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药品说明书用途及存在问题 内容摘要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药品说明书关系到患者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依据药品说明书的信息进行药物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在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我国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合理用药提供帮助。 关键词:药品说明书;地位及用途;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对指导科学、合理用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帮助医护人员和患者了解药品特性,以便正确使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明药品的成份、性状、适应症、药理、药效、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基本信息。近年来,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不断出现,经典药物学和各种药学出版物均不能及时提供新药的相关信息,药品说明书便成为医生处方和患者有效用药的最基本、最直接的科学信息源。虽然国家对药品说明书的规范标准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目前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本文就药品说明书的作用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一、药品说明书的地位及作用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记载药品相关技术信息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字资料。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技术信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药品说明书有以下特点。我国药品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功能主治、适应症、药代动力学.以利治疗时选用药物;二是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处理),以保证有效、安全的使用药品;三是药品的主要活性成份、组成、含量等以利于监督药品质量;四是特殊人群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五是说明书中还应注明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及说明书印刷修订的年月。药品说明书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帖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同时还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假药论处,药品广告和宣传一律以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一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对药品说明书印制的格式与内容均有强制性的、统一的规定。由此可见药品说明书与药物及其包装一起组成一个不可或缺整体,他们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药品说明书对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中明确提出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药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否则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言外之意,临床不遵照药品说明书所规定内容使用药物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药品质量问题就不能算作不良反应,理应作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药物的临床应用不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说明书在临床医疗行为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明确适应症,限定使用人群。药品明确规定了某种药物所对应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并对用药人群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用法和用量,确保安全、有效用药范围。明确给药途径,保障用药有效性药品的不同给药途径,是基于药品有效而言的,同种药品不同给药途径其吸收不可能完全一致,其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甚至导致不良反应的不同。确定用量,保证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药剂量一般是介于18-60岁的正常人群,低于此剂量可能达不到治疗作用,高于此剂量不但不能提高药物效应,反而因受者敏感性不同产生不良反应。突出禁忌证,列出不良反应,注重用药风险。药物不良反应种类较多,既包括可知的也包括不可预知性的。以药品说明书无疑起到预先告知,防患于未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示注意事项,关注药物相互作用,提高治疗水平随着现代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利用药物协同作用综合用于临床现象日见平常,单从医务人员水平无力囊括药物相互作用的鉴别能力,药品说明书提供的药物相互作用实验结果,对于药学技术人员的审核处方和护理人员配药起到相当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二、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规范化管理,对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提出了要求,并增添了新的项目,如核准日期、修改日期、警示语等。但有些修改后的药品说明书仍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内容不准确、不详细。药品名称违规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而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名称明显违规,如药品的通用名称隐隐约约,商品名称字体过大,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连用等等。药品说明书中药品名称项目没有统一标准,药品名称缺项现象严重。有的说明书中只有正式名,有的只有商品名、正式名,无英文名。由于复方制剂没有统一格式,许多复方制剂不标明成分和标示含量,容易造成临床用药重复及产生配伍禁忌,同时给判断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带来很大难度。用药方法与剂量的表述易引起误导用药方法与用药剂量对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但很多说明书对用法用量的表述却容易造成服用错误或误导使用。如某药厂生产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的说明书上,其“用法用量”一栏标注:“口服,成人:1次,1日3次。小儿:按体重1日20-40mg/kg,分3次给予。”