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职称# 导语】 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获悉,2019年青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有序做好推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统一上报”的原则,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申报推荐与聘用合理衔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填报《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本单位高级职称岗位聘任情况,在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是否符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所在单位根据核定的申报人数,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表彰奖励等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其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整理后逐级向上级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四)申报材料经各单位、各地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单位、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统一报送。 (五)申报材料须符合《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6)的规定。 (六)各地、各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予受理。 三、相关规定 (一)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执行《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若有关条款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符,则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要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效衔接,结合单位发展,合理确定推荐数额。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若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核定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申报。 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为满足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发展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公立医院在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岗位聘任情况的基础上,今年仍按照不超过近三年高级职称评审数量的平均水平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申报副主任或主任医师资格者,须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副主任或主任护师资格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依我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军队转业和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推荐。 (五)援青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时,可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对继续教育、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不作要求。援青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高级职称,须在援助地工作时间满(含)1年且当前实际在岗,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达到我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援青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个人申请、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受援单位推荐、受援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组织评审的程序进行,其职称申报资料,由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共同审核把关。 (六)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自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工作。两家医院要按规定,组织实施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七)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评审注重医德医风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县级以下(含县级)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各市(州)负责。 (八)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中成绩突出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帮扶任务连续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到的表彰奖励,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九)继续教育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6年—2019年),自2016年起,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十)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1本期刊内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要加强核实核查,可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按业绩对待。对提交的SCI论文,须提交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并注明发表当年影响因子。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三)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新的职称用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审核盖章,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按要求填写《诚信表》,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十四)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严肃工作纪律,高质量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充分履行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尤其要加强申报资格和工作业绩材料及病历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切实履行好审核监督职责,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三)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及时核查处理来信来访,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四)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附件2)、《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附件3)、《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将附件1和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人事处,同时将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 联系电话:0971-8239557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省医学会联办医学科技评审部 附件 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docx 2.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docx 3.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docx 4.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docx 5.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汇总表.docx 6.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docx
不是,是科技核心期刊,辛苦整理了关于该杂志的简介,希望有所帮助:《医学与社会》杂志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统计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扩展期刊)。《医学与社会》主要刊登医学与人文社会交叉学科方面的文章,可供高、中等医学院校的教师、各级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和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者阅读。
(一)执业医师报考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二)助理医师报考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32018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一)成人教育学历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点这里,查看完整版成人教育学历要求(二)中职(中专)学历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点这里,查看完整版中职(中专)学历要求(三)高职(专科)学历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点这里,查看完整版高职(专科)学历要求(四)本科学历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点这里,查看完整版本科生学历要求(五)研究生学历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点这里,查看完整版研究生学历要求(六)其他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的报考问题:1、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助理医师吗?答: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考助理要什么文凭,中专毕业多少年可以考助理医师证?答:(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二)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3、专业是药物制剂,想参加临床助理医师考试,可以报考吗?答:药物制剂专业不能报考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根据相关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专业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专业依据。药物制剂专业属于药学类专业,所以是不能报考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的。4、临床医学专业可以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吗?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所以只是对学历有要求,其他要求不高,当然,建议直接报名试试,能报肯定有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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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执业医师的条件有: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你根据条件相结自己条件就知道了。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北京卫生人才网获悉,2019年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1号)精神,现将2019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30号),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古文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相应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六)关于对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07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申报人提交到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自2017年,传染病培训合格证明可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由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八)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申报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在答辩评审中进行分类评价;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破格申报。破格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等,连同《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一起,于7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二、有关要求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详尽、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的“任现职务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应体现本人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工作量和创新点,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平均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周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临床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治及技术难题、院内外会诊等)、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教学以及科研情况等。 所有申报人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附件1),申报副高需填写3例,申报正高需填写5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人员也可填写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情况、健康档案管理情况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贴近本职工作且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内容。 其中,申报西医临床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住院病房工作的人员,还须填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2,不超过50例)。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侧重对申报人临床能力的考核,并作为推荐晋升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按照京卫人字〔2006〕9号文件执行)。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提交正式发表论文的时间,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答辩论文。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见附件3。 按《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规定,大专学历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本着淡化论文的原则,自2017年起不再要求有关人员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今年在职称评审中增加论文查重环节,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 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以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四)关于政策倾斜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援疆、援藏、援青、援外等执行公派任务的人员,派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在援助期间,经单位报送书面证明材料,可免答辩直接进行评审。各单位在职称评聘中,要本着向儿科、产科、全科、康复科等专业进行倾斜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我市自2019年起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推荐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关于编外人员申报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要求,经与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起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有关单位推荐编外人员晋升时要统筹考虑编内编外人员的推荐标准。有关单位要以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标准,测算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的申报指标,并报职称主管部门核准,编内编外人员的申报指标不得挪用。编外人员较少且编外人员申报指标紧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经主管部门及时与区人力社保局请示汇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与区人力社保局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反馈。 (六)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问题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评审,可暂免到农村、社区服务,在答辩评审时,将根据其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科研、教学方面适当放宽。 (七)关于推行职称答辩评审代表作制度 为创新开展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痼疾,将“代表作”替代“职称论文”作为答辩评审重要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不同类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类型的代表作进行答辩,“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 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 (八)关于网上申报问题 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方式。申报人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九)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书写要清晰、规范;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4),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2019年10月底至11月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本年度报送材料时间,2019年9月2日至6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市属医院需提交本年度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须委干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区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评审函》(附件5)。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以上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1份。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2018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5.《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附件6)。 6.《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见附件7,须填报2007至2019年度)。 7.答辩评审代表作。 8.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 9.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0.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1.《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2.《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13.北京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应提交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5.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16.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需提交有关延退材料。 17.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交《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以上材料中只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需提交纸质材料,其他相关材料需按照高评申报系统要求上传。 六、报送地点 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地址:西城区赵登禹路277号1层106室;电话:83366909、83366908(传真)。 附件: 1.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 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 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3.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委托评审函 6.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 7.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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