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因为文章的主要内容没有变化。写手在向某些禁止一稿多投的报社后,再向其他单位投稿,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向拒绝接受已发表作品单位投稿,就构成了对报社的违约,就有可能被列为这家单位“不受欢迎”的黑名单。 (当然诉诸法律的几乎没有——因为繁琐,只要封杀你这个作者就够了。严重的话,你被公布,其他的报刊知道了,也封杀了你。总之就是你成了反面形象,再好的稿子别人也不采纳了。所谓道德问题啊。)至于中华骨科杂志以及其他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你要看看杂志上有没有约定(比如郑重声明之类的),我没有看过,不好说。下面说说一稿多投的合理性如果写手的投稿行为没有违反杂志社的”约法三章“,那么“一稿多投”应是合法的。反过来讲,一稿多投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写手向报社投稿,报社明确告知不采用,或者在法定时间内报社没有回音的,写手可以向其他单位投稿。二、写手的一篇文章已经在某报纸发表后(发表时,当事人之间对写手能否再次发表作出禁止性规定),写手再向其他单位投稿,而且其他单位愿意接受这份稿件(注意,这是问题的两个关键),此时这种一稿多投的行为也是合法的。网友会问,写手这样做是否侵犯了上家的权利,我的答案是没有。向报社对其登载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与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存在根本的区别。图书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作者一旦选择一家出版社出版他的作品,在没有和这家出版社解除出版合同之前,不得在和其他单位签订出版合同,而报社、杂志社则完全不享有这种权利。总而言之,只要写手首发时和报社、杂志社之间对“再次投稿”没有做出禁止性约定,写手在再次投稿时,报社(杂志社)愿意这受已经发表的作品,则这种“一稿多投”的行为完全合法。