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是指一种生物生于另一种生物的体内或体表,并从后者摄取养分以维持生活的现象。前者称寄生物,后者称宿主。」
寄生物诡诈地潜入宿主体内,吸取、榨干甚至掏空宿主的身体。在一方获利,一方受害的关系下,宿主激发了免疫反应,而寄生物也不甘示弱地施展伎俩,操弄宿主的行为,二者开始有了互动关系。
在电影《寄生上流》(韩文片名:기생충/寄生虫)中,劳工之于雇主的关系,亦如寄生虫之于宿主――主角一家(金家)用了许多卑鄙且不法的手段,巧妙地一步一步侵入朴家,获取自身的工作机会。本文将以「寄生虫学」(parasitology)作为切入点,并以中国台湾法律为主要脉络,探讨主角们从劳动契约成立,到工作期间和雇主发生的冲突,在何种条件和情况下,可以作为劳雇契约合法解除的事由?他们又需要负何种法律责任呢?
寄生虫的诡诈、狡猾与聪明,仿佛裹了一层糖衣的 *** ,作为一种催眠术,操弄宿主的行为,以获取己身利益。
片中的金家长子受好友之托,接手了朴家的家教工作。如同寄生虫的诡诈伎俩,金家长子在伪造名牌大学学历,以及朴家太太观看其试教之后,正式获得了工作。
然而,我们必须分析:此一伪造的事实是劳雇关系/交易上的重要事项吗?
就契约成立的面向看来,金家长子获得家教工作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雇主信任原家教的推荐,二是雇主观看了金家长子的试教课程。而从朴家太太于片中提及不需要观看金家长子的资料与学历看来,金家长子伪造的名牌大学学历本身并非是此劳雇契约成立最重要的关键。
然而就信赖层面来说,若劳工于契约订立之时,即有拿着伪造学历,作出积极人、取得对方好感的情况,便会产生信赖疑虑的问题,容易使雇主误判其过往履历,破坏劳工与雇主的信赖基础,是很重大的问题。
因此,根据劳基法第 12 条「惩戒解雇」的规定,成立劳动契约的时候,如果作出欺雇主的表示,让雇主误信且有受损害风险的话,雇主可不经预告,在知悉这样情况的三十天之内,终止契约;而民法第 92 条也表示,那些被诈欺而签订契约表示的人,也可以撤回签约的想法。
总结来说,雇主签约后可以试着撤回签约的表示,也可以基于劳工伪造文书的事由,合法解雇金家长子。。而金家长子则需承担伪造文书的刑事责任。
寄生是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在寄生虫与宿主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当寄生虫悄然入侵时,宿主身体开始出现种种变化……
如同寄生虫之于宿主,金家于朴家工作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冲突与磨合。此段将探讨:劳方个人的条件、劳方对雇主的侵权行为,以及劳雇双方对侮辱的反击,是否构成解雇的事由,以及双方必须付的法律责任为何。
当寄生虫入侵宿主,寄生虫身上或代谢物中的抗原,会激发宿主的免疫反应 (immune response) 来保护身体,设法消灭清除寄生虫。
片中的朴家爸爸(雇主)对于金家爸爸(劳方)身上的气味感到不适。这样的不适感,以及对于劳方可否胜任工作的质疑,可说是雇主对劳工、上层阶级对下层阶级的免疫反应。
根据劳基法第十一条所订定,若劳工不能胜任工作,雇主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并解雇员工。
那么,金家爸爸算是不能胜任工作吗?
我国最高法院认为:有没有达到劳基法「不能胜任」的解雇标准,要看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而就司机这份工作的层面看来,金家爸爸不仅具有客观的工作能力,也有主观的工作意愿。
因此金家爸爸身上的气味并不构成他不能胜任司机工作的事实,也不属于劳基法中订定的合法解雇事由。
若朴家爸爸执意解雇金家爸爸,便算是违法解雇。金家爸爸可进行劳资调解,请求被解雇的资遣费、非自愿离职证明,并要求雇主赔偿。若调解不成立,便可以走诉讼程序。由于违法解雇员工,其劳雇契约仍存在,劳工有提供劳务的意愿,只是雇主不受领。
因此,即使金家爸爸没有提供职务,但若他胜诉了,雇主便须支付从事件开始至劳工胜诉回来上班这段期间的薪水,而诉讼时间越久,劳工可请求的金额便越大。
然而,诉讼对于劳工而言,存在着「耗损时间」以及「能否胜诉并获得金钱」上的风险——根据民法 487 条规定,若受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的费用,而在诉讼期间找其他工作,并获得薪水(中间收入),违法解雇的雇主便可因此主张由其应给付的报酬额内扣除。这边的立法目的是:我们不希望员工在被非法开除的期间没有收入。但如果员工在诉讼期间另外找到工作并赚取收入,自然就没有这样的顾虑。(基于法律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被非法解雇并不是中奖,可以躺着赚钱)
也就是说,被违法解雇的劳工可以用诉讼去讨工资,但如果胜诉之后,得到的费用又会被雇主主张扣除。此外,找新工作可能就会降低劳工回去原有工作的机会;反之,如果什么工作都不找,只专心打诉讼,就会面临没有工作收入的生活压力,而且一旦诉讼输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这局面凸显了劳工的两难困境。
窃取性寄生 (Kleptoparasiti *** ),指的是寄生物偷取宿主所捕捉的或是准备好的食物。
