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尸体检验应按照全面系统的要求,从外向内逐步进行。首先进行尸体现场勘查,其次是尸体外表检验,最后进行尸体解剖。虽然各个步骤检验的内容和重点不同,但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1.尸体现场勘查(postmortem investigation at crime scene) 在作案或发现尸体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及尸体外表检查,发现并采集有关物证的过程称尸体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尸体检验可确证死亡并发现异常,通过对尸体周围环境和物品的查验,获得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和有关线索。?2.尸体外表检验(external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对尸体的一般情况、尸体现象、体表特征、病变或损伤等进行仔细检查。一般只适用于现场尸体的初步检验和少数案情十分清楚的案件,如有几名现场见证人目击的自杀或一般的工伤和交通事故中的尸体,或个别特殊情况(由于宗教信仰或少数民族习惯不允许解剖尸体)。可在现场或将尸体搬运到条件较好的场所或尸体解剖室进行。3.尸体解剖(autopsy) 凡经过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因或尚须解决其它有关问题者,应做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要求四个体腔(颅腔、胸腔、腹腔含盆腔、脊髓腔)全都剖开进行各体腔及其中内脏器官的宏观观察与测量,必要时辅以病理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等辅助检验。?4.特殊类型的尸体检验 包括碎尸(dismembered body)、无名尸体(unidentified body)、尸体发掘(exhumation)、艾滋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群体性交通事故和婴幼儿的尸体检验。检验的要求、内容和方法,均不同于一般的尸体检验。此外,广义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还应包括尸体检验之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和其后的结束工作。法医学尸体检验期间的相关工作如记录、绘图、拍照、摄相、取证、取材、登记以及法医病理学实验室和其他辅助实验室的工作等亦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序进行,不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