按这样的说明,一个体重为30kg的孩子,他1天就该服用-药物,而成人每天的服用量仅为。常用抗生素阿莫西林胶囊也是如此。其说明书上标注:“成人1次(2粒),每6-8小时1次,小儿1日剂量按体重40-80mg/kg,每8小时1次。”如此算来,一个体重30kg的孩子,1天最多可服用药物,而成人1天只能服-。药品说明书中使用注意事项过于简单少提或变相不提药物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避重就轻或简略带过。许多药厂为使其产品易销,常在说明书夸大宣传药效,而将不良反应、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简之又简。尤其是中成药的注意事项常常被省略,如有些厂家的复方益肝灵、妇科用药归芍调经丸、安神颗粒等都无注意事项或不良反应说明。药物的作用具两重性: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由于新药临床使用前各种因素的制约,对其不良反应谱的认识非常局限,必须通过药物上市后进行监察,完成对一个新药的全而评价2。有些药物上市后,陆续发现了许多不良反应,部分专业书刊予以提出,但在说明书上仍未补充完善。另外,说明书中也应对药物的辅料、附加剂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反应进行说明。除此之外,药品说明书还可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药物超剂量的症状、急救措施或解毒等做出说明。不同产家用药注意事项各执一词药品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重要依据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剂型的说明书上的表述却不一致。如阿奇霉素剂型有注射用粉剂、片剂和颗粒剂,注射用粉剂(浙江普洛康裕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儿童或 1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片剂(德州德药制药)在用药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或l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而颗粒剂(南京先声东元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治疗<6个月小儿中耳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及П<2岁小儿咽炎或扁桃体炎的疗效与安全性尚未确定。那么阿奇霉素儿童用药是否安全?或者注射用粉针和片剂的辅料对儿童是否有影响? 另一方面,不同厂家的药品贮藏温度不同。药品的贮藏温度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厂家说明书的药品贮藏温度却不一致,如酚妥拉明注射液,诺华制药生产要求的贮藏温度是 2-8℃,有的生产厂家要求的贮藏条件是置于避光,干燥阴凉处,为什么同一品药品的贮藏温度会相差这么大呢?非处方药说明书写得不够通俗易懂非处方药说明书主要是给普通患者自我药疗时看的,普通患者不是专业人员,而说明书是沟通患者和药品之间最重要的桥梁。很多药品说明书中,都有禁用、忌用、慎用等项目。“禁用”意味着绝对禁止使用;“忌用”表示最好不用。但权衡利弊后,还是可以使用,不过须密切观察用药过程;“慎用”指应小心谨慎使用。一旦出现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这些概念对于医生、药师来说,当然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要弄清楚差别就有一定的难度。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中强调:“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而普通患者并不清楚什么是过敏,过敏反应都有哪些症状,发生的后果如何等。一些药品说明书还有“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的字样。药品贮存对温度、湿度、光线等有严格的要求,一旦超出规定.对药品内在品质影响很大,药品在外观、气味、含量等方面会发生改变。如VC片遇光或高温会氧化变色;干酵母片、胰酶制剂受潮后或贮藏不当可产生恶臭或霉味,胶囊剂则出现色斑、粘连、发霉等。患者对这些比较专业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仅仅以一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禁止服用”盖之,让患者着实难以判定。此外。药品的贮藏方式有密闭、密封、遮光、凉处、阴凉处、暗处、冷处保存等多种,普通的密闭、密封、遮光,指可以把药品放置于常温(0℃-30℃)下;凉处、阴凉处则要求温度不超过20℃;冷处则要求温度在2℃-lO℃之间。因为“说明书”对此没有明示,绝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所以买回药品后,常常随意放置,比如把本该放置在冰箱冷藏的药品放在常温下。从而导致药品变质,降低疗效或失效。如何设计出让普通患者通俗易懂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着重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标签内容与说明书脱节由于标签相对较小,有些内容不能详尽标明,于是有些厂家在标签的作用、用途项下标明:“详见说明书”的字样,但说明书却散装在药品包装之外,如果药房工作人员疏忽,患者拿不到说明书,就无法正常服药。药品说明书中文字的大小,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均有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药物也有较大差异,如有的药品说明书中字体很小,不便于阅读;另外,药品说明书中有的图案颜色标识不合规范,如甲乙类、OTC、外用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这些标识在说明书上并未完全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设计。综上所述,目前在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实在令人担忧。三、对我国药品说明书的意见和建议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是提供药品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药品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用药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相当多的药品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都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建议。各方共同行动,齐心协力,确保用药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与否与药品生产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是药品说明书的审批部门,是规范药品说明书的一道屏障,建议建立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使药品的说明书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审批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厂家说明书时内容才具有一致性,另外根据临床使用的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说明书的内容。另外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更改药品说明书。