百分之七八十还是继续存续的上市公司,而且在资产总额经营业绩方面也有一定的成长;但农业市公司总体实力、成长水平与所有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与高新电子领域的上市公司就差距更大了。 农业上市公司背农和非农扩张比较严重,农业上市公司的“背农现象”是指一些本来属于农业板块的上市公司擅自改变行业属性,将存量或增量资金投向非农产业。还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把主营业务放在与农业无关的经营项目上,致使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农”相关的收入占比严重不足,农业上市公司涉足其他领域,如创业投资、电子通讯、房地产等。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水产饲料、畜禽饲料和水产饲料预混料以及健康养殖为主营业务的高科技型上市公司,以“科技兴农,改变中国农村现状”为神圣使命,核心业务是水产饲料、水产苗种和动保产品,向广大养户提供养殖全过程的技术服务。 二、农业上市公司财务分析内容 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是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和附注、文字说明等内容进行运用技术方法或者综合方法来获得对公司财务运行的了解。 (一)农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分析 由于农业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所以在分析其资产负债表的时候,只要注意和现代企业不同的地方。 1、企业偿债能力 农业企业的资金来源也是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是来自于债务,另外是来自于权益,即接受别的企业投资。企业偿债能力,主要是分析二者哪个多,哪个少,有没有这个偿债的能力。即,债务是大于还是小于权益。如果大于就是无法偿还,如果是小于就是可以偿还。 2、短期偿债能力 2001年,刘姝威在《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一书的写作过程中发现蓝田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最终使蓝田股份的高管被送进了监狱,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短期偿债能力的高低,通常有一系列指标予以反映。由于这些指标本身准确缺陷以及时空条件的变化,各种指标所的偿债能力也只能是综合的,大致的仅供参考的信息,并不是百分百的准确。 (1)流动比率的计算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表示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元流动负债来作为偿还保障。 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所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越小,债权人安全程度越高。流动比率达到2以上是比较合适的。这个比率也可以用作,当企业遇到突发性的现金流出的时候,表明了其支付能力。 由表1可以知道,流动资产2012年较2011年增加元,但是负债也相应地增加了,并且其增加的幅度大于资产的增加幅度。要引起注意,也需要进一步地分析。海大集团2011年流动比率为,短期偿债几乎没有压力,资金充足。随着2012年负债的增加,更加有效地使用外来资金,使得2012年的流动比率从下降到,二者相差。表示偿债能力有所减弱。进一步分析,可以知道,流动负债的增加主要是应付利息的增加。由2011年的830万增加到2012年的3560万,应付利息增加了近倍。其次还有应付账款,短期借款等项目的增加。 (2)速动比率的计算 这项指标是 财务管理 的核心指标,用来衡量公司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又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得来的。 为什么要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剔除呢?主要是因为存货相对其他的流动资产来说,流动性没有那么强,并且,存货在销售时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其变现价值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存货中可能含有已损失报废但还没有处理的不能变现的存货。部分存货可能抵押给债权人。还有其他的原因,所以将存货从流动资产总额中减去,是企业实际短期偿债能力,这个指标比流动比率更为准确。 由表2可以知道,海大集团2012年的速动比率为,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是季节性有供求波动,大多数原料价格呈现了逐步上涨的态势;游养殖业受到一些终端消费不景气、部分区域气候异常不利于养殖生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养殖产品价格波幅较大。表明为每一元流动负债提供的速动资产保障减少了元。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不同行业的速动比率是不同的,例如采用大量现金销售的商店几乎没有应收账款,大大低于1的速动比率则是很正常的。相反,一些应收账款较多的公司,速动比率可能要大于1。 进一步查找财务报表发现,海大集团的应收账款2011年为17550万,2012年为35400万。相对于其他公司而言,这个数额是相当大的,也是速动比率大于1的一个原因。 (3)现金比率的计算 现金比率是现金类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现金类资产是指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两项资产的特点是可以随时提现或随时转让变现。该指标主要是来衡量随时支付的程度。 由表3可以知道,海大集团2012年的现金比率比2011年减少了,说明公司为每1元流动负债提供的现金资产保障降低了元,但是这个指标是否合理,还应当进行同业分析或本公司多个会计期间的趋势分析,以便作出正确客观的判断。 一般认为,比率为是比较合适的,但是也要根据行业的不同进行分析,由于海大集团是农业上市公司,所以,现金比率高说明公司即刻变现能力强。 农业行业,在使用资金方面有很大的季节性,成果周期长,收效甚微。有些农业企业就会选择将闲置的资金用于其他的投资,如:创业投资、电子通讯、房地产等。 综合上述四个指标,分别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到海大集团的短期偿债能力是相对乐观的,有充足的流动资金,2011年的数据相对2012年的较大,在2011年没有合理使用流动资产,在2012年比2011年有很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董淑兰,王永德.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评价研究[J].商业研究(社会科学版),2012(6). [2]董淑兰,戴蓬军.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意愿研究[J].财会月刊,2010(10):92-95. [3]刘志成,董淑兰.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2(4). [4]海大集团:2012年半年度 报告 全文,. [5]海大集团: [6]岳虹.财务报表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8] Davia enviroent International of Accounting [J]1996 ,5~195. [9] examination of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rting strategies .Accounting Auditing &Accountabil[J] urnal 2000 ,5 :286~288. 猜你喜欢: 1.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精选范文 2.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相关例文参考 3. 财务报表论文参考 4. 怎样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5. 财务报表分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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