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基础理论是临床医学,因此,很多人提出医生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应该轻车熟路,但他们之间也有区别:1,思维方式不同。由于接触伤者的时机不同,医生是顺向思维,根据伤情的进展作出判断和处理;而法医鉴定人是逆向思维,先看目前的情况,然后再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回顾性分析判断。前者的亲历行为,对事实自然产生内心确认,后者根据对医学文书的审查,认识的是基本的事实过程。鉴于伤者就医与鉴定的主观配合程度的差异,医生完全对伤者(患者)存在合理信赖,伤者的主诉和对疾病的感受比较真实。而鉴定人对一切总是持怀疑的态度,高度关注,去伪存真,伤者的主诉和感受仅供参考。2,工作目的不同。医生诊断明确是为了治疗,治疗的最佳效果是评价医疗行为的标准,也是医生工作的目的。医生与患者的目的是永远一致的,共同战胜病魔,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而鉴定人需要明确诊断,特别是与损伤相关的主要诊断,同时兼顾治疗效果,目的是准确把握鉴定结果。鉴定人与伤者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无法满足伤者的所有需要。每个鉴定都涉及另一当事人(加害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鉴定人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中立性。3,工作对象不同。除上面提到的,医生与患者的利益一致等情况外,患者在诊治过程中主观配合,为治病的需要,患者还可以接受若干有创或对身体有害的检查和治疗。而鉴定人面对一方当事人,在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采取无创性检查;(2)检查方法客观,尽可能不依赖伤者的主观感受;(3)检查伤者要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检查女性身体,须由女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等等。其目的就是体现程序公正,避免伤者因对鉴定结果的不服而借此投诉。4,工作结果不同。医生工作的结果以治疗效果论,按规定记录病历是其医疗活动之一,病历的质量与治疗的效果从理论上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而鉴定人的鉴定文书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鉴定结果的唯一载体;鉴定文书是浓缩了鉴定人辛勤工作的产品,是检验鉴定人职业能力的样品;也是双方当事人站在自身利益,逐字斟酌审查解读的法律性文件;是鉴定人接受出庭作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