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卖方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 案例B: 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 CPT 案例分析 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日本进口商和一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皆规定采用CPT条件。由于两份合同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而,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的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由于运到指定地点时天色已晚,来不及划分货物,而卖方又有急事需要连夜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没想到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公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则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试问:(1)CPT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2)本案例中,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这笔交易双方均存在失误,卖方责任最大,因为在没交付清楚的清况下离开,所以交易本身等于没有完成,因此可以确定为卖方未尽到相应职任.承运商由于在接到货物的情况下,虽没有交易成功,但交付了货物,应该负保管物货的责任,应此双方应该负责的比例为6:4.而本件事情还可以看出两件事,第一、卖方经办人员失职,没有尽职。第二、双方均没有做好危机管理工作。 芝加哥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HPO 360 自行车”的CIP合同。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根据买方的指示,芝加哥一银行开立以出口“HPO 360 自行车”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芝加哥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OHPO 360 自行车”不符信用证规定的“HPO 360 自行车”为由而拒收单据。后来银行发现尽管芝加哥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OHPO 360 自行车”。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根据传输协议,卫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只限于250 美元,于是香港的议付行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那么,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 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1、议付行无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2、芝加哥的开证行拒收单据是很合理的,因为开信用证的银行一般只核对单单相符就OK,要是不符,是不会付款的。 3、好象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