金家妈妈(劳方)在雇主出游时,将自己的家人叫来雇主的豪宅,大吃大喝地大肆享受一番。金家不仅使用雇主家中的物品,而身为家教老师的金家长子甚至偷看了学生的日记本。
这样的行为,可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窃取性寄生。
就客观条件而言,金家一家大小侵害了雇主的财产,金家长子的偷窥行为更侵犯了家教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而就主观条件而言,金家乃出于故意的心态,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劳基法第 12 条就「惩戒解雇」的规定,若劳工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原则情节重大者,或是故意损耗雇主的所有物品,雇主可不经预告,在知悉情况三十天内解雇员工。
因此,雇主可以此为由,合法解雇金家。
就民事责任而言,金家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要把吃光或弄坏的东西回复原状,若无法回复原状,则可以赔偿金钱。此外,金家长子侵犯隐私的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若不法侵害人格法益等情节重大者,被害人可以请求相当的精神赔偿金。
若一个寄生物会杀死宿主的,便称为拟寄生物 (parasitoid)。
在片中的结尾,长期寄居于雇主家的原管家丈夫突然冲出来攻击大众,金家爸爸(劳方)在一片血腥的混乱中,看见朴家爸爸(雇主)不顾劳方(金家长女)生死的荒谬态度,以及对于气味(下层阶级)的轻蔑态度,先前压抑的愤怒一触及发,杀了朴家爸爸。
原先单纯的寄生关系,在盛怒和侮辱之下,转变为拟寄生关系。
根据劳基法的订定,劳工可因雇主对于劳工有重大侮辱的事实,不经预告而终止契约。那么就劳方的角度而言,朴家爸爸(雇主)对于金家爸爸(劳方)长期抱着隐约而不明说的轻蔑态度,算是重大侮辱吗?
我国最高法院认为:重大侮辱的判定,应就具体事件、受侮辱的严重性,并衡量双方的职业、教育程度和社经地位等综合因素,并端视其侮辱行为是否已严重影响劳动契约得继续存在为断。
朴家爸爸的轻蔑态度或许无法构成重大侮辱具体事件的要件,但雇主仍有预防员工于执行职务时于身体或精神不法侵害的义务。因此,若金家爸爸因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可向雇主求偿。
而金家爸爸的反击,和杀害雇主的事实,着实符合劳基法第 12 条中「惩戒解雇」的对雇主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的定义,因此可被雇主合法解雇,且必须付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朴家可以金家爸爸不法侵害他人致死之由,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
种内竞争,是指同种生物个体之间,在相同的生活条件下,为争夺共同资源的生存竞争,是自然选择的重要基础。
《寄生上流》中同为劳工与下层阶级的原管家和司机以及金家夫妇,便是种内竞争的关系——为了使金家爸爸获得司机之职,金家长女在原先朴家的司机的车上留下了 *** ,间接栽赃司机于雇主车上 *** 。之后,又为了引进金家妈妈成为新管家,金家父女联手,故意将原管家对桃子的过敏反应,诱导为肺结核吐血。致使雇主知悉后,认为二者无法胜任工作,未以明确事由便解雇了原司机和管家,雇用了金家爸爸和妈妈作为替职。
这边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新劳方对原劳方做出不利的举动(诽谤、揭露短处等),并以此作为己身获取工作机会的手段,致使原劳方被解雇的既定事实,雇主知悉后是否可依此作为解雇新劳方的事由呢?
答案是肯定的——片中金家爸妈夸大其工作经历的行为,可谓之虚伪意思表示。此外,金家长女对原司机的栽赃,有对其他职员重大侮辱之嫌。因此,若雇主知悉后,可在三十天内惩戒解雇他们。
金家以陷害原劳方之举,作为获得职位的手法。由于金家对于原司机和管家:一、在主观上有故意且散播于众的意图,二、在客观上也有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事情,三、诽谤之事非实情,四、诽谤之由为私德而非公共利益,可谓之犯下了诽谤罪,须负刑事责任。另外,原司机和管家可提出妨害名誉告诉,并要求精神慰抚金等民事赔偿。
附带一提,基于劳动契约诚信原则,雇主有义务明确表示解雇事由,而且不得随便改变解雇事由,否则便是非法解雇。因此被未经明确表示解雇理由,即属被非法解雇的原司机和原管家,仍存有劳雇关系,可进行劳资调解和诉讼程序。
本文以电影《寄生上流》的韩文片名「기생충/寄生虫」中隐含的「寄生关系」概念,作为论述劳雇关系的切入点。这并非对上下阶层孰优孰劣的定调,而是衷于导演奉俊昊对于电影的设定,并试着以象征的手法更深刻地刻画电影中劳雇关系的景况。
透过电影《寄生上流》关于劳雇契约的成立与解除的探讨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劳基法中资遣解雇和惩戒解雇的定义和相关规定,并以一个更有趣的角度,了解在遇到劳资冲突时,雇主和劳工该如何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