药品使用部门:药品使用部门是接触药品说明书最频繁的部门,对于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应向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另外因为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临床用药的参考仍应以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所以规范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使用单位共同的责任,各个环节都应认真履行职责,使药品说明书真正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相关内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与公开出版的工具书保持一致权威性的工具书是临床医生施治的参考资料之一,也是诊治疾病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威性的工具书中阐述的观点都已是定论,而且由于工具书出版的周期较长,内容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领先于工具书,能被人们接受,反之则不然。如雄性激素用于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现今生产的雄性激素说明书却没有提到这一用途,着实令人费解。类似情况致使经常有患者因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对应的病症,而误认为此药不对症,是医生用错了药而拒绝使用该药物,易引起纠纷。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列出已有明确治疗作用的各种适应症,并与权威工具书保持一致。国家应建立权威机构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为了真正体现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药品说明书,国家应建立权威性机构制定每一种药品的说明书内容,而且根据用药经验的积累、认识的不断提高,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科学、安全用药的作用。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应统一说明书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国内制药企业发展飞速,常常是同一种药品在国内拥有数十家生产企业,而这些生产企业对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互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药品说明书的科学性、准确性、有益性,而且也为临床工作者正确、合理使用药品增添难度。因此,我们认为,通用名相同的药品的说明书其核心内容应该一致,不同的生产企业因为生产工艺的差异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个性问题,不能混同于核心内容部分,可以另行述说。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应放在显眼的位置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对贮藏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不严格按照要求贮藏,就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比如生物制品一般要求2—8oC贮藏,大部分注射剂、栓剂、气雾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要求2O℃以下贮藏,抗生素制剂要求.. 2O℃以下贮藏等等。但目前大多数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都很不显眼,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应把“贮藏”项放在药品通用名的下面,并把字体增大、加粗,以引起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注意。“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应更具体、更准确不少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中“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很模糊,如“冷处”、“阴凉处”、“凉暗处”、“干燥处”、“室温”、“常温”等。为了让医务人员和患者都能准确理解这些说明,笔者认为应更具体、更准确地加以补充,如“冷处(2-10qC)”、“阴凉处(20℃以下)”、“常温(O 30℃)”等。“用法用量”项应详细且通俗易懂不少药品说明书中只注明了成人的用量,儿童用量只注上“小儿酌减”或“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等字样,这样的说明显然不具体,不易准确掌握。还有的药品说明书虽然注明了儿童用量,但大多是根据体重来计算的,如“小儿每日每公斤体重3-0mg(3 4万单位),分3-4次服用”等,这样的用量说明医生计算起来都十分费力,更何况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患者呢?因此,药品说明书上关于用法用量的描述,既要准确,又要通俗易懂,尤其是非处方药。笔者认为,应既保留根据体重计算用量的方法,又增加根据年龄段直接给出用量的方法,如0-6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6-12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这种表示方法既直观、易懂,又容易准确掌握。“不良反应”项应更详细、全面有些药品说明书没有将药品的不良反应详细、全面地列出,只避重就轻地轻描淡写,致使患者使用某种药品出现了不良反应时不知所措,造成不需停药的停药,或应停药而未停的现象,轻者影响药物疗效,重者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因此,“不良反应”项应尽可能详细、全面,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用药的作用,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总之,科学、规范地制定药品说明书,是提供科学的药学信息、合理地使用药品的重要内容,确保公众安全用药、减少药用资源的浪费的保证,建议药监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使药品说明书更好地服务于医务工作,也为广大患者正确使用,安全使用,放心使用药物起到一种基本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本文仅论述了药品说明书存在若干问题,药品说明书还存在其它方面问题有待一步探讨。参考文献[1]陈新谦.新编药物学 [M]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562-562[2]林琪望.常用几种抗生素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J].海峡药学.2006.18(2):182.[3]陈吉生.药源性过敏性休克522例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1):55.[4]贾公孚,谢惠民主编.临床药物新用联用大全[J].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8.9.[5]吴盾盾.浅谈中西药配伍禁忌[J].海峡药学.2006,18(1):176.[6]吴红卫,等.关注药品说明书书更改,保障用药安全[J].中国药房,2006,17(12):948,949.[7]欧军林.李行.药品说明书说明了什么[J].中国处方药,2 004,4(25): 38[8]马越,李景云,金少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有关人用抗生素类药品说明书的新规定[J].中国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