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这不是一个退费问题,而是一个配套服务不完善的问题,根治疾病是医院工作的最总目的,但并不一定是最终结果,这里面有病人、医生、医院、社会、自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果医疗的本质就是一种消费,那花钱者一切的评价是被人为忽视和压抑的。医疗有好坏优劣,医生专业服务有好坏优劣。常识上,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利于病人的选择。也可以向医院医保科或者医院领导反映个人情况,与其进行协商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